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民办学校财务和资金监管实施方案(实行)》的通知(石教体发﹝2023﹞1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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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文件

石教体发〔2023〕18 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民办学校财务和资金 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民办学校:

现将《石林彝族自治县民办学校财务和资金监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为稳妥推进工作,分步实施民办学校资金监管,于2023 年9 月底前按照方案完成培训机构资金银行监管,后续分别落实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学资金银行监管,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1.石林彝族自治县民办学校财务和资金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2.石林县民办教育机构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协议

石林彝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

2023年5月17日附件1:

石林彝族自治县民办学校财务和资金监管

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昆明市民办学校财务和资金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要求,为保障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断规范我县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防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维护民办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管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石林县辖区内,经石林县教育体育局审批的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前教育阶段等各类全日制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服务为本,把握监管重点。 从政府下达资金监管、以及学生家长关心的收费和使用问题出发,强化服务功能,重点监管民办学校资金收取使用等。

(二)坚持稳步推进,做到精准施策。 科学确定工作目标,结合不同类型民办学校特点,分步稳妥推进民办学校的资金监管工作。

(三)坚持建管并重,加强长效管理。 以民办学校分类改革为抓手,建立完善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制度,加强民办学校日常监管,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三、收费监管

(一)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完成有关部门的备案工作,并列入招生简章,同时必须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学前教育按学期或按月收取保教费和伙食费。

(三)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按《关于加强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标准执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按课时收取学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四)严禁“账外账”,民办学校各项收入应及时全额存入学校账户,严禁“体外循环”,收取费用由学生或学生家长直接缴入县教体局监管的账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五)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四、财务监管

(一)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法人财产权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和会计账簿,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科学制定办学经费预决算方案,实现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二)民办学校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办学或变更举办者时,应依法组织财务清算,并按照相关要求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

(三)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非营利民办学校按非民办企业法人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核算。

五、资金监管

(一)县教育体育局对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课时费、课后服务费、住宿费、伙食费、行装费、杂费、财政资金以及其他代收费等进行资金监控。

(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含职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前教育阶段等民办学校,采用委托银行以“严控大额资金流动”和“最低余额保障”的方式监管;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风险保证金”的方式监管。

(三)受监管的资金数额可根据教职工和学生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大额资金流动”监管额度根据机构日常运作所需资金确定;“最低余额保障”原则上不得低于所有学生(员)的一个收费周期内学费总额的40%,且不低于教职工3个月工资总额;为保证各民办学校正常运转,在第一个收费周期结束时各校受监管的“最低余额保障”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该校“最低余额保障”资金的50% ,第二个收费周期中第一个月末时各校“最低余额保障”资金应达到100%。“预收费风险保证金”监管额度不低于10万元。受监管办学资金额度增减和变动,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按照管理权限由县教育体育局进行核定。

(四)监管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工资发放及终止民办学校办学时,退还向学生预收取的费用,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支付其他费用。

(五)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含职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前教育阶段等民办学校要在合作的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将基本账户设置为“大额资金流动”、“最低余额保障”的监管账户;同时可开设一个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支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并将开设的所有账户信息交石林县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办公室备案,并将多余的其他账户进行销户。

(六)由石林县教育体育局在本县金融机构范围内公开遴选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服务银行,并签订《合作协议书》,开展对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管;民办学校、监管银行、教育主管部门三方签订《民办学校账户管理协议》,并由银行对该账户实施监管,严控账户最低余额资金、预收费风险保证金和监控大额资金流动。

7.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含职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前教育阶段学校等民办学校在动用监管账户的“大额资金”或“最低余额保障资金”存款时,应提前向县教体局提出用款计划,银行未经县教体局同意,银行不能支付民办学校用款。民办学校提取、使用后的“大额资金”或“最低余额保障资金”必须符合定额要求。

8. 校外培训机构采取“预收费风险保证金”方式监管,要在合作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

六、风险处置

(一)合作银行按协议对存款基本账户实施监管,并确保民办学校便捷、规范使用存款,依法保障存款资金安全。

(二)当合作银行发现账户存款低于最低余额保障金、预收费风险保障金或发现大额资金流出情况,应及时向民办学校和县教体局发送“风险警戒通报”。

(三)县教体局在接到“风险警戒通报”后,联合相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经营状况、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风险评估,妥善处置办学风险。

(四)县教体局有计划地对辖区民办学校进行统一财务审计和政府专项资金审计。

(五)各民办学校在各工作阶段未按时完成相关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年检一票否决项,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视情节严重情况逐年削减当年招生指标。

石林县民办教育机构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障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断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协议涉及甲方指依据国家法律行使管理职责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乙方指甲方辖内面向社会举办,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普通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丙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为完善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办学资金安全,乙方在丙方开立办学资金基本存款账户。乙方承诺并保证办学资金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且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一章 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一、在监管期限内,甲方应根据乙方申报的最低办学成本,核定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最低余额为元整。

二、在监管期限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开立的基本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可要求丙方提供乙方账户资金余额及大额资金流动等情况。

第二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乙方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乙方各项收入应规范使用和管理,确保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严禁“体外循环”“账外账”。在监管期限内,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申报的最低办学成本,确定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最低余额为元整,超出元为大额资金。

第三条 丙方责任和义务

一、丙方接受甲、乙方委托,对乙方的基本存款账户实施监管,严格控制账户最低余额( 元)和监控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流动。

二、丙方按本协议对存款基本账户进行监管,并确保乙方便捷、规范使用存款,保障存款资金安全。

三、丙方监管账户达到最低余额或大额流出,应及时向甲方发送“风险警戒通报”。

四、丙方接受甲方的监督,并根据甲方需求定期提供乙方基本存款账户对账单。

五、对丙方挤占、挪(使)用、贪污账户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丙方将承担全部的责任,并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账户相关监管事项

第一条 账户的资金结算

一、乙方的基本存款账户资金需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超出最低余额时乙方凭预留银行印鉴及《昆明民办学校基本存款账户资金使用授权确认函》办理支付。

二、乙方最低余额变更的,由甲方向丙方出具《昆明民办学校办学资金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定额变更确认函》。该账户低于规定数额部分,应由乙方在一个收费周期内补足。

第二条 账户的信息对账

一、丙方应按季或按月书面告知甲方,乙方账户的资金数额,以保证甲方及时了解乙方是否将收取的办学经费存入基本账户。

二、每季或每月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基本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乙方授权同意丙方按上述规定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账户信息。

第三条 账户的其他监管

一、如有权机关需对乙方账户的款项进行查询、冻结、扣划,丙方应协助执行,并于知道之日告知甲方。

二、丙方受甲、乙双方的委托,按本协议的约定对办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办学资金基本存款账户”予以监管,但对除此之外的,在甲、乙双方之间产生的一切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协议有效期限

第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限期为一年。本协议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三方同意顺延一年,以此类推,每次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受限制。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加条款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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