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临边规〔2023〕4 号
管委会各办、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2 月27 日(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社会各界参与临沧边合区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建立完善社会化招商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格局,提高招商引资质效,加强对委托招商和招商引资绩效奖励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方,是指为临沧边合区招商引资提供服务,包括商会、协会、企业联合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金融机构、商务咨询机构等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临沧市外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临沧边合区投资,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及园区进出口加工和现代商贸物流两大主导产业和特色商务、金融服务两个辅助产业导向的内外资产业项目。不含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国债等政策性投入、融资性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条 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委托对外合作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负责具体开展委托招商的政府采购、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财政局负责绩效激励资金的筹措、预算及兑付等工作。
第五条 委托招商工作经费、绩效激励经费由临沧边合区管委会财政局负责落实并拨付资金。相关工作经费及绩效激励经费在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委托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受托方须具备的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无犯罪记录,有履约能力。
(三)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
(四)熟悉经济、贸易、投资以及招商引资方面的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委托程序
(一)受托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对依法须实施政府采购的,由临沧边合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程序依法确定受托方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验收标准、资金支付等技术与商务要求。
(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受托方,并依据采购文件与受托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据合同开展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程序。
(三)合同有效期1 年。对中标(成交)受托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通过考核且采购文件中载明了可续签等相关条款的,可依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再次确定中标(成交)受托方,原则上受托方累计服务不超过3 年。
(四)合同中应当约定,工作经费与招商实效挂钩,按照合同据实结算。
第八条 受托方工作职责及服务内容
(一)了解熟悉临沧边合区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产业布局、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并积极向国内外进行宣传和推介。
(二)掌握国内外投资动向,搜集并提供有效投资信息,积极向临沧边合区推介项目投资信息,介绍客商到临沧边合区进行投资考察、项目洽谈等。
(三)负责提供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临沧边合区相关人员与项目投资者的会晤、接洽,并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四)协助临沧边合区策划、组织和实施开展有关经贸洽谈活动,协助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五)依法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所有招商活动均自行承担法律责任。遵守职业道德,保守项目秘密。严禁将服务内容转包、分包。
(六)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代理招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由临沧边合区对外合作局负责每年对受托方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结算年度购买服务费用的依据。
第十条 受托方带领临沧边合区有关部门到外地招商洽谈项目或陪同目标企业来临沧边合区考察期间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对外合作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规定标准在本单位招商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绩效激励
第十一条 绩效激励原则。对引荐并实质性促成投资项目在临沧边合区签约落地的关键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以及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受托方(以下简称引荐方)给予绩效激励。不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项目投资人、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其他不适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单位、个人。原则上每个项目只奖励1 个“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 个或2 个以上引荐人,视为1 个引荐人团队,在奖励预申报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 个引荐人具体办理,奖励资金分配由引荐人团队自行商定。
第十二条 绩效激励条件
(一)申请绩效激励经费的项目投资方须在临沧边合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二)申请绩效激励经费的项目应为临沧市域外投资方到临沧边合区投资,经认定符合临沧边合区产业投资导向的。属于内资项目的,项目总投资须达到5000 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比50%及以上且市外投资占比50%及以上;属于外资项目的,项目总投资须达到500 万美元及以上。
第十三条 绩效激励标准
(一)引荐方引进内资项目以实际形成实物工作量(扣除已享受地方各项优惠政策部分)投资的0.2%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引进外资项目以实际形成实物工作量(扣除已享受地方各项优惠政策部分)投资的0.3%作为引荐奖励资金。
(二) 项目绩效激励经费依据临沧边合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不超500 万元。
(三)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项目的绩效激励经费可视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绩效激励经费申报流程
(一)备案。为临沧边合区成功引荐项目落地的引荐方应在项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 日内向临沧边合区对外合作局提交《临沧边合区委托招商项目引荐落地备案登记表》,方可确定为第一引荐方。
(二)申报。项目落地后,引荐方可在兑现有效期内向临沧边合区管委会进行申报。首次申报的,按照截至申报年度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申报绩效激励经费;再次申报的,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测算绩效激励经费数额。次年3 月底前兑现上一年度绩效激励。总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额1 亿元(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申报不得超过2 次;固定资产投资额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最多不得超过3 次。申报有效期3 年。申报材料如下: 1.引荐方填报的申报表; 2.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承载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协议; 4.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三)审核。由临沧边合区对外合作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凡是由相关部门可以出具的数据、凭证,企业可不用提供。
(四)资金拨付。经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由临沧边合区财政兑现绩效激励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受托方和引荐方对备案、工作经费及绩效激励经费的申报、兑现过程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虚报数据、提供伪造及不实材料骗取工作经费及绩效激励经费的受托方和引荐方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受托资格。
(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工作经费及绩效激励经费申报、审核、拨付兑现等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缴已拨付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3 年1 月1 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及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临沧边合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