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农业设施
所有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阳综办发〔 2023 〕 9 号
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维护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农业设施权能,促进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现代农业发展,按照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依据国家有关设施农业发展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设施是指以下设施。
(一) 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 板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等。
(二) 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粮食烘干设施、仓储设施和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设施所有权,是指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内的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经依法登记,由农业农村局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证予以确认。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是农业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农业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此证仅限于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仅用于银行贷款抵押,不作为国家、集体征占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
第六条 农业农村局是农业设施所有权的登记机关,负责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内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镇(街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资料及设施现场的勘验审核等相关具体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负责认定农业设施所占土地权属。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建立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审查机制,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金融办和乡(镇)政府相关部门等组成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经联合审查小组审核同意后,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第七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按栋(座、处)进行颁发。
第八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抵押登记。
第九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农业设施名称;
(二) 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三)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 农业设施地址;
(五) 农业设施建成时间、类别、面积、涉及流转土地面积、设计使用年限、四至界限等;
(六) 农业设施用地的性质、来源和属于土地流转的土地流转合同主体及编号、面积、流转起止日期、四至界限等;
(七) 农业设施固化配套设备名称、数量、购置时间;
(八) 农业设施平面图、地理坐标;
(九) 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十) 变更登记情况;
(十一) 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十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
(二) 土地获得乡镇(街道)批准同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相关备案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并纳入监管;
(三) 农业设施按照乡镇(街道)批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规划建设、使用;
(四) 农业设施用地的剩余经营期限 5 年及以上;
(五) 设施建设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建设过程合法,建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农业农村局提出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 初审查验。农业农村局在受理申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提交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进行联审;不符合规定的,农业农村局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 审核公告。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在接到申请资料 10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审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审并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局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四) 登记入册。经公告无异议的,记载于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薄,农业农村局审核颁证。
第十二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农业设施权属证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及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凭证;
(四) 土地获得镇(街道)批准同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及相关信息已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
(五) 农业设施按照镇(街道)批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规划建设、使用证明资料;
(六) 农业设施照片资料(含电子图);
(七) 农业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合法证明资料;
(八) 农业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经初始登记,由农业农村局向申请人颁发《昆明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 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
(二) 农业设施现状等发生改变的;
(三) 因土地流转延期导致农业设施所有权有效期延长的。
第十五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变更登记申请(昆明市农业设施权属证申请表);
(二) 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 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资料;
(四)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失效。
(一) 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 农业设施灭失的;
(三) 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终止或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四) 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失效的,由农业农村局负责收回注销。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用于抵押贷款的,应办理抵押登记。农业农村局委托昆明产权交易公司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九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 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 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五) 拟抵押农业设施所有权价值证明文件(价值评估报告);
(六)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在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昆明产权交易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昆明产权交易公司在受理申请 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昆明产权交易公司向抵押人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同时在农业农村局进行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二十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应向农业农村局申请换发、补发。按初始登记程序,逐级提交资料,经审核后,报请原登记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办理抵押、换发、补发的,应当在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情况”中注明“已抵押”、“换发”、“补发”等字样。
第二十三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机关对农业设施相关档案资料实行一证一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昆明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由农业农村局监制。
昆明市农业设施权属证申请表
封面
(底色深褐色,大小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规格)
昆明市农业设施所有权
登记证
(样本)
xx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监制
昆明市农业设施所有权
登记证
证号 : 区(市)县第 号
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维护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高原特色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昆明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经 XX 县(市)区生产设施联合审查小组审查核准,确认申请人农业设施所有权,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
( xx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日
农业设施基本情况登记表
农业设施配套设备
名称 数量 购置时间农业设施平面图:
农业设施地理坐标:
登
经审查,符合《昆明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
记
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同意颁发此证。
机
关
年 月 日
(盖章)
农业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情况
变更事由 变更情况 登记机关
签章及日期
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