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阳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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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昭区政办通〔 2023 〕 14 号

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阳区

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昭阳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 3 月 3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昭阳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昭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到昭阳区投资注册公司、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纳入统计并产生税收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昭阳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重点鼓励绿色水电硅铝材下游产业、新能源、高原特色农业、绿色食品、生物医药、文旅康养、数字经济等领域项目。

第二章 扶持办法

第一节土地扶持办法

第三条 工业用地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挂牌出让。 〔本条政策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务服务保障。积极推行 “ 签约即供地 ”“ 交地即交证 ”“ 拿证即开工 ” 服务模式,全面实行项目投资审批 “ 一网通办 ” ,对重点项目的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节能评估等报建审批实行 “ 一站式服务 ”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提前介入服务机制,加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办理。加强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本条政策由区发改局、区自规局、区住建局、区政务服务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节 财税扶持办法

第五条 企业的鼓励类产业占到主营业务的 60 %以上,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现行版本)中的产业为准,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政策由区发改局、区税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国际一线品牌、知名连锁企业,并在区内开设首店的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超过 500 万元,社会效益明显,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营业务年收入超过 3000万元,社会效益显著,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税费扣除。对企业从区级及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吸纳就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等,涉及企业税前扣除的按国家现行规定政策扣除。〔本条政策由区税务局、区工科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规费支持。对招商引资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本条政策由区发改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企业融资扶持

鼓励上市融资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经费投入的50% 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企业上市工作经费扶持;对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发达国家或地区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迁址至我区发展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境外上市公司回归 A 股且注册在我区满两年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本条政策由区财政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节 外商投资奖励

第十条 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外商实际投资( FDI )到位资金在 300 万美元及以上 500 万美元以下的,最高奖励 20 万元;外商直接投资( FDI )到位资金在 500 万美元及以上 1000 万美元以下的,最高奖励 50 万元;外商直接投资( FDI )到位资金在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 100 万元。〔本条政策由区工科局、区财政局、区招商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节 东西部协作企业激励办法

第十一条 针对在昭阳区投资建设的上海市企业、自然人。

1. 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项目新增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总额需达到 50 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总额的 20% 补助。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使用年限超过1 年的机器、器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 生物资产投资类项目,项目企业新增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总额需达到 20 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新增生物资产总额的20% 补助。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补金额合计不超过 300 万元,且不得超过上海市企业、自然人在昭阳区注册资本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额,已取得过上海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不再给予奖补。申请奖补的计算时间段为申请时的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可为前三年度。财政性援助资金形成的或投资主体收购兼并所得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不作为新增投资额。〔本条政策由区乡村振兴局责组织实施〕

第五节 企业激励办法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的绿色水电硅铝材下游产业及智能制造、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重点先进制造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大于 1 亿元(基建投资按不高于核定固定资产总投资的 30% 计入),按照其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1% 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 200 万元。〔本条政策由区发改局、区工科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新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先按照评估价格征收租金,若两年内升为规上企业,或连续五年每年每千平方米标准厂房解决当地劳动力 50 人以上,或被省级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加工制造类企业,由财政逐年给予租金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 5 年,奖励标准不超过缴纳租金金额。五年后,按厂房租金的 50% 逐年奖励,奖励期限不超五年。企业确需购买厂房的,按成本价转让厂房。〔本条政策由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投资 1 亿元以上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加工制造的企业,厂房建成投产,经企业申请并验收合格后,区级财政根据厂房面积给予 100 元 / 平方米的补助。〔本条政策由区招商局、区住建局、区政务服务局、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财政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认定奖

1. 对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中小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区工科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2. 星级酒店。对被评定为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和五星级酒店的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定为四星级酒店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区文旅局、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节 其他扶持办法

第十六条 用电。鼓励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按目录电价执行。

第十七条 用水。新入驻园区加工制造类企业,按用水价格不高于 3 元 / 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不高于 0.9 元 / 立方米优惠价格执行。〔本条政策由区发改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用气。新入驻园区加工制造类企业,按不 高于3.8 元 / 立方米优惠价格执行(根据市场变化进行上下调整)。

第十九条 新引进年产值 5000 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企业高管子女,优先选择昭阳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本条政策由区教体局、区招商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入驻园区企业新引进的博士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在昭工作期间由园区产投公司提供人才公寓免费入住。 〔本条政策由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开设入驻园区企业相关手续办理 “ 一站式服务 ”窗口,全程实行帮办代办,并限时办结。〔本条政策由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昭阳区发展具有重要引领性作用的企业,可采用 “ 一事一议 ”“ 一企一策 ” 办法给予特殊扶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昭阳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昭阳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昭区政办通 〔 2021 〕 58 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未作明确或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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