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华政规﹝20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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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坪芒果地理标

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华坪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0 年5 月10 日经华坪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5 年11月5 日华坪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7 月26 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关于废

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彩票公益金;(七)罚没收入;(八)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收入;(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人民政府按照财政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并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网络信息化管理,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发改、财政部门的规定征收;(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征收;(三)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四)其他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自立非税收入项目,不得随意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第八条 执收单位需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的,应经县财政局批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社会公布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县财政局备案;(二)编制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县财政局审核,经县财政局审定后纳入综合预算;(三)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四)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五)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法律、法规有规定,符合缓征、减征、免征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并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须经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审批。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缴款义务人根据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直接将应交款项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帐户。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以外,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按规定当场收取款项的,必须在2 个工作日内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外的帐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根据不同的资金性质和用途分别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支出按照“收支脱钩”的原则,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具体非税收入按如下规定管理:(一)罚款收入的管理。省、市驻华单位上缴县级的罚没收入按实际上缴罚没款的50%对执罚单位安排办案经费或补助工作经费。县直部门及乡镇罚没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不予返还。(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实际收入的40%进行统筹。实际收入按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入总额扣减证照工本费、上缴上级款、税收、培训成本等余额确定。具体扣减项目及金额由执收单位申报,财政部门核定。其中:中、小学校的各项收费不列入政府统筹。(三)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管理。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扣除应缴税金后一律按50%进行统筹。(四)捐赠收入的管理。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按捐赠用途全额安排。(五)利息收入管理。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不予返还。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内的资金清算后,按照收入级次和类别,在规定的时限内汇缴、列支、划拨,不得滞压、占用。

第十七条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票据管理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领取、保管、发放、使用、核销、销毁、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按照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领购,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伪造、擅自印制或者违反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杜绝使用一般收据收取非税收入。灭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县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自发现之日起3 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奖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违纪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非税收入中列支。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单位办公及业务费用等,其中用于奖励性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奖励资金的30%。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审计、发改、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财政、审计、发改、监察等部门或人民银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三)非法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当场收取非税收入现款的;(五)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单位或拨付下级单位的;(六)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或者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转移到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收取的;(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前款第(一)项行为所取得的违法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不能退还的,收缴国库。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从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不依法处理的,或者打击、陷害、报复举报人的;(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华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除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外,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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