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
件
玉国资 〔 2023 〕 9 号
玉溪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玉溪市国资委
监管企业员工招引录用及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员工招聘、人才引进、择优招录、人员流动、培养及退出等用工管理行为,《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员工招引录用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溪市国资委
2023 年 5 月 23 日
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员工招引录用
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人才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员工招聘、人才引进、择优招录、人员流动、培养及退出等用工管理行为,实现员工能进能出,保证员工数量、质量和结构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相匹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用工坚持企业自主与上级监管相结合、合法合规与精简高效相统一、计划管理与动态调整相衔接。
企业要根据经营范围、资产规模、主责主业及所属行业特点,按照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要求,合理确定用工总量、结构和比例,有效配置使用人力资源,做到按需设岗、职责明晰、人尽其才、精干高效。要以效益为导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自身经营效益、规模的变化,适时调整用工计划,原则上企业新增员工数量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长水平(政策性因素除外),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一级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全资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除企业领导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外的用工管理 。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在市国资委领导下,由监管企业统筹,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监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公开招聘分为校园招聘和社会招聘,招聘计划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其中:校园招聘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公开招聘总人数的 60% 。定向招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录军烈属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招聘计划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由监管企业统筹做好计划的评估和汇总工作,并编制《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开招聘需求计划表》(附件 1 ),明确招聘岗位及条件、各岗位需求人数、招聘方式等,经集体决策后,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将次年招聘计划报市国资委核准。招聘计划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将需调整的计划另行上报审批。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三)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或技术要求;
( 四)社会招聘原则上年龄应在 35 周岁(含)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持有相应等级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至 40 周岁;
(五)校园招聘原则上管理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工勤技能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社会招聘原则上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特殊岗位经市国资委核准后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应聘:曾因违规违纪违法被开除或辞退过的;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政务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以及受到其他党纪或政务处分但影响期未满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国家公职人员情形的。
凡与企业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报考或应聘企业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八条 校园招聘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制定方案。监管企业结合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经集体决策后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领导机构、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人数、报名方式、开考比例、考试方式、递补方式、咨询方式、监督机构等内容,以及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二)发布招聘公告。制定招聘公告并在玉溪人才网或同时在其他公共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发布至报名截止日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可采取网络或现场方式,具体方式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严格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试可根据行业和专业特点采取笔试、面试、专业能力测试等形式,主要对应聘者的专业技能、综合素养、人岗匹配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若采取多种考试形式的,应明确各考试形式所占综合成绩的比例或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五)确定拟录用人员及公示。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经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就业协议。
(六)体检及入职。拟录用人员毕业后,企业查验其毕业证等资料并组织到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本人自理。体检合格后,监管企业组织填写《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聘用工作人员审批备案表》(附件 2 )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党团组织关系、人事档案等转接手续。
第九条 社会招聘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制定方案。监管企业结合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经集体决策后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领导机构、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人数、报名方式、开考比例、考试方式、递补方式、咨询方式、监督机构等内容,以及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二)发布招聘公告。制定招聘公告并在玉溪人才网或同时在其他公共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发布至报名截止日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可采取网络或现场方式,具体方式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严格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专业能力测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协作、执行能力、专业能力等。若采取多种考试形式的,应明确各考试形式所占综合成绩的比例或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五)体检。按照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人员,由企业组织到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组织考察。由监管企业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人事档案进行审查。
(七)确定拟聘人员。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集体研究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八)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应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相关手续;公示期间有问题线索反映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
(九)办理聘用手续。监管企业组织填写《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聘用工作人员审批备案表》(附件 2 )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党团组织关系、人事档案等转接手续。
第十条 公开招聘结束后,监管企业对招聘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招聘情况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录用的员工,按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 企业因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经营管理需要,在现有人员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引进具有相关专业技能或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由监管企业统筹管理,坚持适度从紧、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强化管理,“一事一议、一人一审”的原则,确保引进的人才与企业战略发展要求和主责主业相契合,与企业的经营质效相匹配。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精神;
(三)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原则上距法定退休年龄 15 年及以上,特殊情况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可适当放宽。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其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二)持有与企业经营发展强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三)企业实施国家、省、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或开展技术攻关、拓展重点或新兴产业急需的,且具有 3 年及以上与拟引进岗位相关工作经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引进:
曾因违规违纪违法被开除或辞退过的;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政务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以及受到其他党纪或政务处分但影响期未满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国家公职人员情形的。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程序
(一)制定方案。监管企业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提出引才人选,并制定方案,经集体决策,填写《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员工招引录用方案申报表》(附件 3 ),报市国资委核准同意后实施。
方案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人才引进原由、人选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监督机构等,以及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对引进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人事档案进行审查,全面掌握了解其真实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三)体检。组织拟聘人选到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执行。
(四)确定拟聘人员。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
(五)备案。监管企业组织填写《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聘用工作人员审批备案表》(附件 2 ),报市国资委备案。
(六)办理聘用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党团组织关系、人事档案等转接手续。
第十六条 探索柔性引进人才机制。企业要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用人理念,建立完善柔性引才引智机制,鼓励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咨询(服务)、合作开发、短期兼职等,推进项目制、任务式、阶段性聘用高素质社会成熟人才。探索专家咨询、专业顾问、课题合作、技术攻关等引才引智形式,形成方式多元、机制灵活的用人机制。柔性引才的具体酬劳由双方协商约定,通过协议予以明确。
第四章 择优招录
第十七条 企业围绕发展战略要求和用工管理需要,按照“控总量、重激励、提素质”的原则,可将劳务派遣用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纳入正式员工管理的人员,按一定比例择优招录为正式员工。上述人员总数 150 人及以下的,每年择优比例不超过 5% ,超过 150 人以上的部分每年择优比例不超过 3%。具体名额分配由监管企业统筹确定。
第十八条 择优招录由监管企业统一组织实施,一年开展一次,原则上应在 6 月 30 日前完成 。
第十九条 择优招录对象原则上为企业专业技术或综合管理等岗位上使用的人员,物业管理服务、酒店管理服务、景区管理服务及其他生产辅助性岗位不纳入择优范围,也不计入择优招录比例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择优招录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连续在监管企业及子企业工作满 3 年,且近三年综合考核等次为“合格”或“称职”及以上;
(二)年龄原则上 40 周岁(含)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持有相应等级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放宽到 45 周岁;
(三)综合积分不低于 10 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择优招录:
曾因违规违纪违法被开除或辞退过的;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政务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以及受到其他党纪政务处分但影响期未满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国家公职人员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综合积分包括学历积分、监管企业及子企业工作年限积分、职称或职业资格积分、奖励性积分。
(一)学历积分:大学专科学历积 1 分,大学本科学历积 3分,研究生学历积 5 分;
(二)监管企业及子企业工作年限积分:每满一年积 1 分,满 6 个月不满一年积 0.5 分,不满 6 个月不积分;
(三)职称或职业资格积分:初级职称积 2 分,中级职称及相当于初级职称的职业资格积 4 分,相当于中级职称的职业资格积 6 分。职业资格对应的职称等级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为准,表中未列出的职业资格不参与积分。
(四)奖励性积分:近三年来获得市级荣誉的积 5 分,获得所在企业各类“优秀”(先进)称号的积 3 分,有多个荣誉的按最高荣誉加分。
第二十二条 经企业推荐参加由省部级及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组织或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比赛获得前三名的,或取得与企业经营发展强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或荣获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省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的,可从获得奖励或取得资格的次月起直接转为正式员工,不占用当年择优招录指标。
第二十三条 择优招录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企业集体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填写《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员工招引录用方案申报表》(附件 3 ),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作领导机构、择优招录人数和基本条件、实施流程、考试方式和标准、监督机构以及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二)申报推荐及资格审查。符合择优招录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择优招录人员审批备案表》(附件 4 ),并由企业两名中层及以上干部实名推荐。企业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积分严格审核把关。
(三)考试并确定拟招录人选。企业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考试,根据考试结果,经集体研究,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拟招录人员。考试可根据行业和专业特点采取笔试、面试、专业能力测试等形式,主要对应聘者的专业技能、综合职业素养、人岗匹配度等方面进行考核测评。若采取多种考试形式的,应明确各考试形式所占综合成绩的比例或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四)内部公示。拟招录人员名单及积分明细、考试成绩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审批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企业集体决策确定择优招录人选,并在《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择优招录人员审批备案表》中填写考试、公示及录用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备案。
(六)办理手续。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办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党团组织关系、人事档案等转接手续。
达到直接招录条件的人员,可不制定方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集体决策、公示无异议后,企业组织填写《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择优招录人员审批备案表》报市国资委审批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择优招录的人员,原则上只能与原用人(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劳务派遣用工按照原所在用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由所在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原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
第五章 人员流动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各企业在组织架构设置及岗位职数限额内可进行人员流动。人员流动坚持人岗相适、有序有效、合理流动的原则,以达到人尽其才、各尽其能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遵纪守法;
(二)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三)具有与流动岗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
(四)原则上年龄在 45 周岁(含)以下,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掌握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或技术,适应岗位要求,身体健康。因特殊工作需要的,经核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但其岗位所需专业资格条件必须从严把关;
(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流动:
曾因违规违纪违法被开除或辞退过的;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政务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以及受到其他党纪或政务处分但影响期未满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国家公职人员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间人员流动
(一)流动人选范围:纳入监管企业及子企业正式员工管理的人员(非试用期)。
(二)流动程序:
1 .提出流动人选。流入企业根据工作需要酝酿提出流动人选,并与流出单位沟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2 .制定和核准流动方案。流入企业制定工作人员流动方案,按管理权限集体决策后报监管企业党委同意,填写《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员工招引录用方案申报表》(附件 3 ),报市国资委核准实施。
流动方案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工作领导机构、流动岗位及资格条件、流动原因、流动人选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监督机构等内容,以及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3 .组织考察。流入企业对流动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应当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流动人选的情况。必要时,可对流动人选进行考试。
流出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流动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及结论性意见。
4 .集体讨论决定及公示。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确定流动人员,并在流出企业、流入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反映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流动的,按程序办理流动;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根据核查情况再决定是否流动。
5 .函商流动。流入方监管企业党委向流出方监管企业党委发出人员流动商调函(附件 5), 流出企业回函正式确定流动意见。
6 .办理备案。流入企业填写《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作人员流动备案表》(附件 6 ),按照人员管理权限报监管企业党委及市国资委备案。
7 .办理流动手续。流入企业与流出企业对接办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党团组织关系、人事档案等转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内部人员流动
(一)流动人选范围:纳入监管企业及子企业正式员工管理的人员(非试用期)。
(二)流动程序:由企业按管理权限集体决策后办理,并分别向上级企业或市国资委报备。
监管企业应实时掌握本企业内部人员流动情况,做好工作指导,并于办理流动手续一周内将人员流动情况书面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九条 监管企业外部人员流动
(一)流动人选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其他国有企业正式员工。
(二)流动程序:确因工作需要从监管企业外部流入工作人员的,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审”,参照监管企业间人员流动程序办理。工作人员流出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决策办理。
第三十条 工作纪律
(一)流动审批或者备案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流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人员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不得将流动用于人员安置、解决待遇,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第六章 健全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坚持“甄才、选才、育才、用才、留才”的方针,坚持专业培养与综合培养相结合,制定人才培养办法,有目标、有计划地开展人才培养。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老带新”、“师带徒”、内外部培训、轮岗锻炼、挂职等方式,着重做好在本行业本领域内掌握较高专业技术技能的专家型人才、知识丰富管理水平较高的综合型人才的培养,打造后备干部梯队。要建立企业人才信息库,通过人才的考评、晋升、淘汰,进行信息化动态管理;要制定科学的薪酬体系,逐步建立与考核评价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激励机制,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作用和导向作用,体现人才价值,稳定人才队伍。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细化员工行为规范、劳动纪律和奖惩标准,明确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标准和员工不胜任岗位要求的认定标准,结合实际明确员工“退”与“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末等调整、试用期退出、违法违规违纪退出、履岗考核(不胜任)退出、医疗期满退出、企业裁员退出等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用工管理进行监管和指导。监管企业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职责,对员工招引、流动、择优招录等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企业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 1 .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开招聘需求计划表
2 .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聘用工作人员审批备案表
3 .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员工招引录用方案申报表
4 .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择优招录人员审批备案
5 .人员流动商调函(模板)
6 . 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作人员流动备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