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阳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昭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昭阳烟专〔20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10
收藏
详情

云南省昭阳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昭阳区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促进烟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稳定发展,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昭阳区烟草专卖局制定2023 年《昭阳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并对全社会进行公示,各项事宜均已执行完毕。本规定自公告届满之日起施行。2022 年4 月18日实施的《云南省昭阳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昭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的通知》(昭阳烟专[2022]5 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昭阳区烟草专卖局

2023 年5 月26 日

昭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 “ 放管服 ” 改革,加强昭阳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市场资源,依法维护烟草制品零售户(以下简称零售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云南省昭通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实施意见》(昭烟专〔2020〕17 号)、《云南省昭通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修订的指导意见》(昭烟专〔2021〕10 号)文件要求,结合昭阳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情况和零售户的经营状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实现申请人、零售户、消费者均衡利益,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便民服务原则、市场导向原则、尊重历史原则、分类施策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等情况,统筹规划零售点的布局。

第五条 对现有零售户过密的区域,采用“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方式,在尊重历史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化布局规定逐步优化。

第六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昭阳区行政区域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标准

第八条 本章规定的合理化布局标准不包括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

第九条 昭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采取距离限制、总量控制、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标准,对城市区域、乡镇村社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

第十条 凤凰、龙泉、太平街道办事处区域合理化布局标准:

(一)以二环西路——鲁甸路——海楼路——环湖南路——凤霞路——二环南路——二环东路——祥瑞路——腾飞路——国学路为分界,以内区域的主要街道零售户间间隔距离不低于150 米。该范围内的城中村区域、背街小巷不再新设置零售点。

(二)物流园区、农贸市场、综合市场、工业园区内零售户间间隔距离不低于300 米。

(三)新建商业住宅小区外围的临街门面、车站周围人流量较大的繁华街道零售户间间隔距离不低于150 米。

(四)凤凰、龙泉、太平街道办事处除以上区域零售户间间隔距离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北闸街道办事处区域合理化布局标准

(一)北闸新街、北闸老街区域,人流量较大的街道零售户间间隔距离不低于100 米。该区域内的背街小巷不再新设置零售点。

(二)住宅小区、新建商业住宅小区外围临街门面,人流量较大的街道零售户间间隔距离不低于150 米。

(三)物流园区、农贸市场、综合市场、工业园区、北闸新集镇等区域,零售户间间隔距离不低于300 米。

(四)除以上区域零售户间间隔距离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人流量较大的主要街道及乡村集贸市场区域合理化布局标准:零售户间间隔距离不低于100 米,且不突破本合理化布局规定公布之日持证零售户总户数。

第十三条 乡(镇)行政村(社区)非集贸市场区域合理化布局标准:同一行政村(社区) 零售户总数不突破本区域村(居)民小组总数的20%,且符合零售户间间隔距离不低于200 米和每个村(居)民小组零售户不突破1 户的要求。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合理化布局标准:零售户间间隔距离不低于80 米。

第十五条 机场候机厅,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厅,高速公路服务区同一大厅的零售户总数不突破1 户。

第十六条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气)站;营业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第一层营业面积不低于250 平方米);2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按一户一证的原则办理许可证,可以不受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第十七条 相对封闭区域合理化布局标准

(一)大型厂矿、本(专)科院校、企事业单位内,按照每1000 人不突破2 户的标准设立零售点。

(二)军队驻地、监狱、戒毒所专供内部人员消费的烟草制品经营企业或个人按需求设立零售点。

(三)工期一年以上的在建工地内,按照每1000 人不突破2 户的标准设立零售点。施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歇业手续。

(四)封闭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区域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第十八条 零售户间间隔距离降低20%标准类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独立经营的残障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此类申请人应当出具相关证明,且限享受一次政策。

第十九条 不受距离限制的类型

(一)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零售户距离中小学校进出口通道100 米以内,幼儿园进出口通道30 米以内需新申办许可证的零售户。

(二)零售户经营地址不发生变化,其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为准)需在原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需变更的。此类申请人应当出具相关证明,且限享受一次政策。

第二十条 持证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未被执法机关处罚需改变实际经营地址,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的零售户合理化布局标准:

(一)新零售点属于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按距离设置的区域,零售户间间隔距离不低于50 米。

(二)其他按总量设置的区域按注销一户新增一户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一)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

(二)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培训咨询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8.未取得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烟草制品零售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中小学校、幼儿园等进出口通道200 米范围内;

6.经营场所区域周边人流量较少(每天经过经营场所的流动人数不足100 人/次) ;

7.居民小区、新建商业住宅小区内;

8.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定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改造、拆迁或征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一)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以固定物理隔断为表现形式,不能与生活起居混用,不得以实际住所的非商业性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有独立经营烟草制品陈列的专柜。

(三)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一致。

(四)经营场所是以开架形式销售零售商品的商用场所,不包括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车库、办公区域、仓储区域、楼梯过道、厂区内或医院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

(五)经营场所应是固定、合法建筑,不得是临时搭建或可移动的建筑物、亭子、摊位等,取得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除外。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二十四条 雪茄烟专营指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

第二十五条 经营雪茄烟专营零售店条件: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专营零售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茄房;

(三)雪茄烟专营区域应在繁华街道、高档小区且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距离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必须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创建卫生文明城市相关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届满30 日前或因本规定相关条款不符合届时经济、社会等发展要求时,昭阳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届时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情况,对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重新布局。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间隔距离是指两个场所同向人行最短合法可通行道路的路程。现场核查“间隔距离”按经营场所“边对边”原则测量。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封闭区域应有门岗和院墙,且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的区域。

第三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及相关规定的,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满足需求的申请,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营电子烟商户的合理布局按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昭阳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告届满之日起施行。

分送:区局(分公司)领导。

昭阳区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综合办公室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