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西人社发〔2023〕120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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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城镇公益性岗位经办流程,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 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通知》(云人社发〔2020〕9 号)文件要求,结合西双版纳州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专职治安协管、交通协管、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管、群团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困难职工帮扶、社会福利服务和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县(市)、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包括: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并在西双版纳州辖区内进行了城镇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具有西双版纳州城镇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

(一)连续失业1 年以上人员;

(二)男年满50 周岁和女年满40 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大龄失业人员;

(三)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四)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五)零就业家庭人员;

(六)连续失业6 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七)连续失业3 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脱贫劳动力。

三、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流程

城镇公益性岗位申报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审核、集中批复”制度。每年分4 次(每季度第3 个月申报),一个单位每年新申报不超过2 次,有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书面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科室按照“总量控制、按需设岗”的原则,每年按季度集中对所有单位岗位的申请进行集中审批、批复。

(一)用人单位申报

有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的用人单位根据机构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向所在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函,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类型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函;

2.西双版纳州城镇公益性岗位申请表(附件1);

(二)集中审核

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科(股)室对本年度各用人单位对城镇公益性岗位的申请进行统一整理后,按照岗位总量和资金总量,初步提出分配意见,提交人社部门党组会议研究,经民主集中决定后,明确各申报单位岗位开发具体数量。

(三)集中审批

通过集体研究决定,以集中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四)岗位注销

城镇公益性岗位出现以下情形的,由所在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科(股)室注销核定的公益性岗位,并书面函告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

1.经批复后的岗位开发申请3 个月内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2.人员退出后岗位出现空编连续3 个月未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3.不按照主管部门要求,3 个月内申报补贴,不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4.发现有违反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及退出流程

(一)用人单位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应提高公益性岗位的使用效率,在核定的定员名额总数内,当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开展招聘工作,将空缺的名额补充完毕,岗位因故出现空缺,超过3 个月未启动招聘程序,或者3 个月内未招聘到人的,取消该岗位。

(二)安置人员资格审核

1.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初审,对初审通过人员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类别收集相关认定材料,资料备齐到便民中心就业服务窗口申报。

2.用人单位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提交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认定并录入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并向用人单位反馈人员审核结果。

(三)录用人员备案

用人单位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录用人员并公示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就业中心综合窗口人员备案并按月申报补贴。

(四)人员退出

1.公益性岗位人员合同到期或提前退出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在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3 个工作日内,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①解除合同、②社会保险停保花名册。

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对退出人员进行备案,在系统内办理“人员退出”,并停止其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二次安置

严格执行云政办发(2017)58 号第19 条规定和西政办发(2018)12 号第19 条规定,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 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重新计算,安置人员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 次。各县(市)符合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的人员名单,在30 日内按程序逐级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及补贴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城镇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对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所需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可以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性服务程度、服务时间、资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含工伤保险)。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按“谁用人,谁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加强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

(一)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公益性岗位属就业援助措施,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用人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应对聘用人员实施上岗前体检、岗位培训、内部管理规章、规定的教育。建议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按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间发生人身伤亡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有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2023 年4 月26 日附件 1

西双版纳州 202X 年城镇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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