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永政办发〔 2023 〕 15 号
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永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已经十三届县委第 65 次常委会议、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 18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3 月 10 日
永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通知》(云税发〔 2021 〕 48号)要求,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但我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永平县税务局无法执行云税发〔 2021 〕 48 号文件。我县自 2021 年起就未收取过城市垃圾处理费,城市运营管理费用均由政府买单,为避免城市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长期停滞,减小财政斥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先行采取“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收取、县财政局提供收费票据、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管”的方式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为保证收费工作有序推进,特制本方案。
一、征收对象和范围
垃圾处理费主要是指对单位和住户产生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等费用。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县城范围内的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州驻县单位),经营服务性行业(企业、个体户),自主运送生活垃圾至垃圾处理厂的乡(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等。一次性征收 2022 年度垃圾处理费;同时,追收 2019-2021 年度应缴未缴的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根据《永平县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核定方案》(永政办发〔 2016 〕 105 号)规定,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城区普通住宅居民按户征收,城区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人征收,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经营性质或面积征收。
1. 城乡居民: 5 人以下 8 元 / 户·月; 5 人以上(含) 5 人10 元 / 户·月。
2. 暂住人口:参照城乡居民标准,不足 5 人,以 2 元 / 人·月。
3.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部队、学校等单位办公地垃圾处理费: 4 元 / 人·月。
4. 医疗机构:( 1 )医院 3 元 / 床·月;( 2 )诊所 500 元 / 年。
5. 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 2.5 元 / 床·月。
6. 酒楼、饭店、饮食店: 30 平方米以下按 15 元 / 月征收(含30 平方米); 30-60 平方米按 20 元 / 月征收(含 60 平方米);60-100 平方米按 25 元 / 月征收 ( 含 100 平方米 ) ; 100 平方米以上按 30 元 / 月征收;娱乐业、浴室、室内烧烤店 50 元 / 月。
7. 经营服务:商业铺面、超市、家具店、金融保险营业厅等经营场所,按 0.5 元 / 平方米·月征收。
8. 集贸市场:固定摊点 20 元 / 摊·月;家禽屠宰点 45 元 /摊·月;临时排点、蔬菜 1 元 / 排·天;水果 2 元 / 摊·天;其他 2 元 / 摊·天。
9. 家畜屠宰场 200-300 元 / 月。
10. 室外烧烤、水果等摊点: 50 元 / 摊·月;室外流动摊点1 元 / 摊·天。
11. 其他:( 1 )广告、装璜、花店、美容美发等, 1 元 / 平方米·月;( 2 )客运站、经营性停车场: 0.15 元 / 平方米·月;( 3 )废品收购店、洗车场、各类修理业及加工业等: 1.5 元 /平方米·月;( 4 )客事办理场地: 1200 元 / 年。
12. 垃圾清运费:( 1 ) 600 元 / 桶·年;( 2 )小型箱 3000 元/ 箱 . 年;( 3 )大型箱 8000 元 / 箱·年。
13. 自运生活垃圾到垃圾处理场: 60 元 / 吨。
14. 粪便清运: 150 元 / 吨。
(二)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 单位、住户零星装修或修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按4-8 元 / 平方米收取处理费;其中:轻型材料等按 8 元 / 平方米,装修砂石材料等按 4 元 / 平方米。
2. 单位或住户拆旧翻新建盖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按5-10 元 / 平方米收取处理费;其中:旧址拆除并在原址新建,拆除按 5 元 / 平方米收取,新建按 5 元 / 平方米收取。
3. 单位或住户在新址新建房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按 5 元 /平方米收取处理费。
三、减免措施
经认定为五保户、残疾人、烈属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实行减半或全免征收。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口国残疾证》;五保户凭民政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烈属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他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减免的,按规定减免。
四、征收方式
县人民政府委托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社区、村委会代收垃圾处理费,保证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收取,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
1.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垃圾处理费收费专班,专班人员从环卫站、城管股、执法大队抽调。负责统筹协调 2022 年度垃圾处理费总收缴工作;同时,负责追缴 2019-2021 年应缴未缴的垃圾处理费。
2. 国家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由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到县环境卫生管理站缴纳。
3. 城区居民(含常住户、暂住户、城郊住户)以户为单位由所属社区、村委会代为收缴,拒不缴纳的报送收费专班催缴。博南镇老街社区、银江社区、龙盘社区、曲硐村收取的费用统一上交收费专班;享受垃圾统一清运的胜泉村、苏屯村、坡脚村、桃新村、七屯村收取费用后,按垃圾箱大小和数量如实缴纳垃圾处理费。
4. 商业门店、饮食门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娱乐场所、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汽修厂、汽车客运站、停车场,由收费专班负责收缴。
5. 住宅小区内的住户、商铺、停车场由小区物管公司代为收缴。
6. 县城集贸市场的内商铺、固定摊点、家禽屠宰点、家蓄屠宰场、内临时摊点、蔬菜摊点、水果摊点及其他摊点由县市场服务中心代收取。
7. 临时摊位由收费专班负责收缴。
8. 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负责收取。
9. 餐厨垃圾处理费由住建局尽快组织召开收费价格听证会,制定出餐厨垃圾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确定之后,一并参照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方案由收费专班直接收取。
五、实施步骤
征收实施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2023 年 1 月 1 日— 1 月 15 日 ) 。宣 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社区的公开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依据、标准、内容和方式等家喻户晓,清楚明白,争取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阶段 (2023 年 1 月 16 日— 1 月 31 日 ) 。 登记造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卫站、物业小区、社区、村委会配合认真摸清城区居民住户,小区住户、居民小组、村民小组、出租房、商贸服务行业经营户等情况。通过调查摸底,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登记准确的信息资料,为收费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阶段 (2023 年 2 月 1 日起 ) 。 征收实施。按照征收对象的不同,分类实施征收。
六、组织领导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安排。成立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博南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七、相关要求
(一)收费单位应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二)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现象,根据价格法进行查处处理。
(四)根据永政办发〔 2016 〕 105 号文件规定,从收取的费用中提取 5% 作为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推进的经费保障。
本方案到永平县税务局执行云税发〔 2021 〕 48 号文件后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