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南弥渡产业园区沪滇数字健康产业园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弥政发〔2023〕8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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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人民政府文件

弥政发 〔2023〕8 号弥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南弥渡产业园区沪滇数字健康 产业园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云南弥渡产业园区沪滇数字健康产业园企业扶持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弥渡产业园区沪滇数字健康产业园 企业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沪滇协作机制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沪滇两地产业快速合作集聚发展,打造云南弥渡产业园区沪滇数字健康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鼓励扶持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入驻园区投资兴业,建设名副其实的“小河淌水·幸福弥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及对象

符合国家数字经济、卫生健康、医疗、环保等相关政策要求及园区规划定位准入,落户园区的企业。

主要从事数字经济、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应急防护器械、康复医疗器械、特色器械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从事数字经济、医疗器械销售的总部企业。

国内投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实力较强的专业营运机构。

围绕数字健康产业园培育和发展,开展招商信息收集分析、与目标企业对接洽谈、促成项目签约及落地的招商中介机构和投资顾问。

第二章 要素保障扶持政策

用地政策。用地企业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按挂牌成交价缴纳土地出让金。按“净地”方式供应,原则上达到“八通一平”配套条件,即道路、电力、天然气、雨水、污水、自来水、电信、网络电视、土地平场等配套项目,属企业自建项目的,接至项目用地红线;属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的,公共部分接至厂房,企业产权部分在项目用地红线外提供搭接端口。

企业投产 3 年内,年税收强度达到每亩 30 万元及以上的,以土地成交价格的 20 %为奖励金额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项目建设及扩产投入。税收强度的核实,由云南弥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次月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 3 个月内兑现奖励。

大力推进集约用地。对分期建设项目,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地。落地园区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服从弥渡县国土空间规划及园区相关规划要求;如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通过弥渡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解决。

厂房租赁、购置及自建扶持政策。

1. 租用厂房补助。凡入驻园区的项目,标准化厂房租金收取标准为 20 元 / 平方米 / 月。若租赁期限在 3 年及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 3 年内,给予厂房租金减免。减免标准为 : 年税收强度在 300 元 /平方米以上时,给予 50 %的减免;年税收强度在 400 元 / 平方米以上时,给予 75 %的减免;年税收强度在 500 元 / 平方米以上时,给予 100 %的减免。企业方未经允许不得改变租赁生产厂房的用途,也不得转租。租金采取先预缴、后清算的方式,由云南弥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结算。

2. 租用厂房项目财税政策。入驻园区项目自投产之日起 3 年内,年税收强度达 300 元 / 平方米以上时,超过部分按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 50 %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年税收强度在 400 元 / 平方米以上时,超过部分按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 65 %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年税收强度在 500元 / 平方米以上时,超出部分按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 100 %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金额只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考核奖励方式以年度考核总额标准计算进行奖励。若企业投产后年税收强度低于 300 元 / 平方米,不再给予奖励。

3. 购置厂房补助。若需购置标准化厂房的,按 300 元 /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分三年兑现,每年兑现三分之一,补贴期内相应标准化厂房不得对外租售。

4. 自建厂房补助。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的,项目投产 3 年内,税收强度达到 50 万元 / 亩,由云南弥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核实后,给予 200 元 / 平方米的补助支持。

5. 厂房装修补助。企业承诺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税收每平方米达 500 元以上的,对十万级无尘车间及研发实验室装修给予200 元 / 平方米补助支持,对万级无尘车间及研发实验室装修给予300 元 / 平方米补助支持,对百级无尘车间及研发实验室装修给予500 元 / 平方米补助支持。

第三章 投资环境优化扶持政策

优化服务环境。建立政、企、园协作机制,构建绿色审批、要素配套、市场供给、企业孵化、产品研发等一体化产业发展生态圈。创立更加务实高效的政务服务模式,搭建监管咨询交流平台,为园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产品分类、注册检验、临床试验、质量体系、知识产权等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

开辟“绿色通道”。建立联络员机制,实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入园企业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及相关审批事项时,建立县级事权审批“绿色通道”,在园区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并协调上级审批部门,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项目,积极主动协调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开设注册申请“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检测、优先核查、优先审评审批;协调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数字健康产业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能力扩项,减少分包情况,缩短检验周期;对入园企业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培训予以优先安排,最大程度满足企业培训需求。

第四章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支持产品注册和开发。对新开发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II 类、 III 类产品 ( 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 ) ,在弥渡县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云南弥渡产业园区生产的医疗卫生器械和健康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单项产品 50 万元的奖励;对于已经获得 II 类、 III 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到园区落地生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单项产品 20 万元的奖励。

支持国际注册认证。对企业新研发生产的 I 类、II 类、 III 类医疗器械,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注册、欧盟 (CE) 认证或日本药品医疗器械 (PMDA) 注册,按企业实际投入( 含临床研究费、设计开发费、检测评估费、注册申报费等 ) 的 10 %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支持引进科研机构。支持企业吸引国内外医疗器械公共实验室、国家重点 ( 工程 ) 实验室在弥渡设立分支机构。建立省级及以上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经国家或省科技部门评审验收合格后的,按其新购置研发设备发票额的20 %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资金的兑付分两期进行,验收合格后兑付奖励资金总额的 70 %,企业升为规上企业后兑付奖励资金总额的 30 %。

支持孵化器建设。对落户园区并租用标准化厂房的省级及以上医疗器械产业孵化器,经认定合格的,给予租金补助。租赁面积 2000 平方米以内的,给予 100 %的租金补助;超过 2000平方米,超出部分给予 70 %的租金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补助期内不得整体转租)。支持在医疗器械发达地区创建设立异地孵化器,可按建设投资及运营费用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内容实行“一事一议”。对经过孵化且在基地实现产业化的医疗器械项目,按照 20 万元 / 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经孵化升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享受县人民政府相关奖励政策。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 20 万元。

支持研发投入。落户园区的企业,研发创新获国家科技进步或国家发明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60 万元、 50 万元、 40 万元、 30 万元。新获得省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 15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上市。对入驻弥渡数字健康产业园后,实现新上市的企业,整合筹措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再奖励 500 万元;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上市的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再奖励 200 万元。

鼓励在园区举办论坛等主题活动。鼓励国家级、省级健康医疗器械行业以及行业协会到园区举办主题活动,经云南弥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享受活动筹办经费投入的20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未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区内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符合政策规定的,积极协助争取纳入省医保目录。

第五章 服务体系扶持政策

支持发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对建成并经省药监局验收后的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可连续 5 年享受财政补助,前 2 年补助金额为企业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70 %,后 3 年补助金额为企业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 50 %。

支持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机构 ( 不包括医疗器械销售公司 ) 。支持专业服务平台机构( CDMO —合同研发生产外包组织、 CRO —临床研究外包组织、 CS0 —流通外包组织、检测中心、灭菌中心、大数据平台、 UDI 中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 )落户园区,服务企业发展,开业后连续三年按照专业服务平台机构年度实际完成业务合同金额的 5 %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基金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落户园区,对落户园区的上述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连续 3 年给予扶持补助,补助金额为企业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 20 %。

第六章 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支持发展总部经济。新入驻的数字经济和医疗器械销售总部经济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可连续享受 3 年扶持政策。扶持奖励标准原则上为企业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 50 %,具体情况“一企一策”确定。

总部经济考核兑现时间为: 1 — 3 季度于季末次月兑现考核奖励,四季度于次年 3 月底前兑现考核奖励。

第七章 其他情形扶持政策

对成长性好、地方带动性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3 亿元以上的卫生健康和医疗器械生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扶持政策;对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 500 强及世界 500 强企业入驻园区,实行“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高管人才优待。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入驻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即:经认定属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省级以上突出贡献奖的人才),并与企业签订合同 3 年以上且在弥渡县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免费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人才公寓。

入驻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即:经认定属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省级以上突出贡献奖的人才)、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弥渡县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万元及以上,按照县级留成部分的 50 %的标准给予个人资金奖励。同时,给予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先服务。

第八章 扶持政策兑现方式

云南弥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扶持办法的实施及扶持政策兑现工作。本办法确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由企业向云南弥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云南弥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召集投促、发改、财政、税务、审计、工信商科等部门联合审核认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兑现。

本办法扶持政策的兑现,于次年一季度进行扶持申报、考核,第二季度兑现奖励资金。(总部经济考核兑现按第六章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由云南弥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6 月。本办法下发前已签约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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