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 2023 〕 12 号
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关县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大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 年 12 月 24 日印发的《大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3 年 4 月 11 日
大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昭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昭通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关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4 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县森防指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分管同志担任。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乡镇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并指导乡镇派出所依法开展火案侦破查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指导乡镇处理森林草原早期火情相关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调动所属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制定防区火灾扑救方案,组织开展地空协同灭火,及时向县森防指办公室报送扑火动态信息;组织所属消防救援力量实施靠前驻防,配合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开展防火宣传、火源检查、消防监督等相关工作。
县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县森防指其他成员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规定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一般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提交上级森防指,由市级政府负责。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政府及单位应当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扑救前线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组织和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层级。县森防指办公室适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前指开展工作。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外县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县森防指调度,接受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扑救指挥必须将“三先四不打(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3.4 专家组
县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地方半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县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的,由发生火灾乡镇向县森防指提出申请,经县森防指会商研判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动力量前往增援。
跨县调动消防救援队伍及驻昭武警和民兵应急队增援的,由发生火灾乡镇向县森防指提出申请,经县森防指会商研判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市森防指报告市应急委协调增援。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各乡镇及县应急管理、林草和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2 预警
5.2.1 预警等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4 个等级。
5.2.2 预警发布
县森防指办公室加强与县委宣传部、气象、公安、林草等部门的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及社会公众发布,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防火宣传、隐患排查、野外用火管控等工作,做好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视情况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县森防指办公室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5.3.1 火警信息接报
全县森林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 12119 (报警。火情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
5.3.2 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县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督促各乡镇对本辖区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按相关程序上报市森防指办公室:
( 1 )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 2 )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 4 )发生在县、乡镇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 5 )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并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县消防救援大队、地方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本地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 IV 级、 Ⅲ 级、Ⅱ 级、 I 级共 4 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初期火情火灾(未达到本预案中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由乡镇森林草原指挥机构组织处置,负责火灾信息的收集,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由县森防指相关领导及应急、林草、公安、气象、消防等部门组成工作组指导乡镇开展扑救工作。
一旦启动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牵头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启动对应等级应急响应的扑救工作,并负责收集火灾扑救信息,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
6.3.1 Ⅳ 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 1 )过火面积超过 3 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 30公顷的草原火灾;
(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 6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 4 )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草原公园、城市面山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乡(镇)政府难以独立完成扑救任务的森林草原火灾;
( 5 )发生在县、乡(镇)交界,难以独立完成扑救任务的森林草原火灾;
( 6 )县委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指办公室主任报指挥长同意后,以指挥部名义启动 IV 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 1 )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 2 )县森防指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视火情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县森防指副指挥长率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 3 )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乡(镇)做好应急准备;
( 4 )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 5 )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 6 )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 7 )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 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 1 )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 12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过火面积超过 200 公顷;
( 4 )同时发生 2 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3.2.2 响应措施
符合 Ⅲ 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由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汇报,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 Ⅲ 级响应。
( 1 )市、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 2 )传达落实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根据需要协调扑救力量进行增援;
( 3 )视情况派出市级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 4 )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 5 )视情发布火场天气预报信息,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 6 )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 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 1 )发生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的;
(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 24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过火面积超过 500 公顷;
( 4 )同时发生 3 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 5 )中央、省、市党委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3.2 响应措施
符合 Ⅱ 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由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汇报,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 Ⅱ 级响应。
在 Ⅲ 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 1 )市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制定保障方案;
( 2 )派出市级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确定市级火场前线指挥部及工作组,会商、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 3 )市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和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报市应急委办公室,按照规定协调衔接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扑救力量进行跨区域支援;
( 4 )市气象局指导当地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 5 )视情况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4 Ⅰ 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 1 )发生 10 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 50 人以上的;
(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 48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过火面积超过 1000 公顷,初判达到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 4 )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 5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 6 )中央、省、市党委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4.2 响应措施
符合 Ⅰ 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由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汇报,经市森防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 Ⅰ 级响应。
在 Ⅱ 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 1 )市应急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救援力量赶赴火场,加强前线指挥力量,制定扑救方案,全力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 2 )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 3 )由市级火场前线指挥部决定森林草原火灾的其他重大事项。
6.4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5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按照规定移交火场,并逐级上报。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乡镇、防火重点单位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别组建不少于 50 人、 15 人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各乡镇、防火重点单位要依托驻地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 30 人、 15 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前拨付,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按照规定由县森防指统一协调,为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航空消防飞机超计划飞行、运输扑火物资、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县级扑火救灾费用,由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各乡镇需要航空消防飞机超计划飞行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3 物资保障
乡镇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县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补给。特殊情况下,请求省、市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公安局要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由县人民政府及时约谈乡镇及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乡镇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中央、省、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乡镇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附件
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根据需要设立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扑救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扑火方案,按照程序协调衔接武警部队及民兵应急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火灾扑救、火场清理看守、检查验收移交。组织做好火场气象监测预报,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技术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主要职责:提供现场森林草原分布图和地形图,参与制定扑救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通报高火险信息,提供测绘服务。
四、人员转移安置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五、通信保障组
由县工信商科局牵头,中国移动大关分公司、中国联通大关分公司、中国电信大关分公司、中国铁塔昭通分公司大关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火场通信畅通。
六、后勤保障组
由县政府办牵头,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以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
七、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八、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县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九、火案侦破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案查处。
十、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工信商科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负责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