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U li-su xU: ci.Cy: kw; xU: fou no: nyE: NO: FuI cO: WD: cA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文 件
怒农发〔 2023 〕 26 号
怒江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怒江州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扶贫资产移交,支持农村集体资产盘活、创新经营措施,指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改革试点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实现村级集体经济倍增目标,助推怒江州“三农”工作开好局、上台阶,促进怒江州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州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怒江州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怒江州农业农村局
2023 年 4 月 14 日
怒江州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包括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全体成员负责。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和增值的资产权益、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交通、水利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通过规范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形成与市场接轨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设立,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得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破产。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不可分割到成员个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设立的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享有相应市场主体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以其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资产登记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登记、运行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指导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登记的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资产包括 2013 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持、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集团帮扶资金投入实施扶贫项目等形成的资产和在建项目(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捐赠项目)。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资产单位提出资产移交的,由项目移交方提供相关核查材料,组织开展核对工作,填报《资产核查表》,其中涉及项目资产价值和金额估值的,由项目移交方提供基础资料进行项目价值确认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准确项目价值评估,出具相关证明。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相关人员逐项开展核查,核查项目资产形成或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数量、价值或金额、使用状态等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应收尽收、程序规范、手续齐备、归口管理”的原则,成熟一批接收一批,造册登记项目资产台账,做到项目资产所有权清晰。在正式移交项目资产前要对移交的资产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才能进行移交。
第十三条 资产移交必须三方(移交方、接收方、监交方)在场:移交方指资产的投资主体(建设单位);接收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交方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方应在《资产核查表》上签字盖章,作为记账的依据之一。
确认接收的项目资产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清产核资系统资产清查中填报;同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完成登记。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年度资产清查,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分类资产管理以及管护责任,根据登记的台账形成资产公示清单,向全体成员公示,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合同、协议等资料并分类归档,对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实相符。年度内资产规模和经营状况公示不得少于一次,并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出资入股、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提升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应当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安全完整,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采取发包、出租等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承包(租赁)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依法签订《怒江州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的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
采取出资入股方式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十八条 因受自然灾害(冰雹、滑坡、泥石流、干旱、降雨、低温凝冻)、疫情、疫病、自然损耗、市场风险、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资产不能发挥预期效益需要处置的,采取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核减、报废核销等方式规范处置。形成资产处置方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方案进行处置,并在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上予以公告公示(属于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执行现行上级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坚持稳中求进,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项目投资决策公示制度,防止盲目决策、个人专断,有条件的村可聘请有关部门、专家或者有资质的第三方,加强对村集体经济投资决策行为的指导,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上交款物及承包结算登记簿,并详细登记承包方、承租方的名称或者姓名、集体经济组织责任人、经办人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承包(租赁)费的结算等情况。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收益分配方案,规范分配程序,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规范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及时将收益分配方案向全体成员公开,确保收益分配各个环节程序规范,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健全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集体经济收益为补充的村干部待遇保障机制,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生动力,增强村级组织自我保障能力,鼓励各县(市)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制度。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明确村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干部激励等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让渡集体资产使用权收益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成本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经营性收益,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可以纳入年度收益直接分配。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收益应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
政府专款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社会团体、他人捐赠的财物、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等,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但不得纳入年度收益直接分配。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若以前年度有亏损,首先要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集体经济组织可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性设施建设,包括兴建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卫生所、自来水设施、公厕、垃圾房、污水处理、村道维护等。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在章程中明确。每年按比例提取后,要做到有计划的使用,专款专用。已经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股的分配体现在公积公益金的提取上。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为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所持有的股份参与集体收益分配,享受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资产收益分红或发放除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外,必须要做到有投入或有参与才能分红,真正做到通过股权或劳动获取收入。
(四)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奖励。 可在村集体经营性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村干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奖励资金(不包括年初未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由村集体提出收益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代会大会讨论同意,报乡镇(街道)审核后才能进行分配。
公积公益金和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奖励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确定的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比例计提。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个人领取的当年创收奖励最高额度一般不得高于当地乡镇(街道)新录用科员年平均工资水平。存在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和受到党政纪处分等问题的当事人不得进行奖励。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市)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指导:
(一)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范围、程序和结果;
(三)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及解散事项;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县(市)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违规风险或者管理疏漏的,应当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不断提升民主化水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每年接受组织生活会、成员(代表)大会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成员代表可通过列席联席会议、公开招投标现场等方式,对村级经营性事务、村级组织及其成员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村(居)民监督委员会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定期对村级资产管理台账、会计资料、财务公开、资产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市)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用直接审计、交叉审计、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重点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收支和收益分配、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签订履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农村债务、村集体专项资金提取使用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发生重大信访事项和村干部离任必须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责任,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工作力量,积极开展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同时协调组织、财政、农业农村、审计、自然资源、乡村振兴等部门,推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积极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三条 县(市)政府、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由农业农村、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审计、林草、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切实履行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农办牵头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运行。
第三十四条 要加大对村(社区)主任、村报账员、乡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各县(市)要针对新当选的村(社区)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制定出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要积极配合做好培训指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 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机制,强化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加强对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提名推荐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层负责人,选派合适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发展带头人。
第三十六条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是党和国家“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农村政策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要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力量,确保队伍不散、履职顺畅、运转高效,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还未成立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参照执行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县(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或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附件 1
怒江州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附件 2
资产核查表
附件 3
资产移交汇总表登记单位: 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