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昌政办发〔 2023 〕 14 号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加强
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昌宁县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 , 着力防范化解全县农村地区消防安全风险 ,推动城乡公共消防事业协调发展,坚决防范遏制农村地区较大以上火灾发生,结合昌宁实际 ,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 瞄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关于 “ 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 ” 的 目标 ,锚定云南省委提出的 “3815 ” 发展战略和保山市委第五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 , 立足昌宁县农村工作实际 ,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 ,基本补齐农村消防短板 ,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 二 )工作原则
——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共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O 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云南省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保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0 三五年远目标纲要》《保山市 “ 十四五 ” 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昌宁县 “ 十四五 ” 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部署农村消防工作 ,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建由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乡镇统筹、村民参与的农村消防综合治理新格局。
—— 坚持问题导向、 因情施策。准确把握农村地区在组织体系构建、基础设施和基层力量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 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狠抓落实 , 稳步推进乡村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坚持聚焦重点、突出风险。聚焦乡村振兴重点乡镇 ,低收入人口数量较多的行政村、 民族村寨、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优先治理 , 重点突出农村重点场所、新兴业态隐患排查整治,紧盯特殊群体、生产生活习惯 ,严厉打击涉火犯罪 ,严防有影响的火灾发生。
( 三 )总体目标。到 2025 年 ,农村组织管理体系健全完善 ,消防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统筹发展,村庄消防规划全面覆盖,农村消防用水、消防车通行和村民户内电气线路安全得以有效保障 ,基层消防力量壮大建强 , 消防安全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教灾能力稳步提升 ,农村 “ 小火亡人 ”态势有效遏制 ,农村消防工作实现 “ 三年上台阶 ” 。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组织构架明确责任
1. 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县人民政府县长范正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杨玺为主要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 明确村委会主任为本村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 结合村级组织 “ 大岗位制 ” , 明确 1 名村干部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 为本村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 。 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 “ 一委一队 一站 ” , 即消防安全委员会、 乡镇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工作站 ,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应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和村委会负责人为成员 , 乡镇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工作站由 1 名 乡镇政府班子成员分管 , 队长、站长由事业编制人员担任。 “ 一委一队一站 ” 应当全面实体化运行 , “ 一队一站 ” 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问题由县、 乡(镇) 两级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 营房设施、人员调配、工作运行等建设管理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明确各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实施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 )
2. 明确各级组织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 ,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 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 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乡镇以下的消防工作。乡镇专职消防队主要承担辖区火灾扑救、综合应急救援等工作 ,并按要求参与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乡镇消防工作站主要承担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 负责辖区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指导督促村委会开展消防工作。村委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 落实消防安全“ 网格化 ” 管理 , 组织制定村民防火公约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开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加强对村内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在发生火灾时 ,村委会应当引导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处置 ,依法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 , 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持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开展火灾调查。( 实施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 )
( 二 )夯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3. 科学编制消防规划。 2023 年前 , 国家重点镇、省级重点开发特色小镇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 2024 年前 ,其他乡镇完成编制任务。统筹考虑村庄地理环境、村庄规模、 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 ,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装备等消防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 “ 多规合一 ” 实用性村庄规划。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规划应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 与消防专项规划有序衔接。( 实施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 )
4. 做好消防水源建设。结合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保障工程 , 同步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农村消防给水设施 , 2025 年前,100 户以上村庄全部完成消防水源、消防管网建设。具备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取水条件的村庄,应配套建设消防取水设施,但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具有给水管网条件的村庄 , 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 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 管网及消火栓的布置、水量、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不具备天然水源、给水管网条件或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村庄 , 应修建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窖 ,容积应符合消防水量要求。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健全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机制。( 实施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 )
5. 强化消防车道建设管理。结合农村道路畅通工程 ,加快农村路网提档升级 ,推进低等级公路升级改造 ,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按行业设计标准实施并兼顾消防车通行要求 ,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4 米。村内道路宜考虑消防车通行需要 , 30 户以上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应兼顾乡镇所配小型消防车的通行需要。加强农村道路管理,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推动村委会完善消防车入村通道,拓宽村内道路 , 清除障碍物和限高限宽设施。( 实施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
6. 改造升级户内电气线路。结合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重点推进户内电气线路改造工程 , 引导村民更换户内老化电气线路 , 落实穿管保护措施 ,合理使用电气保护装置。 2025 年前 ,农村居民户内电气线路基本达到用电安全标准。( 实施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发展改革局。 )
( 三 )提高乡村消防安全治理水平
7. 聚焦重点村庄风险防控。聚焦重点村庄 ,特别是防火间距不足、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 , 落实 “ 一项一策 ” 的精准措施 ,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 强化 “ 人防、物防、技防 ” 措施。引导配套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 ,推广应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设施。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重点村庄建设消防物联网火灾监控平台 , 实现对农户电压实时监测、火灾感知预警报警等可视化管理。( 实施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民宗局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 )
8. 深入农村隐患排查整治。 乡镇人民政府应常态化组织开展农村火灾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重点加强对农村经营性自建房、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安置区、村内社会单位、文物建筑、旅游景区、高层建筑、 出租屋、娱乐场所、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和隐患整治 ,督促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 , 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和停放。对于乡镇产业园、特色小镇、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乡村旅游、农村民宿、农家乐、农村电商、冷链物流、仓储物流等农村新业态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治理 ,加强消防安全评估和监管。推进消防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授权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实施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民政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 )
9. 规范生产生活安全行为。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 , 规范村民生产生活行为。对于有大量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的村庄 , 应指导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 ,较大堆垛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对于具有火塘文化、有使用明火做饭习惯且房屋耐火等级低的村庄 , 应结合农村居民室内功能提升等工程 ,指导做好室内防火分隔。规范室内火、 电、油、气使用管理。( 实施责任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 )
10. 关注特殊群体消防安全。村级组织应建立完善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智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管理登记档案 ,定期上门一对一检查走访 , 重点检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以及冬季取暖设施设备使用安全情况 ,对于使用劣质取暖设备的 , 应及时提出更换建议。加强对留守儿童、精神病人的心理疏导和教育引导 ,杜绝因玩火等行为引发火灾。( 实施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
11. 严厉打击涉火违法犯罪。公安派出所应采取说服、疏导等方式积极化解村民内部矛盾和纠纷 ,加强法治教育 ,严防农村报复放火、猜疑放火、嫉妒放火等行为。公安刑侦部门加大对失放火案件的打击力度 , 组织力量迅速查处 ,公开审理 ,严厉打击。( 实施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
( 四 )建强末端救援力量体系
12. 建设救援力量。按照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 ,在城市消防救援站保护范围外的 12 个乡镇全部建成乡镇专职消防队,所有行政村(社区)结合 “ 大岗位制 ”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管理职责 , 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建立村级微型消防站 , 并按标准建设营房 ,分步骤为乡镇专职消防队配齐消防车辆和灭火、抢险救援、个人防护等装备器材 , 同时 ,借助 “ 雪亮工程 ” 、综治管理、 “ 天保工程 ” 等信息平台 ,建立与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的接处警、视频监控等系统 ,确保响应迅速、 出动及时。村委会可结合地区自然环境、建筑特点、居民生活习惯 , 配置适宜的灭火车辆 ,利用满足一定灭火要求的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械等农用设施作为补充。( 实施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财政局、县应急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 )
13. 加强联勤联动。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指导乡镇和村委会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工作 ,将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统一纳入调度指挥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联合灭火救援实战演练 ,每半年应组织开展一次业务技能培训;村委会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灭火救援实战演练,每两月组织开展一次业务技能培训 ,提升村民自防自救和应急处置能力。( 实施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 )
(五)提升村民消防安全意识
14. 强化消防宣传教育。要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文明村镇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工作内容。大力实施消防志愿者精准宣传帮扶计划 ,广泛发动消防志愿者、 网格员等基层力量 , 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避险逃生演练 。在全国防灾减灾 日、 “ 119 消防宣传日 ” 及春耕、节庆、集会、庙会、 民俗活动期间 ,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宣传活动。( 实施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 )
15. 拓宽消防宣传阵地。 2025 年前,所有行政村全部建成应急广播体系 ,在人员集中地段设置消防宣传栏 ,利用应急广播、橱窗、板报、标语和短信等平台 ,定期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发布火灾警示案例 , 曝光辖区消防违法行为 , 实现消防安全宣传有效覆盖 , 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消防、全民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 实施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广播电视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 )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充分认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认真落实 “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 和“ 三管三必须 ” 原则 , 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主线 ,全面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定期研究部署、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消防工作。
( 二 )强化服务保障。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方案 ,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和基层力量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等范畴 ,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要按照村申报、 乡镇审核、县审定原则 ,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建设项目的申报指导力度,合理纳入乡村建设项目库。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定期购买农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
( 三 )强化督导问责。对因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消防工作开展不力 ,引发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发挥议事协调机构职能 ,定期采取会商、函告、提醒、约谈等方式 ,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