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临边规〔2023〕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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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边规〔2023〕5 号

管委会各办、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2 月27 日(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

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优质企业在临沧边合区设立总部,发挥总部机构在产业聚集、消费升级、人才吸引、资本汇集等方面的作用,助推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政策(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总部机构(企业)是指依法在临沧边合区境内注册、核算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主要包括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及职能总部。其中,职能总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包括研发、物流、财务结算、采购、销售、数据服务、投融资等。

第三条 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是指自2023 年1 月1 日起在临沧边合区设立的总部经济企业;存量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在2023 年1 月1 日前在临沧边合区设立且存续至今的总部经济企业。

第四条 成立临沧边合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对外合作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建设局、边合区市场监管分局、孟定税务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对外合作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企业认定

第五条 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申请备案,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其中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商贸流通业、文化创意类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

(二)新设立总部经济企业,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 亿元人民币。

(三)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临沧边合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 万元,其中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不低于2000 万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的对临沧边合区地方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50 万元。地方直接经济贡献不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海关关税以及企业在临沧边合区内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

(四)属于以下类型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公司;

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在临沧边合区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

3.上年度“全球最大500 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

4.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 强、国内民营企业100 强、中国连锁企业100 强。

第六条 临沧边合区内工业企业在本园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其销售产品应当与本园区原有企业生产产品无关,方可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扶持。

第七条 临沧边合区企业在园区外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发生的业务税收在临沧边合区缴纳的,按照本法享受总部经济政策扶持。

第八条 符合临沧边合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年产值超5 亿元的生产型企业,经领导小组批准,其设立的销售总部可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并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须承诺自认定之日起10 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临沧边合区、不变更在临沧边合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第十条 临沧边合区委托的运营主体已引入“缅甸大学生创业园”“双创园”等孵化平台的存量总部经济企业,按运营主体与临沧边合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中确定的奖励扶持政策执行。鼓励“缅甸大学生创业园”“双创园”等孵化平台继续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可经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降低准入标准,参照本办法,符合条件者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给予享受总部经济政策扶持。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直接经济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连续5 年内按其直接经济贡献实行奖励(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在园区内项目产生的税收不纳入计算基数):

(一)直接经济贡献在50 万元以上不足100 万元,前三年按对临沧边合区直接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对临沧边合区直接经济贡献的40%给予奖励。

(二)直接经济贡献在100 万元以上不足500 万元,前三年按对临沧边合区直接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对临沧边合区直接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三)直接经济贡献在500 万元以上不足1000 万元,前三年按对临沧边合区直接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对临沧边合区直接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

(四)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跨境电商、边境金融、文化旅游等园区重点发展产业类型的企业,前三年按对临沧边合区直接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对临沧边合区直接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五)直接经济贡献在1000 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团队效益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可按年度对临沧边合区直接经济贡献最高额的增量的10%(税前)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团队,该项奖励无年限限制。

第十三条 办公场所扶持。总部经济企业因经营需要在临沧边合区(或孟定镇区域范围内)租用办公场所的,可申请办公用房扶持(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扶持期自认定年度起不超过3 年),年度对临沧边合区直接经济贡献达1000元/平方米以上(含1000 元)的,按办公用房实际支出租金的50%给予扶持,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50 万元。根据总部经济企业实际需求,也可由临沧边合区在“缅甸大学生创业园”免租提供办公场地和宿舍,企业自行负担物业、水电、卫生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平台中介服务奖励。“缅甸大学生创业园”“双创园”等孵化平台的运营主体引进的存量总部经济企业,按原签订的协议予以兑现中介服务奖励;新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对临沧边合区直接经济贡献总额在300 万元以上至500 万元(含500 万元)、500 万元以上至1000 万元(含1000万元)、1000 万元以上分别给予平台的运营主体总额的10%、12%、15%奖励。“缅甸大学生创业园”“双创园”等孵化平台对临沧边合区的直接经济贡献总额由存量总部经济企业和新引入总部经济企业的直接经济贡献累计,奖励不叠加,按就高原则享受。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凡在临沧边合区设立的总部机构(企业),应经领导小组按程序审定通过,且与临沧边合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协议,在临沧边合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本地企业可沿用原企业名称),并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凡签订总部机构(企业)协议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规范合同模板。

第十六条 兑现程序。

(一)申请。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总部机构(企业),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奖励条件后,在企业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请兑现奖励的总部机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按申报期);

4.企业及其子公司上年度审计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上年度总部运营报告(原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部经济企业功能发挥、企业经营情况、年度经济数据、企业合规情况);

6.企业信用报告(原件,包含经营异常记录、欠税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

7.企业在临沧边合区或孟定镇辖区内租赁办公用房合同(申报本办法第十三条适用);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15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的纳税实绩及经营活动的真实性进行认定,认定审核符合奖励条件后,向临沧边合区财政局提出兑现申请并附审核资料。

(三)兑付。临沧边合区财政局收到申请后,在5 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兑付意见按程序提交领导小组或临沧边合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15 个工作日内兑现到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后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若变更后不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将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总部经济企业及中介运营主体年度获得的各类扶持补贴(含直接经济贡献奖励、团队效益贡献奖励、租赁办公场所扶持和平台中介服务奖励)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临沧边合区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95%。下一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对临沧边合区地方直接经济贡献(按可比口径)低于上年度80%的,除受市场价格波动等客观因素影响外,原则上将停止发放本办法任何一项扶持补助。

第十九条 临沧边合区现有的生产型企业在园区投资设立独立法人的区域销售总部后,生产型企业不得通过转移园区内已有制造业工业产值的方式提高营业收入,违反上述情形的,不予兑付本办法所有的扶持补贴类型。

第二十条 企业在享受临沧边合区提供的免租办公场所和住房以及租赁办公用房扶持有效期内,不得出(转)租、出售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如违反规定,应当全额退还已获得专项扶持资金并计收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第二十一条 若企业存在被列入失信企业等其他违法行为,临沧边合区有权取消后续补贴发放,同时责令企业全额退还已获得专项扶持资金并计收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或自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之日起,10 年内注册地址迁离临沧边合区、变更在临沧边合区的纳税义务、变更统计关系、减少注册资本的,临沧边合区有权取消其总部经济企业资格,总部经济企业及中介运营主体须全额退还奖励与补助所得。拒不退还的,相关业务办理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原协议内容认定并享受扶持。本办法实施后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依据本办法享受扶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对已获得中央、省、市、县级同类扶持补贴的同一申请事项,不作重复扶持补助。总部经济企业按本办法申报扶持补贴的,需提供未获得上级或县级其他奖励、补助、扶持政策的承诺书,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对临沧边合区直接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年度依法缴纳税收的临沧边合区财政留存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临沧边合区财政局每年安排支持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预算,用于本办法中各类扶持补贴兑现。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自2023 年1 月1 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及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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