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江
自治县茶叶初制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双政办发〔2023〕1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社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双江自治县茶叶初制所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 年4 月24 日
双江自治县茶叶初制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办法依据。为规范茶叶初制所加工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茶叶初制所建设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茶叶初制所定义。本办法内茶叶初制所是指有固定的场地、厂房、生产设备,将茶叶鲜叶加工成干毛茶的厂(所)。
第三条 茶叶初制所申请主体。在双江自治县辖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毛茶生产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茶叶初制所。
第五条 所指的初制茶。本办法所指的初制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的鲜叶或嫩芽经初级加工的毛茶。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主体责任。茶叶初制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茶叶初加工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从事茶叶初制加工活动。茶叶初制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初制茶叶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培育机制。根据《云南省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 年)》,实施茶叶加工提质培育工程,县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进茶叶初制所规范达标,对亮照经营进行监督,组织主体业务培训,按年度完成星级达标计划。
第八条 巡查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社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定期开展巡查,建立巡查台帐,对尚未注册登记的茶叶初加工户,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九条 红黑榜机制。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地方产业发展中心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建立茶叶初制所红黑榜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茶叶初制所红黑榜。对上黑榜限时完成整改的,及时退出黑榜,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照对应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条 自律公约制度。茶叶商会/协会要与茶叶初制所签订自律公约,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自查,严格自律,并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实地核查制度。各行政村(社区)统计上报辖区内注册需求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针对厂房选址等情况开展实地初审。
第十二条 定期研究制度。实行一月一研究制度,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听取情况汇报,研定交办审批、违法查处事宜。流程:各行政村(社区)统计上报辖区内注册需求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申请及核查情况,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交县市场监管局办理。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准营条件。茶叶初制所从事茶叶加工销售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茶叶初制加工销售。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分线上、线下办理。(一)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网办,办理茶叶初制所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仅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即可便捷的在线上办理。申请人有义务执行营业场所、经营场所等使用证明事项承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 月实施)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二)线下办理。申请人可直接在县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管窗口现场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监管职能职责分工。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社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和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地方产业发展中心、县民政局、县工商联、县消防救援大队等职能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双江农场社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茶叶初制所的注册实地核查。具备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签署实地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视情况给予1-2 个月的整改时限,由申请人整改后再予以签署实地核查意见。实地核查人员由市场监管所,乡(镇)林业草原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组成,实地核查资料要建档保存。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茶叶初制所注册登记,对茶叶商标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指导茶叶加工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对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环节进行抽检,对茶叶质量安全问题进行处置,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合规性审查,提出土地使用意见。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地合规性审查,提出林地使用意见。县民政局和县工商联负责指导管理茶叶产业商会/协会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双江自治县勐库大叶种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开展,茶叶鲜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茶叶种植家庭农场服务与指导,参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专项检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有效健康证持有情况,卫生规范执行等监管职能,参与相关职能部门专项检查。县地方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茶叶产业的行业管理,承担全县茶叶产业的信息和统计业务,开展种植技术推广,指导改进生产加工工艺,提高技术水平,运用推广双江自治县勐库大叶种茶农产品地理标志,参与相关职能部门专项检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引导导向。鼓励和支持茶叶初制所,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改造提升为精制茶生产企业。
第五章 核查标准
第十七条 选址。应在地质结构稳定的区域,严禁出现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八条 厂区。布局应分为贮青区、加工区、仓贮区,应合理布局厂房和设备,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要相对分离;
第十九条 贮青区。应具有贮青设施设备,贮青区面积应满足高峰期日产量,面积按5 公斤/平方米左右的数量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第二十条 加工区。加工区的初制车间面积应不小于机械设备占地面积的5 倍,车间环境整洁、干净,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仓储区。应具有安全卫生的毛茶存放仓库,不同茶类应避免混合仓贮,具备隔离鼠、虫、禽畜出入及防湿、防火、防砂石的设施。
第二十二条 设施设备。加工设施设备数量和类型应满足不同茶类生产要求。如绿茶初制所应具备摊青、杀青、揉捻、解块、干燥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生产管理。加工各类毛茶必须满足保证其品质的相应流程要求,加工现场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 健康管理。加工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掌握生产加工基本技能,并按卫生规范要求穿衣戴帽。
第二十五条 质量管理。应具备产品快速检测的设备及能力。
第二十六条 追溯和标识。应具有经营执照,并对产品质量实行全过程追溯管理,做到生产有记录、出厂有标签。
第六章 处置机制
第二十七条 查处流程。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县市场监管局将注册茶叶初制所登记情况返各乡(镇)、双江农场社区管委会、勐库华侨管理区管委会,由其组织开展违反注册信息承诺制核查。核查结果形成处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八条 违规处置。县人民政府组建专项整治组,查处茶叶初制所在涉及土地、林地、消防、质量、危房等违法违规及不达标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处罚依据
2.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处罚依据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等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
(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查处。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行为的查处。
(三)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查处。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为的查处。
(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查处。
(六)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为的查处。
附件2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市场主体(申请人)基本信息
(一)市场主体名称: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时不填):
(三)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
(四)房屋权属(在□里勾选):□自有□租赁□无偿使用□其他
(五)房屋性质(在□里勾选,“其他”选项据实填写):□工业或商用□住宅□其他
(六)使用期限:自至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市场主体(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关于相关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定。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1.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市场主体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市场主体通过网上业务系统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本承诺书由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在线完成电子验签。
2.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
3.市场主体申请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在“承诺人”处加盖公章。
4.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市场主体加盖公章。
5.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一)申报的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已持有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使用证明材料。
(二)申报的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的建筑,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要求。
(三)申报的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已经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取得了相关批准手续。
(五)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违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申请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