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政规〔 2023 〕 1 号
古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古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古城区辖区范围内通过验收认定且投入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氧化塘、人工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农户自建家用化粪池、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除外)及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设施、管网设施、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等附属设施)。以接户井为界限,接户井之前为户内系统,由农户自行管理、维护,户外系统由运维单位进行管理、维护。接纳农村生活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维维护管理不列入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运维管理体系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运维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户、运维单位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五条 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古城分局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管理设施出水水质,组织开展相关考核工作;农业农村、住建、水利、发改、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运维管理直接责任,是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运维管理的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专门机构,明确
分管领导和污水处理站(点)专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定期对村内排水沟渠进行疏通,对排污管网进行维护检查,确保生活污水通畅集中进入污水处理站(点)进行处理;
(三)定期对运维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日常运维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和考核。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负责一体化处理设施(采用动力)、氧化塘(人工湿地等非动力设施)及管网系统、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并实施:
(二)落实专人或结合村级其他专管人员对氧化塘(人工湿地等非动力设施)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和监督,对村内排水沟渠进行疏通,确保生活污水收集进入污水处理站(点)进行处理;
(三)落实新建农村住房的污水统一纳管,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四)对农家乐、客栈等具有经营性质的餐饮户要求预先设置隔油设施,餐饮废水经隔油处理后方可接入排污管;
(五)对农户散养的畜禽要求自建符合标准的化粪池,畜禽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接入排污管;
(六)对安装户用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户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培训农户户用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操作技术,督促农户正常运行户用污水处理设施,保证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并达标排放。
第八条 农户是生活污水处理的受益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定期主动检查自家化粪池(厕所)水、厨房水、卫生间水、洗涤水等污水接入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油池、隔渣池等,并自觉做好出户检查井(或隔渣池)、户内污水管网的环境卫生管理;
(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收集或暗渠化的要求同步建设污水输送管道,将自家生活污水接入公共污水管渠;
(三)若要开设农家乐、客栈等具有经营性质的餐饮业,须自行设置油水分离设施方可接入污水处理设施;
(四)保证户用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运行。
第九条 运维单位作为服务主体,主要负责一体化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主要任务:
(一)按照古城区实际,分片区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一体化处理设施(包括站点内的绿化、设施主体等)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更新工作台账和管理平台;
(二)定期向污水处理设施属地乡镇(街道)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条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要求:
(一)一体化处理设施:
1.保持风机、水泵等动力设施完好,保证动力设施正常运行;
2.保持池体无堵塞、渗漏、开裂、破损、板结,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3.周边绿化带内无杂物堆放,做到池体整洁美观;
4.污泥处置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5.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1)监测项目。监测项目按照《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953-2019)排放标准执行
(2)监测频次。原则上日处理20 吨及以上的设施,每年至少监测2 次;日处理20 吨以下、5 吨及以上的设施,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抽样,每年至少监测1 次;日处理5 吨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抽样监测和目视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测(其中,抽样监测比例不低于3%,每年至少监测1 次;目视巡查出水水质比例不低于30%,每3 年实现1 次全覆盖)。
(二)人工湿地、氧化塘等处理设施:
1.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有进水,出水水质满足排放要求。池体无堵塞、渗漏、开裂、破损等情况发生;
2.按绿化养护要求,对人工湿地、氧化塘上的植物定期做好修枝、整形、轧草修边、防病、补种等养护工作,池(塘)内应做到无板结、无垃圾、无杂草,保持场地的整洁美观;
3.定期对格栅池、提升泵池进行清理,避免浮渣和淤泥堵塞水泵影响正常运行;
4.定期对沉淀池的沉淀效果进行观察,根据污泥沉降性能、污泥界面高度、污泥量等确定排泥的时间和频率;
5.当生物池中出现泡沫、污泥膨胀、上浮等不正常状况时,应分析原因,针对具体情况调整系统运行工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恢复正常运行。
(三)管网系统:
1.结合村(社区)建设实际,制定污水管网建设规划,对所有纳入治理范围村庄的生活污水,按要求建设排污管网系统进行收集;
2.定期对污水检查井、污水接户井等污水井,污水管道、接户管、污水沟渠等管道,以及提升泵站进行日常检查、清理疏通维修等,保证管网的完好通畅;
3.建立并完善污水管网的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发现客井渗漏、污水管网破损或堵塞,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维修,保证管网的完好通畅。
(四)户用污水处理设施:
1.检查是否通电正常运行,不人为断电;
2.注意不将常见的较大颗粒物:厕纸、烟头、厨余废弃物等丢入污水管道进入处理设施;厨房含油污水隔油过滤后方可排入污水管;
3.根据情形,用户需要每半年或一年清掏一次处理设施罐底的沉积污泥,污泥可用作肥料还田。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和村(社区)组织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强化档案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处理设施信息、巡查巡检、出水水量水质监测、养护和维修等记录。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和村(社区)组织应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每月向乡镇(街道)上报运行维护情况。各乡镇(街道)应将运维情况整理汇总后,每月月末报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古城分局备案。运维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三条 运维单位和村(社区)组织应当公示所辖区域的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测算运行维护资金需求(含出水水质监测费用),将政府扶持部分纳入预算。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并按年度预算拨付政府扶持部分运行维护资金。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具体工作的,应当根据年度预算资金,确定政府采购方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采购控制价,编制服务采购文件,并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合同。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费用按照实际考核情况拨付到乡镇(街道)。
第十七条 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村镇,鼓励探索结合镇村供水系统,尽快制定辖区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第十八条 区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费用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九条 按照“验收一批、运维一批”的原则,对未完成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转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费用由项目施工单位承担;对已完成验收、转交并正常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费用政府扶持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将纳入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考核为不合格:
1.一体化处理设施主要考核运行和自行监测质量情况,若出现设备无故不正常运行、出水水质不达标的;
2.氧化塘(人工湿地等非动力设施)主要考核运行情况,若出现进水、出水不正常,水生植物达不到管理要求的;
3.其他原因造成出水水质不达标的。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自行运行维护的,由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古城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扶持部分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委托方对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费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不拨付乡镇(街道)当年运维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古城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