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玉法明传〔2023〕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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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切实做好玉溪两级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 试行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玉溪两级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包含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以及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奖励、免职等人事管理工作由陪审员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日常审判活动的随机抽取、协调联络、补助发放等管理工作由陪审员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政治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庭通知、庭前阅卷、调查询问、参与调解、评议安排、文书签名、送交裁判文书等审判活动事宜由各法院审判部门负责;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对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陪审员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政治部应建立人民陪审员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人民陪审员个人履历、申请、推荐、任免人民陪审员审批表以及参加审判活动、考核、奖惩、培训、领取补助等情况。人民陪审员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

第二章 参审案件范围

第五条 玉溪两级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玉溪两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五)其他有必要采取陪审员大合议庭的案件。

七人合议庭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七条 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由管辖法院决定是否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管辖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第八条 管辖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办法第五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管辖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三章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案卷材料,参加案件的调查、调解、庭审、评议和判决等各项审判活动;

(二)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除第六条列明的情形外,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三)参与对本案裁判文书的制作,并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四)对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审判工作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或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直接向管辖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院长提出。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与审判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陪审职责。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活动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审判活动的,应当在收到通知的当日向业务庭请假,但当年请假次数不得超过全年庭审安排次数的四分之一;

(二)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廉洁自律,忠于职守,遵守审判工作纪律;

(三)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规定依法回避;

(四)保守审判秘密,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单位泄露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内部讨论案件的情况;在作出审判之前,不得泄露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

(五)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按以下流程随机抽取:

(一)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各管辖法院应提前通过省高院《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并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审。

(二)案件开庭之后的合议、宣判等审判活动,由该案法官助理或书记员负责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

(三)中级法院需要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由中院各业务庭填报《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申请表》(附件 1 )于开庭时间前七天提交政治部,由政治部从辖区基层法院进行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

第十四条 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各法院业务庭可以提出申请,在本院辖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应当于案件开庭三日前报告管辖法院政治部,以便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

第十六条 因公告、调解等原因临时需要取消开庭或变更开庭时间的,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人民陪审员,并同时报政治部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应在审判长的指挥下进行庭审活动,可以对当事人发问。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未能到庭参加庭审的,由承办法官报本院政治部备案。人民陪审员一年内无故未能到庭参审超过两次(含两次)的,当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参审活动。

第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完毕,各业务庭及时登记后报政治部备案。

第五章 司法礼仪

第二十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司法礼仪,在参加审判活动中保持良好精神面貌,言谈、举止得体大方。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时要做到:

(一)遵守法庭规则,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进出,不接听电话;

(二)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用语规范、准确、文明;

(三)参加庭审时,着装大方整洁、庄重,保持良好精神状态。

第六章 保密纪律

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谨言慎行,模范遵守和维护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泄露审判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法院的新闻宣传纪律,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接受新闻媒体对具体案件的采访。在接受采访过程中不得透露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具体过程和不同意见,不得发表有损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形象、不利于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开展的言论。对尚未裁决的案件不得对外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擅自复印、抽取案卷材料,不得将卷宗带出法院。

第七章 廉政纪律

第二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廉洁自律,不得违反各项廉政纪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对于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送钱、送物等情况,应当责令对方收回;特殊情况无法退回的,应当立即向管辖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并将钱、物上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应慎重出入社交场所,不得参加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出资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不得为律师或代理人介绍案件,收受好处费、介绍费。

第二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利用职权对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单位施加影响,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八章 补助与经费

第二十九条 为人民陪审员发放各项补助的人民法院,应当是人民陪审员实际参加审判活动所在的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列入本院业务费预算,并单独开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补助的具体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为:

(一)人民陪审员参加省、市以上培训、学习的,按照出差标准给予报销,但食宿由会议统一安排的除外;

(二)人民陪审员交通补助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支出,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无法按时回家或回原单位就餐的,所在法院要为其提供在本院职工食堂就餐的便利条件,并享受与本院职工同等的就餐待遇。

(三)中级法院从各基层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补助发放,由中院政治部以《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通知单》(附件 2 )领取及交回情况核对案件数为依据发放。

第九章 学习培训

第三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由人民法院会同司法局共同实施,实行 “ 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业余自学相结合 ” 的原则,培训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基础知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

第三十三条 任期学习培训原则上由管辖基层法院每年安排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30 学时。主要根据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以专题讲座、观摩庭审、知识竞答、座谈交流等形式,解惑答疑,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业务水平。第三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及司法局的培训计划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章 考 核

第三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由所在地基层法院会同当地司法局对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三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考核内容包括陪审案件数量、出庭率、陪审能力、参加培训情况、思想品德、司法礼仪、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章 奖惩、免除

第三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陪审员资格自动免除。

第四十条 人民陪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或者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研究后,会同司法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认定为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

(一)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二)对参加审判的案件提出司法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的;

(三)在陪审工作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事迹突出的;

(四)有其他显著成绩或者突出事迹的。第四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陪审员所在地法院会同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所在地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官资格或者律师执业资格,以及因工作调动担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三)任期内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和审判活动连续两次、累计四次,或者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培训学习和审判活动连续四次、累计八次,从而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在职人员被开除公职的;

(七)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第四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被免除职务后,免除的情况由所在地法院书面通知被免除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免职名单由所在地法院抄送司法局,并报玉溪中院备案,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纪律及相关规定,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由管辖法院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溪中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XX 法院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申请表

2 .XX 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通知单附件 1

XX 法院抽取人民陪审员

审理案件申请表

案号: ( ) 云 04 号

案由:

原告:

被告:

承办人: 书记员:

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开庭地点:

抽选人数 _________

是否已抽选 □是 □否

抽选人数 _________

抽选陪审员: 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政治部经办人:附件 2

XX 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通知单

(存根联)

人民陪审员:

本院定于 开庭审理 一案,经本院随机抽取,确定您为该案的合议庭成员,请您按时到庭参与审理。

特此通知审判部门(团队): XX 人民法院

审判长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XX 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通知单

(通知联)

法院:

你院定于 开庭审理 一案,经随机抽取,陪审员 为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已按时到庭参与审理。

审判部门(团队): 陪审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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