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方案(楚市应急通〔2023〕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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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楚市应急通〔 2023 〕 4 号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建材行业安全 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相关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楚雄市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2023 年 4 月 25 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世伟, 13769256677 ,电子邮箱:1127290234@qq.com 。)

楚雄市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为督促和引导建材行业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遏制事故持续易发多发的势头,推动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加快存量产能改造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根据 《2023 年度全省工贸行业和安全生产培训监管工作要点 》 (云应急办 〔2023〕16号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楚应急 〔2023〕15 号)和其他有关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建材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促进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范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厉打击“三违”行为,强化相关方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防范事故多发工作基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推动低端低效产能退出,促进建材行业高质量安全发展。

二、工作范围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 〔2019〕17 号 )规定的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大类企业,即: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302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4 玻璃制造, 306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307 陶瓷制品制造, 308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309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等 8 个中类的企业。不包括: 305 玻璃制品制造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 3073 特种陶瓷制品制造, 3074 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3075陈设艺术陶瓷制造, 3076 园艺陶瓷制造, 3079 其他陶瓷制品制造等 5 个小类的企业。

三、重点内容和具体事项

重点对建材企业的产业政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准备、危险作业、涉相关方作业、钢结构筒形仓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易导致事故的重点违法违规行为等 15 个方面 81 项具体问题开展排查整治(详见附件 1 )。

四、工作进度安排和责任分解

即日起至 12 月底开展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分以下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 5 月 10 日前)

各乡镇各相关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人,配齐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度,在 5 月 5 日前完成本乡镇本企业的动员部署工作,相应的实施方案、工作专班、责任人以及工作部署情况。

(二)底数核定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 6 月 10 日前)

1. 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核清本乡镇建材行业企业底数,督促相关企业填写建材企业基础台账清单(附件 2 ),于 5 月 13 日前报送至本乡镇和市应急局,并督促有关企业通过云南省三级巡查四级预警系统健全完善有关基础信息。

2. 各建材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类型和实际,认真对照建材企业自查事项清单(附件 1 )逐项开展自查填报,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于 6 月 5 日前报市应急局。企业自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合理时间内主动予以整改完毕的,应急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三)属地专项检查和重点执法阶段( 8 月 10 日前)

1. 市应急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认真对照建材企业执法检查事项清单(附件 1 ),结合企业签字盖章的自查事项清单,按照三级巡查四级预警工作模式和执法工作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建材企业开展巡查预警和执法检查,发现企业仍存在本方案明确的重点内容和具体事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且未主动自查自改的,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施 “ 一案双查 ” ,依法严肃处罚。

2. 市应急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将在 7 月 10 日前完成全市所有建材企业的执法检查,并将有关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汇总后(附件3-2 )上报州应急局。

(四)县级交叉执法检查和州市级督导核查阶段( 9 月 20 日前)

1. 按照州应急局的统一安排,州内其它县局将到我市建材行业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有关乡镇、相关企业要做好自检自查,隐患整改工作。

2. 州市应急局将依托三级巡查四级预警工作模式,对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工作中的督导、帮扶及核查,对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仍然较低、违法违规行为依旧突出的建材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提升行动“搞形式”“走过场”、执法检查不精准、发现问题不依法处理、报送虚假工作进展等问题的地区进行严肃通报,并上报省州重点督办督查。

(五)提升行动“回头看”和巩固提升阶段( 12 月 10 日前)

1.要统筹结合州市督导、县市级交叉执法检查暴露出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岁末年初重点工作部署,于10 月15 日前部署开展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回头看”,综合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进一步压实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再排查整治一批突出的问题和隐患,再处罚曝光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巩固提升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成效。

2. 各有关企业要持续落实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为主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依据《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风险源点定性定量判别参考标准指南》,规范开展固有安全风险源点的辨识分级,完善相关安全管控措施和责任人等,持续依托安全风险“码上查”信息系统,定期对安全风险源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实时录入有关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成果保持的长效机制。

3. 各企业要于 12 月 10 日前将本企业开展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各乡镇和有关建材企业要深刻认识当前建材行业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充分认清抓好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结合实际细化和明确工作内容、方法和步骤,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统筹加强工作力量,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时间进度,抓好推进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措施要求落实到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

(二)强化责任落实,统筹协调推进。 建材企业是开展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推动工作落实第一责任人,要结合《云南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暂行》(云应急 〔2022〕9 号)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责任,保障安全投入,逐项对照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重点内容和具体事项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统筹结合淘汰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设备等重点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自身技术力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鼓励有关企业主动聘请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协助排查整改提升,确保形成任务部署、推进实施、检查验收的工作闭环,确保本企业涉及的重点问题和隐患全面起底、分类建档、逐项清零。

(三)强化督导调度,深入宣传发动。 市 应急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将充分运用明查暗访、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督促各乡镇和有关企业扎实开展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曝光一批涉及建材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执法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四)强化严格执法,提升监管效能。 市应急局将坚决破除监管执法“宽松软”,坚持严格执法,对待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形成监管执法威慑力,提升监管工作效能,推动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持续深化开展。在开展执法检查期间,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停产整顿并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责情况,依法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不配合执法检查、限期内未整改隐患的企业,依法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存在非法行为、拒不整改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13 条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强化行刑衔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低端低效产能设备,依法予以淘汰,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职责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合法合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减少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持续运行以安全风险“码上查”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五)强化信息归集,及时报送情况。 各乡镇和相关企业要及时向市应急局报送乡镇工作信息、典型经验做法以及执法案例。督促相关企业 5 月 13 日前报送建材企业基础台账清单(附件 2 ),各企业要在 6 月 5 日前向市应急局和乡镇报送重点整治内容及建材企业自查事项清单(附件 1 ), 12 月 10 日前报送本企业开展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总结。

附件: 1. 重点整治内容及建材企业自查事项清单

2. 建材企业基础台账清单附件1

重点整治内容及建材企业自查事项清单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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