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教育体育局文件
丽教体发〔 2023 〕 11 号
丽江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市级青少年运动
队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各市直学校,市体育发展中心、市少体校:
《市级青少年运动队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育体育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后续有关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丽江市教育体育局
2023 年 4 月 3 日
(联系人:张雄, 13988898475 )
丽江市市级青少年运动队建设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全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和输送体系,提高我市竞技体育争光能力,决定成立市级青少年运动队(以下简称 “ 市级运动队 ” ),并加强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运动队建设和管理由市教育体育局组织实施,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中小学校、社会体育组织、具备体育训练能力条件和水平的体育企业共同参与并作为市级运动队承办单位,按照 “ 市队县办 ” 、 “ 市队校办 ” 、 “ 市队社办 ” 的模式,充分整合各方训练资源优势,实现市级运动队建设整体最优化。
第三条 从丽江竞技体育发展实际出发,结合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现状,克服 “ 重数量、轻质量 ” ,进一步 “ 拉长短板、补齐短板 ” ,按照我市竞技体育发展需求,紧紧围绕省运会周期备战训练,形成生源稳定、根基稳固、总量规模合适、年龄结构合理的运动员培养体系。
第四条 围绕足球、排球、田径、武术散打等我市传统优势或潜在优势项目,以培养高水平优秀竞技体育人才为出发点,按照运动训练周期科学规律,使人才选拔和培养与省运备战周期目标和任务高度锲合。
第五条 各项目市级运动队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训练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科学开展训练,加强对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纪律和法治教育,引导运动员积极参加训练和竞赛,团结协作,勇于奉献,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
第六条 尊重市级运动队运动员成长规律和运动项目训练规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并根据《丽江市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丽教体发〔 2022 〕 42 号)规定,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保障市级运动队运动员文化教育,鼓励小升初阶段实行 “ 对口升学 ” ,普通高中开展自主招生,在运动员升学方面给予优待,强化运动员文化学习和升学保障。
第七条 市级运动队建设项目设置主要遵循以下条件:一是在省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在群众中有良好基础的丽江特色优势项目;二是获得省级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的项目;三是在近三届省运会取得奖牌,为省级运动队输送人才的项目。具体设置在每周期申报通知发出前根据上述条件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后确定。
第八条 市级运动队建设规模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集中资源、围绕重点、突出优势的原则进行,每个周期建设运动项目不低于 8 个大项。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命名
第九条 市级运动队原则上每 4 年为一周期,各单项每周期申报一次,申报、审批、命名在省运会结束后当年至次年上半年内完成。
第十条 市级运动队申报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和中小学校;第二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满足开展申报单项体育训练场地条件和师资力量的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企业。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市教育体育局统一制定的市级运动队申报表和时间要求申报,各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虚假申报则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市少体校为全市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主体,承担项目由市教育体育局直接认定。其它单位承担项目申报材料由市少体校对真实性审核后, 市教育体育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原则上以书面材料为主,如有必要组织现场答辩和实地评审等方式,最终由市教育体育局综合专家意见后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凡经评估认定达到市级运动队认定条件,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育体育局与各申报单位签订合作共建协议,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和任务,各项目市级运动队统一命名为 “ 丽江市市级青少年运动队( XX 项目) ” ,并予以授牌。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市级运动队建设的统筹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项目逐年安排专项建设经费。
第十五条 各项目市级运动队承办单位须结合项目水平及发展现状,结合省运会周期省年度竞赛计划安排,科学制定训练计划,规范运动员的选材,统筹安排训练及参赛,训练利用课后、周末及假期开展训练,保证每周不低于 5 次训练(每次不低于 2个小时);参赛按照省体育局和省教育厅竞赛安排和市教育体育局要求代表丽江市组队参赛,保证按时参加年度锦标赛和冠军赛。
第十六条 各项目市级运动队在训队员需全部在省青少年运动员管理综合平台丽江市窗口完成注册,未经市教育体育局同意,不得注册市外。各市级运动队在市教育体育局的指导和审核下向上级训练单位输送运动员,输送效益计入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 各项目市级运动队要加强队伍的管理工作,妥善解决 “ 学训矛盾 ” ,在督促运动员日常文化教育的同时全面开展训练和参赛工作。
第十八条 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优先支持承担各项目市级运动队建设的社会组织和企业进校园参与课后服务,积极拓宽选材范围,提高选材质量。
第十九条 各项目市级运动队负责项目训练和参赛的具体组织实施,须加强与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沟通,服从业务指导培训、参赛安排及运动员、教练员调配等工作。
第二十条 市级运动队可按照预约、服务合同等方式申请免费或低收费使用公共体育场馆,全市各级各类公共体育场馆根据《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有关要求予以保障,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在课后、周末或假期免费向市级运动队开放。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承担市级运动队建设中涉及收费的,严格遵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并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21 年版)签订合同,严格规范训练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市级运动队要按照规定为在册在训运动员办理相关人身意外保险和常规体检,保险期限应逐年覆盖省运会周期,体检内容应包含但不仅限于血常规、心电图等。
第四章赛风赛纪与反兴奋剂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承办市级运动队的单位承担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主体责任,须与市教育体育局签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承担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所有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级运动队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接受省体育局业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市教育体育局及直属训练单位对市级运动队承办单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体育局对认定的各项目 “ 市级运动队 ”在合作周期内逐年给予专项经费扶持。市级运动队由各县(区)教体局或中小学校承担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提前下达。市级运动队由体育社会组织或企业承担的,日常训练及参赛经费先行垫支,年底根据参赛实际由市教育体育局研究后给予扶持。承办单位原则上按照不低于 1:1 的比例进行经费配套,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组建、训练及参赛实际情况给予差别化扶持,并根据年度考核和工作效益进行浮动。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市级运动队专项扶持经费主要用于队伍训练、集训、参赛、伙食、营养、科医、教学保障等办训条件。各级各类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承办的市级运动队项目严格按照《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 15 号)执行,其它承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市级运动队承办单位应建立专项经费台账,确保省级运动队建设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经费使用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进行有关绩效评价。市教育体育局每年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凡发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的单位,视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取消 “ 市级运动队 ” 资格。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八条 市教育体育局每年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承办市级运动队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年度量化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并作为次年度建设经费扶持的主要依据。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90 分以上为优秀、 80 — 90分为合格、 70 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适当增加经费扶持,不合格的次年度将不安排经费,并视情况予以整改或取消市级运动队承办资格。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主要涉及 “ 市级运动队 ” 的训练管理、教练团队、后勤保障、经费投入、文化教学、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成绩效益等方面。
第三十条 在省运会周期结束后 3 个月内对各项目市级运动队进行周期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各单位下一周期是否继续承接的关键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 市级运动队在平时训练及各级各类比赛过程中出现兴奋剂和违反赛风赛纪事件,即取消 “ 市级运动队 ”承办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市级运动队承办单位可以以市级运动队名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承担项目组别的选材及宣传推广,推动运动项目和运动队的社会化和市场化进程,鼓励通过冠名、合作、赞助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运动队建设,不断拓宽经费渠道和无形资产开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丽江市教育体育局,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