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贡山县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贡政发〔2023〕22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省州属驻贡山各单位:
《贡山县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3 月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贡山县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 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6 〕 689 号)、《云南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云财建〔 2014 〕193 号)结合贡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贡山县财政局、贡山县发改经信局(以下简称 “ 县发改经信局 ” )安排用于争取中央、省、州审批或核准的大中型项目和县级确定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县级预算资金。
第三条 县发改经信局是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以下简称 “ 项目前期费 ” )的主管部门,由县发改经信局按照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县级项目前期费。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项目前期费的资金来源:
(一)县级财政安排的项目前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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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成果转让收入等其他因使用项目前期费进行前期阶段工作带来的收入;
(三)收回的项目前期费;
(四)其他可用作项目前期费的资金。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单个项目的前期费用,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 10% — 30% 内安排。具体使用范围为省、州、县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优先保障能够争取上级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评、断层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水保、矿产压覆等报告研究、地质灾害评估、节能、社会稳定专章等报告研究,用地预审组件、勘察测量、初步设计、研究试验、施工图设计、概算审查、融资和实施方案编制、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投标费用;
(二)间接费用。咨询评审等费用(含 PPP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费及相关咨询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等管理费用,经县政府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单个项目前期费的 10% 。
项目前期费不得用于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及电脑等固定资产。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需申请安排项目前期费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主管部门或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项目主管单位)向县发改经信局申报。
(二)申请安排项目前期费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项目名称;
2.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估算等);
3. 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目标及进度安排;
4. 项目前期费用总额、构成、计算依据以及年度用款计划等。
第七条 县发改经信局负责对收到的项目前期费申请汇总、审核,并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项目前期费年度安排意见,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安排项目前期费的项目,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目责任单位要与县发改经信局签订《项目前期费管理协议》,确定完成各项工作的时限及内容。
第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或县政府批示,将资金拨付到县发改经信局,由其进行资金的拨付、回收及管理。
项目责任单位应在收到县发改经信局下达的项目前期费计划后尽快向县发改经信局申请拨款。申请时应提供计划任务书、进展等相关拨款依据,并与县发改经信局签订《项目前期费管理协议》。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由县发改经信局于 5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前期费全额拨入项目责任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项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前期费管理协议》由县发改经信局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三)对计划下达后六个月内未办理项目前期费拨付手续的,将停止拨付,由县发改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将资金调剂用于其他项目。
第九条 项目前期费安排计划下达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年内新增项目的前期费,由县发改经信局根据项目前期费当年的收回情况统筹考虑安排,会同县财政报县政府,按预算资金的审批权限经县政府审定后拨付。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费部分,对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将项目前期费计算在项目总投资内,按相关规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费下达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或地勘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签订规范化的合同。对于符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范围和内容的前期工作,项目责任单位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签订的合同和相关采购审批手续作为建设单位审批支付有关费用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对项目前期费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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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金回收
第十三条 根据规定,对批准建设的投资项目,前期费投入能统一计入建设成本的,项目主管单位应统筹落实好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并从项目到位资金中足额归还县级安排的前期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前期费的滚动回收。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费是否收回由县发改经信局在下达项目前期费时给予明确。项目前期费拨付后三个月仍未开展前期工作的,由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收回资金。待项目前期工作启动后另行安排。
第七章 资金核销
第十五条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等原因未批准(核准)建设,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实施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核销申请,并提交无法开工的相关依据和前期费使用决算报告,交由县发改经信局、财政局进行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结余的前期费由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全额收回。
第十六条 对确定实施,但因项目前期工作未达到相应深度而未通过审查的项目,按审查的结论意见,由原前期工作项目责任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在项目责任单位取得县政府批复后,方可申请增加。
第十七条 当年未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其项目前期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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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凡属使用项目前期费形成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时,实行有偿转让,合资项目可作为政府资金投入。转让资金由县发改经信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收回,缴入县发改经信局账户,统筹安排用于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 将项目前期费的缴回纳入项目督察部门考核范围。对具备还款条件而催收无效的项目,在项目单位全额归还所欠项目前期费前,不再安排该单位所有项目前期费。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加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前期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发改部门根据项目前期费年度计划,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部门按照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督促项目责任单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县级项目前期费的投融资公司和项目责任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前期费,并应于每季度初 7 个工作日内向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县发改经信局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在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 30日内组织审查,并向主管部门及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报送分析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项目前期费的,经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后,收回项目前期费。此后,不再安排该部门(单位)项目前期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省和州安排的项目前期费,按上级经费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 1 .贡山县县级重点项目前期费申报审批表
2 .贡山县县级重点项目前期费汇总表附件 1
贡山县县级重点项目前期费申报审批表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 2
贡山县县级重点项目前期费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