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镇康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镇人发〔2023〕1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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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发〔 2023 〕 12 号

镇康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镇康县人民代表大 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委各部委,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市驻镇康单位,驻镇康军(警)部队:

《镇康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经镇康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镇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 年 3 月 2 日

镇康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年 2 月 8 日镇康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县行政区域的实施。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积极负责地参与大会各项审议、审查、选举和表决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准备下列事项: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方案;

(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提出下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

(六)听取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

(八)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九)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乡镇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驻镇康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代表编入各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对预备会议将要通过的各项草案进行讨论,提出意见。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有关草案进行调查,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次会议预备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主席团会议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会议日程,表决议案决议决定的办法、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有关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大会秘书处设立相关工作组,负责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会议期间应当向所在代表团提出书面请假,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后,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长批准,并报大会秘书处备案。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二十条 不是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大会秘书长书面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作为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二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少数民族代表使用本民族文字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使用本民族语言发言,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应当根据需要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翻译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代表团审议、审查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审查。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在主席团会议上对议案进行说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代表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付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于当年的 11 月前审议或者研究完毕,答复提议案人,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告审议通过后,印发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 凡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四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审查,形成报告报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督促检查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后应当在 1 个月内组织召开统一交办会,落实办理工作。承办机关和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 3 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 6 个月内答复;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或者有意见的,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了解情况,对需要重新办理的,责成承办单位再作研究,继续办理,并在 1 个月内答复代表。

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完毕后,应当将办理的基本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临时召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于下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办理完毕,并负责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印发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并予以公开。

第五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作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县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一年的工作安排。在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本届和当年工作提出建议。

工作报告应当在每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之前 10 日内提出并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对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应当归纳整理送交大会秘书处,秘书处负责编印简报报送主席团并发各代表团和有关机关;报告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和采纳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和相应的决议草案,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工作报告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全县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县本年度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及相关资料一并印发会议。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全县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与预算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与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与预算委员会进行审查时,应当邀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与预算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关于上一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全县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审查,并由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与预算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与预算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第四十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大会秘书处受主席团委托,起草关于上一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全县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我县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提出的选举办法草案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意见修改后,由主席团审定并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进行选举。

选出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区选民罢免的,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或者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时,须报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我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询问、质询和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时,代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对代表提出的询问作出说明。

主席团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将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调查和咨询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全县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情况和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情况、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报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或者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书面材料。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当举手报名,经大会执行主席认可始得发言,但每人发言最多不超过两次,发言时间每次不超过 10 分钟。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上发言,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的表决,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第九章 公 布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本县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席团发布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接受辞职或者罢免的决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决议、决定以及选举结果等,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及时在主要媒体上刊载。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报:县委。

送:丛柱书记、寿华县长、思荣主任、文娟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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