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建设征地涉及巧家县国有土地及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巧政发〔2023〕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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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政发〔 2023 〕 9 号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

建设征地涉及巧家县国有土地及其房屋

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玉屏街道、白鹤滩街道办事处,大寨镇、金塘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建设征地涉及巧家县国有土地及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5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建设征地涉及巧家县

国有土地及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建设征地涉及巧家县国有土地及其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调整·云南部分)》《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县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结合巧家县实际,特制定《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建设征地涉及巧家县国有土地及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建设征地涉及巧家县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国有土地及其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

第三条 国有土地及其房屋补偿安置主体为巧家县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 审核认定

第四条 国有土 地及其房屋审核 认定。 实物指标调查权属人提供国有土地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及镇(街道)进行审核认定及公示。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认定以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准。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六条 补偿安置对象。国有土地以审核认定的 使用权人 为补偿对象,国有土地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以实物指标调查权属人为补偿安置对象。

第七条 安置方式。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

涉及国有土地及其房屋的,实物指标调查权属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个产权证的房屋登记为多个实物指标调查权属人的,所涉实物指标调查权属人只能选择同一种安置方式。

仅涉及国有土地的,按分散安置方式处理。

(一)集中安置

集中安置是指在规划的安置区集中建设安置房,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并配套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 .安置去向。

玉屏街道和白鹤滩街道涉及对象在北门安置区新建房屋安置。

金塘镇涉及对象在金塘迁建集镇内新建房屋安置。

2 .安置房户型面积及结构。

集中安置房为高层楼房,共设计 5 种建筑面积的户型,即:50m 2 、 75m 2 、 100m 2 、 125m 2 、 150m 2 ,均为剪力墙(框剪)结构,北门安置区安置房楼层数为 17 层,金塘迁建集镇安置房楼层数为 11 层。

3 .安置房建购面积及户型选择。

安置房建购面积按不大于实物指标调查国有土地正房面积确定。

安置房建购面积大于 50m 2 的,可在本户建购面积内按规划设计的户型选择一套或多套安置房。经所有户型组合后,仍与规划户型面积不对应的,可在本户建购面积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 25m 2 的建购面积重新组合选择户型。

安置房建购面积小于或等于 50m 2 的,可选择一套 50m 2 的安置房。

在同一安置区内需要合并建购面积进行户型选择的,须由实物指标调查权属人共同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将实物指标调查正房面积合并为一户确定安置房建购面积和选择安置房户型;不在同一安置区内安置的不能合并建购面积选房。

4 .安置房建购单价。

原国有土地正房面积内的部分按框架结构房屋补偿单价 1393 元 /m 2 缴纳建购资金;超出原国有土地正房面积的部分按 2000元 /m 2 的建设成本控制价缴纳建购资金,待工程竣工后,缴纳的建购资金按实际决算单价实行多退少不补。

5 .安置房交付标准。

安置房交付标准按已建移民安置房交付标准执行。

( 1 )楼地面为水泥自流平地面,内墙面、天棚为腻子粉面层。

( 2 )入户门、室内门、窗户安装完毕。

( 3 )厨房、卫生间均作防水处理,地面、墙面铺设瓷砖。厨房设置洗涤盆、操作台、预设排烟管道;卫生间设置洗脸盆、蹲便器和冲水箱。

( 4 )每户设分户电表,总开关,室内电线按规划设计穿管埋设铺布;房间配置开关、白炽灯、插座。

( 5 )每户预设多媒体箱,电视、网络线路穿管敷设。

( 6 )每户设分户水表和总闸阀,铺设给排水管。

( 7 )每户预设燃气管道入口。

6 .资金缴纳。

实物指标调查权属人根据所选的安置房建购面积和单价缴纳建购资金。首先从实物指标调查权属人的补偿补助资金中代扣代缴,若实物指标调查权属人的补偿补助资金不足以代扣代缴建购资金的,由实物指标调查权属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缴纳至指定账户;若实物指标调查权属人的补偿补助资金代扣代缴建购资金后仍有剩余的,兑付至实物指标调查权属人银行账户。

7 .安置房分配。

安置房分配遵循公开透明、社会监督、现场公证的原则;由与安置房分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摇号分房,确定各户安置房的幢(栋)号、单元、房号。

8 .安置房交付。

摇号分房完成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交房,完善相关交房手续。

(二)分散安置

分散安置是指由实物指标调查权属人自行确定安置去向,自行落实居住房屋的安置方式。选择本方式的,一次性兑付所涉国有土地及其房屋、附属设施等补偿补助资金。

第八条 补偿补助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农副业设施、其他专项设施及零星树木

按《昭通市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白鹤滩水电站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昭移局发〔 2018 〕 108 号)及《昭通市水电移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屋补偿调整单价及部分园地林地林木补偿调整单价的通知》(昭移办发〔 2020 〕 68 号)执行。

(二)国有土地补偿

选择分散安置的,原国有土地补偿标准为 317366 元 / 亩( 476.05 元 /m 2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按原取得金额上浮 20% 据实计算进行补偿。

选择集中安置的,原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三)搬迁补助

完成搬迁任务后,对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按 14 元 / ㎡的标准兑付一次性搬迁补助。

(四)奖励

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国有土地上正房面积 75 元 /m 2 的标准给予实物指标调查权属人奖励。

第九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实物指标调查权属人必须交回原房屋和土地的相关权属证件原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在规定时限内,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选择集中安置方式但未足额缴纳 安置房 价款的,按分散安置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集中安置房证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责任监督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及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由巧家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县直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项目业主参与,主设单位技术指导,移民综合监理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在国有土地及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实物指标调查权属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弄虚作假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妨碍工程建设施工的,由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巧家县水电移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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