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规〔 2023 〕 1 号
大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关县天然水域垂钓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大关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 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 年 5 月 10 日
大关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全县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渔业条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关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和公共水域(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组织经营垂钓的单位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关县天然水域和公共水域是指大关县境内的关河、洛泽河、洒渔河、高桥河、木杆河 5 条主要河流、所有溪流和水库(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均符合规定,且钓获物不能发生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五条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垂钓行为。禁渔区是指军事管制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除去划定的垂钓区之外的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渔期是指每年 2 月 1 日 0 时至6 月 30 日 24 时的春季鱼类产卵期,在此时间段内,全县所有天然水域和公共水域禁止一切渔事活动。
第六条 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垂钓管理
第七条 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人身安全、交通便利、钓友习惯等因素,大关县共划定十六个休闲垂钓区,禁止在其他河段垂钓。
第八条 垂钓行为需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内,且持有县级渔业行政部门核发的《垂钓备案登记证》。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九条 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满 16 周岁的垂钓人须有成年人陪同。
第十条 严禁在桥梁上、高速公路上、街道边、输电线路下、大关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垂钓。严禁离岸垂钓(包括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上)。
第十一条 开展垂钓时钓具数量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严禁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二)严禁使用探鱼仪、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严禁使用有毒有害饵料进行垂钓;
(四)严禁使用活饵(泥鳅、鱼、虾等)进行垂钓;
(五)严禁使用其它禁用的钓具。
第十二条 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钓的,必须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及时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展收容救护工作。垂钓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垂钓的渔获物禁止上市交易。
禁捕品种:大鲵、细鳞裂腹鱼、重口裂腹鱼、长薄鳅、岩原鲤、多鳞白甲鱼、四川白甲鱼、青石爬鮡等名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1 年第3 号)之中的物种。
钓获物最低可捕规格及限制数量:草鱼不低于 1000 克 / 尾、鲤鱼不低于 400 克 / 尾、鲫鱼不低于 50 克 / 尾、鲢鱼不低于 1000克 / 尾、鳙鱼不低于 1500 克 / 尾、青鱼不低于 1000 克 / 尾、黄颡鱼不低于 30 克 / 尾、白甲鱼不低于 250 克 / 尾(非保护品种)、中华倒刺鲃不低于 500 克 / 尾、裂腹鱼不低于 500 克 / 尾(非保护品种)、石爬鮡不低于 20 克 / 尾(非保护品种)、鲶鱼不低于 1500克 / 尾。垂钓当日允许带走的钓获物,累计重量不得超过 2500 克(单尾体重 ≥2500 克除外)且数量不得超过 20 尾 / 人 / 天,以先钓到的数量为准。
禁止销售、收购钓获物。严格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举办团体性大型垂钓活动,应提前 15 天向县级渔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渔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举办单位必须在批准指定的水域内开展相关活动,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要求按照《云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为避免夜间垂钓引发安全事故及减少因夜间垂钓监管困难引发非法捕捞案件的发生,只允许在 8 时至 20 时内时间段进行休闲垂钓活动,禁止在上述时间外垂钓。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大关县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非法垂钓、非法交易及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协助乡镇、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管理垂钓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负责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非法垂钓行为。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三无”船舶和利用非营运船、艇、排筏、水上漂浮物等运送垂钓人员的非法垂钓行为。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开展全县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垂钓行为等。
(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监管,对渔具店禁用渔具、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等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加强查处农贸市场、超市、餐馆等地交易贩卖垂钓渔获物及禁钓工具设备等行为。
(六)县水务局负责将休闲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绩效考核。
(七)乡镇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渔业资源保护等工作。
(八)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协调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保护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本办法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云南省渔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关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6 月 11 日起施行。
附件:大关县天然水域垂钓区域划定范围表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