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民发〔2023〕18号——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红民发〔2023〕1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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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 自治州民政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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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民发〔 2023 〕 18 号

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社会救助

经办人员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

现将《红河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协理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红河州民政局

2023 年 2 月 28 日

红河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协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乡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的聘请和管理使用,强化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使各项惠民救助政策落到实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县乡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由县市民政部门委托的承接主体公开招聘。

县市民政局负责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协理员具体工作的安排和日常管理。用工选聘及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三条民政部门和承接主体共同承担人员聘用、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派遣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按月发放薪酬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加强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有义务确保派遣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职、踏实工作。

所有经办人员、协理员,以及担任经办人员、协理员的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遵守工作单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聘用方式

第四条经办人员、协理员,以及担任经办人员、协理员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聘用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规定,无严重违反党纪政纪情形,无犯罪记录,无吸毒史。

(三)年龄为 18 至 50 周岁,身体健康,具有满足聘用条件的文化程度和学历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招聘工作: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二)受到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影响期未满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存在涉黑涉恶问题,加入邪教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五)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报考前未被撤销的。

(六)具有法律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五条聘用程序:

(一)各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确定聘用人数后,应委托劳务派遣承接主体发布用工信息,明确聘用岗位职责、任务目标和待遇,并按照程序进行择优聘用。

(二)确定聘用人员后,由承接主体与劳动者或劳务提供者本人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

劳动或劳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对期限、工作内容、工作保护和工作条件、报酬、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劳动或劳务合同一式二份,由承接主体、被聘用人各分存。

第六条经劳动或劳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

第三章工作报酬

第七条强化薪酬保障,政府购买经费按年划拨到县市,县市民政部门按季度将劳动者或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拨付到承接主体,由其负责工资发放。工资标准按照上级主管单位和财政核批金额执行,工资按月发放,每月扣除社会保障金后,定期存到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的银行卡中。

第八条县市民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政策为县乡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为村(社区)协理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通过将应缴费用拨付到承接主体,由承接主体负责办理缴纳手续,办理完后及时将缴纳凭据报民政局备查。

第九条劳动者或劳务派遣人员依据自愿原则可纳入所在用人或用工单位工会会员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与正式干部职工相同福利待遇。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由上级拨款或本级预算安排,专门用于从事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工资发放。工作人员实行专人专岗,各乡镇(街道)及其部门不得要求派遣的工作人员从事社会救助工作职责以外的其他工作,如违反,民政部门有权通过承接主体停发派遣人员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或劳务关系。

第十一条劳动者或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须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热情服务办事群众,按时保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或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积极参加科室和乡镇(街道)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及学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劳动者或劳务派遣人员必须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形象,不得散布错误言论、小道消息。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经办人员和协理员职责:

(一)县市经办人员主要职责:协助县级民政社会救助科(股)完成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等业务所需材料审查、入户抽查、信息核对、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等业务工作,以及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乡镇(街道)经办人员主要职责: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业务受理初审、对象排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系统数据录入、政策宣传以及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协理员主要职责:

1 .做好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读。

2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救助对象死亡、人员增减或群众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并引导有困难的群众申请救助,对辖区救助对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 .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救助及相关入户调查、走访、公示等工作。

4 .协助做好救急难申请、入户调查、走访、公示及资金或物资发放工作。

5 .协助社区、村委员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有关社会救助活动,参与组织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公益性活动。

6 .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考核方式

第十五条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日常考核时间为每月末,由县市民政部门牵头、指导和监督,用人或用工单位组织实施。日常考核以经办人员、协理员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了解其日常工作和表现,日常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经办人员、协理员所在工作单位对其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考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指正并进行记录,对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或开除岗位。县市民政局平时要做好经办员日常考核材料的收集,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时间为每年度末月,具体考核程序如下:

个人总结:经办人员和协理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工作情况以及存在问题进行个人总结。

综合评价:考评小组结合聘用人员日常表现和用人、用工部门意见,对聘用人员给予客观公正的评定。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应用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3 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辞退、续约、奖励的主要依据。考核为优秀和称职的可继续聘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奖励金额依据各县市年度经费决定。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应予辞退且不予任何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

(二)测评满意度低的。

(三)工作中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未能及时完成安排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

(六)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对单位造成较坏影响行为的。

第七章劳动或劳务关系解除、终止

第十七条劳动者或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回承接主体,由承接主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本人:

(一)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用人用工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的。

(三)严重失职,对用人或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不注重自我约束,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形象的。

(五)被依法追究治安行政、刑事责任的。

(六)劳动者或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七)劳动者或劳务派遣人员不服从单位统一岗位安排或调整的。

(八)劳动者或劳务派遣人员另有职业影响履行本职工作的,或从事与履行本职工作不适宜的其他职业的。

(九)因用人或用工单位经费紧张或经费支出渠道受限所导致的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裁减,被列为裁减对象的。

(十)劳动或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十一)劳动者或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擅自以用人或用工单位名义在外吃、拿、卡、要以及赊欠物品,情节严重的。

(十二)其它应依法依规解除劳动或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十八条劳动者或劳务派遣人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或用工单位,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按照相应程序解除劳动或劳务关系,但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十九条劳动或劳务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或劳务合同即行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红河州民政局负责解释,自 2023 年 3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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