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办发〔 2023 〕 18 号
建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建水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中心: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水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 4 月 21 日
建水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0011.1 编制目的 .......................................0011.2 编制依据 .......................................0011.3 适用范围 .......................................0011.4 事故灾难分级 ...................................0011.5 预案体系 .......................................0021.6 应急原则 .......................................0022 危险源危险程度分析与应急资源调查 .................0032.1 危险源危险程度分析 .............................0032.2 应急救援资源概况 ...............................0043 组织体系和职责 ...................................0053.1 协调指挥机构 ...................................0053.2 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职责 .......................0063.2.1 现场指挥部的成立 .............................0063.2.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 ..........0063.2.3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0074 预警及信息报告 ...................................0094.1 危险源监控 .....................................0094.2 信息报告 .......................................0104.3 预警行动 ..................... .................0104.4 信息报告 .......................................0114.4.1 信息报告程序 .................................0114.4.2 信息报告时限 .................................0124.4.3 信息报告内容 .................................0124.4.4 信息接收 .....................................0135 应急响应 .........................................0135.1 响应分级 .......................................0135.2 应急响应程序 ................. .................0145.3 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应急响应流程 ...............0155.3.1 现场指挥部应急响应流程 .......................0155.3.2 抢险救援组应急响应流程 ...................... 0165.3.3 警戒疏散组应急响应流程 .......................0165.3.4 医疗救治组应急响应流程 .......................0165.3.5 预警监测组应急响应流程 .......................0175.3.6 应急专家组应急响应流程 .......................0175.3.7 通信与电力组应急响应流程 .....................0175.3.8 后勤保障组应急响应流程 .......................0175.3.9 信息发布组应急响应流程 .......................0175.4 扩大应急响应 ...................................0185.5 指挥权移交 .....................................0185.6 处置措施 .......................................0185.6.1 先期紧急处置 .................................0185.6.2 冒顶片帮事故处置措施 .........................0195.6.3 透水事故处置措施 .............................0205.6.4 中毒和窒息事故处置措施 .......................0215.6.5 爆破事故处置措施 .............................0215.6.6 高处坠落事故处置措施 .........................0225.6.7 物体打击事故处置措施 .........................0225.6.8 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0235.6.9 车辆伤害事故处置措施 .........................0255.6.10 机械伤害事故处置措施 ........................0255.6.11 触电事故处置措施 ............................0265.6.12 容器爆炸事故处置措施 ........................0265.6.13 坍塌事故处置措施 ............................0265.6.14 尾矿库事故处置措施 ..........................0275.6.14.1 垮坝 ......................................0275.6.14.2 漫顶处置措施 ..............................0275.6.14.3 排洪设施损毁处置措施 ......................0275.6.14.4 淹溺事故处置措施 ..........................0285.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0285.8 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 .............................0285.9 现场检测与评估 .................................0295.10 应急结束 ......................................0296 信息公开 .........................................0297 后期处置 .........................................0297.1 污染物处理 .....................................0307.2 人员安置 .......................................0307.3 医疗救治与善后补偿 .............................0307.4 应急救援评估 ...................................0308 保障措施 .........................................031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0318.2 应急队伍保障 ...................................0318.3 物资装备保障 ...................................0318.4 其他保障 .......................................0328.4.1 经费保障 .....................................0328.4.2 交通运输保障 .................................0328.4.3 治安保障 .....................................0328.4.4 技术保障 .....................................0328.4.5 医疗保障 .....................................0329 预案管理 .........................................0339.1 预案培训 .......................................0339.2 预案演练 .......................................0339.3 预案宣传与教育 .................................0339.4 预案修订 .......................................0349.5 奖励及责任追究 .................................0349.5.1 奖励 .........................................0349.5.2 责任追究 .....................................0349.6 预案备案 .......................................0359.7 预案实施 .......................................03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迅速、有效做好事故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红河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选矿厂)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故灾难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非煤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共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Ⅰ级):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事故;
重大非煤矿山事故(Ⅱ级):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事故;
较大非煤矿山事故(Ⅲ级):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事故;
一般非煤矿山事故(Ⅳ级):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 以上 ” 含本数、 “ 以下 ” 不含本数。
1.5 预案体系
建水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建水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乡镇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各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涉及的部门和救援队伍制定的工作手册和救援行动方案组成。本预案与《建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6 应急原则
( 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
(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 3 )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决贯彻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平时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做好非煤矿山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队伍建设、预案演练、装备配备和物资储备等工作,防患于未然。
( 4 )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按照属地管理和 “ 就地、就近、快速、有效 ” 的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 5 )依法依规,科学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应对事故的技术水平,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2 危险源危险程度分析与应急资源调查
2.1 危险源危险程度分析
建水县矿产资源丰富,主要有锰、铅、锌、铁、锑、石膏矿、陶土等。铁矿石原矿储量为 2.67 万吨,锰矿石成品矿储量为 39.59万吨,铁合金储量为 2.8 万吨,铅金属储量为 44 万吨,锌金属储量为 39.9 万吨,锑金属储量为 5.1 万吨,石膏矿储量为 9620 万吨,陶土量 72 万吨。辖区内非煤矿山主要是露天有色金属矿、露天采石场、地下有色金属矿、尾矿库以及选矿厂。矿山企业分布较广,多数位于偏远山区,地质条件复杂,交通条件欠佳。
建水县处在地震高烈度区(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 ,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30g )。每年 5 至 10 月水汽充足,形成雨季;年平均降水量 1292.8 毫米;雨季大部分地区雨量充沛,但分布不均,干季降水少,而汛期降水来势猛、历时短、强度大。水害导致的滑坡、泥石流、溃坝、尾矿库漫顶等须重点防范。
全县的非煤矿山主要有:露天矿山(包括小型露天采石场)、地下矿山、尾矿库、选矿厂。
露天矿山 41 家,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坍塌、滑坡、泥石流、爆破伤害等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可能造成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风险程度严重。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等,可能造成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风险程度较大。
地下矿山 34 座,探矿企业 32 家,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透水、冒顶、片帮、爆破伤害、中毒窒息、炸药爆炸等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可能造成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风险程度严重。高处坠落,可能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风险程度较大。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等,可能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风险程度较大。
选矿厂 34 家,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触电等,可能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风险程度一般。
尾矿库 33 座,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洪水漫顶、溃坝、渗漏、排洪、排水构筑物失效、滑坡等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可能造成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风险程度严重。
2.2 应急救援资源概况
县消防救援大队、生产经营单位的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县外救援力量等为本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行动的重要力量。县公安交警大队、派出所、警察队伍等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重要协助力量。县卫生健康局主管的县内各医院、乡(镇)卫生所、各村卫生所等为应急救援行动的重要医疗救助力量。县城区、各乡(镇)重要公共场所设置为重要应急救援避难场,是重大事故救援行动的安全避难场所。
应急救援资源情况见《建水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技术报告》附件。
3 组织体系和职责
3.1 协调指挥机构
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成立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担任,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及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指导和监督,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和调度。其工作职责是:
( 1 )报请县政府启动本预案。
( 2 )协调或调集相关救援组织参加救援。
( 3 )经县政府同意,负责编制和修订本预案。
( 4 )负责协调、指导、组织县内各类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演习。
( 5 )监督、指导、协调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机构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开展工作。
( 6 )负责日常信息报送,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为县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遇事故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并建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应急专家组、医疗救治组、应急监测组、通信与电力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组等八个工作组。
3.2 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职责
3.2.1 现场指挥部的成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级别成立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 1 )发生一般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县属有关部门、各乡(镇)能够处置,只需要县有关部门提供专家技术和物质装备等保障的,指挥长由事故所在地行政首长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所在地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 2 )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组织救援处置的,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担任或县政府指定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县应急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县属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 3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州政府组织救援处置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县属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3.2.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 1 )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统一领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 2 )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 3 )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确定并设置危险区域警戒线。
( 4 )落实中央、省、州和县党委、政府的各项指示、批示和重大决策,并及时向省、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县政府汇报处置进展情况。完成抢险救援等工作后,写出书面报告。
( 5 )完成省、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2.3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 1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商信局、事故企业等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指挥救援方案的实施;指导各部门按其职能调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 2 )警戒疏散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林草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交通管制、现场保护;确定安全可靠避难场所,制定疏散方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事故现场外围地区可能受到生命威胁的人群实施紧急疏散、撤离和安置。
( 3 )应急专家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组成:县应急局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指令或应急救援任务需要,抽调建水县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有关行业专家和应急管理专家,协调相关部门调派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生态环境保护、水利、气象、卫生等专业技术领域有关专家共同组成事故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根据现场情况,进行事故研判、会商,负责为应对突发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参与救援措施制定;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4 )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及时为事故发生地提供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等;提供必要的救治场所,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做好事故受伤人员与死难家属安抚工作。
( 5 )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确定危害区域内水体、大气、土壤、植被的危害程度;确定后期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
( 6 )通信与电力组
牵头单位:县工商信局、县能源局
成员单位:建水县各电信运营商、建水供电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事故救援需要的重点电信传输线路;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优先恢复由于事故导致中断的基础通讯网络;负责供电设施设备抢修和救援电力供应保障。
( 7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信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救援的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人力资源保障,保证应急救援后勤供给。
( 8 )信息发布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新闻发布工作,编制、审定新闻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组织协调新闻发布有关工作;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4 预警及信息报告
4.1 危险源监控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 2005 〕 125 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2020 )等标准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县应急管理局建立本辖区内非煤矿山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时上报。
非煤矿山企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生产过程中重点涉及到尾矿库、地下矿山、露天矿山等,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测,安全设施配置及检测情况上报应急管理局备案。
4.2 信息报告
一般以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的事故报告规定如下:
( 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 2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 3 )县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 2 小时(较大以上事故 1 小时)内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州政府。
( 4 )事故报告单位要认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正确做好事故续报工作,较大事故每日 1 次;重大以上事故每日续报 2 次,事故有扩大趋势的随时上报。
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县应急局、县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县应急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3 预警行动
应急管理局、各乡(镇)接到可能导致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或扩大;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预警级别按照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分为一般( IV 级)、较重( III 级)、严重( II级)、特别严重( I 级)四级。按照事故级别依次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预警信号由县应急管理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或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解除预警信息。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提级、降级或解除。
如事故危及周边人员或居民,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周边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并转移财物,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4.4 信息报告
4.4.1 信息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做好事故信息报告:
( 1 )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 2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 3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及时核实有关情况,研判、决策和上报。
( 4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对事故情况进行跟踪、续报。
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越级上报。
4.4.2 信息报告时限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必须按时限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2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3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4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接报后逐级上报事故情况,Ⅰ级(特别重大) 20 分钟内、Ⅱ级(重大)30 分钟内、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 小时内。
4.4.3 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 1 )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名称、事故类型、行业类别、事故发生的位置、影响范围和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等。
( 2 )现场及救援情况:事故区域损毁情况、救援力量(救援装备、队伍和专家)、救援方案和实施进展、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 3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证照情况、生产经营规模、近期监管执法情况和企业整改情况等。
( 4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相关人员处理情况等。
( 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信息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4.4 信息接收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值守,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值班值守制度,及时接收事故信息报告,加强相关职能部门间信息沟通,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电话: 0873-7618218 。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建水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等级与事故等级一一对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及时上报州级并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开展具体组织调度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故由县级层面负责应对,或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具体组织调度。对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提请州级层面提级处置。
Ⅰ级、Ⅱ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应急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州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当国家、省级、州级层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时,县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县应急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州人民政府,接受州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领导、指挥。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Ⅳ级响应,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由县级牵头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发生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如大面积环境污染),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乡镇级层面响应级别及对应标准参照县级层面设置原则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制定相关预案中予以明确。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应急响应程序
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造成人员伤亡或人员涉险存在伤亡可能的事故,由县应急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应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所在地政府的请求,需要县政府给予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的,县应急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作出部分启动预案的决定。启动程序见下图。
5.3 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应急响应流程
5.3.1 现场指挥部应急响应流程
( 1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有关成员抵达事故现场后,应及时了解事故先期处置和自救情况,组织召开现场指挥部会议,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 2 )根据事故现场先期处置情况,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救援方案,开展救援行动。
( 3 )随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救援方案、救援力量、救援设备设施、救援专家等计划与要求,保证应急救援方案的顺利实施。
( 4 )超出救援响应能力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和扩大响应。
( 5 )根据现场救援效果,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
( 6 )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做好现场指挥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局指挥中心)。
5.3.2 抢险救援组应急响应流程
( 1 )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和消除危险源。
( 2 )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调集周边地区救援队伍和物资赶赴事故现场。
( 3 )组织协调开展现场清理和搜救工作。
5.3.3 警戒疏散组应急响应流程
( 1 )保护事故现场,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疏散方案。
( 2 )调集警力,设立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 3 )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学校、村(寨)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工作。
( 4 )保护应急救援物资和现场重要物资安全,保护已撤离群众家庭财产安全,做好治安管控工作。
( 5 )保护事故现场及物证,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实施监控、缉捕,负责伤亡和失踪人员的身份确定。
5.3.4 医疗救治组应急响应流程
( 1 )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医疗救治工作。
( 2 )根据事故伤亡情况,调集后续医疗救护人员和物资,必要时,调派医疗专家紧急救治受伤人员。
( 3 )根据事故现场危害因素,做好疾病预防控制。
( 4 )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5.3.5 预警监测组应急响应流程
( 1 )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影响监测。
( 2 )对监测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次生灾害预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 3 )对危害人身安全、生活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清理,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5.3.6 应急专家组应急响应流程
( 1 )各有关应急专家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 2 )熟悉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适时研判、进行会商,协助现场指挥部制定、优化现场救援方案,为现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3.7 通信与电力组应急响应流程
( 1 )组织专业队伍和技术器材赶赴事故现场,查明事发地通信和电力状况。
( 2 )抢修现场受损通信和电力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和电力供应。
5.3.8 后勤保障组应急响应流程
( 1 )负责事故现场救援物资、装备、车辆、技术器材保障。
( 2 )负责生活物质保障。
5.3.9 信息发布组应急响应流程
( 1 )全面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情况,统筹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提出信息发布建议。
( 2 )负责新闻发布。编制、审定新闻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内容,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 3 )汇总舆论信息,安排部署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研判舆情趋势,有效控制舆情。
5.4 扩大应急响应
当事故发展到本县救援力量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向上级指挥结构请求支援。
5.5 指挥权移交
( 1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开展企业自救,企业应急指挥人员负责现场自救指挥,同时按规定逐级报告事故;
( 2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到达现场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指挥权,负责事故现场救援指挥;
( 3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到达事故现场后接管指挥权,负责现场救援指挥;
( 4 )当事故发展超出县级救援能力时,按扩大响应流程上报州级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其派员到达现场后接管指挥权,实施现场指挥。
5.6 处置措施
5.6.1 先期紧急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蔓延或扩大。
当超出事故企业自身救援能力时,事故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报自救情况,请求扩大应急响应;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请求后,应当立即启动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扩大响应,调派有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救援,控制事态发展;根据事故现状,通知毗邻单位做好次生、衍生事故的预防。
5.6.2 冒顶片帮事故处置措施
( 1 )探明冒顶、片帮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可采用叫、喊、敲击等方法,确定被困人员的准确位置。
( 2 )积极恢复冒顶、片帮处的正常通风。在冒落量很大,很难及时救出被困人员时,应利用供风管、供水管向被困人员输送新鲜空气和饮用水。冒落量不大,容易维护的地点也可采用穿楔支护等快速方法,直接进入被困人员区域。
( 3 )在抢救遇险人员时,应加强工作地点附近的巷道支护,处理冒落区时,坚持由外向里加固冒落区周围支护,防止二次冒顶。清除巷道堵塞物,尽快接近被困人员。
( 4 )如果冒顶片帮的巷道地质条件太差,清理和掘进困难,由专家组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开掘通向被困人员的专用巷道。
( 5 )遇有大块岩石威胁被困人员时,可使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块石,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 6 )当发现埋压人员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组织人员将伤员救出险境,全部埋入者根据伤员所处方向,确定部位,先挖头部胸部以上的岩石,使伤员尽快从重压下抢救出来。
( 7 )迅速清除伤员口、鼻内泥土等,保持呼吸畅通。
( 8 )局部受压的肢体在解除压力后,立即将伤肢牢牢固定,严禁不必要的肢体活动,伤部应暴露在凉爽空气中。
( 9 )对呼吸、心跳停止者,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术。
( 10 )各种外伤尽量在现场作初步处理后转运至附近医院抢救。
5.6.3 透水事故处置措施
( 1 )第一时间疏散井下人员,按井下避灾路线迅速撤出 ; 对升井人员进行清点,确定井下受困人员数量、姓名、工作区域。
( 2 )收集图纸资料,准确判断突水位置、影响范围、补给水源及水量大小,估计透水量,静止水位,透水后涌水量。
( 3 )掌握事故影响范围、事故前人员分布,确定矿井中有生存条件的地点,进入该地点的可能通道。分析被困人员可能躲避的地点,如有可能应尽快设法与其联系,确定被困者的准确位置。
( 4 )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排水措施。在此期间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排水和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进行井下排水和通风。除利用矿山自身的设备外,还应及时调用大功率排水泵进行排水作业 ( 包括利用其他管路作临时排水管 ) ,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矿内涌水排出。
( 5 )排水时应加强井下通风,防止有害气体从水淹区域涌出,造成次生事故。
( 6 )掌握透水原因后,应采取防止二次透水措施。
( 7 )在水和泥砂威胁到泵房安全时,在下部水平的人员撤出后,将水和泥砂引入下部巷道。
( 8 )抢救长期被困在井下的遇险人员时应注意:发现遇险人员时,严禁用灯光直射其眼睛,以免在强光刺射下瞳孔急剧收缩,造成眼睛失明。正确方法是用衣服等罩住头灯,使光线减弱,或蒙住遇险人员眼睛,待瞳孔逐渐收缩直至恢复正常时,才可以见到强光。发现遇险人员时,先运到安全地点 ( 如车场 ) 进行处置后再抬运出井。
5.6.4 中毒和窒息事故处置措施
( 1 )若要入井救援、处置必须由矿山专业救援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入井;
( 2 )立即通知可能受危及的作业区域的人员停止作业,紧急撤离;
( 3 )在人员撤离出现危险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应及时安全、稳妥、就近撤离;
( 4 )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严禁无关人员、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装备进出的安全通道;
( 5 )现场专业人员应确定抢险救援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的控制事态扩大,消除危害因素,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火灾与中毒窒息事故往往是同时发生的,其因素和现场情况较复杂,具体情况应由专家确定。
5.6.5 爆破事故处置措施
( 1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扩散范围建立警戒区,在警戒区的边界设置警示标识。
( 2 )在抢险救援过程中,要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个体安全防护措施。
( 3 )除消防、应急救援人员、医护人员、应急救援车辆外,其他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警戒区。
( 4 )迅速将警戒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以减少不必要的伤亡。
( 5 )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护,掌握正确的应急处理办法。
( 6 )事故无法控制时,所有人员应立即撤离事故现场。
5.6.6 高处坠落事故处置措施
坠落产生的伤害主要是脊柱损伤、内脏损伤和骨折:
( 1 )发现坠落伤员,首先看其是否清醒,能否自动活动,若能站起来或移动身体,进行简单包扎和固定后则要其平躺在担架上,运出事故区送至医院。
( 2 )若伤员已不能动,或不清醒,切不可乱抬,更不能背起来送往医院。这样极易拉脱伤者脊柱,造成永久性伤害。应进一步检查伤者是否骨折,若有骨折,应采用夹板固定,找两到三块比骨折骨头稍长一点的木板,托住骨折部位,绑三道绳,使骨折处由夹板依托不产生横向力,绑绳不能太紧,已能够在夹板上左右移动 1-2cm 为宜。
5.6.7 物体打击事故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马上组织抢救伤者,尽可能不要移动患者,尽量当场施救。抢救的重点放在颅脑损伤、胸部骨折和出血上进行处理。
( 1 )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后,应马上组织抢救伤者,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 20 度左右,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 2 )出现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及时送就近有条件的医院治疗。如果处在不宜施救的场所时必须将患者搬运到能够安全施救的地方,搬运时应尽量多找一些人来搬运,观察患者呼吸和脸色的变化,如果是脊柱骨折,不要弯曲、扭动患者的颈部和身体,不要接触患者的伤口,要使患者身体放松,尽量将患者放到担架或平板上进行搬运。
5.6.8 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 1 )井下火灾事故基本处置措施
①在火灾初期,现场人员应采取措施直接灭火。不能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或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时,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立即佩戴自救器撤出至安全地点,并清点人数;
②迅速撤出火灾区域的人员,组织矿山救护队入井抢险救援,同时迅速切断通往火区的电源,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起火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及有害气体向有人员的巷道蔓延;
③抢险救援和灭火工作由专业的矿山救护队组织实施,严禁其他人员进入现场施救;
④专业矿山救护队到达现场后,了解矿井巷道布置方式、通风方式、火灾地点、着火原因、是否有人员被困等情况,确定人员施救方法、灭火方法以及应采取的救援方式等;
⑤根据已探明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方法,其中:在进风口,井筒内、井底车场发生火灾时,可采用反风或使风流短路等措施;在井下其他地点发生火灾时,应保持事故前的风流方向,控制火区供风量;在进风的下山巷道发生火灾时,必须有防止火风压造成主风流逆转的措施;在掘进巷道发生火灾时,不得随意改变原有通风状态,需进入巷道侦查或直接灭火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无论是正常通风或是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及停止主扇运转等,都必须做到:不致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有助于防止火灾扩大,控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
⑥必要时应将排水、压风等管路临时改为消防管路进行消防灭火。
( 2 )民爆器材火灾事故的处置措施
①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周边危险物品,无关人员不得靠近;
②立即采取切断、隔离、破拆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有效措施;
③着火点周边有电气设备,需先切断电源,防止灭火人员触电;
④在有人员受困或伤亡时,必须先救人后灭火;
⑤若现场火势无法控制,判断有二次爆炸危险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安全地带撤离、疏散,并撤出矿井。
( 3 )电气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①立即组织人员并使用正确的办法扑救,为保证人身安全,防止人身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
②切断电源时,应注意烟熏火烤,火场内的电气设备绝缘可能降低或破坏,停电时,应先做好安全技术措施,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电压等级合格的绝缘工具 ; 停电时,先停断路器,后停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以免造成弧光短路。
5.6.9 车辆伤害事故处置措施
根据现场人员被伤害的程度,一边通知急救医院,一边对轻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划出事故特定区域,非抢救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对重伤者不明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的,不要盲目进行急救,请专业医疗人员救治,以免引起更严重的伤害。确认人员已死亡,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5.6.10 机械伤害事故处置措施
机械造成人体伤害最多的部位是手。因为手在劳动中与机械接触最为频繁。
( 1 )机械手外伤的急救原则:发生断手、断指等严重情况时,对伤者伤口要进行包扎止血、止痛、进行半握拳状的功能固定。对断手、断指应用消毒或清洁敷料包好,忌将断指浸入酒精等消毒液中,以防细胞变质。将包好的断手、断指放在无泄漏的塑料袋内,扎紧好袋口,在袋周围放在冰块,或用冰棍代替,速随伤者送医院抢救。
( 2 )发生头皮撕裂伤可采取以下急救措施:
①必须及时对伤者进行抢救,采取止痛及其他对症措施;
②用生理盐水冲洗有伤部位,涂红汞后用消毒大纱布块、消毒棉花紧紧包扎,压迫止血;
③使用抗菌素,注射抗破伤风血清,预防感染;
④送医院进一步治疗。
5.6.11 触电事故处置措施
( 1 )切断电源。
( 2 )迅速让触电者从带电体上分离。
( 3 )实施现场急救。
5.6.12 容器爆炸事故处置措施
储气罐、空压机爆炸应迅速切断电机电源、进口阀。建筑、设备、管道有崩塌危险时,严禁人员进入抢险,进入事故需佩戴完好防护用品;有人员受伤轻微伤,送医;受伤严重,呼叫 120急救。
5.6.13 坍塌事故处置措施
( 1 )一旦发生坍塌事故,应迅速清理现场,疏散人员,划定危险区、缓冲区、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 2 )清点人员,确定有无人员失踪、受伤或设备被埋压。
( 3 )对已发生坍塌地点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其破坏程度,是否危及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供电、交通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 4 )如有人员失踪或被埋,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人员位置推断,对其进行搜寻,开展有效的挖掘工作。
( 5 )当搜寻到被埋压人员时,救援人员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利用现场一切可利用的应急器材设施,组织抢救,尽可能的减少人员伤亡。
( 6 )救援行动应本着 “ 先易后难,先救人后救物,先重伤员后轻伤员 ” 的原则进行。救援初期,不得直接使用大型铲车、吊车、推土机等施工机械车辆清除现场。
5.6.14 尾矿库事故处置措施
5.6.14.1 垮坝
( 1 )迅速通知当地政府,协助政府组织受险情威胁区域群众撤离,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 2 )协同当地政府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保护好周边重要的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事故。
( 3 )事故现场如有伤员,立即进行急救并送医院救治。
( 4 )掌握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及时制定科学有效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5.6.14.2 漫顶处置措施
尾矿坝一般为散粒结构,如果洪水漫顶就会迅速冲决口,造成垮坝事故。当排水设施已全部使用,水位仍继续上升,根据水情预报可能出现险情时,应抢筑子坝,增加挡水高度。
在坝顶不宽、土质较差的情况下,可用土袋抢筑子坝。在铺第一层土袋前,要清理坝坝顶的杂物并耙松表土。用草袋、编织袋、麻袋或蒲包等装土七成左右,将袋口缝紧,铺于子坝的迎水面。铺砌时,袋口应向背水侧互相搭接,用脚踩实,上下层袋的缝必须错开。
在缺土、浪大、坝顶较窄的情况下,可采用单层木板或埽捆子坝。
当出现超过设计标准的特大洪水时,应在抢筑子坝的同时,报请上级批准,采取非常措施加强排洪,降低库水位。
5.6.14.3 排洪设施损毁处置措施
当出现排水设施入口堵塞时,应组织人员对入口处的杂物进行清除,并派人值守,保证排水畅通。
如出现排水井倒塌事故,应立即查明倒塌原因,并组织对排水井入口处进行清理,先保证排水畅通,然后抢修排水井设施。
如出现排水隧道塌方,导致排水不畅,如果上游来水不大,则可以采取停机抢修的办法,减少入库水量,并进入隧洞对塌方部位进行支护。如果处于雨季,且塌方严重,则应根据情况,预先疏散下游群众,然后采取坝上控制排水的措施。
5.6.14.4 淹溺事故处置措施
( 1 )现场人员发现有人淹溺时,不要惊慌,迅速判断周边是否有施救的绳子、救生圈、长杆进行施救。
( 2 )若施救人员,会游泳,岸上有监护时,可用绳子拴住救援者,带着救生圈下水施救。
( 3 )淹溺者被救上岸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救。
5.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明确救援警戒区域,实行严格的进出管控,负责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专业防护装备开展救援;遇有危险状况,按着现场指挥部命令及时撤出救援现场。
5.8 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
警戒疏散组负责组织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村委会(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事故现场周边群众安全;
现场指挥部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警戒疏散组负责实施人员的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9 现场检测与评估
预警监测组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修订现场救援方案和后续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5.10 应急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应急结束:
( 1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 2 )有关事故检测数据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 3 )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 4 )事故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 5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6 信息公开
事故发生后,及时制定信息发布的具体方案,其内容应包括:确定信息发布的主要媒体名单、新闻稿的基本内容、事故简要情况、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新闻发布内容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定,未经审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
采取编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有关事故和应对处置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 后期处置
7.1 污染物处理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立即开展环境监测,提取污染物样本进行检测,制定科学处置方案。相关部门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无害化处置工作。处置费用由造成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承担。
7.2 人员安置
应急及民政部门负责,依据有关规定为事故涉及人员提供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安置工作,接收社会捐赠物资的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受灾人员发放捐赠物资和公布有关信息。
7.3 医疗救治与善后补偿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医疗救治、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与安抚,抚恤与赔偿,会同事发地乡镇(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对事故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
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补偿、理赔。
7.4 应急救援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编写评估总结报告,并按规定上报。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导致事故原因、影响及等级;应急救援完成情况;与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目标要求的差距;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使用的装备器材、应急响应是否与救援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实施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日常联络人员,保持通信畅通,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8.2 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事故应急处置队伍,主要依托消防救援、矿山救援专业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作为补充。
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事发地乡(镇)政府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相关应急响应启动后,现场抢险救援以消防救援及矿山救援队伍为主,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8.3 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应建立物资保障体系,以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并完善重要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县应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调动抢险救援车辆和救援器材、设备。县卫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任务需要,配备预警监测器材。场抢险救援器材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企业救援队伍及事故单位自备。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抢险人员生活物资保障。
8.4 其他保障
8.4.1 经费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事故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按财经程序审批后执行。
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落实所需资金。
8.4.2 交通运输保障
开展应急救援时,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应急车辆优先通行;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调派有关运输力量,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运输。
8.4.3 治安保障
指挥引导群众疏散,维持现场秩序;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社会治安管理,采取治安联防手段,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重点场所、物资设备的监控保护;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8.4.4 技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不断充实完善事故应急专家库,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8.4.5 医疗保障
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工作。各有关医院应及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及时救治。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培训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综合培训和管理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预案培训,培训内容:事故风险种类、危害程度、组织机构职责、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信息公开、后期处置、保障措施等。
9.2 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指导和协调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县性综合应急演练;乡镇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非煤矿山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必须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演练的方案、音像、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9.3 预案宣传与教育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手段,突破形式、追求实效,将应急预案的内容、自救互救常识和技能、紧急避险方法、危险有害因素告知等融入到日常宣传教育中,提高公众对应急救援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9.4 预案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每三年修订一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 1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 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 3 )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 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 5 )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 6 )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5 奖励及责任追究
9.5.1 奖励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1 )出色完成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 2 )在事故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 3 )对事故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5.2 责任追究
在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不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而引发事故的。
( 2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 3 )拒不执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 4 )盗窃、贪污、挪用事故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质的。
( 5 )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 7 )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9.6 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建水县人民政府备案。
9.7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建水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与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