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西双版纳和台湾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西政办发〔2023〕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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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促进西双版纳和台湾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西政办发〔 2023 〕 21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西双版纳和台湾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 5 月 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西双版纳和台湾地区经济文化

交流合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同台湾同胞分享西双版纳发展的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我州创业、就业、学习、生活提供与我州居民同等待遇。根据国家、省系列惠台政策措施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深化西双版纳与台湾地区经贸交流合作

1. 加强对台资企业的服务力度,落实各级对台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台商台企到西双版纳投资兴业,努力打造办事程序最简、流程最优、效率最高、服务最好、市场主体、投资者获得感最强的营商环境。对引进新增投资橡胶、文旅康养、普洱茶、热带水果、生物医药(傣医药)、口岸经济、数字经济等重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湾企业及台商按政府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台商投资建设的加工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项目,在申报中央、省资金扶持项目或确定州级资金扶持项目时,与我州企业同等条件予以申报和安排。参照执行《外商投资法》,全面实行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州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州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投资促进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 支持台资企业在西双版纳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对新增工业和信息产业台资企业、台资贸易企业,且符合西双版纳橡胶、普洱茶、数字经济、生物医药(傣医药)、口岸经济、文旅康养、热带水果产业特点的,按照“一项目一议”的方式,经报州人民政府审核,达到相关标准的给予重点支持。对新建投产并当年纳规入统工业企业、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企业(三年内已达规但重复入库的企业除外)以及在库的年产值 2亿元以上且当期产值增幅达到 20% 的企业(其中电力生产和供应业、合成橡胶制造业在库企业产值需达到 5 亿元),按照现行有效国家、省、州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给予奖励。(州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 支持台资企业在西双版纳设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积极申报,给予奖励。积极推荐台资企业在西双版纳设立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州科技局牵头负责;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4.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出台的惠台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台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在西双版纳注册且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州税务局牵头负责;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5. 积极有效全面提升西双版纳对外开放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投资活力,促进台资增长。鼓励台资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业务,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州税务局牵头负责;州科技局、州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6. 台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国家关于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州税务局负责)

7.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台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州税务局负责)

8. 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依托西双版纳各类园区、口岸(通道)等开放平台参与“一带一路”和辐射中心建设,积极开展加工贸易、跨境贸易,支持台资企业落地西双版纳,拓展东盟、南亚市场,并享受边境合作区、跨境合作区、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边境自由贸易区优惠政策。(州商务局牵头负责;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9. 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州内园区和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在半山酒店、特色小镇、乡村旅游、普洱茶、橡胶等领域的建设、运营管理和投资创业合作。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地区专家学者参与西双版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同等享受有关支持政策。(州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农业农村局、州农垦局、州投资促进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0. 鼓励台资企业在西双版纳投资健康养老产业,支持台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享有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州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1. 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服务指南(云政台发〔 2021 〕 1 号)和云南省对台招商服务指南,同台湾同胞分享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机遇,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有效促进西双版纳和台湾两地融合发展。(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牵头负责;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农垦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2. 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支持台资企业在西双版纳依法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州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口岸建设、旧城改造、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林业和草原工程建设或生态经济开发建设。可与各类资本同等条件参与项目投资建设。(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牵头负责;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3. 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来西双版纳举办或参加符合重点产业培育方向且具有规模和影响力的展会,提供同等相关支持政策。(州商务局牵头负责;州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州投资促进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4. 健全重大台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重点台资企业服务机制,降低台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台资企业、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办理流程,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局、州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5. 建立台湾同胞投资协调服务机制和重大台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定期召开服务台资企业专题会议,听取台资企业意见建议,针对台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展个性化精准帮扶服务。(州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牵头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6. 建立法律服务窗口、志愿者队伍和法律顾问制度,积极为台胞台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协调解决涉法问题。(州司法局牵头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扩大西双版纳与台湾地区教育文化交流合作

17. 建立西双版纳与台湾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西双版纳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州教育体育局、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8. 鼓励支持台湾高校教师及工程、科技等领域专家在西双版纳设立工作室,开展学术交流。(州教育体育局、州科技局牵头负责;州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科协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19. 鼓励台湾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在西双版纳开展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的研学交流。(州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州民族宗教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0. 支持台湾地区文化艺术界团体来西双版纳举办文化交流活动。鼓励采取签约、项目合作、岗位聘任等方式,多渠道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文化人才。(州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1. 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西双版纳参与乡村振兴、支教、支医、公益、社会建设等基层工作。(州民政局牵头负责;州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州教育体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2. 深化西双版纳与台湾劳工界交流合作,推动两地工匠广泛交流切磋技能,共同弘扬中华工匠精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州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3. 鼓励台湾同胞根据国家规定参与西双版纳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州广电局、西双版纳广电台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4. 鼓励台湾同胞加入西双版纳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州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牵头负责;州民政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工商联、州文联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5. 鼓励台湾同胞、民间团体和协会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等领域与西双版纳开展深层次交流合作。(州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州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6. 鼓励支持台湾教育机构组织台湾青少年来西双版纳开展夏令营、研学旅行等交流活动。(州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州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州教育体育局、团州委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支持台湾同胞来西双版纳学习、生活和就业

27. 加强与台湾同胞的联系,宣传惠台政策等有关信息,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台胞、台商熟悉了解有关政策,向台湾同胞发布政策信息,主动为台湾同胞提供咨询服务。(州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牵头负责;州发展改革委、州商务局、州投资促进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8. 同等保障台胞子女就读幼儿园和中小学,经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原则上都可接收台胞子女就读。台湾同胞子女提供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法定监护人的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州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申请就读西双版纳幼儿园和中小学。(州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州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州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29. 加快推动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系统升级,支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注册登录。(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州公安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0. 按照国家、省、州人才专项计划申报要求,在辖区内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中的专业人才做好申报服务工作。协助来西双版纳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省、州人才计划。(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1. 鼓励常住台湾同胞参与社区建设和服务工作,将台湾同胞服务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工作机制,由片区网格员提供服务。(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2. 支持西双版纳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州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州教育体育局、团州委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3. 台湾同胞享受就医定点绿色通道。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

34. 在西双版纳就业满 6 个月的台湾同胞,失业后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就业服务。(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5. 台湾同胞在西双版纳创业、就业申请公租房时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6. 台湾同胞在西双版纳居住期间,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州财政局、州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37. 台湾同胞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西双版纳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等登记住宿。(州公安局负责)

38. 鼓励台湾同胞来西双版纳旅游,在台湾游客中大力推广使用“一部手机游云南”(“游云南” APP ),通过旅游综合服务平台,体验权威便捷的智能服务。(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39. 加快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落实涉及台湾同胞的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工作,为台湾同胞提供“就近办”“一次办”等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政务服务;向持有效证件(目前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同胞推广使用“一部手机办事通” APP ,积极向省级申报“一部手机办事通” APP 技术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实名认证,逐步优化台湾同胞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办事体验。(州政务服务局负责)

40. 台湾同胞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可办理旅游景点、公园年卡,享受与本州居民同等待遇。(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41. 台湾同胞在西双版纳凭有效证件与同龄当地居民同等享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优惠政策。(州交通运输局负责)

42. 在西双版纳长期生活的台湾同胞,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重大疾病时,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帮助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州民政局牵头负责;州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州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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