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沧市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的通知
临卫健发〔2023〕65 号
各县、自治县、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市审批民营医院:
为贯彻落实全市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进会议精神,按照“分步实施、梯次推进、以点带面”的原则,持续推动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创建达标,按照省卫生健康委要求,我委制定了《临沧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大对《规定》的政策解读力度,深入组织宣传,一体推进国家层面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章的贯彻落实,对标要求逐项细化实施,在培养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明白人”和专业化消防安全管理队伍上下功夫,营造“学习制度、落实规范、提升管理”的浓厚氛围。
二、稳步推进创建实施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消防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从2022 年开始到2024 年,按照分步实施、梯次推进的要求,推动各级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创建全覆盖。要对照《规定》各项规范标准,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力度,着力提升“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各单位要细化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化创建验收方案,年度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推动创建工作稳步实施。市卫生健康委将对标准化创建工作成效突出的医疗机构进行年度通报表扬,着力打造一批消防安全标准化创建示范单位。
三、加强工作联动互鉴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属地消防部门的对接沟通力度,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常态化引入消防专业力量开展《规定》的宣传贯彻、细化实施和工作指导,着重加大薄弱环节的改造提升,推动消防安全管理向专业化和精细化迈进。要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的互鉴、互促,学习先进典型,总结固化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消防安全管理上水平、提质效,切实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其他非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单位参照各领域现行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标准化创建工作。各单位宣传贯彻《规定》和消防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情况请于每年度11 月20 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联系人:熊雁,联系电话:2122292;邮箱:lcwsjwys@163.com。
附件:临沧市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
单位统计表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 年5 月12 日临沧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卫生行业标准》(WS308-2019)、《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 版)》、《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行业监管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完善消防设施,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疏散预案,提高消防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医疗机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安全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明确消防工作归口职能处(科)室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行业法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急预案,与卫生健康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确保消防工作与卫生健康工作同步;
(三)督促下级部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按规定和要求开展消防专项整治、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定期分析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行业系统火灾及火灾隐患规律特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
(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委员会、上级部门的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六)积极组织开展行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部署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职责:
(一)医疗机构履行本单位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内设机构、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公立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它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医疗机构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党组织规章制度、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急预案,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
(三)督促单位内设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按规定和要求开展每月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消防专项整治、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定期分析单位内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行业系统火灾及火灾隐患规律特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
(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委员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六)积极组织开展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
(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开展2 次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部署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医疗、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应急处置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坚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或功能变更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 级的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消防安全例会应每季度不少于1次,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一)在医疗机构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灵敏、可靠,有效运行。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查情况记录卡。
(二)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三)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四)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 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五)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七)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八)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医疗机构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 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质证书。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警信号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严禁使用非医疗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 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严禁在有人员活动和居住的室内、楼道、门厅停放和充电。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禁止在非吸烟区吸烟。严禁在病房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厨房灶具用火期间禁止离人,油烟管道应定期清洗。使用管道燃气的厨房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消防救援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隐患整改复函送达消防救援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一)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2.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3.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3.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6.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三)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2.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3.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4.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5.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6.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9.火灾情况记录;
10.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天至少巡查2 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至少巡查2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1 次。各部门(科室)应该设置消防安全员,坚持日巡查;无值班的部门(科室),每天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对本部门(科室)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组织1 次防火巡查和消防设施联动测试,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立即督促整改。
(一)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系统是否完好;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控制室、住院区、门(急)诊区、手术室、病理科、检验科、实验室、高压氧舱、库房、胶片室、供氧站、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地下空间、停车场、宿舍等重点部位的人员是否在位履职;
6.医疗机构内施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3.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4.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6.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厨房烟道等定期检查情况;
7.病理科、检验科及各种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情况;
8.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9.火灾隐患的整改和动火管理、临时用电等日常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1.装修、改造、施工单位向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
1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五章 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及患者、家属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在编人员、学生、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合同制人员、工勤人员)的消防培训,职工受训率必须达到100%;对新上岗、转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监督第三方服务公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指社会各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指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内容;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宣传教育的能力)知识;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接受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医疗机构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修订完善预案。
第二十九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单位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七章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门器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十三条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五条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六条 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三十七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应每年组织对医疗机构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领导考核内容。发生火灾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消防安全工作有特殊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医养结合机构(医办养)、托育机构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临沧市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单位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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