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政办发〔 2023 〕 7 号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生产
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昌宁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2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工作职责
2.3 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
2.4 生产经营单位
2.5 应急专家组
2.6 应急救援队伍
3 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监测
3.1.2 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标准
4.2 响应分级
4.3 预案启动程序
4.4 分级应对
4.5 先期处置
4.6 指挥协调
4.6.1 组织指挥
4.6.2 现场指挥
4.6.3 部门联动
4.7 现场检测与评估
4.8 处置措施
4.9 信息公开与舆论引导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赔付
5.3 调查总结
5.4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信息保障
6.2 技术装备保障
6.3 救援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社会治安保障
6.7 救援物资保障
6.8 人员安全保障
6.9 救援经费保障
6.10 社会动员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信息化管理
7.2 预案培训与演练
7.3 预案修订与备案
7.4 预案实施
8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职责、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保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昌宁县生产安全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进行处理和实施抢险救援工作的行动指南。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昌宁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 1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 2 )超出乡镇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 3 )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应急预案体系
1.4.1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 1 )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 2 )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县相关部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部门应急预案,由各负有应急救援职责的相关单位负责编制,与本预案相衔接,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 3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 4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详细行动和技术方案,尤其是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5 )针对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如经济、文化、体育、民俗、娱乐、集会等活动)和高风险的建设施工活动(如人口高密度区建筑物的定向爆破、水库大坝合龙、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施工维护等活动)而制定的临时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4.2 应急预案体系
《昌宁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处置昌宁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总预案,与《昌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中道路、农机、水上交通等交通运输事故,火灾、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建设工程等各类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等事故以及通讯、特种设备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等各类专项预案配套实施。各行业、领域各类事故灾难的具体应急处置事项按各类专项预案的规定处置。
县应急局负责编制非煤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负责编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县水务局负责编制大中型水库事故应急预案;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建筑工程、城市供水、供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负责编制民爆器材事故应急预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商场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编制文化旅游行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负责编制环境污染及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和相关单项预案涉及的县相关部门要针对本预案和各专项预案要求,制定部门预案和应急救援的具体行动方案。
1.5 工作原则
( 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
( 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 3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先期应急处置以事故发生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事发生产经营单位为主,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 4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各类救援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科学高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 5 )坚持依法规范、注重实效。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急职业技术人员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事故灾难处置的科技水平和指挥决策能力。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昌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下设的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研究决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救援重大事项。
指挥部设指挥长 1 名,由负责生产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设副指挥长 2 名,由县应急局局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
指挥部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
根据事故灾难等级和抢险处置救援需要,指挥部设立如下工作组。
2.1.1 综合协调组
组长:县应急局局长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相关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
职责:负责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各种应急资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抢险救援组
组 长:县应急局局长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职责: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对处置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医疗卫生组
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内各医院及有关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
职 责: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因灾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后勤保障组
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局长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负责保障运输和通信畅通;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善后处置组
组长:县民政局局长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有关乡镇和工业园区管委会
职责: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和转移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负责事故中死者遗体的转运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6 宣传舆情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县融媒体中心,相关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职责: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处置救援等相关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群众的相关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开展舆情收集分析,统筹指导舆论引导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7 技术专家组
组长:县应急局局长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职责:负责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定;负责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协助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8 现场检测评估组
组长:县应急局局长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职责: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抢险处置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事故灾难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成立县委县政府领导小组或更高层级指挥部,并对相应应急领导组织机构及人员进行调整,增减相应的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成立的领导小组或更高层级指挥部及相应的工作组自行撤销。
2.2 工作职责
( 1 )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县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
( 2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综合研判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3 )县纪委县监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党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 4 )县政府外办: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涉外相关工作。
( 5 )县委外宣办:负责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引导工作。
( 6 )工业园区管委会:制订并实施工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工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7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参与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救援物资的储备,负责组织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承担县级应对一般及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负责电力综合调控和供需协调。
( 8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网络事故;负责为应急指挥信息网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成品油、天然气的综合调控和供需协调;组织、协调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展销会、农贸市场等流通市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商贸重大节会、大型商场、超市和商贸流通业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生活必需品保障;参与所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9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
( 10 )县公安局:承担县级应对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参与事故调查,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11 )县民政局:配合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捐赠工作;负责养老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 12 )县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县国资金融局负责协调县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救援;协调县属国有企业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 13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指导、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 14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 15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工程、燃气事故等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 16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所辖行业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承担县级应对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铁路交通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公路、水路运输畅通。
( 17 )县水务局:负责协调供水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救援,承担全县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 18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机生产安全事故和农村沼气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 19 )县文化和旅游局:协调县级应对一般及以上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涉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 20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职业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
( 21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
( 22 )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县级应对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商场超市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 23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市容、环卫设施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
( 24 )县总工会: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及善后相关工作。
( 25 )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天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提出减轻污染危害的建议;监督责任单位对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处置,负责核技术项目(Ⅲ、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性工作场所)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 26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地天气实况监测,提供气象预测预报和技术支持。
( 27 )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负责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次生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基础保障或控制。
2.3 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
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4 生产经营单位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2.5 应急专家组
本行政区域内依托应急厅、市应急局建立的应急救援专家库,事故灾难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6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灾难发生后县安办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提请衔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驻军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监测
( 1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与县应急局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确保应急信息和资源共享。
( 2 )县应急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
( 3 )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定风险防控方案。相关单位和企业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因其它突发事件发生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4 )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的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管控等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将重大危险源异常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县应急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当出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征兆时,应及时向县应急局报告。
3.1.2 预警
各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对事故信息进行确认,查找事故原因,实施源头控制,预防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所在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县级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县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组织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县应急局和相关部门。县应急局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应急局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提请县政府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并调整后进行发布。
根据事故趋势分析和预测,应及时进行预警。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根据灾情变化情况,预警信息内容有所增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的应对流程做好预警信息的传达贯彻和应对工作。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 1 )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 2 )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 3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 4 )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 5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6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 7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尤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 8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灾难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 9 )有关乡镇和部门根据县政府发布事故灾难风险预警级别,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
( 10 )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应急宣传和预警信息传播;
解除预警措施。当事故灾难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信息报告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并同时向县应急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视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时,县人民政府应在 20 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中央、省、市在昌宁县的企业在上报县应急局所属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
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昌宁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视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县人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报县政府外办、县政府台侨办。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 0875 — 7130220
县应急局值班电话: 0875 — 7131799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IV 级响应。
Ⅰ级: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0 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需要紧急转移 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Ⅱ级:造成 10 人至 29 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 10 人至 29 人生命安全,或者 50 人至 99 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跨州(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Ⅲ级:造成 3 人至 9 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 3 人至 9人生命安全,或者 10 人至 49 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超出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跨区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IV 级:造成 3 人以下(不含 3 人)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急性中毒(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2 响应分级
( 1 )当发生Ⅰ级和Ⅱ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
( 2 )当发生Ⅲ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并由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 3 )当发生 IV 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请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3 预案启动程序
本预案的启动程序如下:
( 1 )根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对情况特别严重的事故,由县安委会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 2 )应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处或县级主管部门的请求,由县安委会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应县安委会办公室建议,由县安委会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 4 )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4.4 分级应对
事故灾难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事故灾难超出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事故灾难,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负责应对。较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和县政府负责应对。一般事故灾难由县政府负责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灾难时,根据《昌宁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立即报请昌宁县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程序。发生一般事故灾难,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响应建立由县长任指挥长的指挥体系,实行以县安委会对应专项指挥部为主的扩大响应;Ⅲ级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Ⅰ级、Ⅱ级响应由市安委会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Ⅲ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
各乡镇响应级别可参照县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5 先期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县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6 指挥协调
4.6.1 组织指挥
上级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各乡镇对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事故灾难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
4.6.2 现场指挥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指挥部应依托指挥部下各工作组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承担以下职责: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安委会专项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了解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故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根据事故灾难等级和抢险救援需要,由县长(县安委会主任)或指挥部指挥长担任,或由县政府县长指定担任。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当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在突发事件现场时,县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4.6.3 部门联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在专项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应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4.7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检测;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险、地质、水文资料。监测和评估结果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4.8 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县政府及事故发生地区各乡镇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 1 )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 2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 3 )组织救治伤员及中毒人员,危重病人及时送医。
( 4 )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 5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 6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 7 )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 8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 9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
( 10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4.9 信息公开与舆论引导
按照《昌宁县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4.10 应急结束
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是善后处置的责任主体,要责成并督促事发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若有必要,县级有关部门要帮助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救助、抚慰、抚恤,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5.2 保险赔付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5.3 调查总结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及建议。评估报告应在一周内报送县政府。
5.4 恢复重建
( 1 )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要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 2 )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提出请求,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信息保障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建设,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县应急办负责建立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安全专家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风险源和应急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同级政府。
6.2 技术装备保障
各乡镇及行业主管部门、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建筑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备。
6.3 救援队伍保障
建立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为骨干的专业救援力量和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为辅助的救援队伍体系;各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
6.4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交通等部门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需求。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部门应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6.6 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6.7 救援物资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8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 1 )根据事故灾难特点和性质,制订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
( 2 )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
( 3 )开辟应急避难场所;
( 4 )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
( 5 )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6.9 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处置事故灾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规定分级负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应急培训、预案编制、预案演练、装置购置等。
6.10 社会动员保障
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信息化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实施预案信息化管理。开展预案管理数字化工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系统将自动推送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流程和任务,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有序、处置规范、协同高效。
7.2 预案培训与演练
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县政府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式可根据本辖区实际采用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多种形式。
7.3 预案修订与备案
各乡镇及基层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县应急局定期或必要时牵头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县政府审批发布,送市应急局备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附件 1 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附件 2 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
附件 3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 4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附件 5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
附件 6 有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附件 7 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
附 件 8 昌宁县卫生应急救援队
附件 9 应急救援装备统计表附件 1
关于启动昌宁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请示
据××报告,××年××月××日××时许,××发生××事故。到目前为止,该事故已造成××人死亡,××人受伤,××人转移,并仍有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安全。
××年××月××日××时许,××发生××事故,……(简要介绍事故发生的经过)。
经县安委会办公室与××(委、办、局)协商,建议启动《昌宁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成立昌宁县政府××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担任,副指挥长由×××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办公室主任由×××担任,具体工作由×××承担。
有关附件。
请批示。
昌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日附件 2
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
附件 3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 4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附件 5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
附件 6
有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附件 7
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
附件 8
昌宁县卫生应急救援队
附件 9
应急救援装备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