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怒江州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怒政办发〔 2023 〕 13 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怒江州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 施。
2023 年 4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进一步加强
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持续巩固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成效,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范围由经营性自建房向非经营性自建房拓展,实现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无死角、无盲区”目标,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以一天不能耽误、时时放在心上的责任感、紧迫感、彻查风险隐患,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严格的措施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有效消除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努力把安全生产风险和安全生产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明确主体,压实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市、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承担本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到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监管到位。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州级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房屋建筑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工作。房屋建筑的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单位)。
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充分利用已开展的“百日攻坚”行动、农村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工作,聚焦重点,全面排查整治行政区范围内经营性场所、农村房屋、城市房屋、公共建筑以及城镇燃气、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确保做到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无死角。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按照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处置,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从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以及场地经营许可等全过程、全链条联动监管,严格落实风险隐患管控治理措施。
(三)任务目标
在 2022 年已开展的两轮“百日行动”工作基础上,持续发力,扎实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确保 2023 年 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同时,将整治范围向非经营性自建房拓展,确保 2023 年 6 月底前全面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非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摸底工作,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栋, 12 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隐患整治 ,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内容
(一)加快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在 2022 年已开展的两轮“百日行动”工作基础上,持续发力,扎实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确保 2023 年 12 月底前全面完成。加强对非经营性自建房拟开展经营活动的监管,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对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批准用于经营活动。 (州级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全面推进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1 .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各县市于 2023 年 6 月底前全面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非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摸底工作,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栋。按照“产权人自查、街道(乡镇)排查、部门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模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手册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全面摸清城乡非经营性自建房基本底数。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附属构件(设施)结构安全情况;建筑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中介鉴定、消防、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特种行业及运营相关许可办理等合法合规情况;燃气地下管网老化、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安装燃气泄漏截断报警装置、消防安全等情况;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室内(楼道、门厅)停放充电情况等。(州级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2 .有效实施安全隐患管控和整治。对地基基础失稳、主体结构严重受损、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等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的,贴红牌警示,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主体结构局部破坏、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私搭乱建等重大安全隐患的,贴黄牌警示,采取加固、改造、限制用途等方式进行处理。对结构轻微受损、占堵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一般安全隐患的,贴蓝牌警示,采取修缮加固、增设防火分隔、清理疏散通道、强化日常管理等措施。红牌房屋在即时实施有效管控后的一个月内整治到位,黄牌、蓝牌房屋应于 2023 年 12 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 (州级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及时做好安全鉴定工作。 对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的,因自然灾害、事故导致房屋受损的,达到设计年限等即将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以及产权人或使用人提出申请的,经过专业技术力量认定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各县市要在开展排查后、实施整治前组织专业力量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集中连片区域,各县市可结合实际探索专业评估等方式进行。 (州级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归集。 省级建立完善非经营性自建房数据归集平台,由街道(乡镇)排查员逐一归集排查、管控整治、鉴定信息,形成台账清单,由县市级管理员对平台数据进行审核,州级管理员对平台数据进行抽查巡检,确保数据质量。针对房屋安全动态性特征,归集平台数据要适时更新,实现闭环管理。 (州级责任部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发挥政策协同效应。 各县市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等政策,着力解决自建房安全隐患领域系统性、结构性、动态性问题。
(二)切实消除存量。 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控制增量。 各县市要积极推动将 3 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严控增量风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进一步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意识,按照“州级统筹督导、州市协调推进、县级组织实施、乡镇强基固本”原则,建立职责明确、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根据当前工作实际,州级将怒江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怒江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副州长任副组长,州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推进全州排查整治工作。州人民政府有关副州长按照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分别负责督促指导所挂联县市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要结合实际调整充实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区域范围内的排查整治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常态长效的自建房安全自查、排查、核查、抽查、巡检制度,明确县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排查。
(三)加强督查检查。 州、县市政府督查部门要把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列为重点督查内容,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在一线发现问题、在一线解决问题、在一线推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州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督办,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及时通报、曝光、约谈、督办。
(四)加强执法处罚。 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促查办贯穿全过程,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实施处罚。要严格执法监督,对违法占有土地进行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置;对违法建筑且存在隐患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对经营性场所存在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建筑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加固和改进措施,不能保证安全的,一律不得进行营业活动;对大型集会、庆典、比赛、展览、展销等人员聚集活动未经审批的,一律叫停;对导致发生事故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公众监督。 建立健全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及危险房屋等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同步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六)加强宣传引导。 将自建房安全建设和使用有关规定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对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及时劝阻。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 1 .怒江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及工作职责
2 .怒江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组人员
3 .怒江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任务
分工附件 1
怒江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
组 长:李文辉 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州长
常务副组长:杨永铸 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 组 长:刘雪松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昝 霖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施青团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冯逆光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成 员:张 涛 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聪山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 洋 州发展改革委主任
石云天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
胡 剑 州教育体育局局长
杨义江 州民族宗教委主任
欧学军 州公安局副局长
祝文新 州民政局局长
杨绍红 州司法局局长
和秋梅 州财政局局长
李 斌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李金儒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祖元 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夏斯付 州水利局局长
和春新 州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段春华 州卫生健康委主任
罗增贤 州应急局局长
赵 虎 州市场监管局局长
州商务局局长
高 松 州机关事务局局长
何 东 州消防救援支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刘聪山兼任。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统筹推进怒江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任务落实,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建立督查督办和调度机制,牵头对全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进落实进行督查督办;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推进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牵头负责指导开展自建房、城镇房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等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
(二)州发展改革委。 负责督促粮食储备库房屋的安全整治工作;负责指导依法处置未办理立项手续的既有房屋建筑项目;指导并支持房屋建筑加固改造项目立项审批;负责能源行业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三)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督促民爆行业厂房,工业企业等生产用房使用的安全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工贸企业、工业园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四)州教育体育局。 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等房屋、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五)州财政局(州国资委)。 负责指导将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负责对国有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六) 州民政局。 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七)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并督促整改,持续加强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违规违建处置等工作。
(八)州民族宗教委。 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九)州交通运输局。 负责督促车站等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十)州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督促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单位、酒店(宾馆)、旅游设施等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负责指导文旅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十一)州农业农村局。 负责督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配合指导农村土地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十二)州水利局。 负责指导水利行业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十三)州卫生健康委。 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用房、乡村卫生院(室)等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十四)州公安局。 负责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管理工作;配合经营性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十五)州市场监管局。 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复查工作;负责对用于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责令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负责提供经营性场所名录清单,配合开展经营性房屋建筑排查整治。同时,加强对非经营性自建房拟开展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法依规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对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批准用于经营活动。
(十六)州商务局。 负责指导开展展览、展销等人员聚集活动审批把关工作,配合开展会展行业、自贸区、口岸通道、商贸物流等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十七)州司法局。 负责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工作。
(十八)州应急局。 负责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负责指导工矿、危险化学品厂库等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十九)州机关事务局。 负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二十)州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牵头负责指导开展城乡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附件 2
怒江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组人员附件 3
怒江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任务分工
为进一步明确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务,切实推进相关工作,现对具体工作任务明确如下:
一、办公室设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统筹全州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相关科室站所按职责负责具体工作,包括对该领域的督导检查、系统录入、材料报送等。专班人员为:王燕、赵珍、和志华、杨益寿、邬继辉、李红、胡天杰、陈哲(因工作需要不限于抽调成员单位人员),由邬继辉、李红同志负责汇总报送相关材料。
二、城镇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监管科和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牵头。工作职责:负责协调城镇(四个县城建成区、 25 个乡镇集镇建成区内)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具体工作,对接联系省厅质安处。
三、农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牵头。工作职责:协调农村(四个县城建成区、 25个乡镇集镇建成区之外)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具体工作,对接联系省厅村镇处。
四、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牵头。工作职责:协调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具体工作,对接省厅城市建设处。
五、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抗震防震和勘察设计科牵头。工作职责:协调城乡消防安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具体工作,对接省厅消防处。
六、技术专家组由州规划设计院牵头。工作职责:负责自建房安全隐患技术指导相关具体工作,对接省规划设计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