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兰坪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 2023 〕 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兰坪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2 年 11 月 1 日印发的《兰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3 年 2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坪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 . 1 编制目的
1 . 2 编制依据
1 . 3 适用范围
1 . 4 工作原则
1 . 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 . 1 组织灭火行动
2 . 2 解救疏散人员
2 . 3 保护重要目标
2 . 4 转移重要物资
2 . 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 . 1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3 . 2 组织机构职责
3 . 3 扑救指挥
3 . 4 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4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4 . 1 预警
4 . 2 火情监测
4 . 3 气象服务
4 . 4 信息管理
5 应急响应
5 . 1 分级响应
5 . 2 响应措施
5 . 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5 . 4 响应终止
6 综合保障
6 . 1 队伍保障
6 . 2 物资保障
6 . 3 经费保障
6 . 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 . 5 医疗卫生保障
6 . 6 技术保障
7 后期工作
7 . 1 调查评估
7 . 2 火案查处
7 . 3 约谈整改
7 . 4 责任追究
7 . 5 工作总结
7 . 6 表彰奖励
7 . 7 灾后重建
8 附则
8 . 1 以上的含义
8 . 2 有关说明
8 . 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 . 4 预案解释
8 . 5 预案实施时间
1 .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兰坪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确保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 .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怒江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 .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兰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包含起源于邻县(市)但对本县构成重大影响或潜在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 . 4 工作原则
( 1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放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第一位,不断提高科学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机构,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按《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省政府是应对全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州、县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 3 )各尽其职,协调配合。县级各相关部门既要各尽其责,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森林草原火情发生后做出快速有效的应急反应;
( 4 )平战结合,公众参与。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健全完善应对森林草原火灾长效机制,做好灭火战斗力培育、形成、不断提高工作,必要时依法动员、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救援工作。
1 . 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面积、伤亡人数,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主要任务
2 . 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 . 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森林草原火灾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 . 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 . 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 . 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兰坪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等单位和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工矿企业,负责本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 . 1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兰坪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 “ 县森防指 ” )是全县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森防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分管同志担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森防指的综合协调、应急指挥等工作。必要时,县林业和草原局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3 . 2 组织机构职责
3 . 2 . 1 县森防指职责
( 1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 2 )研究部署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 3 )拟定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 4 )统一调度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指导协调一般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防指应急处置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 5 )监督检查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贯彻国家、省、州、县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其他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 6 )组织指导有关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事项;
( 7 )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
3 . 2 . 2 县森防指办公室职责
( 1 )承担县森防指日常工作,发挥牵头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 2 )负责组织森林草原火险形势会商和日常调度;
( 3 )做好森林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火险预警信息;
( 4 )调度森林草原火灾救援进展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建议;
( 5 )向县委、县政府和州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森林草原火灾及灭火救援情况;
( 6 )协调、督促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 7 )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情信息;
( 8 )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3 . 2 . 3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及时向县森防指报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进展、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提出相应的分析意见和措施建议;按县森防指统一部署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督促指导挂钩乡(镇、街道)切实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有:
( 1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指挥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履行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职责;负责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能力建设;
( 2 )县林业和草原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置工作;承担县森防指的日常工作;
( 3 )县公安局:协助县森防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承担火场警戒、交通疏导、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预判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县公安局领导下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县林业和草原局指导,查处森林草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 4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驻兰武警、民兵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技能训练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协调驻兰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 5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形势,承担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根据灭火指挥需要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6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协助疏散受森林草原火灾威胁的群众,对重要设施、重点单位和城镇、居民区进行重点防护,严防山火进村、进城;
( 7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协调争取中央、省、州预算内相关项目支持,保持灾区重要民生物资价格稳定;
( 8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无线电通信业务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电台频率占用费,支持林草、应急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超短波专用网络建设,提供火场应急通信频率保障服务,保障通信网络畅通;指导受森林草原火灾威胁的企业做好人员、财产转移及灾后恢复生产;协助做好森林草原扑救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工作;
( 9 )县教育体育局:指导全县各类学校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技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防火意识和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林区学校森林草原火灾安全防范和受影响学校安全疏散工作;
( 10 )县科学技术协会:协助各主体责任单位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科技水平提升、科学知识普及、先进技术推广及应用示范、防灭火专家(技术)组的组建等工作;
( 11 )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指导各乡(镇、街道)利用民族节日或习俗等活动向各民族干部群众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的知识、技能和重要意义,指导全县范围内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引导信教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
( 12 )县民政局:倡导文明祭扫,防范化解传统祭祀方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风险隐患。配合林草等部门在公墓周边营建防火隔离带;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对无法落实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及疯、傻、痴、呆等特殊人员进行救助;对因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社会救助,对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伤残和死亡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救助和善后事宜;
( 13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草原防灭火资金,安排县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预算,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经费保障并及时拨付到位;
( 14 )县自然资源局:提供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组织协调县级森林草原防火行业管理工作;
( 15 )州生态环境局兰坪分局: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期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配合做好因焚烧秸秆等林区野外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防范工作;
( 16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做好涉林重点工程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理工作,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森林草原火灾灾后重建工作;
( 17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应急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协调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专用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公路用地范围的火源管理;
( 18 )县农业农村局: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农事生产用火管理制度,减少林区野外农事用火,将森林草原防灭火事业纳入乡村振兴工作范畴,指导林区农户、农业企业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和农事用火管理;
( 19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县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技能、法律、法规、政策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旅游景区履行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指导旅游企业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做好游客安全撤离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有关单位做好火灾预防、扑救及涉林景区、文物建筑保护等工作;
( 20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挥调度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指导、协助火灾现场的卫生防疫等工作;
( 21 )县融媒体中心: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情信息,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期间及灾后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 22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怒江兰坪供电局: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巡检维护工作,防范由此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 “ 拉闸断电 ” 工作,保障灭火前线指挥部工作用电、转移群众临时安置点生活用电。
3 . 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防指负责指挥。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前线总指挥,合理配置各专门工作组。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一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 2 起以上森林草原火情,由县森防指负责协调、指挥。兰坪县域内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县森防指统一指挥下,各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县(市)、州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州、省森防指统一指挥下,兰坪县森防指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特殊情况下,在火灾发生地森防指组织扑救的同时报请上级森防指,由上级森防指统一指挥,县森防指接受州、省森防指的领导和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全县专业防灭火队伍、半专业防灭火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森防指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跨区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队伍,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省、州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其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灭火组织指挥,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救援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需要跨区域调动增援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森防指向上级森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扑救指挥必须将 “ 三先四不打 ” 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系统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3 . 4 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根据需要设立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门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一般情况下,可设立如下专门工作组:
( 1 )扑救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县人民武装部、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掌握火行为动态,制定灭火方案,下达灭火指令,按照程序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及火烧迹地清理、看守、检查、验收、移交工作。组织火场气象监测、预报,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2 )综合协调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单位参加,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期间的综合协调、应急资源调度等工作,承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督促各专门工作组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 3 )技术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提供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图、地形图,参与制定灭火战术,开展火情发展态势分析及林火行为预测,通报高风险预警预测信息,提供测绘服务。技术组下设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灭火组织指挥、灭火战略战术、力量调动使用、灭火安全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供咨询意见;
( 4 )火灾监测组。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县气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火情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参与火灾扑救方案制定;开展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 5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灾区做好伤员转运救治和伤亡统计工作;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 6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油料等物资,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
( 7 )人员转移安置组。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参加,有关村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做好受火灾影响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 8 )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预防和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 9 )火场通讯组。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中国电信兰坪分公司、中国移动兰坪分公司、中国联通兰坪分公司参加。主要职责:建立前指与后方的无线、有线、卫星和网络通信联系,加强和保障通讯渠道,全力保障信息传递畅通;
( 10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融媒体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负责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处置;
( 11 )灾情评估组。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害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救援救灾方案制定;
( 12 )火案查处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火案查处工作,及时向社会通报火灾案件查处情况。
4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4 . 1 预警
4 . 1 . 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潜在的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 . 1 . 2 预警发布
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经县森防指主要领导签发后,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应急广播等方式向高风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按程序报州森防指办公室。
县森防指办公室建立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综合研判全县森林草原火险形势,发布预警级别。达到黄色以上预警级别时,县森防指办公室立即向高风险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并对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森防指提出工作要求。
4 . 1 . 3 预警响应
4 . 1 . 3 . 1 蓝色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 1 )各乡(镇、街道)、林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值班电话和手机保持 24 小时畅通;
( 2 )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用火;
( 3 )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 4 )县、乡(镇、街道)检查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灭火应急准备。
4 . 1 . 3 . 2 黄色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 1 )县、乡(镇、街道)森防指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 2 )护林员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和巡查巡护,乡(镇、街道)、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巡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4 . 1 . 3 . 3 橙色预警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 1 )加强 24 小时值班制度,县、乡(镇、街道)森防指至少有 1 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 2 )提高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橙色预警信号频次,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通过多种形式播放森林草原防灭火公益广告;
( 3 )必要时县森防指发布命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用火的审批,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 4 )县森防指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地区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督查,做好防灭火物资调拨准备;
( 5 )各类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 15 分钟内集合出发;县消防救援大队、民兵等做好灭火准备。
4 . 1 . 3 . 4 红色预警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 1 )县森防指召集县应急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草原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 2 )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
( 3 )县森防指派出工作组对预警地区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督导和检查;
( 4 )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重点防控区域入口旁建点设卡,杜绝火种进山入林;
( 5 )应急、林草系统防灭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进入临战状态。
4 . 2 火情监测
通过视频监控、 瞭 望台监测、无人机监测、地面巡护等方式,构建林情、火情监测立体网络,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信息、航空护林飞机发现的火点信息转发到相关乡(镇、街道)核查,乡(镇、街道)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 60 分钟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县森防指办公室,接到核查报告后,县森防指办公室立即向州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核查结果。
4 . 3 气象服务
县气象局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草原火险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 . 4 信息管理
4 . 4 . 1 归口管理
森林草原火情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归口管理。县森防指办公室将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 12119 )向社会公布,以便公众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后及时报警。
4 . 4 . 2 信息报告
各乡(镇、街道)、县森防指办公室要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火情信息。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 “ 有火必报、报扑同步 ” 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地向县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森林草原火情信息,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发生以下森林草原火情时,县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报县委、县政府及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并根据火情变化及时向州森防指办公室报告。主要有:
( 1 )发生在县界附近的森林草原火情;
( 2 )过火面积 1 公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 4 ) 2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 5 )威胁村庄、居民区或者重要单位、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 6 )发生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情;
( 7 )发生在大面积连片易燃针叶中龄林、幼龄林的森林火情;
( 8 )乡(镇、街道)行政边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情;
( 9 )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传播的森林草原火情;
( 10 )需要县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 11 )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森林草原火情。
5 应急响应
5 . 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潜在影响等,综合研判以确定县级响应级别,及时调整扑火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负责指挥,县林草局协同指挥扑救,力争做到 “ 打早、打小、打了 ” 。初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上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必要时,可提级响应或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5 . 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情发生后,要先收集气象、地形、植被、火环境、火行为、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设施受威胁程度等基本信息,科学组织施救。
5 . 2 . 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灭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情扑灭在初起阶段。积极组织调动专业、半专业灭火队伍及乡(镇、街道)灭火队、民兵、企业消防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灭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按照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植被、地形、气象条件、火行为和发展态势,在灭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灭火作业时,加强安全管理,时刻注意天气和火行为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灭火救援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灭火工作。
5 . 2 . 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的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及时组织居民和受威胁人员有序疏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卫生条件。
5 . 2 . 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赶赴火灾发生地,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 . 2 . 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油气管道、民爆器材仓库、电网设备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要设施场所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5 . 2 . 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森林草原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物资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 . 2 . 6 信息发布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利用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急救援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蔓延情况、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5 . 2 . 7 火场清理看守
明火扑灭后,火场前线指挥部继续组织灭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标准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县增援的灭火力量不承担火烧迹地清理和看守任务。
5 . 2 . 8 应急结束
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 2 . 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5 . 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行为和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并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5 . 3 . 1 Ⅳ级响应
5 . 3 . 1 . 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 1 )初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 2 )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以有效控制;
( 3 ) 2 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且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 4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 1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 5 )县域内同时发生 2 起以上森林草原火情。
5 . 3 . 1 . 2 响应措施
( 1 )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立即向县森防指、县政府、州森防指报告灾情和应急救援情况;
( 2 )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 3 )根据需要协调增援和后备力量;
( 4 )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5 . 3 . 2 Ⅲ级响应
5 . 3 . 2 . 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县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 1 )已发展成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或初判可能发展成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 2 )发生在县行政边界、过火面积超过 20 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火烧持续 6 小时或初判当日难以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4 )造成 1 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5 )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生产存储场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革命纪念地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 6 )在天黑以前难以扑灭,易形成 “ 过夜火 ” 的森林草原火灾;
( 7 )县域内同时发生 3 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情。
5 . 3 . 2 . 2 响应措施
在IV 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 1 )县森防指负责火灾指挥扑救工作;
( 2 )调派增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 3 )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向县气象局了解火场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等信息,并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 4 )做好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 5 )根据需要协调做好灭火物资调配、医疗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 6 )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5 . 3 . 3 Ⅱ级响应
5 . 3 . 3 . 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 1 )已发展成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初判可能发展成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 2 )发生在县行政边界、过火面积超过 50 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火烧持续 12 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 4 )过火面积 100 公顷以上且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5 )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6 )直接威胁或蔓延至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生产存储场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革命纪念地核心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 7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 8 )需要上级森防指或政府协调增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5 . 3 . 3 . 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 1 )县森防指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指挥,设立扑救、后勤保障等专门工作组,科学制定火灾扑救方案;
( 2 )县森防指成员和技术组人员前往现场,按职责分工有序开展应急救援;
( 3 )在全县范围内调集灭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 4 )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的发生;
( 5 )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 6 )必要时,向州森防指请求支援;
( 7 )在上级森防指或政府接管灭火指挥权后,完成其分配的各项工作。
5 . 3 . 4 Ⅰ级响应
5 . 3 . 4 . 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 1 )已发展成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或初判可能发展成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 2 )火烧持续 24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过火面积达 300 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4 )造成 2 人以上死亡或者 5 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 5 )严重威胁国土安全、生态稳定、社会秩序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 6 )其他需要由州或省政府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 7 )州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根据灾情发展态势,县委、县政府可提前启动Ⅰ级响应。
5 . 3 . 4 . 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 1 )县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
( 2 )接受上级森防指的统一指挥,落实上级森防指安排的灭火救援具体工作。
5 . 3 . 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程度和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 . 4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场清理验收合格且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
6 综合保障
6 . 1 队伍保障
县、乡(镇、街道)是推进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的主体,应坚持 “ 统筹规划、按需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 的原则,加强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积极培育社会救援组织。各乡(镇、街道)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半专业或者兼职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每个行政村(社区)组建一支不低于 30 人的义务扑火队伍,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处置初发火情。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县森防指办公室备案。县森防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建一支规模适当的地方专业灭火队伍。专业、半专业、兼职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的建设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以受过专业培训的灭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等灭火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协助做好救援工作。
6 . 2 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县级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灭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等物资,并定期更新、维护,确保各类装备性能良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机具和装备。发生森林火草原火灾事故时,先动用当地防灭火储备物资。不足时,上级森防指有权紧急征调下级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储备物资。必要时,由县森防指向州森防指申请紧急调援。
6 . 3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年度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开展。应对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负担保障。县财政局应预留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储备金,确保应急需要。
6 . 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森防指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灭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国有通信运营商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林草、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发展态势等信息,为灭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 . 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确定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物资调度等方案。因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救治;伤员由当地卫生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县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
6 . 6 技术保障
县气象局应为灭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遥感监测、人工增雨等气象服务。县森防指办公室组建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技术)组,充分发挥各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独特作用,确保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决策的科学性。
7 后期处置
7 . 1 调查评估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县公安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受害面积、活立木蓄积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生态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调查评估方法参照《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森林火灾成因和森林资源损失调查方法》《森林火灾林木受害程度判定标准》《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等技术文件执行。
7 . 2 火案查处
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立即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固定相关证据,控制相关嫌疑人。如涉嫌刑事犯罪,则移交县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7 . 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求限期整改。
7 . 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方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7 . 5 工作总结
县森防指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政府要向州政府、州森防指上报火灾调查评估报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有重要批示或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重大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委、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7 . 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灭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 . 7 灾后重建
县直有关单位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开展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和安居工程建设。
8 附则
8 . 1 以上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8 . 2 有关说明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敏感时段:一般指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尤其是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节、 “ 五一 ” 节等重点节假日,国家、省、州 “ 两会 ” 期间及党和国家其他重大政治活动期间。
敏感地区:一般指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大面积连片易燃针叶林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军事单位附近林区。
8 . 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兰坪县森防指结合本县实际,牵头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州森防指、州应急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每年至少组织 1 次预案宣传、培训和综合应急演练,形成有效的灭火战斗力,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预案适用性评估和修订。
8 . 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兰坪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8 . 5 预案实施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