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政发〔2023〕10号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梁政发〔2023〕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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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23 年4 月

目 录总 则 .......................................................................................... 1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 2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 ................................. 2第二节 形势与要求 .............................................................. 10第二章 指导原则和目标 .......................................................... 13第一节 指导思想 .................................................................. 13第二节 基本原则 .................................................................. 13第三节 规划目标 .................................................................. 14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 17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 17第二节 矿产资源重点发展区域 ........................................... 17第三节 勘查与开采保护布局 ............................................... 21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 26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 26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 26第三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 28第五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 33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 33第二节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 34第六章 规划保障措施 .............................................................. 38第一节 健全规划实施制度 ................................................... 38第二节 严格规划审查制度 ................................................... 38第三节 完善规划评估调整工作 ........................................... 39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39第五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 39

总 则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为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和勘查开发保护水平,加快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推进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促进梁河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5 号)、《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 年)》、《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 年)》及《梁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梁河县实际,编制《梁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 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梁河县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适用范围为梁河县所辖行政区域。在梁河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划》;县属各乡(镇)政府及其矿产资源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执行本《规划》。

《规划》以 2020 年为基期,以 2025 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 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

一、经济社会与矿业发展概况

(一)地理概况

梁河县位于云南省南西部,德宏州东北部,地理坐标为东经98°06′~98°31′ 、北纬 24°31′~24°58′ 之间。东北部腾冲市接壤,南与芒市、陇川县相邻,西部与盈江县毗邻,县境南北纵距 49 千米,东西最大横距45 千米,国土总面积 1136.7平方千米,辖 6 乡 3 镇,总人口 137268 万人。境内居住着汉、傣、景颇、阿昌、德昂、傈僳等 13 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 35.5% 。

梁河县地处亚热带,低纬高原,受西南季风影响和高黎贡山屏障的阻截作用,形成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不分明,干湿季明显,雨量充沛,气候温和,立体气候明显,并有多种多样的地形小气候。年平均气温 18.4℃ ,最高气温 23.1℃ ,最低气温11.1℃ ,多年极端最高气温 35.5℃ ,多年极端最低气温 -1.7℃ ,年平均气温在空间分布上自北向南递增;年平均无霜期 281 天,最长 346 天,最短 247 天;相对湿度 79% ;多年平均降水量 1353.31毫米,最大降水量 1666 毫米,最小为 1002.7 毫米,降雨集中于每年 5—10 月。全县地势由北向南渐低,最高点是北部海拔2672.8米的瘌痢山顶,最低点是南部海拔 860 米的勐养镇老芒东。有中山、低山、火山锥、台阶地、河谷平坝 5 种地貌类型,是半山半坝县。县内由瘌痢山、芒鼓山、江东山梁子三大山脉及大盈江、龙江两大水系组成,三大山脉之间有遮岛坝、萝卜坝、勐养坝三个坝子。

(二)经济社会发展简况

2020 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跨越 40 亿元大关,从 2015 年的 18.7 亿元增加到 42.4 亿元,增长 2.3 倍,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的 151% ;三次产业结构调整迈出重大步伐,从3 3:19:48调整到 28:24:48 ,第三产业已成为全县经济增长的新引擎;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从 6.8 亿元增加到 28.6 亿元,增长 4.2 倍,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的 209% ;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从 1.2亿元增加到 1.9 亿元,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的 101%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 5.7 亿元增加到 14.8 亿元,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的 155% ;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 29973 元、 10509 元,分别增长 1.48 倍、 1.58 倍。全县经济运行持续向好,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

(三)矿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2020 年,梁河县生产总值 40.4 亿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9.6 亿元,矿业产值 2.1 亿元,占工业总产值 5.2% ,矿产品产量:硅石 2.7 万吨,建筑用玄武岩 11.0 万立方米,砖瓦用页岩 5.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 30.0 万立方米。

矿业是梁河县工业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上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

(一)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大幅提高

1:5 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覆盖率由 2015 年底的 72.85% 提高到 2020 年底的 100% ,完成面积 308.6 平方千米, 1:5 万矿产地质调查覆盖率由 2015 年底的 32.47% 提高到 2020 年底的 97.40%,完成面积 738.01 平方千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找矿勘查提供了基础地质保障。

(二)地质勘查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开展实施了云南省腾冲-梁河地区矿产地质调查、云南省腾冲-梁河地区锡多金属矿整装勘查区矿产调查与找矿预测等项目,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共预测锡金属资源量 9.3 万吨,通过进一步开展地质调查工作,有望在区内找到中型锡多金属矿床 1-2 处。

通过持续实施矿产地质勘查工作,相继发现了梁河小园子硅石矿、梁河四家寨硅石矿及梁河九保管家寨建筑用砂矿等一批矿产地。进一步提高了矿产资源的安全保障,有力地支撑了梁河矿业可持续发展。

(三)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不断优化

完成了 1 个煤矿、 1 个矿泉水的关闭工作,加强了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开展了面山整治工作;大中型矿山比例从 2015年底的 5% 提高到 10% 。开发利用布局、矿山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矿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有所提高

全县重点矿山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执行情况较好,部分矿种“三率”水平有所提高。如:冶金用脉石英开采回采率 95% ,比 2015 年提高了 5% 。

(五)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得到重视和加强

充分认识到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诱发的水土流失、水质污染、地面沉降、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环境问题,并进行了有效的综合治理。主要矿山企业,通过加大治理投入,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已初步取得成效。对关闭矿山的治理扎实推进,矿山综合治理成效显著。全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面积 2 公顷。

三、矿产资源概况和主要特点

(一)矿产资源概况

截止 2020 年底,梁河县共发现各类矿产 14 种,占全省已发现矿产 157 种的 8.92%, 占德宏州已发现矿产 34 种的 41.18% 。其中,第一类矿产有锡、银、硫铁矿;第二类矿产有煤、地热、冶金用石英岩、玄武岩、大理岩、矿泉水;第三类矿产有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砂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全县共发现大小矿床(点) 25 个,按矿床规模划分:中型 3 个、小型 22 个;按勘查程度划分:达到勘探程度的 1 个(占 4% )、详查程度的 16 个(占 64% )、普查程度的 8 个(占 32% )。

纳入储量统计库管理的主要矿产有煤、锡、银、硫铁矿、冶金用石英岩、冶金用脉石英 6 种矿产。主要矿产保有资源量见专栏 2 。

(二)矿产资源特点

1. 矿产资源分布广泛,优势矿产相对集中

锡矿集中分布于西北部的河西乡一带,地热集中分布于大盈江与杨柳河两侧,建筑用砂集中分布于九保管家寨一带,砖瓦用页岩集中分布于九保地区,建筑用玄武岩主要分布于芒东镇,冶金用石英岩集中产于平山乡一带的花岗岩中,矿产集中分布,对集约经营、规模化开采有利。

2. 特色矿产得天独厚,开发利用前景好

锡矿、玄武岩、建筑用砂是梁河县特有的矿产,锡矿位于梁河来利山-腾冲小龙河国家规划矿区内,资源量大,品位高,加强老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具有较好的开发利用前景;玄武岩矿石储量大,质量好,开发利用前景好;建筑用砂,属河床沉积型,主要集中与九保管家寨一带,矿石质量好,杂质含量低,推断远景资源量可达 2000 万立方米以上。

3. 地热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大

梁河县地热资源蕴藏丰富,全县有 20 多处地热温泉,其中,水温 90℃ 以上的沸泉 1 处, 80℃ 以上的 4 处, 50℃ 以上 12 处,较大的温泉群有勐蚌温泉、热水塘温泉、丙赛温泉、仙人洞温泉、龙窝温泉、芒陇温泉、那勐温泉、邦别温泉和硝塘温泉,具有较大的开发价值。

4 .硅石资源丰富,开发价值高

硅石主要分布于平山乡一带的花岗岩中,为花岗岩岩体中的及其后期沿裂隙充填的石英脉、硅化脉,矿找矿潜力大。

(三)优势和重要矿产

根据已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产业基础及矿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梁河县的优势及重要矿产为:锡矿、地热、冶金用脉石英、玄武岩、建筑用砂。

四、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一)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1.基础性地质调查

全县已完成: 1:25 万区域地质调查、 1:20 万地球化学勘探、1:20 万航空磁法勘探、 1:20 万区域地质调查、 1:20 万水文地质调查、 1:20 万重力勘探。完成 1:5 万地面磁法勘探 3 幅,面积366.1 平方千米,占梁河县国土面积的 32.20% 。完成 1:5 万地球化学勘探 3 幅,面积 366.1 平方千米,占梁河县国土面积的 32.20% 。完成 1:5 万航空磁法勘探。完成 1:5 万矿产地质调查 7 幅,总面积 1107.1 平方千米,占梁河县国土面积的 97.40% 。完成 1:5 万区域地质调查 8 幅,面积 1136.7 平方千米。完成 1:5 万土地质量调查1 幅,面积 103.3 平方千米,占梁河县国土面积的 9.09% 。

2. 探矿权现状

截至 2020 年底,梁河县共有探矿权 4 个,登记面积 40.0 平方千米,占全县国土面积的 3.52% 。按勘查矿种划分:黑色金属矿产 1 个、有色金属矿产 2 个、贵金属矿产 1 个;按勘查程度划分:详查 1 个、勘探 3 个。涉及矿种有铁矿 1 个、铅矿 1 个、锡矿 1 个、金矿 1 个。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采矿权现状

截至 2020 年底,梁河县共有采矿权 21 个,登记面积 8.4 平方千米,占全县国土面积的 0.74% 。

( 1 )第一类矿产采矿权 4 个,登记面积 2.7 平方千米,按开采矿种划分,均为锡矿,开采规模均为小型。

( 2 )第二类矿产采矿权 7 个,登记面积 5.1 平方千米,按开采矿种划分,煤矿 1 个、地热 1 个、冶金用脉石英 2 个、矿泉水 1 个、建筑用玄武岩 2 个,按开采规模划分,大型1 个、中型1 个、小型 4 个。

( 3 )第三类矿产采矿权 10 个,登记面积 0.6 平方千米,按开采矿种划分,建筑用砂 4 个、砖瓦用砂岩 1 个、砖瓦用页岩 1个、砖瓦用粘土 4 个,按开采规模划分,中型 1 个、小型 9 个。

五、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存在问题

梁河县矿业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对矿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一)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仍然不足

新一轮规划期,市场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将发生变化,梁河县锡、硅石、建筑砂石等矿产需求增速趋缓;围绕打造“实施全城旅游和旅游品牌化战略”,地热等矿产需求量持续稳步增长;着力加强培育壮大新型建材产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型和绿色建筑材料,随着芒市至梁河高速及城市建设需求,建筑石料矿产需求持续高速增长。

(二) 资源潜力有待进一步查明、找矿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梁河地处“腾冲铜、铅、锌、铁、金、锡、钨矿带( Ⅲ 2 )”南端,找矿潜力较好,但地质勘查程度低,矿产资源勘查滞后,资金投入总体不足,新发现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地不多。矿产勘查面临向隐伏矿、深部矿、新类型矿、新用途矿转移与延伸,找矿难度加大,勘查风险不断增加。

(三)产业结构仍需调整

全县矿山以小型矿山为主,现有产品以初级为主,附加值不高,资源优势未能有效转化为经济优势、发展优势、竞争优势。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亟待加强

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积极性不高,工作进展缓慢;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治理工程量大,资金困难。

第二节 形势与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进的关键期,是梁河县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加快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

一、生态文明建设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提出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定位,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搞好开发利用,对全县矿业行业如何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根据梁河县良好的自然生态条件,构建“一城两江三带五镇”的生态安全空间格局,应着力加强矿山生态和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过程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护工作,重点部署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防治、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等工程,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和土地复垦率,防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诱发的地质灾害、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情况。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二、重视矿业发展方式转变

国家重视发展绿色矿业,强化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将发展绿色矿业和建设绿色矿山提到了国家战略高度。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已成为梁河县建设生态文明、转变矿业发展方式、提升矿业整体形象,以及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平台和抓手。发展绿色矿业,是建设“矿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同时,随着公众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公众舆论和监督压力的增大,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显得更为迫切。

三、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业发展提出新要求

梁河县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业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依托资源禀赋和现有产业基础,着力推进加工制造、矿冶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完善产业体系。在向产业链上游延伸增强资源保障能力的同时,向产业链下游延伸,提升产业配套能力,推动加工制造、矿冶产业材料就地加工转化、产品就地消纳。争取省财政增设的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着力推动加工制造、矿冶产业创新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技术研发、工艺改造升级。充分发挥梁河水电资源富集的绿色能源优势,推动绿色能源产业和加工制造、矿冶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和效益。重点发展锡金属采选、硅石开采及采沙,正确处理矿产开采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推动光坪锡矿、采沙厂、四家寨硅石厂建成运营。

四、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

今后五至十年,是梁河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将更加迫切,市场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将发生变化,对能源矿产、有色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的需求会大量增加,梁河县已动工的芒市至梁河高速公路和城市建设对建筑用砂石的需求将会剧增。预计到 2025 年,梁河县主要矿产市场需求量:地热 100 万立方米、锡金属量 800 吨、硅石 300 万吨、花岗岩100 万立方米、玄武岩 200 万立方米、建筑用砂石 800 万立方米。梁河县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参差不一,按照 2025 年市场需求量进行资源储量保障服务年限的计算,硅石的静态保障年限约为 10 年,锡的静态保障年限约为 10 年。梁河县锡、硅石、建筑用砂石等矿产仍有较大找矿潜力,只要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完全有条件在 5~10 年内大幅度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

第二章 指导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提出的“一个跨越”“三个定位”“五个着力”要求,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提高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为主题,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升矿业开发水平,全面提高利用效率,保障矿产资源有效供给,推动矿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为梁河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地质找矿,保障能源资源供给

加大优势和重要矿产的地质找矿力度,实现找矿突破,增加资源储量和储备,保障能源资源供给,稳定矿产资源供应链,延伸产业链,持续转化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

二、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矿业绿色发展

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实现,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三、坚持空间管控,优化矿业开发布局

依法依规,合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衔接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科学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以提高矿产资源“三率”水平为目标,推动矿产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四、坚持市场引领,合理配置矿产资源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矿业权投放机制,健全完善公平、开放、有序的矿业权竞争市场,激发市场活力。

五、坚持对外交流,扩大矿业开发合作

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紧紧围绕“新时代沿边开发先行”、“中缅经济走廊门户枢纽”功能定位,充分发挥梁河区位优势,扩大与南亚东南亚周边国家及国内省份在矿业领域的合作,融入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2025 年规划期目标

到 2025 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可持续保障能力不断增强,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矿区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一)矿产资源勘查目标

优选成矿区带,合理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锡、硅石(冶金用脉石英)、建筑用砂等重要矿产资源保持稳定增长。到 2025年,地质勘查程度明显提高,加大隐伏矿勘查,加强老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力争新发现和评价大中型矿产地 1 处以上。

(二) 矿产开采与保护目标

1 .采矿权数量

到 2025 年底,全县采矿权数量在 2020 年底基础上减少 10% 。

2 .开采总量

对梁河县重要优势的锡、硅石、地热、玄武岩、建筑用砂等矿产实行开采总量调控。

3. 大中型矿山比例

到 2025 年,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 20% 以上。

(三)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目标

健全矿产资源管理体系,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制度。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有效推进“净矿”出让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质量监控体系。全面推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退出相配套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

二、2035 年远景目标

到 2035 年,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充分发挥梁河县资源优势,重点勘查开发地热、硅石,大力发展建筑用砂矿,稳步开展锡等有色金属矿产的勘查开发,加强全县玄武岩等冶金建材非金属矿产的调查评价。

禁止可耕地砖瓦用粘土开采。

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强度,逐步形成金属、非金属矿产并举,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绿色矿业可持续发展格局。

第二节 矿产资源重点发展区域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点区域及方向

(一)勘查开发重点区域

1. 河西锡矿开发区:以来利山—丝光坪锡矿区为重点,依托梁河来利山—腾冲小龙河国家规划矿区,加大现有矿山深部及外围的地质找矿工作,稳步推进锡矿的勘查与开发。

2. 平山绿色硅业产业区:区内硅石(冶金用石英岩、脉石英)资源较丰富,硅石开采加工已初具规模,为发展绿色硅产业提供资源保障。

3. 芒东建筑用玄武岩开发区:依托杨柳河、竹平山等建筑用玄武岩,依托交通优势,着力延伸建材产品和下游制品生产,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建筑材料提供资源保障。

4. 九保建筑用砂开发区:以九保管家寨区域为重点,积极推进建筑用砂矿的勘查与开发。

(二)勘查开发利用方向

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充分利用梁河县地热资源丰富、可采量大的优势,引导地热资源合理配置,带动康养产业、第三产业发展,助力打造健康生活目的地。创新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提高地热能利用比重,促进地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加强硅石矿产供应。依托平山乡地区硅石资源优势,加强硅石资源勘查,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推进硅石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利用。

稳步推进金属矿产开发。以来利山—丝光坪一带现有锡矿采矿权为主,稳步推进梁河县金属矿产开发。

推进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砂石资源规划布局,在九保管家寨区划定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鼓励砂石资源开发整合,引导砂石矿山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砂石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统筹资源禀赋、市场需求、运输半径、绿色环保等因素,积极推进“净矿”出让,有序投放第三类矿产采矿权。支持建设大型砂石生产基地,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积极有序投放机制砂石采矿权,鼓励采矿权人依法回收利用废石尾矿。

二、矿产资源结构调整和措施

(一)矿业布局优化调整方向

矿业布局优化调整需要考虑比较优势、市场导向、产业关联、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以及区域分工与协调发展等因素。

1 .依托资源比较优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发展具有优势的矿产资源产业经济,努力延长产业链。

以锡、地热、硅石、玄武岩、建筑用砂等矿产为依托,坚持集约、高效、绿色开发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积极发展优势产业及深加工产品,努力延长相关产业链,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开发,推动集群发展,培养出以资源为起点,经过中间产品,直到最终产品的产业链体系,把具有优势的矿产资源产业经济做深做细、做大规模。

2 .把可持续发展放到突出的重要位置上来。

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在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中必须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努力实现经济与资源、人口、环境的协调发展。

3 .依托现有优势企业规模扩张,带动矿业布局优化调整。

以大企业、大集团为平台,以科技创新和节约化生产经营为导向,以绿色矿山试点单位为标杆,加强矿产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三率”水平,改造提升工艺装备水平,淘汰落后产能,着力发展优势矿产及下游产品,延伸产业链,推动集群发展,稳定地热、硅石、玄武岩建筑用砂石等优势传统产业,推进锡等有色金属开发。

4 .坚持矿业布局优化调整机制的市场主导,完善政府的功能性调控。

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培育健全的市场体系以及各类市场竞争主体,提高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程度,尽快形成推进矿业布局优化调整的有效动力机制。特别要努力吸收其他地区在体制创新方面的经验和长处,消除阻滞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改变落后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转变观念,为促进梁河县经济发展和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体制条件和制度环境。

5 .矿业布局优化调整要增强外向性和开放性。

主动融入“一带一路”、中缅经济走廊和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澜沧江—湄公河区域合作、中老经济走廊等重大发展战略机遇,发挥面向南亚东南亚地区的窗口和前沿优势,以资源优势,吸引区外和境外资金,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以境外市场需求带动矿业布局优化调整。

(二)调整技术结构

根据矿山企业自身特点,加快技术进步,采用先进采矿方法,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促进产业升级,淘汰落后设备,加快小矿技术改造,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实现规范化生产;大中型矿山企业要实现采掘方法先进、技术装备精良、生产管理现代化。

(三)调整矿产品结构

矿业采选业和加工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延伸矿产品的产业链,促进单一产品向配套产品,高耗能产品向低耗能产品的转化,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以出口为主要流向的矿产品开发。

合理开发利用非金属矿产品,提高非金属矿产深加工水平,提升矿产品附加值,大力发展高科技和环保等新型非金属材料,促进非金属矿产深加工的产业化。着力构建以工业硅和绿色能源为基础的“硅光伏、硅化工、有机硅”产业链。

积极开展地热综合利用,绿色热能产业。聚焦“文、游、医、养、体、学、智”全产业链,夯实旅游业发展基础,提升旅游公共服务功能,打造生态旅游、康养旅游。

(四)调整矿业采选冶结构

改变梁河县采、选、冶的不合理结构,加大重点矿山的开采能力,完善采选配套,提高冶炼能力;分散开采,集中选冶;广泛应用我省及国内外采、选、冶先进技术,提高采选冶技术水平;鼓励利用国内外原料进行矿产品加工。

第三节 勘查与开采保护布局

根据梁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产业功能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开发水平等因素,推动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更加协调。

一、国家规划矿区

以战略性矿产为主,矿产资源储量大、开发条件较好、配套设施较为完备,区内优质资源的出让、矿业权投放,能够实现规模开发集约利用,能够打造成为新型现代化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区,能够为能源资源基地建设提供支撑保障,具有全国比较优势的大中型矿产地较为集中的区域。

落实上级规划的国家规划矿区 1 个,总面积 17.0 平方千米。

实行统一规划,优化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提高准入门槛,原则上新建矿山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促进优质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形成保障战略性矿产安全供给的接续区。

二、重点勘查区

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综合考虑矿业权设置现状、勘查资金(财政及社会勘查资金)投向及近期突破的可能性等因素,将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规划为重点勘查区,包括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区内通过集中各方资金和力量,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是地质勘查基金及社会资金投入的重点区域。

落实上级规划划定的重点勘查 1 个,总面积 215.2 平方千米。

作为重点任务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各类资金投入的重点区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多渠道投入的勘查机制,加快实现找矿突破。严格执行勘查准入条件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制度,区内优先投放战略性矿产探矿权。

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集中开采区

坚持“开发与保护齐抓”和“扶大关小,集中开采,规模经营”的原则,并促进资源规模集约开发,对砂石土矿产滥开乱采问题加大整顿力度,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运输半径、绿色环保等因素的情况下划定集中开采区。

在九保乡管家寨划定建筑用砂矿集中开采区1 个,面积 9.4平方千米。

集中开采区管理措施:

1. 集中开采区必须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矿山企业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需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对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明显不协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地质环境的矿山企业,要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引导其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经营之路。

2. 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矿山企业要重视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土地复垦。实行开发与保护并举,边开采边治理,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破坏型向保护型转变。加大资源开采技术创新力度,积极开发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确保生态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3. 政府要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政策支持。加强宣传教育,执行信息公示制度,接受广泛监督。推动集中开采区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转变,加快矿山布局调整,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向集中开采区聚集。

4. 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集中开采区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规定期限内达不到相应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 新设采矿权优先在集中开采区内投放,管理部门要加大动态执法巡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开采活动,推动矿产资源规模化集中开采工作顺利开展。

四、资源合理配置

(一)勘查规划区块

1. 勘查规划区块划定原则

国家规划矿区的勘查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州、县级规划落实;其他情形的探矿权设置区划在州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财政出资的项目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勘查规划区块。

对于第一类矿产(高风险矿产),原则上不要求划定具体的勘查规划区块,但是具备划定规划区块条件的,应当划定,特别是战略性矿产,有找矿信息的,要按照已知地质资料划定相应的勘查规划区块,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优先。对于第二类矿产(低风险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2. 勘查规划区块划分结果

规划期内,梁河县共规划勘查规划区块 3 个,按勘查矿划分:地热 1 个、高岭土 1 个、铁矿 1 个,面积 24.9034 平方千米。其中,空白区新设 2 个,已设探矿权调整 1 个。

管理措施:探矿权投放须做到规划控制,有序投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探矿权协议出让,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只设置一个勘查主体,拟投放探矿权应与勘查规划区块的规划矿种保持一致。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或调整勘查规划区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开采规划区块

1. 开采规划区块划定原则

国家规划矿区的开采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州(市)级规划落实;第三类开采规划区块在县(市、区)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除此之外其他开采规划区块在州(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财政出资的项目成果,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开采规划区块。各级规划应按要求开展矿业权设置区划,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严禁将矿产地划大为小和分割出让。

原则上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地已提交详查以上(含详查)报告的矿区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矿泉水等矿产的勘查程度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类矿产可直接在县(市)级规划中,划定集中开采区,明确矿业权数量总量控制、最小开采规模等准入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等要求,实行有偿出让;对确需进行详细安排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在规划中划定具体的开采规划区块。

2. 开采规划区块划分结果

规划期内,梁河县共规划开采规划区块 23 个,面积 8.3507平方千米。均为空白区新设,按开采矿种划分地热 9 个、建筑石料用灰岩 3 个、建筑用花岗岩 2 个、建筑用砂 3 个、建筑用玄武岩 1 个、冶金用脉石英 2 个、砖瓦用页岩 3 个。

管理措施:采矿权投放须做到规划控制,有序投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采矿权协议出让,一个开采规划区块设置一个开采主体,拟投放采矿权应与开采规划区块的规划矿种保持一致。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或调整开采规划区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一、开采总量控制

坚持集约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开采总量调控要求,合理调控本级优势和重要矿产的开采总量,优化全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开采总量调控。切实推进矿产资源集约化、保护化开发利用。

二、矿业权数量调控开采规划区块根据市场需求有序投放,到 2025 年,采矿权数量控制在上级规划指标调控范围内。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一、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对开采方法、技术、设备落后,生产规模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矿山,要限期改造、提升,到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限令其停止开采活动。

开采规模结构调整,重点是合理设置主要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了梁河县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新建矿山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立采矿权。

二、矿山规模结构

充分考虑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结合梁河县资源禀赋、开发现状、矿山数量和最低开采规模等,合理确定规划期内大中型矿山比例,对小型矿山要统筹兼顾,加强引导,提高建设水平。

对重要矿山要按照矿区(床)资源储量规模与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原则,进行矿山开采规模结构调整。

三、政策措施

(一)规范探采秩序,提高准入门槛

加强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监管,从严打击私采乱挖、越界开采,逐步依法取缔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矿山,提高矿产开发“门槛”。

(二)做大做强优势骨干矿业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做大做强资源性优势骨干企业是延长产业链的重要基础,通过政策导向和产业整合,运用市场手段、法律手段,确保重要矿产资源向重点骨干企业集中配置,向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资源利用好、环境影响小的优势企业集中,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重视协同攻关,提高利用效率,实现矿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主力军作用,大力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不断提高矿产品回收率,降低开采成本。加大不同产业之间的协同合作,实现“废弃物”的综合回收及利用。特别是对矿产品开采企业产生的废水、尾矿产品的综合利用攻关。

(四)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及省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乡村振兴项目,确需新增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的,应统筹规划采矿权设置,在符合联勘联审条件的前提下,不受采矿权指标限制,由相关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以竞争性方式出让,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恢复治理,人民政府验收后予以关闭。

第三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一、矿产资源勘查准入管理

(一)财政出资地质勘查

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引导性定位,推动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协调配合,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完成勘查工作后,勘查成果公开竞争出让,促进地勘基金项目成果转化,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

(二)强化绿色勘查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加强绿色勘查项目监管,健全绿色勘查技术体系。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引导和规范商业性勘查

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完善地质找矿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

(四)加强地质勘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推进地勘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建立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纳入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在承揽财政资金项目、申请矿业权等事项,依法予以限制。

(五)加强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

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评价,提倡多矿种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节约资源。矿床勘探应当对勘查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床进行综合评价,未做综合评价的勘探地质报告不予批准。

(六)完善矿产资源勘查退出机制

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勘查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同时注销勘查许可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缩减和退出制度,通过区块缩减实现退出。勘查许可证到期,探矿权人既不申请延续,也不申请注销,登记机关依法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发准入管理

(一)严格矿业权出让源头管控

严格落实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二)稳步推进“净矿”出让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第三类矿产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开展“净矿”出让,取得经验后适时推广实施。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三)健全完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退出相配套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监管平台,开展动态巡查和全天候卫星遥感监测,强化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及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行为的专项督查。

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管理,及时掌握年度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合理运用。按照全面核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统计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动情况数据填报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进行全面核查。

(四)强化矿产资源利用开发管理

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对紧缺矿产,实施鼓励性勘查开发政策。对优势及特有矿产,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对产能过剩类矿产,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对战略性新兴矿产,保障资源供应。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五)逐步完善采矿权退出机制

采矿权人主动申请注销采矿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关闭退出。采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发证机关依法公告注销采矿许可证。已设合法采矿权,由于公共利益需要、产业政策调整原因需要退出的,按相关规定协商退出。已设采矿权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最低“三率”指标等要求,以及采用国家明令淘汰采选技术方法的,依法淘汰退出。

(六)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管理

1. 强化开采矿种源头管控

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矿产。严格砂石土矿开采布局管控,避免滥采滥挖破坏环境。

2. 符合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

根据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山所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确定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 环保与安全措施

严格环境准入条件,对达不到环境准入的矿山,一律不核发采矿许可证。新建矿山环境准入条件如下:

(1) 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基本农田、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地、湿地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功能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以及各级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

(2) 与铁路、高等级公路、光伏板、通信铁塔、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和居民地的安全距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山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距离满足安全间距要求。

4. 行政管理措施

矿业权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业绩和诚信条件。矿业权出让坚持主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综合资金、技术、业绩、诚信等要素设置竞争条件。全面执行矿业权出让进场公开公示相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参加、社会监督、共同推进”的思路,在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发展水平总体较高、矿业次序良好、管理创新能力强的地区,择优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集中连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努力将示范区建设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绿色矿业。总的原则是:

1. 坚持绿色矿业发展理念,着力加强矿业发展全流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矿地和谐工作,统筹矿产开发与区域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空间布局。

2. 坚持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相统一,着力形成有利于绿色矿业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

3. 坚持多方联动、共同推进,着力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落实企业责任,争取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和服务,整体推进示范区建设。

二、主要任务

结合国家、省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大力倡导绿色勘查,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推进新建矿山设计和建设,加快矿山转型与绿色发展,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

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

三、支持政策和管理措施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用地、用矿、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广高原矿区生态修复、绿色+智能化开采、金属资源高效综合利用、矿地和谐等绿色矿山建设模式。

绿色矿山企业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对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举报查实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责令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规定从名录中除名。未按规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节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一、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一)新建(在建)矿山生态修复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移交使用。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山、选矿厂;不得新建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矿山。

新建矿山项目地质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重点各类保护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新建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和义务。具备矿山公园建设条件的,鼓励规划、申报、建立矿山公园。

(二)生产(改、扩建)矿山生态修复

坚持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按照评审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认真履行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做好矿山恢复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灾害、土地破坏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卓有成效的治理。改建、扩建矿山,要坚持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

(三)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新机制。用好用活国家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政府平台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修复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体系。

二、创新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机制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矿区生态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全面推进矿区生态保护工作,逐个落实到位,明确牵头部门、协助部门及其职责。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投入机制体制建设研究,重点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监测、预防、恢复治理技术研究,持续完善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综合监测平台,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持证矿山由矿山企业负责监测,废弃矿山由政府组织实施监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技术要求,为提升全县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科学技术水平提供科学依据。把重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纳入各部门的执法监督管理范围,构建矿区生态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

(二)建立矿区生态保护责任和考核制度

严格考核矿区生态保护责任机制,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按要求足额缴存国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预存土地复垦保证金。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区环境保护、不符合矿区生态保护要求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三)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加强对矿区生态保护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以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航拍、传统地面监测和地理信息系统等为主要技术手段和平台,以矿山地质环境要素监测为目标,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建设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大数据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开发与应用,督促企业落实矿区生态保护责任。

(四)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矿区生态保护随机抽查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区生态保护义务。

(五)建立年度验收和阶段验收制度

经部门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年度验收和阶段验收,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

(六)推行社会监督举报制度

加强对矿区生态保护的宣传,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落实举报内容,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环境意识,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推进环境保护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

(七)完善地质环境治理投入机制

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社会资金重要参与、“谁投资、谁受益”的矿区生态保护多元化融资渠道,保障矿区生态保护工作经费,对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手段推广应用、污染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章 规划保障措施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健全规划实施制度、严格规划审查制度、建立规划评估调整制度和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一节 健全规划实施制度

矿产资源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等规划衔接协调。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健全和完善梁河县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实施相关制度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加强监督考核,将规划实施成效纳入矿产资源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节 严格规划审查制度

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行业规划,在规划目标、重要指标、重点布局、 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要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规划明确的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不得新设矿业权,因共生、伴生矿等情况需要综合回收利用禁止矿种的,应严格论证。对限制勘查开采矿种,要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控制、开采准入条件等有关要求。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三节 完善规划评估调整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规划目标实现程度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面临的形势。完善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机制,调整或修改已批准的规划必须经过规定程序。规划调整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等活动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划进行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启动问责程序,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各级规划衔接协调,参与建立汇集省、州、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要素的统一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衔接,加强数据可视化分析和深度挖掘,动态跟踪评估各级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调整等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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