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2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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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

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 2023 〕 22 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 4 月 26 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厅等 16 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着力防范化解全市农村地区消防安全风险,推动城乡公共消防事业协调发展,坚决守牢确保消防安全、防止因灾致贫的底线,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结合全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给沧源县边境村老支书们的重要回信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瞄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关于“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目标,锚定省委、市委提出的“ 3815 ”发展战略和确定的目标,立足全市农村工作实际,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基本补齐农村消防短板,提升风险防控水平,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共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〇 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云南省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临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〇 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临沧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部署农村消防工作,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建由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乡镇统筹、村民参与的农村消防综合治理新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情施策。准确把握农村地区在组织体系构建、基础设施和基层力量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狠抓落实,稳步推进乡村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聚焦重点、突出风险。聚焦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的农村地区,低收入人口数量较多的行政村、民族村寨、抵边村寨、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现代化边境小康村,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村庄,以及中缅油气管线、大临铁路沿线等特殊区域周边村庄(以下简称“重点村庄”)优先治理,重点突出农村重点场所、新兴业态隐患排查整治,紧盯特殊群体、生产生活习惯,严厉打击涉火犯罪,严防有影响的火灾发生。

(三)总体目标。到 2025 年,农村组织管理体系健全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统筹发展,村庄消防规划全面覆盖,农村消防用水、消防车通行和村民户内电气线路安全得以有效保障,基层消防力量壮大建强,消防安全意识更加深入人心,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稳步提升,农村“小火亡人”态势有效遏制,农村消防工作实现“三年上台阶”。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组织构架明确责任

1 .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明确村委会主任为本村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结合村级组织“大岗位制”,明确1 名村干部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为本村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一委一队一站”,即消防安全委员会、乡镇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工作站,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应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和村委会负责人为成员,乡镇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工作站由 1 名乡镇政府班子成员分管,队长、站长由事业编制人员担任。“一委一队一站”应实体化运行,“一队一站”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问题由县级人民政府落实,营房设施、人员调配、工作运行等建设管理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明确各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实施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

2 .明确各级组织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乡镇以下的消防工作。乡镇专职消防队主要承担辖区火灾扑救、综合应急救援等工作,并按要求参与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乡镇消防工作站主要承担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辖区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督促村委会开展消防工作。村委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制定村民防火公约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村内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在发生火灾时,村委会应当引导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处置,依法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持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开展火灾调查。(实施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

(二)夯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3 .科学编制消防规划。 2023 年前,市本级、各县区政府以及各园区管委会,国家重点镇、省级重点开发特色小镇、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 2024 年前,其他乡镇完成编制任务。统筹考虑村庄地理环境、村庄规模、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装备等消防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规划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消防专项规划有序衔接。统筹考虑中心城市、小城镇、中心(老)城区改造、新城新区等的建设特点和产业布局,积极采用区域消防安全评估技术,提高消防规划编制质量。(实施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结合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农村消防给水设施, 2023 年前,优先实施 44 个沿边行政村(社区)消防给水管网升级改造工程。 2024 年前,乡镇和行政村(社区)的市政消火栓建有率应分别达到 90 %、 80 %。 2025 年前, 100 户以上村庄全部完成消防水源、消防管网建设。具备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取水条件的村庄,应配套建设消防取水设施,但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具有给水管网条件的村庄,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管网及消火栓的布置、水量、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不具备天然水源、给水管网条件或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村庄,应修建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窖,容积应符合消防水源要求。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健全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机制。(实施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 .强化消防车道建设管理。结合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加快农村路网提档升级,推进低等级公路升级改造,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按行业设计标准实施并兼顾消防车通行要求,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4 米。已建道路不满足宽度条件的要采取措施增加宽度。村内道路宜考虑消防车通行需要, 30 户以上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应兼顾乡镇所配小型消防车的通行需要。加强农村道路管理,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推动村委会完善消防车入村通道,拓宽村内道路,清除障碍物和限高限宽设施,要在适当位置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场地。(实施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 .改造升级户内电气线路。结合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重点推进户内电气线路改造工程,引导村民更换户内老化电气线路,落实穿管保护措施,合理使用电气保护装置。 2025 年前,农村居民户内电气线路基本达到用电安全标准。(实施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市能源局)

(三)提高乡村消防安全治理水平

7 .聚焦重点村庄风险防控。聚焦重点村庄,特别是防火间距不足、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落实“一项一策”的精准措施,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引导配套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推广应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设施。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重点村庄建设消防物联网火灾监控平台,实现对农户电压实时监测、火灾感知预警报警等可视化管理。(实施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文化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 .深入开展农村隐患排查整治。乡镇人民政府应常态化组织开展农村火灾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重点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安置区、村内社会单位、文物建筑、旅游景区、高层建筑、出租屋、娱乐场所、养老机构、农村幸福院等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和隐患整治,督促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和停放。加强生产经营性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管,明确自建房的建设规模、建筑性质、安全条件等要求,规范审批制度。对于乡镇产业园、特色小镇、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乡村旅游、农村民宿、农家乐、农村电商、冷链物流、仓储物流等农村新业态,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加强消防安全评估和监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 2023 〕 9 号)要求,推进消防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切实发挥乡镇(街道)在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中的“前线堡垒”作用。(实施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 .提升人居环境安全。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规范村民生产生活行为。对于有大量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的村庄,应指导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较大堆垛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开展野外火源管控和查处违规用火。对于具有火塘文化、有使用明火做饭习惯且房屋耐火等级低的村庄,应结合农村居民室内功能提升、“七改三清”等工程,指导做好室内防火分隔。规范室内火、电、油、气使用管理。(实施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 .关注特殊群体消防安全。行政村(社区)组织应建立完善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智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管理登记档案,定期上门“一对一”检查走访,重点检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以及冬季取暖设施设备使用安全情况,加强对重点人群的上门防火提示,对于使用劣质取暖设备的,应及时提出更换建议。加强对留守儿童、精神病人的心理疏导和教育引导,杜绝因玩火等行为引发火灾。(实施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11 .严厉打击涉火违法犯罪。公安派出所应采取说服、疏导等方式积极化解村民内部矛盾和纠纷,加强法治教育,严防农村报复放火、猜疑放火、嫉妒放火等行为。公安刑侦部门要加大对失放火案件的打击力度,组织力量迅速查处,公开审理,严厉打击。(实施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四)建强末端救援力量体系

12 .建强救援力量。按照临沧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6 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临消〔 2022 〕7 号)要求, 2024 年 6 月前,在城市消防救援站保护范围外的 67个乡镇全部建成乡镇专职消防队,按标准建设营房、训练设施,配齐专职消防队员、救援车辆和器材装备。在城市消防救援站保护范围内的 10 个乡镇(街道)成立消防工作站,有条件的可提级配套建设专职消防队,保留并落实 2019 年批复的 6 支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及编制。 2025 年前,所有行政村依托群防群治队伍建立村级微型消防站,配备数台机动泵、水枪、水带、灭火防护服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主要负责扑救农村初起火灾。村委会可结合地区自然环境、建筑特点、居民生活习惯,配置适宜的灭火车辆,利用满足一定灭火要求的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械等农用设施作为补充。(实施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 .加强联勤联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乡镇和村委会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工作,将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统一纳入调度指挥体系。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联合灭火救援实战演练,每半年应组织开展一次业务技能培训;村委会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灭火救援实战演练,每两月组织开展一次业务技能培训,提升村民自防自救和应急处置能力。(实施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村民消防安全意识

14 .强化消防宣传教育。要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文明村镇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工作内容。大力实施消防志愿者精准宣传帮扶计划,广泛发动消防志愿者、网格员等基层力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避险逃生演练。在全国防灾减灾日、“ 119 消防宣传日”及春耕、节庆、集会、庙会、民俗活动期间,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宣传活动。(实施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 .拓宽消防宣传阵地。 2025 年前,所有行政村全部建成应急广播体系,在人员集中地段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应急广播、橱窗、板报、标语和短信等平台,定期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发布火灾警示案例,曝光辖区消防违法行为,实现消防安全宣传有效覆盖,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消防、全民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实施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市政府新闻办、市广播电视局、临沧融媒体新闻社、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配套考核奖惩机制

16 .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农村消防工作考核机制,逐级签订责任状,建立健全与农村消防工作相匹配的抽查、督查、检查等闭环绩效考核制度。要将农村消防工作成效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评、政务督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等检查考核和相关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内容,在年度综合考评中明确一定比例分值。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发挥议事协调机构职能,定期采取会商、函告、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实施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市委考评办、市委政法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 .完善配套奖励制度。建立基层消防工作人员配套奖励制度,根据年度绩效考评情况,对辖区消防安全水平有效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成效明显、发现整改隐患数量长期靠前、组织参与火灾事故扑救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实施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 .落实问责追责制度。按照上级关于追责问责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定期防火巡查检查不落实,以及常见火灾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故意瞒报、漏报等情形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约谈警示和相应问责措施。对辖区内发生亡人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将属地消防工作履职情况纳入火灾事故延伸调查范围。对因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消防工作开展不力,引发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实施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给沧源县边境村老支书们的重要回信精神,瞄准“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目标,组织实施好农村消防工作。要落实落细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强化协调联动,加强工作指导,关注消防安全,形成抓农村消防工作的合力。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主线,全面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消防工作。要统筹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条件的改善,将其全面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提高农村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二)加强综合保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方案,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和基层力量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等范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将农村消防救援站点、车辆器材装备、人员经费等消防安全保障列入向上争取资金项目优先考虑。要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原则,加大对农村消防建设项目的申报指导力度,合理纳入乡村建设项目库。鼓励各地为辖区居(村)民定期购买农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运用保险经济杠杆,提升社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完善火灾等突发事件灾后救助和安置。

(三)有序推进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总结农村消防工作经验和先进做法,选取部分条件成熟的乡镇(街道)、居(村)委开展农村消防工作建设试点,培育一批职责分工清晰、日常运作顺畅、运行保障夯实、考核机制完善的农村消防工作典型示范乡镇(街道)、行政村,推广试点经验做法,发挥好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要结合地区实际,加快乡镇政府“一队一站”建设,落实基层消防工作人员配置,循序渐进推进村庄消防安全条件升级改造,聚焦补齐农村消防工作短板,不断丰富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措施,切实提升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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