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个政办发〔 2023 〕 14 号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个旧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
《个旧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暂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 4 月 17 日
个旧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个旧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四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各乡镇(街道)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行业监管,督促所属行业和下属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我市建成区和创建的国家卫生乡镇建成区 “ 鼠、蚊、蝇、蟑螂 ” 控制水平达到国家 C 级或以上标准,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 ≥95% 。
第五条 市爱卫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单位和居民住户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承担病媒生物防制药品、工具和消杀服务费用。
第六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主管部门、职能单位负责抓好所属单位、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及易产生病媒生物地段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杀灭病媒生物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
第二章 防控措施与职责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按照 “ 谁主管、谁负责 ” 和属地管辖原则,负责牵头组织、督促各行业和辖区村(居)委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网格责任单位履行网格责任,具体做好责任区病媒防制工作。
第八条 市爱卫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健康教育以及专业培训。
(二) 组织开展辖区内 春、秋两季灭鼠和夏、秋两季灭蚊、灭蝇、灭蟑螂 集中统一 活动,协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四)表彰奖励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垃圾站(场)、排水管道、环卫设施、公园、公厕、广场、公共绿地、市政道路等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场所、 农贸市场、 食品流通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的监督管理。
(三)市工信局负责商场超市、加油站等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市交运局负责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定点屠宰场等场所和动物诊疗机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市林草局负责森林、草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市水务局负责河道、湖泊、堤防、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市教体局负责学校、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应统一使用规定的药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病媒生物防制药饵必须具备高效、低毒、低残留性能,对人体、家畜家禽无害,对环境低污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急性鼠药和无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的灭鼠药物和卫生杀虫剂。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团体或个人创建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市爱卫会的监管。
第十二条 市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爱卫会组织下负责病媒生物防制检查、指导、培训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计划、实施方案,指导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措施落实。
(二)定期对乡镇(街道)、社区(村)专(兼)职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三)严格按 照《全国病媒生物监测实施方案( 2016 年版)》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建立病媒生物监测、咨询服务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控制效果评价,并将监测、评估结 果及时报告同级 爱卫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 病媒生物密度 监测,不得挪动、损坏监测器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下列重点行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职责,指定专人负责,配置完善并规范使用病媒生物防制设施,采取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防治,并建立工作台账:
(一)宾馆、电影院、网吧、博物馆、体育场(馆)、游泳馆、图书馆、档案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二)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景区等重点保护场所。
(四)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养殖、屠宰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垃圾站(场)、汽车修理厂、废旧物资收购站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配置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对办公场所、宿舍、食堂、垃圾暂存点、厕所等重点区域和设施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一)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二)本办法第 十三条 所列场所应安装使用相应的防蝇门、窗、防蝇帘、风幕机、防鼠门、档鼠板、防鼠网等设施。
(三)对排水管道、垃圾站(场)、积水处、厕所等场所,定期进行冲洗、消杀、平整或者疏通。
(四)实行垃圾分类、粪便无害化处理,垃圾收集运输实施密闭化管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堵洞、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开展搬家式卫生大扫除,及时将被杀灭的鼠、蟑螂等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其他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城区建设和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筑物管线、市政排水系统应当设有病媒生物防制设施。
第十七条 市卫健局应当制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病媒生物防制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控制病媒生物的传播范围,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病媒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护好人民群众和救援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市融媒体中心应当通过媒体、互联网、广告等方式,宣传病媒生物防制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提高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
第三章 监督管理及奖惩
第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被监管对象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范围。对病媒生物防控设施不完善,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业主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病媒生物防制制度不健全,无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不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的;
(二)单位、居民住户粪池、水池、沟渠、容器、建筑工地积水而孳生蚊虫的;
(三)单位、居住住户堆积垃圾、腐烂有机物,已孳生蝇蛆虫的;
(四)单位内的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五)管道沟渠、下水道、暗渠没有封密成为病媒生物孳生地的;
(六)专业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业或未按规范操作导致病媒生物密度严重超标的;
(七)干扰阻挠病媒生物防制监督管理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拒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或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不落实、不达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管理办法,拒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或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不落实、不达标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生产、经营、使用违禁除四害杀虫药物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阻碍或拒绝病媒生物防制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病媒生物防制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