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昆明市电力设施迁改工作指引》的通知(昆发改能源〔2023〕21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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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发改能源〔 2023 〕 218 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5 部门关于印发

《昆明市电力设施迁改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有关企业,各县(市)区供电局:

为贯彻昆明市能源电力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电网建设提升重大项目及民生保障能力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昆政办〔 2022 〕 18 号)要求,规范推进昆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电力设施迁改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昆明市电力设施迁改工作指引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2022 年 4 月 13 日

附 件

昆明市电力设施迁改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安全、经济、快速、规范地推进昆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电力设施迁改工作,规范电力设施迁改程序,厘清电力设施迁改主体责任和工作界面,明确电力设施迁改补偿标准,提高迁改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电力设施迁改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昆明市级部门、单位及市县国有企业涉及的昆明供电局所属电力设施迁改工作。

第三条 电力设施迁改是指迁改需求单位对昆明供电局权属资产(不包含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供电部门仅具有使用、管理权的管沟、排管等设施)的重置及功能恢复,原则上采用 “ 资金补偿 ” 模式。为加快推进迁改工作,可依法依规委托服务单位代建。

第二章 电力设施迁改流程

第四条 立项阶段

(一)35 千伏及以上电力迁改项目

由迁改需求单位在主体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 “ 主体工程 ” )立项阶段,同步向昆明供电局提出电力迁改需求,昆明供电局组织中标的电力设计单位开展电力设施迁改初步方案研究并配合迁改需求单位编制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力迁改部分方案内容和估算经昆明供电局审核确认后,由迁改需求单位将该工作内容及估算纳入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一并报发改部门立项。

(二)20 千伏及以下电力迁改项目

由迁改需求单位在主体工程立项阶段,同步向昆明供电局所属区县供电局提出电力迁改需求,区县供电局组织中标的电力设计单位开展电力设施迁改初步方案研究并配合迁改需求单位编制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力迁改部分方案内容和估算经昆明供电局审核确认后,由迁改需求单位将该工作内容及估算纳入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一并报发改部门立项。

(三) 上述电力迁改初步方案,必要时由昆明供电局联合迁改需求单位邀请主体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属地政府部门、沿线业主、水务(航道)部门、其他管线权属单位等相关单位参与研究,确保迁改初步方案可行。

第五条 设计及预算编制阶段

昆明供电局牵头、迁改需求单位配合,由昆明供电局开展电力设施迁改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昆明供电局与迁改需求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及出具审核报告,纳入项目主体工程预(概)算,且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 10% ,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昆明供电局配合迁改需求单位做好投资管控工作。

电力迁改设计方案审查由昆明供电局牵头,迁改需求单位联合昆明供电局提前与辖区自然资源部门对接,并邀请主体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属地政府部门、沿线业主、水务(航道)部门、其他管线权属单位等相关单位参与会审,确保迁改方案稳定且具备实施操作性。

第六条 实施阶段

(一)昆明供电局与迁改需求单位共同负责,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开展环评、水保、特殊交叉跨越(道路、铁路、轨道交通、河湖、灌渠、其他管线迁改)等技术论证工作;办理占道开挖许可、交通方案疏解报批、占道开挖修复;昆明供电局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设计评审、监理、物资采购、造价编制及审核、设备监造、档案移交、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二)昆明供电局与迁改需求单位共同负责,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开展电力设施迁改涉及征地拆迁、环评及水保、征(占)地、临时用地、建(构)筑物拆迁、青苗补偿及复耕、绿化补偿及复绿、树木砍伐清理及复绿、施工现场协调等工作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涉及征(占)地手续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电力设施迁改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在经核定的概算范围内纳入电力设施迁改结算。

(四)昆明供电局及迁改设计、监理、施工在实施电力设施迁改时,安排专职人员全面配合主体工程项目建设,及时根据主体工程建设需求,开展迁改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建设推进和工期需求。

第三章 电力设施迁改补偿及支付标准

第七条 迁改补偿费用计费标准

(一)预算编制依据

1. 主网迁改输变电部分预(结)算编制所依据的定额、取费标准等执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定额》、《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最新版),电力隧道部分预(结)算编制所依据的定额、取费标准等执行云南省综合定额。

2. 配网迁改预(结)算编制所依据的定额、取费标准等执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 20kV 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 (最新版)。电力隧道部分预(结)算编制所依据的定额、取费标准等执行云南省综合定额。

(二)设备材料价格计取标准

1. 迁改材料(设备)价格使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最新发布的《南方电网公司电网工程主要设备材料信息价》,上述信息价中缺少部分,由昆明供电局会同迁改需求单位、预算评审部门进行市场询价并经三方同意后计取。

2. 关于信息价计价时点,对于已开工的电力设施迁改,按开工日期最新发布的价格信息计取;对于未开工的电力设施迁改,按昆明供电局送审预算时最近昆明市发布的价格信息文件计取。

(三)补偿费用构成

补偿费用构成包含工程本体建设费用、不停电作业费等一类费用及项目建设管理费、招标代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二类费用。二类费用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项目计算条件、计算标准确定,并符合国家有关最新规定。

第八条 预算审核及补偿合同签订

由昆明供电局开展电力设施迁改方案设计及预算编制,昆明供电局与迁改需求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及出具审核报告,迁改需求单位在预算审定后与昆明供电局签订迁改补偿协议。其中预算审核相关费用由迁改需求单位在电力迁改概算中列支。

第九条 支付方式

(一)迁改需求单位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给昆明供电局 ;

(二)迁改工程完成后,由昆明供电局组织编制结算并委托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及出具审核报告,由迁改需求单位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及规范组织进行结算审核,在结算审定后与昆明供电局签订补充协议,在经批准的电力迁改投资概算范围内,按照 “ 多退少补 ” 的原则明确最终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

(三)在电力设施迁改过程中,因主体工程变更或征(占)地、青苗补偿、绿化迁移、其他管线迁改、施工无法进场等造成电力设施迁改工程规模、管线路径、施工工法发生变化,或因特殊地质原因(溶洞、孤石及山体滑坡等)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等引起电力设施迁改净增减费用超过原预算评审部门审定金额的 10% (含 10% ),由昆明供电局按程序提出变更、预算调整需求,并审核提供明确意见及相关依据,具体流程如下 :

由迁改需求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变更方案审查后,按审批权限及程序报主体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后,一并纳入迁改结算中。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电力设施迁改过程中涉及重要客户停电,由昆明供电局牵头协调,迁改需求单位积极配合,合理安排停电窗口满足客户需求。

第十一条 在预算评审过程中,昆明供电局提交相应评审部门的图纸资料(施工图深度),应满足图纸资料(施工图深度)比例尺准确的要求。

第十二条 对于主体工程项目范围内涉及待迁改的电力设施,迁改需求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做好施工作业期间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加强现场监控及跟踪落实。

第十三条 自本指引印发之日起未立项建设的项目,按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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