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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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发〔 2023 〕 2 号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玉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玉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 年 4 月 24 日

玉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与意义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专项指挥机构

2.4 各乡镇(街道)应急机构

2.5 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风险管控

3.2 预警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4.3 分级响应

4.4 现场指挥部

4.5 处置措施

4.6 社会动员

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8 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与抚恤

5.3 保险

5.4 调查与评估

5.5 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法治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制订与备案

7.2 应急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8.2 本预案说明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丽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玉龙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新形势需要,制定本预案。

1.1 目的与意义

为积极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统筹安全与发展,提升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水平,维护全县经济社会安全和稳定,保护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玉龙县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规律以及抗大 灾、救大险的现实需要,制定本预案。对推进全县各类风险和灾 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玉龙建设成为金沙江经济带绿 色发展先行区、乡村振兴民族团结示范区、大滇西旅游环线重要 枢纽、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大意义。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玉龙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和 处置发生在玉龙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玉龙周边跨行政区域、 应由玉龙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扛起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 责任和社会责任,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危害,不断增强人民 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党委领导、统分结合。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行业(领域)部门、各乡镇(街道)持续完善分类管理、源头防控的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和应对职责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专业处置、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县乡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 体系。县级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筹指导、靠前指挥,协调调度 各类应急资源开展应对;乡镇(街道)履行属地责任,全面负责 本区域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各类力量之间的 协调联动机制。

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县级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强化与省属驻玉有关部门、专业队伍的联防联控,加强信息沟通、 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推动各乡镇(街道)间应急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充分发挥各行业、各领域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学化、 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1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事件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 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1.4.2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据突发事件可能 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 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4 个级别。具 体事件等级标准依照相应国家级专项应急预案、国家有关部门应 急预案执行。

1.5 应急预案体系

玉龙县应急预案体系分县、乡镇(街道)两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 门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等组成。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 组织根据工作实际制定。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玉龙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一领导全县各类 应急处置专项指挥部工作,统一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

2.1.2 玉龙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 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 副县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县级各有 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玉龙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办 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玉 龙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1.3 玉龙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突发事件;

事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省属驻玉机构等事宜;

2.2 工作机构

2.2.1 玉龙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玉龙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具体工作,根据玉龙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治建设。

2.2.2 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是玉龙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挥平台。玉龙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备份指挥平台设 在县人防办指挥所。

2.3 专项指挥机构

2.3.1 玉龙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设专项指挥部 17 个: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消防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其中,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防 汛抗旱指挥部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其他的设在各行业主管部门。 县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主管部门的县处级领导担任。

2.3.2 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见;

和年度工作计划;

设和管理等工作;

2.3.3 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县政 府分管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 立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应对工作。

2.3.4 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级有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 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工作。

2.3.5 县级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玉龙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3.6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的牵头应对部门为处置主责部门(具体见下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或保障部门为处置协作部门。序号 突发事件 县级处置主责部门

自然灾害类

事故灾难类

公共卫生类

社会安全类

2.3.7 处置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置协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 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 各乡镇(街道)应急机构

2.4.1 各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

2.4.2 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机构在玉龙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参与一般突发事件有关应对工作。

2.4.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各类突发事件治理最基本单元,应确定应急管理机构,整合基层人力资源,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风险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确定等级,制定管控措施并对风险进行公告警示,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依法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 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2.5.1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依托活动组织体系,明确或设立应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制定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应急服务 保障,指挥处置与重大活动直接有关的突发事件。

2.5.2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常态工作体制和工作职能,统筹做好重大活动期间交通、通信、供排水、电力、燃气等城市运行 保障,以及社会面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

2.5.3 重大活动应急机构应与县级有关应急机构建立事项报备、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协调县乡有关应急机 构提供支援。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风险管控

3.1.1 玉龙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和督促各专项指挥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建立风险防控检查督办、信息共享和形势分析机制。

3.1.2 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监测体系,完善风险监测制度,规范风险监测信息获取、报送、分析、 发布的格式和程序;建立健全各区域、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各类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组织综合风险评估与风险形势分析,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 议。

3.1.4 县各专项指挥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风险监测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市内外可能对本地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县应急委员会办 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并通报县级有关部门。

3.1.5 交通、通信、供排水、电力、地下燃气等城市运行保 障企业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县委 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级有关部门报送突发 事件、城市运行风险源监管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敏 感信息。

3.1.6 县级有关部门和宣传、网信、网监等部门建立突发事 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研判舆论场对本县突发事件 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以恰当方式向县 应急管理局进行通报。

3.1.7 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各专项指挥部负责有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县人民政 府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 级别。

3.2.3 预警发布和解除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事件,各专项指挥部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突发事件的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三级)突发事件的预警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四级)突发事件的预警由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 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网站、县融媒体中心、电子 显示屏、应急广播、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 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 交通枢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偏远村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 方式告知。

3.2.4 预警响应依据有关应急预案特别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城市重要 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电〔 2021 〕 213 号)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 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 范围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有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基本常识,公布咨询、援助电话。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 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 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集结随时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和警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排水、电力、燃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以及接受援助渠道、联系方式;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 置,转移重要财产;该停学的停学,该停工的停工,该停业的停 业,该停运的停运;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5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 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县级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县级 各行业领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领域预警级别,并报县级有关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6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有关部门。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级有关部门和气象、水文、金融、电力等部门和单 位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 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级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几年努力,搭建好信息共享的有效平台,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领域)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风险早期识别和 预报预警能力。完善县、乡两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1.1 县应急管理局、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级有关部 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 他有关信息。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2 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 的灾害信息员、专职安全员、城市协管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 息员、生态林管护员等人员要结合工作职责,及时向所属部门报 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先期处置。

4.1.3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有 义务立即向事发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迅速报 告。

4.1.4 对于能够判定为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信息,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局要立即报告市委办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 急管理局,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 2 小时报送。

4.1.5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 30 分钟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 件,每 30 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4.1.6 对于接报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级处置主责部门分别按规定同时向市委办、市政府办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报告必须口径统一, 避免各自为阵,内容千差万别,数据打架甚至自相矛盾。上报主体内容由各专项指挥部负责统一审核把关。

4.1.7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 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4.1.8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县级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4.2 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4.2.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有关基层组织、社会组 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立即疏散、撤离、安置受 到威胁的人员;立即就地先期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在 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营救受害人员;结合突发事件实 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继续扩大;专业应急队伍到达 后,积极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第一时

间主动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2.2 县公安、消防救援、卫健、应急、宣传及处置主责部 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控制现场 态势和事态发展,有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减少人员 伤亡和经济损失。

4.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专业应急队伍到达后积极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及时向县委、县 政府报告。

4.2.4 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 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5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及时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 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3 分级响应

4.3.1 分级响应原则

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分级标准,依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县级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 序,启动有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责任主体自 身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 指挥机构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核心城区、敏感地区,或 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 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 应级别。

4.3.2 一级响应(特别重大)

由国家应急委发布或者由省应急委主任请示国家后签发。

4.3.3 二级响应(重大)

由省应急委分管副主任请示省应急委主任后签发。

4.3.4 三级响应(较大)

由市应急委请示省应急委后,由市应急委主任签发。

4.3.5 四级响应(一般)

初判突发事件不会超过一般级别,或事态比较简单、危害或 威胁范围较小时,由县委、县政府启动响应,根据需要可申请市 级有关部门进行指导或协助处置;当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 高速铁路等特定领域或有关重点地区,发生需由市级部门直接指 挥处置的突发事件时,由市级有关主责部门启动响应,县政府做 好协助与保障。

县委、县政府启动响应时,调动县级处置主责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有关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由县级处置主责部门牵头的县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 抢险救援行动。

县政府启动响应后,县级主责部门等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 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 物资等予以支援。

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牵头处置部门(县应急委对应专项指挥部)、协同部门、乡镇(街道)和单位迅速按专项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展开应对处置工作。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 现场指挥部

4.4.1 现场指挥部组建

按照有关预案规定,由县处置主责部门牵头,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 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指 挥行使专业处置权。执行指挥应由熟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具备较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并具有一定应急处置与救援 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可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 组、治安交通组、事故调查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

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设置 原则务求体现精干、高效。

4.4.2 现场指挥协调

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指挥部制定的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规定和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要求,并及时报告 现场情况、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县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和必要人员纳入县级现场指挥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继续开展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确因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市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我县设立 前方指挥部,或向我县派出市级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县级现 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4.3 现场协同联动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突发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县委、 县政府报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现场救援人员安全;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迅速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 医疗救护等保障。

处置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由该 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顾 问组,共同参与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 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提出减灾、救 灾等精准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 步扩大趋势,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县委、县政 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 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与突发事件 有关的部门、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 提供有关基础资料,为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县委外事办、县政府新闻办等有关部 门应根据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协调处置 有关涉外事务。

现场指挥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4.5 处置措施

4.5.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 专项指挥部、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

急措施:

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 救助措施;

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队伍、人员能够及时、 安全送达;

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 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设备、设施、工具,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有关设施、设备;

处置与救援工作,倡导和呼吁有一定技能和特定专长的人员提 供服务;

等生活必需品;

利等扰乱市场秩序、干扰救灾、蓄意制造救灾物资恐慌和借灾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灾 区人心稳定;

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障碍物等;

4.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专项指挥部、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 急措施:

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开辟方舱医院等;确定定点药店特供药品 以及对专门药品投放监管;

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通枢纽(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村(社区)等 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 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 康管理;对重要药品经营药店实行动态和精准监管;

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和居民出入、服务的人性化、便利化、精准化管理;

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4.5.3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政法机关立即 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 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 控制事态发展;

料、燃气、电力、供水场所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 信进行管控;

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 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4.5.4 交通运输、能源供应、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自然灾害救助、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县编制有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6 社会动员

4.6.1 县应急委应根据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 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6.2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县精神文明办)、县民政局、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团县 委、县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社会动员工作。

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1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会同处置主责部门进行管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县级处置主责部门要快速反 应、及时发声,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主流媒体 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 5 小时内发布,随后发布初步核 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 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县级处置主 责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对于 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未经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 位和个人,要按照各专项指挥部的规定和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对外 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 的信息(包括各类音视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 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7.2 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处置主责部门等单位及事发地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收集、整理网络等舆情社情信息, 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面引导 舆论场;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当突发事件超出我县控制能力时,由县委宣传部报请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宣传有关工作。

4.8 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 本消除时,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终止相应级别响应通告 后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 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有关单 位。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 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 并组织实施。

5.1.2 应急、卫健、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 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5.1.3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方案设计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居民住房安全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人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住建、水务、交通等部门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部门、纪委监委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和使用绩效印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 发放、公示、监督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与抚恤

5.2.1 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统筹做好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 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有关救助工作,适当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救 助力度,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确 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5.2.2 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期间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在应急救助过程中,要特别对老、幼、病、残、孕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5.2.3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民政部门、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捐赠工作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的爱心释放,组织慈善机构开展捐赠活动。红十字会、慈善会 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自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和专项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2.4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依法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5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志愿者协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健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2.6 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部门会同应急、财政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 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确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5.3 保险

5.3.1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有关部门及时将损失情况通报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和保险机构,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 处理工作。

5.3.2 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各类专业、半专业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 员的人身安全风险。

5.3.3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广和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

5.4 调查与评估

5.4.1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有关主责部门牵头,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云南省突 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开展突发 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2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处置主 责部门牵头,针对事发地(单位)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 与风险防范、指挥处置与救援救助等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总 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根 据需要,由处置主责部门或有关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开展应对 工作总结评估。

5.4.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 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5 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

5.5.1 县委、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 其限期整改。

5.5.2 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未按应急预案规定 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不服从上级党委政 府统一指挥,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 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 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玉龙县消防救援大队、玉龙县森林消防大队是全县应急处置 与救援的主力军。遂行各类应急救援的工作任务,主要承担防范 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突发性灾害事故,维护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职责,根据县应急委员会的命令执行各种突发 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6.1.2 专业应急队伍

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主要由县应急、网信、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水务、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健、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组建, 承担各行业(领域)专业处置与救援职责。组建和管理工作由主责部门负责。

县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县级专业应急队伍的规划建设, 并由应急委办公室进行认定和统筹管理。县级有关专项指挥部、 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统筹规划本行业(领域)县级专业应急队伍 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未组建县级专业应急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 际工作需要,与有关部门建立专业应急队伍使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的县级有关部门和有 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经报请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批 准,有权调用县级有关专业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到达事发现 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根据需要,玉龙县各类 专业应急队伍执行玉龙县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任务时,需要向县 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同意。

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有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 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约定、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 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1.3 基层应急队伍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由县委、县 政府自行统筹,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辖区内消防站人 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基层网格员等负有安全管理有关 职责的人员,以及成年的社区志愿者、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具 备有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人员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在乡镇(街 道)、村(社区)的组织下,充分发挥行动快、情况熟的优势,

开展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6.1.4 社会应急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由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在社会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能力培训、训练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立服务协作平台、建立与专业应急队伍的联演、联训机制等,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志愿者协会等的作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以及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6.1.5 应急专家队伍

应急专家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支撑力量。县级有关部门 分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 综合管理等领域,建立由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 员组成的应急专家队伍。根据需要,应急专家队伍为全县中长期 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最新发 展趋势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建议和智力支持;对突发事件的发 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 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有关精准建议;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 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

6.1.6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力划分原则,将应急 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经

费筹集渠道。

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1 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规划,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建立全县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综合保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加强应急指挥车、无人机机动队、航空救援力 量建设等移动指挥装备能力建设,提升现场指挥保障水平。

6.2.2 应急、自然资源、工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牵头,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整合地理信息资源,建立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长效机制。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 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 应急避难场所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做到动态更新和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质量,实现对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2.3 公安部门牵头,网信、工信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配合,加强全县各级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县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2.4 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决策水平。

6.2.5 县委机要和保密局、工信局、文旅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有线政务专网、无线政务专网、公共通信网络、乡村应急广播网等为核心,形成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系统;在网络中断或出现盲区时,部署应急移动通信保障手段,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发现场应急通信网络畅通。

6.3 交通运输保障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丽江火车站、丽江交通集团等单位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住建、水务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队 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机场及有关 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开设应急 救援“ 绿色通道 ” 。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 的交通设施装备。

应急、消防、卫健和南方航空护林总站丽江站等部门和单位, 积极探索和加强空中救援力量建设,在飞行区设施建设、航空器运力储备、停机坪规划布点等方面强化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空中救援指挥调度和综合保障机制,提高空中应急救援能力。

6.4 物资装备保障

6.4.1 建立健全平时服务与灾时应急相结合、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自有储备和市场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保 障制度,实现应急物资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拨。

应急部门牵头,发改部门配合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 度,制定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互联的应 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机制,在救灾时实现统一、高效、快捷调 度。

发改、应急、工信及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财政等部 门,分别建设本行业(领域)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 备、更新、补充、调拨、回收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 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工信、自然资源、发改、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科技、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满足于全县救大灾、抗大险的应急物资品种、 数量的储备计划和选点布局等工作,增强多灾巨灾条件下的重要物资快速投递保障力。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需要,采取自有储备、市场储备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4.2 发改、工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分析本县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储备和经营库存、 生产能力、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 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流通企业、经营 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有关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 实零售市场。市场监管、卫健部门负责编制应急药品、物资储备 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负 责应急药品储备和供应。

6.4.3 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 “ 平战结合 ” 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5 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 “ 分级救治、无缝衔接 ” 原则,分现场抢救、院前急救、 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县急救中心( 120 )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卫健部门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疾控、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安全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检查灾区的食品安全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6 治安保障

6.6.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派出所、村(社区)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 共秩序等工作。

6.6.2 公安部门牵头,人武部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 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 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 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社会稳定。

6.6.3 突发事件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时,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主责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 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等级程度及事态 发展、受灾群众数量情况,及时启用当地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并 按照疏散预案组织需要转移的受灾群众进驻。县级有关部门根据 各自职责,提供必要保障,确保避难人员应急期内的正常生活。

6.8 资金保障

6.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求,合理确定资 金提取比例。

6.8.2 县财政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县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 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8.3 按照 “ 急事急办 ” 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县委、县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拨付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高效进行。

6.8.4 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绩效开展监管及评估。

6.8.5 县级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9 法制保障

6.9.1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9.2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县司法局 按照县专项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并 视情况组织本县律师团队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法律支持。

6.9.3 县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恢复重 建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 作报告。

7 预案管理

7.1 制订与备案

7.1.1 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县级各有关专项指挥部、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修订、审查、报备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巨灾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各乡镇(街道)根据上级应急预案体系和本乡镇(街道)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1.2 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做好有关应急工作手册、事件 应对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编制工作。

7.1.3 专项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牵头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凡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或者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专项预案,应事先由玉龙县应急委办 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履行文本审查、报备监督职责。

7.1.4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所制定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当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应及 时修订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1.5 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 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

7.2 应急演练

7.2.1 玉龙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全县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县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考核评估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县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有针对性的定期组织全县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应急演练。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专项应急预案在修订过程中,需开展验证性应 急演练。

7.2.2 县级各有关专项指挥部、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县应急委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 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不少于 1 次。

7.2.3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 改进五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 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 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 善。

7.3 宣传与培训

7.3.1 宣传教育

由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组 织部(公务员局)、县人社局等部门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 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知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 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党政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新录用公 务员、广大公民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本领、技能。

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县红十字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在玉龙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共同开展好 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县教体局组织实施各类在校学生有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公众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3.2 培训

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要发挥牵头作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各类灾害管理人员、各乡镇(街道)基层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专业救援队伍、基层半专业队伍、社会组织等开展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 法规、规章和预防、应急指挥、后勤保障、技能提升、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应急队伍开展工作的辅助能力;增强基层各类应急处突人员的综合能力和风险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 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 能。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 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 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 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 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 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 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县级有关部门制定。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村(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 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 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 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8.2 本预案说明

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拟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 定后发布实施。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督促、检查、评估, 并视情况进行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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