思茅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思政规〔2023〕1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思茅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办、局:
现将《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2023 年5 月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思茅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思茅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思茅区主城区是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1-2030年)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思茅区主城区公租房是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1-2030年)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建设的公租房,但不包含教育系统、政企(院)共建及退出公租房管理的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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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思茅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区公租房的管理,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思茅区主城区公租房申请、审核、分配、租金收缴、年度复审及清退等公租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公租房管理相关工作。
思茅港镇、六顺镇、云仙乡、龙潭乡、思茅区卫生健康局、思茅区教育体育局、思茅农场、曼昔茶场、普洱市一中、普洱市职业教育中心、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负责本单位公租房申请、审核、分配、租金收缴、年度复审及清退等公租房管理工作,公租房小区没有物业服务公司的,还需承担物业管理职责。
思茅区财政局负责公租房资金安排和拨付工作,负责财政供养人员收入核查工作。
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核查工作。
市公安局思茅分局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车辆及车辆价值的核查工作。
思茅区税务局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工作。
思茅区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社会救助情况核查工作。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主体核查工作。
思茅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核查工作。
思茅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不动产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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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核查工作。
各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第二章申请准入
第五条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主城区户籍人员,可以申请租赁思茅区主城区公租房:
(一)主申请人员年满18周岁;
(二)主申请人户籍地址为思茅区主城区,在思茅区主城区实际居住,在本区缴纳主要社会保险(养老或医疗);
(三)在思茅区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方式保障住房或现有住房(含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7平方米以下(备注: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已婚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思茅中心城区内有一套以上住房);
(四)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0.91倍,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0.7倍;
(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思茅区主城区无商铺、无18万元以上的消费型车辆( 以购车发票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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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外来务工人员的,可以申请租赁思茅区主城区公租房:
(一)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
(二)主申请人已与思茅区(含驻思茅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思茅区主城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三)主申请人在本区缴纳主要社会保险(养老或医疗);
(四)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0.91倍;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0.7倍;
(五)在思茅区主城区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方式保障住房或现有住房(含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7平方米以下(备注: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已婚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思茅中心城区内有一套以上住房);
(六)在思茅区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除外);
(七)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思茅区主城区无商铺、无18万元以上的消费型车辆( 以购车发票为准 );
(八)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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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乡镇、教育、卫生系统公租房:
(一)主申请人年满18 周岁;
(二)主申请人已与乡镇、教育、卫生系统公租房所在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在乡镇、教育、卫生系统公租房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方式保障住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7 平方米以下;
(四)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0.91 倍;2 人以上(含2 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0.7 倍(乡镇、教育、卫生系统公租房空置的情况下,本条款不作为准入条件);
(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18 万元以上的消费型车辆( 以购车发票为准 );
(六)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1 年以上。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思茅区公租房的,应填写《云南省公租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主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他直系亲属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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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申请人居住证;
(四)主申请人工作证明;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家庭财产证明(房产、车辆等财产证明);
(七)主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退休人员除外);
(八)住房情况证明;
(九)婚姻状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思茅区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的,家庭成员以如下方式进行计算:
(一)主申请人未婚,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父母;
(二)主申请人已婚,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三)主申请人离异,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未婚子女。
未婚主申请人兄弟姐妹同时申请公租房的,父母只能作为其中1户的家庭成员。
第十条 申请思茅区公租房需提供主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他直系亲属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材料要求:
(一)主申请人未婚,需提供主申请人及父母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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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申请人已婚,需提供主申请人、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主申请人离异,需提供主申请人、子女和父母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 居住证材料要求
非思茅区户籍人员申请思茅区公租房,应提供主申请人居住(暂住)证明。
第十二条 工作证明材料要求
(一)主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过的劳动合同文本和新参保花名册(或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劳动合同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还要提供上一份思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过的劳动合同文本和新参保花名册(或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或注册地址为思茅区主城区的营业执照,且上一份合同终止时间或营业执照注销时间与新合同备案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
(二)主申请人自主经营的,应提供注册地址为思茅区主城区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办理时间不满一年的,还要提供上一份注册地址为思茅区主城区的营业执照或区人社局备案过的劳动合同文本和新参保花名册(或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且营业执照注销时间或上一份合同终止时间与新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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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就业是指最后一个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至申请公租房截止时间不满一年。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劳动合同备案(营业执照注册)可以不满一年。
第十三条 收入证明材料要求及认定标准
(一)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在多个单位工作的(含兼职),需提供每个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
(二)主申请人自主经营、灵活就业或未就业的,需提供工作收入情况说明(签字摁手印),名下有市场经营主体的,需要提供每一个市场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和每一个市场经营主体的收入证明。
(三)家庭成员只有1人,适用单身人士收入标准。家庭人口2人或2人以上的,适用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家庭收入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主申请人未婚的,主申请人、父母收入合并计算家庭收入;
2.主申请人已婚的,主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收入合并计算家庭收入;
3.主申请人离异的,主申请人、未婚子女收入合并计算家庭收入。
(四)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的单位收入证明、纳税申报额清单、社保清单数额等不一致的,以数额最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思茅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申请人认为记录有误的,以相关部门纠正后的记录作为计算依据。
第十四条 财产证明材料要求及认定标准
(一)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明,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1.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
2.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1套住房的,按产权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人均住房面积;
3.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2套(处)及以上住房的,按产权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住房面积;
4.主申请人已婚或离异,且父母、配偶父母、已婚子女名下有2套(处)及以上住房的,父母、配偶父母、已婚子女未实际居住的住房的产权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与他人共有的按产权证载明实际占有建筑面积)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人均面积大于17平方米的,认定父母、配偶父母、已婚子女为有住房资助能力;
5.签订购房合同且经过备案的,视同拥有住房,按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主申请人为思茅区主城区户籍人员,且在思茅区主城区以外单位退休的,需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退休单位所在地无房产证明;主申请人为非思茅区主城区户籍,且在思茅区主城区单位退休的,应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无房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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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车辆的提供车辆购车发票及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遗失的,需提供情况说明。车辆价值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载的价税合计金额计算车辆价值,家庭成员名下有2辆及以上消费型车辆的,合并计算车辆价值。营运性车辆不计算车辆价值。
第十五条 保险缴纳证明材料要求
(一)主申请人缴纳职工养老或者职工医疗保险的,由缴费单位出具保险缴纳证明;
(二)主申请人缴纳居民养老保险或者居民医疗保险的,提供《社会保险缴费电子回单》或缴费社区(村)出具的相关证明;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
第十六条 住房证明材料要求
(一)租赁住房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二)借住单位住房或其他亲属住房的,提供住房借住说明。
第十七条 婚姻情况证明材料要求
(一)主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二)主申请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法院判决(裁定)书;
(三)主申请人子女已婚或离异的,需提供子女结婚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或法院判决(裁定)书;主申请人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法院判决(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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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间按离婚证、法院判决(裁定)书出具时间计算,截止公租房申请时间,主申请人离婚不满一年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中有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提供特困证明,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优抚对象应提供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优抚对象证明,重大疾病人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四级以上残疾人,重大疾病是指《普洱市脱贫地区县域重大疾病救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36 种疾病。
第十九条 获得(州、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省级以上行业先进工作者、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成员中有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成员申请公租房时,提交相关证明,单列住房优先安排。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患有重大疾病人员、残疾人员、优抚对象、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且办理思茅区居住(暂住)证(思茅区户籍除外)、在思茅区缴纳养老或医疗保险,单列住房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单身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员,在无看护人员共同居住的情况下,一般不安排公租房,纳入其他社会福利保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的,
思茅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监护人需与公租房管理部门签订监护人协议,且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的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确需安置的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可以用公租房进行过渡性安置,时间原则一年、不超过两年。过渡性安置的,拆迁协议单位出具承诺书,承诺书明确过渡期限,拆迁协议签订单位在过渡期内协助安置对象完善公租房申请程序,过渡期到期后未能完善公租房申请程序或不符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由拆迁协议签订单位负责清退。过渡安置期内,安置人员欠缴租金的,由拆迁协议签订单位负责追缴租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思茅区主城区公租房,应向居住地所属社区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社区初审后,提交社区所属乡镇进行复核,将复核后的申请交到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思茅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第四条确定的职能职责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思茅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终审,审核结果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第二十三条 申请思茅区乡镇(街道)、教育系统、卫生系统、政企(院)共建的公租房,应向公租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思茅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公租房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提交公租房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各职能部门按照第四条确定的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公租房管理部门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终审,审核结果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第二十四条 思茅港镇、六顺镇、云仙乡、龙潭乡、思茅区卫生健康局、思茅区教育体育局、思茅农场、曼昔茶场、普洱市一中、普洱市职业教育中心、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公租房配租后,在15日内向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且每月向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本单位公租房入住人员台账。备案材料包括:
(一)租住人员花名册;
(二)租住合同;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配租及配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公租房小区和户型进行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轮候申请人较多、每个小区可分配房源较少时,可按所有房源随机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对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
思茅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入下一轮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采取摇号方式进行合理配租。配租结果及时在社区及当地媒体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内,由于工作、生活不便,经思茅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后,公租房承租人员可以自愿互换承租的公租房一次,互换公租房前应结清租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承租人不符合思茅区公租房准入条件或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公租房营运管理单位已下发限期清退通知且期限内不整改的,不得互换公租房。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由于非承租人原因损坏,不满足居住需求的,公租房承租人可以提出调换承租的公租房。经思茅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同意后,可以在本小区内调换同户型的公租房。
第二十八条 原主申请人与主城区的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或注销了市场经营主体,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但以其他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经思茅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审核后,可以将主申请人变更为现在的其他家庭成员,但不能将主申请人变更为现在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承租公租房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 日内如实向公租房管理单位提交书面材料。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
思茅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报思茅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进行复核登记并安排退出。
第三十条 思茅区公租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作由思茅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具体实施,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车辆、市场经营主体情况进行复查。公租房承租人、用人单位、各审核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公租房复查工作。
公租房年度复审时提供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或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不要求满一年。
公租房年度复审时工作地点在木乃河工业园区(含水泥厂)、倚象镇大寨村,以申请公租房时的工作地点为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租赁公租房资格的;
(二)经复查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或拒绝配合公租房年度复审的;
(三)违反租赁合同及有关规定应当收回公租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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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述第(一)、(三)项行为的,由负责管理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思茅区住房保障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思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