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4 个预案的通知
腾政办发〔 2023 〕 7 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腾冲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腾冲市人感染 H7N9 禽流感应急预案》、《腾冲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 2 月 15 日
目 录
腾冲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51 总则 ..............................................6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63 组织机构与职责 ...................................10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19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246 善后处理 .........................................35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378 附则 .............................................45腾冲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481 总则 .............................................492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 .............................503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524 医疗卫生救援分级响应 .............................5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556 院内救治 .........................................587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588 信息报告和发布 ...................................599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5910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6011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6312 附则 ............................................63腾冲市人感染 H7N9 禽流感应急预案 ...................... 651 总则 ............................................. 66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 683 监测、预警、确认与报告 ............................744 分级响应和终止 ................................... 765 后期评估 ......................................... 796 保障措施 ......................................... 807 附则 ............................................. 82腾冲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 83
1 总则 ............................................ 84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 84
3 鼠疫的监测、预警及疫情分级 ...................... 90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 93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响应 .............................. 94
6 应急响应终止 .................................... 96
7 后期评估 ........................................ 97
8 鼠疫控制应急处置的保障 .......................... 97
9 附则 ............................................ 98
10 附录 ........................................... 98腾冲市鼠疫控制现场处理技术规范 ...................... 991 疫点及疫区分类 ...................................992 疫情处理程序 .....................................993 疫区处理措施 ....................................1004 考核验收 ........................................1035 解除疫区封锁 ....................................1046 总结表彰 ........................................104
腾冲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3 年 1 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保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腾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腾冲市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原则
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加强合作,依靠群众;平战结合,反应及时;全面响应,保障健康的工作原则。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 (Ⅰ 级)、重大 (Ⅱ 级)、较大 (Ⅲ 级)和一般(Ⅳ 级)等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Ⅰ 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Ⅰ 级)
2.1.1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1.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2.1.3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2.1.4 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2.1.5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2.1.6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2.1.7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 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 级)
2.2.1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6天)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县(市)。
2.2.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2.3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市(地)。
2.2.4 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 1 周内发病30 例以上或波及 2 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2.2.5 乙、丙类传染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 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2.2.6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2.2.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2.2.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2.2.9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2.2.10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
2.2.11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上。
2.2.12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2.2.13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 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 级)
2.3.1 发生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3.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或波及 2 个以上县(市)。
2.3.3 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1 周内发病1—29 例,或波及 2 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2.3.4 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
2.3.5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3.6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3.7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2.3.8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49 人,或死亡 4 人以下。
2.3.9 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 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 级)
2.4.1 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过 10 例。
2.4.2 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1 周内发病 9例以下。
2.4.3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2.4.4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9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2.4.5 发生本土新冠肺炎疫情,有扩散风险。
2.4.5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腾冲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腾冲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简称应急办)在市卫健局。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市卫健局局长任联络员,下设各工作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卫健局、宣传部、发改局、财政局、教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外事办、人社局、医保局、工信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林草局、红十字会、腾冲海关、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军警部队等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医疗市场秩序的维护;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网站等宣传媒体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舆情,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市外事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周边国家通报情况,协调在腾外籍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应急体系的建设规划及组织实施;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市教体局: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工信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开展相关科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相关的问题,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市卫健局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治安和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负责涉嫌人为原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奖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应急物资储备等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交通局:协助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组织或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应急物资的运送;配合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一类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 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林草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预防 , 开展与野生动物传染病相关的基础调查;在监测中发现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时,及时组织对现场的快速隔离,同时向市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指挥部报告;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对公共卫生有危害的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信息。
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安全条件、设施设备的安全情况及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及有关安全违法行为。
市商务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市场监管局:抓好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医用计量器具的监管,确保其正常准确实施疾病监测和治疗。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按照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市场秩序。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依法对违法医疗广告进行查处。
市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文旅局:组织旅游全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腾冲海关:组织做好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和留验观察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周边国家、特别是边境地区传染病或群体不明原因性疾病疫情信息。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军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地方规章的制订,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3.2 应急日常管理机构
腾冲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组织实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拟订全市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相关专业部门制定分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实施;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并及时分析,作出预警;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与有关部门协调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制度;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健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主要职责是: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服从应急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 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提出防控建议,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履行公共卫生技术服务和疾病防治职责。
3.4.2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控机构开展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3.4.3 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卫生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履行卫生监督职责。
3.4.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4.5 各级兽医站和动、植物检疫检验实验室:主要承担动、植物检疫和动物免疫、动物源性传染病的检验、确诊、防疫及研究工作;与各级疾控体系共同构筑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疫屏障,共同研究阻断畜间传染病流行和畜间传染病人间感染的有效方法。
3.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市卫健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统一的报告电话;腾冲海关建立口岸卫生检测监测网络以及统一的报告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会议和通报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按照职责要求,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大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市卫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等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异常症状和重点疾病的主动监测工作。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对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企业、重要场所进行预测。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4.2 预警
市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特别重大(红色)、重大(橙色)、较大(黄色)和一般(蓝色)四个级别预警的建议,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别的预警经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预警信息。
4.2.1 蓝色预警由市卫健局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应急办审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4.2.2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市卫健局提出建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发布。
4.2.3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见性预警,由市卫健局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体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4.3.2 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4.3.3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有关单位工作人员。
4.3.4 报告原则
( 1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当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报告。
( 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信息分析与通报工作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 1 次,紧急情况下每日进行。
4.3.5 报告时限和程序
市内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 2 小时内尽快向市卫健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机构 ( 疾控中心 ) 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疾控中心对信息审核确定其真实性后, 2小时内以传真或电话等方式报市卫健局,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市卫健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 2 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3.6 报告方式: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各级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电话、传真或者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3.7 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报告要求:初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 1 )初次报告:初次报告要求:必须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 2 )进程报告(阶段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 3 )结案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 , 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健局在接到报告 1 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市卫健局报告 1 小时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报告。
( 1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 2 )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 3 )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3.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5.1 应急反应原则
5.1.1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5.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积极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1.3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全省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5.2 应急反应措施
5.2.1 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 1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 2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 3 )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跨省(市、县、区)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 4 )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 5 )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家庭医学观察。
( 6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民航、海关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 7 )强化边境纵深检疫:在我市周边国家边境地区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群体不明原因性疾病时,市人民政府在出入境必经道路的一定纵深范围内设立多个临时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人员、物资、宿主动物和交通工具进行多次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 8 )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保护有关人员的隐私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 9 )开展群防群治: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 10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 11 )开展心理干预工作:组织精神卫生专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体心理干预和高危人群心理辅导,避免社会恐慌情绪的产生和蔓延。
( 12 )动员社会援助:动员和组织市内外、国内外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和志愿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地区提供紧急援助,加强监督,保证社会援助工作的公开、透明。
5.2.2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 1 )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2 )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 3 )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 4 )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 5 )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 6 )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 7 )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 8 )预见性预警建议:由市卫健局提出预见性预警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并负责组织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 9 )预见性预警级别的调整
市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注意准确收集事件地区相关信息动态,调整本地预见性预警级别。
当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潜在威胁转为现实威胁后,即应撤销预见性预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强度和影响,决定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本地的潜在威胁消除后,即应适时撤销预见性预警,尽早恢复常态工作。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Ⅰ 级)的应急反应
配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 级)的应急反应配合省政府、市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 级)的应急反应配合市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 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4 紧急处置原则
5.4.1 应急处理的现场工作遵循边调查、边处置、边控制的现场处置原则。
5.4.2 应急处理坚持区域协作、分级动员的原则。
5.4.3 应急处置考虑地理、交通、资源优势,按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原则,充分调集应急处置队伍第一时间到达事件现场实施紧急处置。
5.4.4 应急处理中,应充分尊重和运用事件发生地乡(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开展现场工作时,应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现有人员和应急支援人员混合编组,共同行动。
5.4.5 现场应急处理中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专家评估组要对事件现场的安全程度进行快速评估。在确认事件现场安全时,应急队伍才能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如事件现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高度威胁应急人员的人身安全,则现场应急队伍主要力量应安排在距离现场最近的安全区域开展工作,部分应急人员可在充分安全防护的条件下,小批次进入事件现场,组织将事件受害者转移到安全地区施救。
5.4.6 派往民族地区执行现场工作任务的队伍,必须配备能讲当地民族语言和熟悉民族习惯的专业人员。必要时,当地政府应当为现场应急队伍配备民族语言翻译暨民族(宗教)习俗顾问。
5.4.7 应急处置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事件地区人民政府必须尊重技术业务专家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的判断权,尊重医学卫生专家对受害者的诊断权和治疗权,杜绝行政权力的干扰。
5.4.8 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应急处置工作所耗费的经费,经审计决算后统一支付;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时,请求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财政补助。
5.5 应急启动
5.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副指挥长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市应急办公室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5.5.2 市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处突指挥所,按总体预案要求指定有关领导担任指挥长,深入事件现场,具体领导和指挥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理工作。
指挥长分别指定专门人员或成立专门小组统一领导现场医疗救护、疾病防控、灾民安置、社会治安、信息收集、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
5.5.3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公室立即开展如下工作:
( 1 )市卫健局组织事件评估,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在30 分钟内集结与具体事件类型和规模基本适应的应急队伍;动员适当区域和不同级别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好应急支援准备。
( 2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应急队伍,参加现场应急处理。
( 3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在 2 小时内形成应急救援运输方案和交通保障方案。
( 4 )市气象局在 30 分钟、 60 分钟、 120 分钟内分别提供未来 24 小时、 48 小时和 72 小时内的事件地区基本气象变化资料,并随时提供最新气象信息。
( 5 )市电信、移动部门形成通讯保障方案并检查落实。
( 6 )落实应急物资储备状态。
( 7 )启动快速应急通讯和信息保障系统,建立信息定时收集汇总制度和信息互通渠道。
5.5.4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认报告后,市卫健局根据现场服务需求的评估情况,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专家指导组或应急队伍,携带必要的药品、物资、设备等赶赴现场或主要救治场所进行现场处置。首批应急队伍从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到抵达现场不超过 3 小时。
5.6 现场应急处理
5.6.1 现场应急处理的部门职责。
各部门、各专业技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5.6.2 现场应急处理的领导。
( 1 )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领导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并成立现场指挥所。现场指挥所可根据情况设立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心理工作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各现场工作单元均对现场指挥所负责并受其领导。
( 2 )现场指挥所建立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和应急队伍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置中的问题。
( 3 )现场处理结束后,现场指挥所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完成现场处置总结报告,上报市应急办公室存档。
5.6.3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传染性事件中,要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有机地结合起来;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将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和尽力减轻事件损害有机地结合起来,保护未受害易感人群、未发病高危区域以及防止事件的继发危害为重点,科学划定防控区域,主动采取干预措施,标本兼治,防患未然。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力争现场控制和现场防控同步,初步救治和环境消杀同步,已病治疗和未病预防同步。
5.6.4 工作程序
( 1 )现场防控工作按照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 采样检验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因分析 → 制定具体防控方案 → 组织防控行动→ 具体落实防控措施的基本程序进行。
( 2 )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① 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做好现场标识和现场分区。
② 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
③ 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④ 经过事件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
( 3 )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① 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② 对现场伤亡情况的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③ 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④ 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⑤ 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 “ 红、黄、蓝、黑 ” 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 5×3cm 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辩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⑥ 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经治的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 4 )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分流。伤病员分流原则如下:
① 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由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
② 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伤病员。
③ 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派医疗人员护送。
④ 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组织负责伤病员救治工作。
5.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健康状况评价及随访观察、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评估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整个处置过程的评估。主要包括监测预警系统是否高效灵敏,报告系统是否及时规范,指挥系统是否协调统一,应急处理是否科学有效,后勤保障是否及时充分等。
对监测预警过程的评估。主要包括监测点的数量和分布,监测时限,监测门诊漏报率,监测门诊就诊人数和就诊病人的病原分离率,监测数据分析的准确性,预警发布及时性,预警级别准确性。
对应急准备过程的评估。主要包括物资、经费、车辆等准备的充足程度,应急救援队伍到位情况,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情况等。
对应急救援各个环节执行情况的评估。对应急处理效果的评估。
6.2 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6 社会救助与保险
6.6.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市政府设立专项救助基金解决。
6.6.2 以市民政局、市残联、市红十字会为基础,建立义务助残救助体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残、受害人员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6.6.3 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事件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与国家要求一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的要求,全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市、乡及街道的网络系统,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加强乡镇卫生院防保队伍、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 “ 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 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 1 )急救机构
市级健全和完善急救中心,各乡镇(街道)要依托乡镇(街道)卫生院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 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级加快市传染病医院建设使用,加强市人民医院传染病病区建设管理。乡镇(街道)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 3 )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7.1.4 卫生应急队伍建设
( 1 )组建原则
市卫健局按照 “ 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 ” 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 2 )应急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① 包括紧急医学救援队、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突发中毒事件处置队、卫生监督队、心理干预队、应急专家组等。
应急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② 市卫健局做好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需要,对应急队伍进行有效整合,实行统一调度和指挥。
③ 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人民医院共同组建 2 支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和 1 支突发中毒事件处置队,并按现场处理要求,统一配备基本设备和用品。负责全市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并配合上级做好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④ 由市人民医院组建 2 支、市中医医院组建 1 支、市妇幼保健院组建 1 支紧急医学救援队,主要负责全市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并协助上级医疗队工作。
⑤ 市卫健局监督执法所组建 1 支卫生监督队,主要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卫生监督任务,并按要求配备基本现场监督设备和用品。
⑥ 由腾冲安定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疾控中心共同组建 1支心理干预队,负责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危机干预。
⑦ 市人民医院组建 1 支应急采供血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采供血输血指导。
⑧ 市卫健局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家库,由应急管理、紧急医学救援、传染病防控、中毒事件处置、心理干预等相关专业在内的市级专家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根据市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市卫健局挑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指导组,指导全市的事件评估、疾病防控、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救援转运等工作,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市卫健局负责在应急救援专家库中挑选熟悉专业和应急管理的专家,组成包括行政领导、应急管理专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定专业专家在内,能适应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评估需求,人员相对固定的专家评估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全面评估及现场评估。评估专家由市卫健局进行动态管理和培训。
⑨ 市卫健局负责组建 6 支市级转运医疗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重患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殊受害者向市级医疗机构转诊的转运护送任务。
⑩ 市级应急队伍由市卫健局统一管理、指挥、调度。未进入四级警戒时,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每年进行培训和演练。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时,人员集中管理,按编队进入 “ 战时 ” 状态,按职责完成各项工作。
( 3 )应急救治队伍的管理、培训
市卫健局建立应急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人员变动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应急办公室应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7.1.5 应急演练
市卫健局要按照 “ 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 ” 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7.1.6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 1 )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 1-2 个备用留验观察站;各公共场所应预先建立 1 个备用留验观察室。留验观察站(室)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暂时集中留验观察需要的隔离观察室。留验观察站(室)要严格防止区域污染和感染扩散。
( 2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的启用由市指挥部根据疫情需要决定。
( 3 )市级留验观察场所所需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市卫健局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救治机构中抽调;其余管理和服务人员,由市人民政府从相关部门中抽调。
( 4 )留验观察场所应依法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
( 5 )留验观察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解决。 7.1.7 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
( 1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
( 2 )市基层血库建立血液应急储备基数制度和稀有血型资源共享制度,建立能满足 4 小时新采供 10000 毫升血液的义务献血员资料库,建立备用稀有血型献血者和义务献血者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各型血液的最低储备。
7.1.8 合作交流
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
按照国家卫健委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卫健、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协商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 1 )市应急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要求,分基础物资、专用物资、特殊物资三类确定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清单;市发改局、商务局负责组织、落实储备;市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 2 )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实物储备的形式,实行一线分级储备、区域重点储备和市级保障储备相结合的分级储备制度。
( 3 )为保证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物资与人员同步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本行政区域的相关业务机构建立一线应急物资定点实物储备制度,保证在一定时间之内(通常指在可以获得上级支援之前),依靠自身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独立完成一定区域、一定规模的应急处置的需要。
在保证储备基数的前提下,一线储备物资应尽可能在日常医疗卫生服务中周转使用,减少物资的过期损耗和自然损耗。
储备物资的合理损耗,经市卫健局和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补偿;应急处理中的实际物资消耗,由市财政据实补偿。
( 4 )中毒事件、放射事件、生化事件的特异性救治药品、设备和检测试剂,根据实际使用的可能性和频率,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储备,统一调配使用;各级医疗机构和应急队伍应根据救治规范,在疾控中心指导下,储备第一时间常用救治药品和试剂。
7.2.2 经费保障
市发改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市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7.3 通信与交通保障
电信、交通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保证正常运行。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以无线移动通信和有线电话为主体,对讲机为现场主要通讯设备的应急通讯网络。市级处突通讯保障由市应急办和市移动、电信等部门统一协调负责,辖区内的各电信公司要保证应急处理的通讯服务。
7.4 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案及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7.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影片、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健康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 市卫健局组织制定各类传染病等专门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8.3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8.4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5 预案用语含义
8.5.1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8.5.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8.5.3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8.5.4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8.5.5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8.5.6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5.7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6 本预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7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腾冲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023 年 1 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保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腾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含发生在境外但对我市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援工作。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洪涝、旱灾、冰雹、大风、雪灾、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事故灾难(工矿商贸企业、交通运输(含水上运输)、建设施工、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相关单位发生的坍塌、物体打击、触电、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电力、通信和城市供水、供气、供电设施事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及城镇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中毒、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社会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腾冲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按照 “ 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落实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 的原则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
市卫健局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等领导下,与市红十字会、医保局、公安、民政、环保、应急管理、消防、水务、防震减灾、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卫健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卫健局、红十字会、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简称市援领导小组),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级响应级别,主动组织、协调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一般事件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健局应急办公室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日常工作。
2.2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市卫健局负责组建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专家组职责: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启动、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应急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操作技术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2.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急救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其中,市急救站及其专业队伍承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病人员转送任务;各级各类医院和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伤病人员院内救治任务;市安定医院承担病人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任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卫健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现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最高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 I 级)、重大 (Ⅱ 级)、较大 (Ⅲ 级)和一般( IV 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 I 级)
( 1 )一次事件伤亡 100 人以上,且危重病人多,或核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 2 )邻国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 3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 重大事件 (Ⅱ 级)
( 1 )一次事件伤亡 50—99 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 例(含 5 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 2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3 较大事件 (Ⅲ 级)
( 1 )一次事件伤亡 30 人 —49 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3 例(含 3 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 2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4 一般事件( IV 级)
( 1 )一次事件伤亡 10—29 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 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 2 )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4 医疗卫生救援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所在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按照 “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 的原则,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理。市卫健局及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前期处理,控制事态发展。预案的启动要遵循 “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地区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 的原则,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随之启动,相应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随之启动。
4.1 特别重大事件( I 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省级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Ⅰ 级响应启动。主要由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请求国家医疗卫生救援支援的建议;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及时向国家卫健委、省应急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市级同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主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要服从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挥调度,接受其监督指导,及时向上一级应级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4.2 重大事件 (Ⅱ 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省级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Ⅱ 级响应启动。主要由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迅速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评估;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及时向国家卫健委、省应急办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及时向国家卫健委、省应急办、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措施。市级同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主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服从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挥调度,接受其监督指导,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委、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4.3 较大事件 (Ⅲ 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随之立即启动。即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迅速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 : 迅速组织市级专家组对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卫健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接受省卫健委的监督指导以及省级专家组的技术指导 ; 根据省级指导意见及时向相关市(区)通报情况。
4.4 一般事件 (Ⅳ 级)应急响应
市卫健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IV 级)应急响应及领导小组工作 : 迅速组织专家组对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救治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伤病人员转送、院内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提出后续医疗救治方案和相关措施;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情况。接受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以及市级专家组的技术指导;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主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服从市卫健局指挥调度,接受其监督指导,并及时向市卫健局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调集急救站和临近医疗机构救治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再相继调集现场调查处理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和其他医疗机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1 现场指挥
市卫健局在事发地区设置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所,指定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所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事发地区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市卫健局,由市卫健局迅速调集救援力量绐予支援。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所的职责是 : 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调集后续救援力量;确定收治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安排重症伤病人员的转送;做好现场信息收集,保证通信畅通,及时上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
5.2 急救站
急救站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迅速调派距离最近的救护车辆及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现场伤亡人员、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2.1 实施现场抢救
( 1 )组建检伤分类小组,调集经过检伤分类培训、有一定经验的临床医师赶赴现场,穿戴统一的急救服装(防护服),臂章、胸牌,迅速将伤病人员转出危险区,实施现场医疗急救和检伤分类。
分类标准:根据伤病人员临床症状、生命体征等情况,分为重度、中度、轻度、死亡四类。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骤停、室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中度指伤情较重,只要及时得到处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外伤等。轻度指血压、呼吸、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症状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挫伤、擦伤等。死亡指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
分类标志 : 用红、黄、蓝、黑四种颜色分类标记法,分别对重度、中度、轻度、死亡病例作出分类标志,扣系在伤病人员手腕或脚踝部位,方便病情辨认和采取救治措施。
( 2 )现场急救
按照 “ 先救命、后救伤,先救重、后救轻 ” 的原则进行伤病人员现场急救。应随时对已检伤分类的伤病人员进行复检,发现有呼吸心跳骤停、室息、活动性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危急重症现象立即进行抢救和治疗,维持患者基本生命体征,对有心理障碍的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和疏导。
5.2.2 伤病人员的转运和途中监护
要按指定的地点及时转送伤病人员,做到合理分流、病人与病情记录一并转送。途中要安排医护人员观察病情,维持救治措施,避免二次损伤。
5.3 专业性应急救治队伍
市卫健局应迅速组建应急救治队伍,协助市急救站完成伤病人员检伤分类;对伤病人员进行诊断、救治;参与病人转送和途中监护,向现场指挥所报告有关情况。
5.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迅速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监督执法,提出专业技术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发生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 院内救治
市卫健局要协调院内救治工作,并按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程序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应做到:不拒收任何伤病人员;按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伤病人员送达时,做好伤病人员交接,迅速对伤病人员进行分诊救治,听取专家组意见;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做好伤病人员诊治和总结,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
7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时,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所或市卫健局,由市卫健局立即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或台湾事务部门,在上述部门的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8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急救站和其他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向市卫健局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所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每日向市卫健局报告伤病人员及医疗救治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市卫健局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市卫健局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需要向邻近国家和地区通报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卫健委统一通报,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9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是: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所有伤病人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并经专家组评估,报市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市卫健局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应将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0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10.1 信息保障
在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支持下,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构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网络系统,覆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并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形成上下级之间、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卫生健康部门与医疗卫生单位之间、各医疗卫生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以便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和事件信息,发挥医疗卫生救治体系作用,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10.2 急救网络保障
10.2.1 急救站
依托市人民医院建立急救站,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人民政府配备的紧急医疗救援装备由紧急救援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10.2.2 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
根据省卫健委制定的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标准,市卫健局根据需要指定若干综合医院为网络医院,建立全市医疗急救网络。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网络医院应加强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开展院内外紧密联系的 “ 急救链 ” ,开通绿色通道,保障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工作,提高急救能力和救治成效。
10.2.3 专业救治基地
主要由省卫健委依托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建立省化学中毒、职业中毒、食物中毒、创伤重症急救、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市级相应的专业救治基地将根据市级财政水平和市人民医院发展能力进行建设。
10.3 应急队伍保障
10.3.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 100—130 人的市级医疗卫生应急队伍,下设紧急医学救援队、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突发中毒事件处置队、卫生监督队、心理干预队、应急采供血队。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在应急状态下开展卫生学调查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急救的技能,有抢救生命的仪器和设备,有维持伤病人员基本生命体征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服从卫生健康部门的统一指挥,落实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院内救治任务。
10.3.2 医疗卫生救治专业技术队伍
从事院前急救、院内急诊、 ICU 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均是医疗卫生救援的主要力量。市急救站为全市急救专业技术培训基地,承担专业人员培训任务。
10.4 应急物资保障
市卫健局负责拟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药品、器械、设备、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做好实物储备和信息储备;市发改局负责物价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生产和保证应急物资供应;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物资储备经费。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后应及时足额补充。
10.5 应急经费保障
市财政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财政、民政、人社、医保、卫健等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救助或报销。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支付,事发地所在乡镇(街道)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承担,事发地所在乡镇(街道)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有关商业保险机构要按照参保人的投保协议,落实理赔工作。
10.6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应急队伍应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通信设备。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保障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应急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畅通,必要时实行现场控制和交通管制。要开通道路通行 “ 绿色通道 ” ,对执行紧急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 120 急救车免除交通运输费,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0.7 其他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市工信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协作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腾冲海关负责依法支持急需进口药品设备、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驻腾部队负责协调部队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支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必要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11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市卫健局和红十字会要做好卫生救护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普及卫生救护基本知识,积极开展宣传骨干培训。市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要组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卫生救护知识,引导正确舆论。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加强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自救互救,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12 附则
12.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其责任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 预案制订与修订
市卫健局应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2.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2.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腾冲市人感染 H7N9 禽流感应急预案
2023 年 1 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规范、及时、有效防范和应对人体感染 H7N9 禽流感疫情,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试行)》、卫健委关于印发《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人感染 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 2013 年第 2 版)》、《人感染 H7N9 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 2013 年版)》、《人感染 H7N9禽流感病例诊断程序》、《云南省突发公共卫事件应急预案》、《保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腾冲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 1 )预防为主、内防外堵。提高全社会对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准备工作。及时掌握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疫情趋势,掌握疫区回归人员信息。加强疫情监测、报告、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 3 )依法规范、积极应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人感染 H7N9 禽流感应急处置体系,制定人感染 H7N9 禽流感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防治技术方案,加强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疫情和舆情监测、预警及风险评估,一旦发生疫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科学有效处置。
( 4 )联防联控、科学处置。市委办、宣传部、政府办、卫健、发改、工信、教体、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外事、商务、文旅、市场监管、海关、红十字会、腾冲机场、电信等部门通力合作,联防联控,有效应对人感染 H7N9禽流感。严密监控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疫情,根据疫情特点和发展趋势,采取科学防控措施。
( 5 )加强宣教、社会参与。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广泛开展人感染 H7N9 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社会防控水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疫情防治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2.1.1 组织指挥机构
为科学、有效、及时、规范应对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疫情,市人民政府成立人感染 H7N9 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办、政府办、宣传、卫健、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发改、财政、纪委、教体、文旅、公安、商务、工信、外事、市场监管、海关、民航、电信、红十字会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健局,由市卫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2.1.2 领导小组职责
( 1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市人感染 H7N9 禽流感防控工作,拟定防控工作的有关措施,加强与有关地区的沟通协调。
( 2 )制定人感染 H7N9 禽流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3 )根据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疫情的发展态势,做好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疫情的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 4 )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疫情信息及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情况。
( 5 )对人感染 H7N9 禽流感防控工作和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 1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全市人感染 H7N9 禽流感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 2 )做好协调工作,加强信息沟通与联系,及时汇总有关疫情信息,做好疫情现状和工作进展情况有关信息的上报工作。
( 3 )对人感染 H7N9 禽流感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价与总结,制定并完善预案,组织防控知识培训及应急演练。
( 4 )协调、组织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物资的保障、储备、调运,确保供应充足。
( 5 )负责人感染 H7N9 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发布防控工作信息。
( 6 )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2.1.4 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
市委办、市政府办:负责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负责有关信息的审核和报告工作。
市委宣传部: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新媒体及时报道疫情处置信息,积极、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公众风险沟通和防病知识普及工作。
市卫健局:组织制订人感染 H7N9 禽流感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组织全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应急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加强市场物价监管,保持物价稳定。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人感染 H7N9 禽流感防控科技推广和有关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负责应急防控药品、医疗器械、消杀药械及卫生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供应。
市教体局:组织各级各类学校落实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在学校内发生蔓延,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收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稳定情报信息,认真分析研判,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与疫情有关的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卫健等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事件处理中的流调、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
市纪委:负责对各单位防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人感染 H7N9 禽流感防控资金和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乘坐公路、水路等交通工具的人员和物资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和消毒工作,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组织或优先安排处置疫情人员及应急物资的运送;配合做好疫区的航空、公路、水路等交通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的疏散或隔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养殖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对动物养殖场所封闭管理,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严防动物疫情跨区传播。负责禽畜等动物疫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动物疫情监测、预报和管理工作,对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加强与卫健部门的信息沟通;诊断动物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及禽类、禽产品的无害处理工作。
市林业和草原局:明确全市候鸟迁徙特征,加强监测防控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重点区域排查巡护,确保野生动物病死等异常情况及时发现、现场处置;加强与卫健部门的信息沟通。
市外事办: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必要时启动与有关国家的沟通对话机制,协助职能部门向有关国际组织及周边国家通报情况。协调在腾外籍人员的防治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 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工作,积极配合海关、边防做好口岸出入境人员的管理工作。
市文旅局:组织旅游全行业做好疫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在发生疫情期间,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登记、观察和安抚工作 ; 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防控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对囤积物资、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 按照疫情指挥部要求负责关闭疫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负责对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抓好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管理,防护用品质量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处理;依法开展有关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腾冲海关:负责出入境货物、旅客行李、出入境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严防境外疫情传入。
红十字会: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组织和志愿者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腾冲机场:负责乘坐飞机人员、货物的检疫、查验和消毒工作,防止疫情通过飞机传播。依法在机场设置临时留验室,做好可疑人员及货物的临时隔离观察和报告工作;确保处置人员及应急物资的运送。
电信公司:负责疫情防控期间的通信保障,协助卫健、公安等部门运用大数据手段核查可疑人员活动轨迹。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做好有关保障工作,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有关地方规章的制订以及市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等。
2.2 专家组职责
市卫健局要成立人感染 H7N9 禽流感防控专家组,负责对人感染 H7N9 禽流感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提出防控措施建议,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2.3.1 医疗机构
市直医疗机构负责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重症肺炎病例、流感样病例和人感染 H7N9 禽流感医学观察病例的筛查与报告,负责病人的诊断、转运、隔离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民营医院、个体诊所、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报告发现的病死动物情况以及有病死动物接触史的发热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的人人感染 H7N9 禽流感防控工作。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疫情监测、报告、管理、疫点处置、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排查,相关标本的采集和运送)、指导做好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禽流感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2.3.3 卫生监督机构
依法开展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疫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稽查。
3 监测、预警、确认与报告
3.1 监测
全市乡镇(街道)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不明原因肺炎、重症肺炎、流感样病例、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的监测、登记和报告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要求开展不明原因肺炎、重症肺炎、流感样病例、人感染禽流感 H7N9 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加强呼吸道感染发热病例的监测报告,以便及时发现是否存在人感 H7N9 禽流感流行苗头。
3.2 预警
3.2.1 趋势预测;市级专家组要对全市的疫情及时进行分析,预测发展趋势。
3.2.2 预警分级
人感染 H7N9 禽流感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分别是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 1 )蓝色预警:国际上出现大范围的流行或国内其他省市出现散发病例。
( 2 )黄色预警:省内出现单个病例或国内其他省市已经出现局部流行。
( 3 )橙色预警:省内城乡社区出现聚集性病例,疫情存在扩散的趋势,或市内已出现散在病例或市区内有局部流行。
( 4 )红色预警:省内出现跨市(市、区)范围的广泛流行,或市内疫情已出现跨市传播流行。
3.2.3 预警的评估与信息发布程序
( 1 )评估:专家组根据监测信息和本预案的规定及时评估,并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报领导小组确认。
( 2 )发布:公众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3.2.4 变更与解除
如有关资料证明人感染 H7N9 禽流感流行的可能性发生变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组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及解除。
3.3 疫情确认
市内首例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由国家卫健委专家组会诊确认。此后发生的病例由省卫健委组织专家组诊断,同时报国家卫健委备案。
3.4 疫情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卫健委《人感染 H7N9 禽流感诊疗方案》定义的疑似和确诊病例时,于 2 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得瞒报、迟报。
( 1 )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病例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 2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立即按照《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四版)》进行核实、调查处置,采集样本送检。
( 3 )市卫健局接到疫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 4 )疫情实行专病报告管理,乡(镇)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按要求实行人感染 H7N9 禽流感日报告和 “ 零 ” 报告制度。
4 分级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4.1.1 分级响应:根据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疫情的流行范围、扩散趋势和严重程度等,将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 Ⅳ 、 Ⅲ 、 Ⅱ 、 I 四级。
4.1.2 属地管理: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病例一般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重症病例经过市专家组会诊确认需要转院救治的可转上级定点医院救治。
4.2 分级响应措施
4.2.1IV 级应急响应
( 1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做好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准备。
( 2 )市卫健局负责加强有关疫情监测工作,医疗机构启动人感染 H7N9 禽流感发热门诊;强化人员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开展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 3 )腾冲海关负责加强出入境人员的体温监测工作,落实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制度,入境车辆和物资的查验、检疫、消毒制度。
( 4 )市委宣传部和市文旅局负责开展公众有关防病知识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劝阻公众取消赴疫区国家非必要的旅行计划。
4.2.2Ⅲ 级应急响应
在 IV 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 1 )市卫健局负责做好病人救治和接触者排查的准备工作,强化有关疫情的监测报告;做好有关发热病人的排查和救治工作;根据疫情形势及防控工作要求,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指导请求。
( 2 )市交通运输局、腾冲海关和腾冲机场负责对发现的发热病人实行严格登记,并迅速交由市卫健局进行相应处理。
( 3 )宣传、文旅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负责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人感染 H7N9 禽流感防控工作情况。
( 4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好应急处置物资生产供应、市场监管、医学观察对象的隔离管理和生活保障,开展部门内部的宣传教育工作。
4.2.3Ⅱ 级应急响应
在 Ⅲ 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 1 )市卫健局负责做好病人的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救治、密切接触者的排查、追踪和管理、疫点的消毒处理等工作。
( 2 )市交通运输局、腾冲海关、腾冲机场等部门进一步加程检疫措施,测量出入境人员体温、消毒车辆和货物等。
( 3 )统一设立集中医学观察点,对不明原因肺炎、重症肺炎、流感样病例等集中进行医学观察。
( 4 )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对疫情发生地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
4.2.4I 级应急响应
在 Ⅱ 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 1 )市人民政府统一调度社会资源投入防控工作。
( 2 )市卫健局负责统一调度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及报告管理、病人医疗救治、密切接触者排查、追踪、疫区消毒等;根据国家疫苗研发、生产和供应情况,对疫区人群开展预防接种。
( 3 )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疫区实行全面封锁和停产、停业、停课等。
( 4 )疫情公布: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或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疫情信息。
4.2.5 应急响应结束
( 1 )评估: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疫情平息(发病率明显下降,常规监测不再发现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病例),各级组织机构组织对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人感染 H7N9 禽流感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疫苗和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部门履职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2 )善后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对人感染 H7N9 禽流感流行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5 后期评估
人感染 H7N9 禽流感防控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领导机制和保障机制运行情况、部门履职情况;事件发生后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处置后损失降低情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经费物资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疫情调查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各项防治措施得以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卫健局要向发改、工信、商务和财政等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疫情发生时,市卫健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发改、工信、商务、财政等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应急处置需要,紧急调集、征用社会或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
6.2 人员准备
市卫健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组建疫情防控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卫生监督组和综合协调组,负责辖区内人感染 H7N9 禽流感防治工作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做好监测、病人诊断、救治和疫情的调查处置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建疫情防控处置专家组负责疫情调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实施好有关的应急防控工作。
6.3 技术准备
各乡镇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确定市人民医院为定点医院,负责收治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人,定点医院要按要求组建临床专家组,按照 “ 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收治 ” 原则开展医疗救治。
6.4 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人感染 H7N9 禽流感防控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正确对待人感染 H7N9 禽流感。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5 法律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防控工作失误或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6 督导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市人感染 H7N9 禽流感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各级各部门领导小组均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督查。督查内容包括预案、方案的制定,组织机构的建立,经费保障的落实与监测系统的建立和运行,疫苗、药物、医疗救治、培训演练、健康教育等准备,应急处置防控措施是否规范。督查采用明查暗访的形式,并做到调查与指导相结合。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7 附则
7.1 预案制订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根据人感染 H7N9 禽流感防控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按规定公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人体感染 H7N9 禽流感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应的技术方案。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腾冲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2023 年 1 月 10 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及《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腾冲市行政区域内发现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健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腾冲市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健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市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由有关部门组成,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市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卫健局局长任联络员,负责对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卫健、爱卫、发改、财政、交通、海关、农业农村、林草、商务、公安、市场监管、民政、工信、教体、宣传、文旅、红十字会、驻腾部队等部门组成。
( 1 )应急指挥部具体职责:
①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② 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③ 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市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上级政府同意批准。
④ 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⑤ 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⑥ 交通卫生检疫:交通、民航、海关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⑦ 开展群防群控:乡镇(街道)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 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①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和爱国卫生运动;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供鼠疫疫情信息。
② 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③ 市发展改革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杀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④ 市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⑤ 市交通局、腾冲机场: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械和物资。
⑥ 腾冲海关: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⑦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⑧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⑨ 市商务局: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及所属行业单位疫情防控工作。
⑩ 市公安局:作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流调溯源及涉疫人员信息收集分析工作。
⑪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与鼠疫相关的在集(农)贸市场售卖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⑫ 市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⑬ 市工信局:协助组织鼠疫疫区处理所需科技力量,支持鼠疫预防、控制、救治等相关的科学研究,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大数据信息应用工作。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④ 市教体局: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⑮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请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⑩ 市文旅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⑦ 市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⑱ 驻腾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完成营区内的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⑲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市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健局负责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 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3.1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 :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
具体任务:
( 1 )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 2 )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在公安、公信支持配合下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市卫健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 3 )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按要求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2.3.2 应急处理救治机构 : 市人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为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 1 )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 2 )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 3 )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杀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 4 )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 鼠疫的监测、预警及疫情分级
3.1 监测
市卫健局按照《云南省鼠疫监测方案》要求,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鼠疫监测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省级制定的监测计划,具体实施。并接受省、市专业机构的技术指导、督导、质控和考核。
3.2 预警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 I 级、 II 级为省卫健委, Ⅲ级为保山市卫健委, IV 级为腾冲市卫健局。
3.2.2 预警级别和鼠疫疫情分级(见 3.4 )对应如下:
( 1 ) I 预警:发生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I 级)、重大鼠疫疫情( II 级)。
( 2 ) II 级预警:发生较大鼠疫疫情 (Ⅲ 级)。
( 3 ) Ⅲ 级预警:发生一般鼠疫疫情( IV 级)。
( 4 ) IV 级预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 主要宿主或主要媒介数量异常升高,居民区鼠夹密度≥5%, 或鼠笼密度 ≥3 %,或鼠体印鼠客蚤指数 ≥1.0 ,或地面游离印鼠客蚤指数 ≥0.01 ;齐氏姬鼠、大绒鼠夹密度 ≥10 %,或鼠体特新蚤指数 ≥3.0 。
② 间接血凝检出鼠疫阳性动物血清,但未达到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
③ 周围地区发现动物间或人间鼠疫疫情。
提出 IV 级预警时,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性干预措施。
3.3 鼠疫疫情确认
3.3.1 动物间鼠疫疫情
( 1 )从动物或昆虫中分离出鼠疫杆菌;动物血清阳性达到《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判定标准》( GB16883—1997 ) ,以及其他诊断方法综合判定为鼠疫。
( 2 )本地首次动物间鼠疫疫情由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确认,再次发生的动物疫情由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确认。
3.3.2 人间鼠疫疫情
( 1 )鼠疫病例均按照《鼠疫诊断标准》( WS279—2008 )判定。
( 2 )本地首例病人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确认;非首例病人的诊断,由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确认;肺鼠疫病人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确认。
3.4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的流行规律、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 (Ⅰ 级)、重大 (Ⅱ 级)、较大 (Ⅲ级)和一般 (Ⅳ 级)四级。
3.4.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Ⅰ 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Ⅰ 级):
( 1 )肺鼠疫在县(市、区)级及以上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 2 )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1 个平均潜伏期内( 6 天)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及败血型鼠疫病例;
( 3 )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 4 )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 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 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州(市)。
( 5 )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3.4.2 重大鼠疫疫情(Ⅱ 级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 (Ⅱ 级 ) :
( 1 )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型鼠疫病例数 1 ~ 4 例;
( 2 )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 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 19 例,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县(市、区);
3.4.3 较大鼠疫疫情 (Ⅲ 级 )
腺鼠疫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1 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 5 ~ 9 例。
3.4.4 一般鼠疫疫情 (Ⅳ 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鼠疫疫情:
( 1 )发生动物间鼠疫疫情;
( 2 )腺鼠疫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1 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 1 ~ 4 例。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完善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市卫健局负责行政区域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行政区域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照规定时限在 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 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报告,或按照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 个监测周期( 28 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响应
5.1 鼠疫应急响应等级的确认
按照本方案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Ⅰ 级 ) 、重大鼠疫疫情 (Ⅱ 级)由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 (Ⅲ 级)由州(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 (Ⅳ 级)由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5.2 应急响应的启动
接到鼠疫疫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做出快速反应。
5.3 鼠疫疫情控制的分级响应
发生动物间或人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5.3.1Ⅰ 级、 Ⅱ 级、 Ⅲ 级由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地方配合。 Ⅳ 级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 1 )一般鼠疫疫情 (Ⅳ 级)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市人民政府成立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 2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健委。
( 3 )报请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
( 4 )报请省卫健委根据州(市)卫生健康委请求 , 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3.2 疫区毗邻地区的响应
疫区毗邻地区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 1 )做好本区域鼠疫应急处理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
( 2 )加强鼠疫疫情 “ 三报 ” 及自死鼠、疑似病人 “ 零 ” 报告制度;
( 3 )开展重点动物、人群、场所的监测及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发生、传入和扩散;
( 4 )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 5 )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的工作等。
6 应急响应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GB15978—1995 )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 9 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6.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Ⅰ 级 ) 、重大鼠疫疫情 (Ⅱ 级 ) 、较大鼠疫疫情 (Ⅲ 级)的终止,由上级人民政府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组织,地方配合。
6.2 一般鼠疫疫情 (Ⅳ 级)的终止,由市鼠疫控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提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7 后期评估
7.1 评估人员组成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Ⅰ 级 ) 、重大鼠疫疫情 (Ⅱ 级 ) 、较大鼠疫疫情 (Ⅲ 级)、一般鼠疫疫情 (Ⅳ 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健委和省卫健委、州(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7.2 评估主要内容
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8 鼠疫控制应急处置的保障
政府要加强鼠疫控制的组织建设,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鼠疫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鼠疫控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保证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1 技术保障
市鼠疫控制应急队伍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检疫机构、以及军队有关单位中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媒介生物控制及消毒、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我市区域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2 物资储备
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8.3 经费保障
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9 附则
9.1 预案的制订
本预案由市卫健局组织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健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录
腾冲市鼠疫控制现场处理技术规范附录
腾冲市鼠疫控制现场处理技术规范
1 疫点及疫区分类
1.1 疫点:凡具备人间鼠疫或动物鼠疫诊断标准之一的自然村、街道均为疫点。
1.2 疫区分类:根据疫情态势及控制的需要,通常将疫区划分为三种类型进行处理。
一类区:指确定为动物鼠疫或人间鼠疫疫点的自然村或街道,以及与疫点相邻,具有相同自然景观的自然村。
二类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 2.5 公里范围内没有被划为一类区的村寨、街道。若流行面广,疫点多的地区,历史疫区可按二类区处理。
三类区:是一、二类区以外半径 2.5—5.0 公里的村寨,流行面广,态势严峻时按疫点分布划出一、二类区以外,全市其他范围的地区可按三类区处理。
2 疫情处理程序
一类区: A 、检诊检疫 → 隔离治疗病人 → 密切接触者预防服药; B 、灭蚤 → 爱国卫生运动 → 灭鼠 → 灭蚤。
二类区:爱国卫生运动 → 灭鼠 → 灭蚤。三类区:爱国卫生运动 → 灭鼠。
3 疫区处理措施
3.1 应急处理:凡新发现的鼠疫病家,应及时使用 5 %的来苏液或其它消毒液进行地面和空气消毒,随后进行药物灭蚤,病人家属及邻居及时口服预防药。
3.2 灭蚤:灭蚤是快速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波及到人的重要手段。一类区的第一次灭蚤,要选用速效、高效、长效和经济的药物。室内外墙壁要求喷洒到离地墙高 1 米,离墙地面 1 米为重点,喷洒要满布室内地面,喷洒时呈雾状均匀覆盖,湿而不流,不留死角,不忘畜厩禽窝、柴草堆,不忘床板草垫及床下、柜下,室外以庭院墙角为重点。同时,要用菊酯类药液对猫狗洗澡灭蚤。易染带蚤类的物品和仓库可用磷化铝或氯化苦熏蒸灭蚤。常用灭蚤药下表。
常用灭蚤药
药名 厂家 剂型 有效含量 使用浓度溴氰菊酯 进口 油剂 2.5% 5/ 万
奋斗呐 进口 粉剂 5% 2.5-3/ 万
大功达 国产 粉剂 8% 3/ 万
3.3 灭鼠:灭鼠是消灭鼠疫传染源的重要措施。应选用高效、安全、经济和方便的药物。使用慢性剂药物时,要做到时间、空间、药量三饱和。对人间疫点或鼠密度较高的地区,也可先用急性剂再用慢性剂以便迅速控制疫情。为保护居民区的安全,要坚持村庄周围 30 米内设置灭鼠防护带。常用灭鼠药见下表。
常用灭鼠药
药名 厂家 剂型 有效含量 使用浓度
敌鼠钠盐 国产 粉剂 80% 4-5/ 万
杀它仗 进口 成品 5/10 万 5/10 万
溴敌隆 国产 水剂 0.5% 0.5/ 万
3.4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为破坏鼠、蚤生态条件,提高疫区处理质量。要层层发动,突击搞好卫生,达到室内清洁整齐、无灰尘垃圾,床下无杂物堆放,墙壁无缝、无洞。禽畜厩养,粮食入仓。垃圾堆、粪堆、草堆出村,柴堆离地、离墙0.3 米,房屋周围 20 米内无杂草,彻底消除鼠、蚤孳生场所。
3.5 检诊检疫及疫区封锁
3.5.1 检诊:疫区处理过程中,从疫点开始逐步向外围扩大,逐村逐户进行检诊,发现疑似鼠疫病人,及时取材送检和就地或集中隔离治疗,工作中要作好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发病时间和地点、主要临床症状(如腺肿部位及大小)等详细记录。对发现的疑似病人,严禁离开驻地。
3.5.2 检疫:在交通要道、由卫健、公安部门联合设检疫岗,对来自疫区和经停过疫区的车辆、人员、物资进行检疫及卫生处理。
3.5.3 疫区封锁:当发生人间鼠疫暴发流行,出现败血型鼠疫、肺鼠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疫区封锁。若疫情涉及面较小较轻,可不进行封锁,但须采取交通管制和农贸市场管理,对易染带鼠、蚤的物资须灭蚤或封仓处理后方可外调。
3.6 病人治疗:凡确诊的鼠疫病人一般采取就地隔离治疗,患者病情严重或病人较多就地治疗有困难的,可成立临时医院或在医院内划出鼠疫隔离病房。治疗原则:及时治疗,减少死亡;正确用药,提高疗效;精心护理,促进康复;消毒隔离,防止传播。治疗首选药物为链霉素、庆大霉素、四环素、磺胺、氟哌酸等。鼠疫病人治愈出院标准:除一般症状消失,体温恢复正常外,按不同病型的患者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腺鼠疫:肿大淋巴结吸收完好或仅剩较小的活动硬结,再经 5—7 天的观察治疗。
败血型鼠疫:每隔 3—5 天血液检菌一次,连续三次以上阴性者。
肺鼠疫:每隔 3 日取血、痰、咽喉分泌物检菌,连续六次以上阴性者。
其它型鼠疫:基本要求同腺鼠疫。
3.7 尸体处理:疑似鼠疫患者尸体,原则上要进行尸体解剖,进行病理观察和细菌学诊断。鼠疫尸体严格消毒后火化,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用消毒药物处理后深埋于 2.5 米以下。装殓护送和埋葬尸体人员均需戴口罩、穿防护服,事后进行彻底消毒。
3.8 消毒:疫点内物体表面、污染用具、排泄物及污染物、尸体等消毒处理,按照《疫原地消毒总则》( GB19193—2015 )要求进行消毒。
4 考核验收
4.1 考核选点:通过疫区处理,一类区疫点数 3 个以内的,所有疫点全部考核,疫点在 3 个以上的,随机抽 3 个以上的疫点考核。二、三类区随机抽查 2 个以上的自然村考核。每个点布放 200 笼, 150 夹, 150 张粘蚤纸。
4.2 考核指标及要求
4.2.1 一类区指标: A 、最后一例鼠疫病人 9 天后不再有新的病人出现。肺鼠疫病人连续 6 次痰液及咽部分泌物检菌阴性;鼠、蚤中不再检出鼠疫菌。 B 、人间鼠疫疫点,室内主要宿主黄胸鼠密度(笼密)为零,室外主要宿主黄胸鼠密度(夹密)在 1 %以下,地面游离印鼠客蚤、人蚤指数为零,室内外整齐清洁,超过当地环卫水平。 C 、鼠间鼠疫疫点,要求室内黄胸鼠笼密为零,室外黄胸鼠夹密在 1% 以下,地面游离总蚤指数0.01 以下,印鼠客蚤指数为零、室内外整齐清洁。
4.2.2 二类区指标:室内黄胸鼠笼密在 1% 以下,室外黄胸鼠夹密在 2% 以下,地面游离印鼠客蚤指数在 0.01 以下,室内外整齐清洁。
4.2.3 三类区指标:室内黄胸鼠笼密在 2% 以下,室外黄胸鼠夹密在 3% 以下。
5 解除疫区封锁
疫区处理达标、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由原宣布实施疫区封锁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令。
6 总结表彰
疫区处理结束后应根据卫生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应对鼠防工作完成好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最后由指挥部写出疫区处理工作总结,专业人员写出业务工作总结,分报有关部门。内容包括:
6.1 整个疫区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情况。
6.2 总结分析疫情发生的原因,流行和控制的过程。
6.3 总结疫区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6.4 评估疫区处理的效果,提出长期巩固的措施。
6.5 整理有关专业的技术文件包括鼠疫病例档案,报送上级和专业部门备案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