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阳综办发〔 2023 〕 11 号
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入土地面积在 50 亩以上、流转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登记机关为农业农村局。
第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除通过转让、互换流转土地外,其他形式的流转不改变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流入土地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登记。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除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登记由申请人自愿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核定流入主体的经营权限,核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权证样式见附件)。
第七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请;
(二) 受理;
(三) 审核;
(四) 与拟登记土地的流出方核对;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需进行公示;
(五) 记载于土地流转登记薄;
(六) 发证。
第八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 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五)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需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和有关公示的证明材料;
(六)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发生再流转,申请经营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 拟登记土地原承包方签字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
(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流转合同;
(五) 原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六)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经营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主体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 登记的土地流转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 土地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 土地流转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 其他需要变更的有关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三) 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材料;
(四)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 拟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的;
(二) 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
(三) 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的;
(四) 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五) 其他依法不准予登记的。
第十三条 自受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含转移、变更)申请之日起,登记机关应当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是土地经营权利人享有该土地生产经营权的证明。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记载不一致的,以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为准。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破损的,土地经营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登记机关换发前,应当收回原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流转登记薄。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遗失的,土地经营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登记机关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土地流转登记薄上记载,并在补发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土地流转某一方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原登记,收回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或者公告作废,但善意取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除外。
第十八条 非法印制、伪造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宜,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用于抵押贷款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取得贷款必须用于所经营土地的农业生产、农业开发等。
第二十二条 昆明产权交易公司为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登记部门。
第二十三条 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 抵押合同、贷款合同;
(三) 土地流转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等;
(四) 同意以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的承诺书;
(五) 发包方同意再流转、抵押的意见书,原承包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六)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自受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登记机关应当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同时在农业农村局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
流入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址流转合同编号
流转方式 □转包 □出租 □互换 □转让 □入股 □其他
流转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流转土地用途
权属性质 在流转期限内享有该土地的经营权利
流转地块总
数(块)
地上(含
面积流
流出方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转
名称
(亩)
养物地
块
情
况
流入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村小组(发
包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审查意见村(居)委
审查人:(公章)会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批人:(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 昆明产权交易公司(公章)
年 月 日昆明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样式
(底色深褐色,大小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规格)
农村土地流转
经
营
权
证
XX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农村土地流入主体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本证所列土地的经营权利,经审查属实,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盖章): XX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流入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编号土地座落
四至界限 东: 南: 西: 北:
流转方式 □转包 □出租 □互换 □转让 □入股 □其他
流转期限 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共 —— 年)
流转价格 每年每亩 —————— (现金、实物或实物折价)总计
支付方式 自 ———— 年至 ———— 年已付清(或 ———————————— )
流转费担保协议编号 担保年限 ———— 年
权属性质 在流转期限内享有该土地的经营权利
设定他项权利摘要
注销
日期
附 记材料编号:
附图粘贴处:
填发单位(盖章): XX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一、 本证是流入方拥有对流入土地经营权的合法证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生效,由流入方保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本证登记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流入方享有土地流转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三、 流入方在经营期间,依法保护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四、 本证不得涂改、转借,应妥善保管。如有严重污损、毁坏、遗失,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补发。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___________(盖章)
名称(姓名或单位)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流转经营权证编号
名称抵押
法定代表人权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认定 价值(万 元)
经营期限 (年)抵押物 情况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权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土地 抵押 意见
XX 乡镇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XX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公章)
年 月 日登记机关审核意见:
昆明产权交易公司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登记证
编号: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认定价值(合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抵押认定 价值
土地面积
土地座落 方位
(亩)
(万元)抵 押 物 情 况
合计经审查,该土地流转经营权已抵押,合法有效,准予登记,特发此证。
昆明产权交易公司
年 月 日
(注:本证一式四份,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单位、昆明产权交易公司、贷款人、抵押人各留存一份)
同意以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的承诺书
*** 合作银行:
凡债务人 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在 *** 合作银行办理的各类银行融资业务,抵押人同意为其在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大写) 的债务[*** 合作银行债权]以已取得的坐落于 的土地流转经营权作为抵押提供抵押担保,最高融资限额不包括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等均在担保范围之内。对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任何条款,本人均表示同意。如债务人未桉期清偿 *** 合作银行债权债务, ***合作银行债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并优先受偿。同时同意对以上流转土地再流转。
抵押人:
股东或共有人签名同意:开户银行:
账号: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承诺。
发包方同意上地流转经营权再流转、抵押
意见书
*** 合作银行:
土地流转流入方 以已取得的土地流转经营权,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号 流转( )第号,(座落于 ),向 *** 合作银行抵押,发包方同意土地流转经营权流入方以土地流转经营权作为抵押。如果贷款发生风险,同意抵押权人对以上土地进行再流转,再抵押。
发包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