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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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怒政办发〔 2023 〕 3 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怒江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 年 3 月 23 日印发 的《怒江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3 年 1 月 31 日(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火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2.1  预警等级

5.2.2  预警发布

5.2.3  预警响应

5.3  信息报告

5.3.1  火警信息接报

5.3.2  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2.1  扑救火灾

6.2.2  转移安置人员

6.2.3  救治伤员

6.2.4  保护重要目标

6.2.5  维护社会治安

6.2.6  发布信息

6.2.7  火场清理看守

6.2.8  应急结束

6.2.9  善后处置

6.3  州级层面应对工作

6.3.1  Ⅳ级响应

6.3.2  Ⅲ级响应

6.3.3  Ⅱ级响应

6.3.4  Ⅰ级响应

6.3.5  启动条件调整

6.4  响应终止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7.4  物资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州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和《怒江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怒江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怒江州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区以外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以及发生在与怒江州毗连的州市、边境地区对怒江州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危害或严重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属地责任。各级党委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州人民政府是应对全州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县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请求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 4 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扑救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在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州森防指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应急局、州林草局、州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和州公安局分管森林警察支队的领导、怒江军分区相关处室领导担任。州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州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局局长担任,专职副主任由州林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具体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州林草局承担州森防指日常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 1 )州公安局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州林草局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 2 )州应急局协助州委、州政府及州应急委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县市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及对接联系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开展航空救援等工作。

( 3 )州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州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置相关工作。

( 4 )州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州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照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3.3 扑火指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县市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州森防指统一指挥下,相应的县市级森防指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州界、省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省森防指的统一指挥下,由州森防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协调、指挥工作;边境地区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由相关县市按照联防协议组织扑救。

各县市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各县市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各级相关预案的启动,有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与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必要时,州森防指成立工作组赶赴火场第一线,协助指导火灾扑救。

各级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领导指挥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扑救指挥必须将“三先四不打”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3.4  专家组

各县市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火场态势研判、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各县市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护林员、生态护林员等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各县市应当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需跨县市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护林员、生态护林员的,由发生火灾的县市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动力量前往增援。

需要跨州市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的,由州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就近调动力量前往增援。

需要跨州市调动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及驻滇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增援的,由州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请,由省森防指报告省应急委协调增援。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州森防指办公室、州林草局、州气象局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卫星林火监测系统、气象卫星等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利用 瞭 望台、巡护人员、无人机、视频监控等对火场实施监测,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必要时,前线指挥部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点, 24 小时监视火灾发展势态。5.2  预警

5.2.1  预警等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4 个等级。

5.2.2  预警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林草、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及社会公众发布,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州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县市级森防指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 瞭 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州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5.3.1  火警信息接报

全州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点、防火 瞭 望塔、生态护林员、草管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防指报告,或者拨打“ 12119 ”报警。各县市森防指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

5.3.2  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州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督促州林草局对全州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

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州森防指立即向州人民政府、州应急委和省森防指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 )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 2 )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 4 )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 5 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者邻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 5 )发生在省、州、市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 )需要省级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 7 )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人负责火灾处置,视火情情况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县市级、州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同级或上级政府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6.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后,立即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应急防扑火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植被因素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的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适宜人员直接参加扑火;严禁组织未经培训人员直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村寨、景区景点、军事设施、储备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通过开设隔离带、实施消防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草原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宣传报道规定和要求进行。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州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结合我州实际,州级层面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发生火灾后,坚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州级响应级别。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 1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 12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过火面积在 100 — 200 公顷以内;

( 4 )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 5 公里以内的森林草原火灾;

( 5 )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 10 公里以外 20 公里以内的草原火灾;

( 6 )同时发生 2 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 7 )发生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且 12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6.3.1.2  响应措施

符合Ⅳ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州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州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1 )州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做好派出工作组赴火场的准备;

( 2 )传达落实各级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根据需要协调扑救力量进行增援;

( 3 )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 4 )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和火场天气预报信息;( 5 )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 1 )发生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的;

(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 24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过火面积在 200 — 500 公顷以内;

( 4 )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 2 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邻国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 5 )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 10 公里以内的境外草原火灾;

( 6 )同时发生 3 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 7 )发生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且 24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8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2.2  响应措施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州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州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 1 )州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 2 )视情派出州级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 3 )州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县市森防指请求和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向州应急委办公室,按照规定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向省森防指报告,请求省级层面协调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等扑救力量进行跨区域支援;

( 4 )州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 5 )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 1 )发生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的;

(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 48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过火面积在 500 — 1000 公顷以内,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 4 )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州境内;

( 5 )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 5 公里以内的境外草原火灾;

( 6 )发生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且 48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7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3.2  响应措施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州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州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 1 )州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制定保障方案;

( 2 )派出州级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确定州级火场前线指挥部及工作组,会商、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 3 )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 4 )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5 )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发生新的灾害;

( 6 )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由州应急委协调调派综合消防救援队伍、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扑火并给予扑火物资调拨运输、通信、卫生应急队伍等增援;

( 7 )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 1 )发生 30 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伤 100 人以上的, 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 72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 1000 公顷,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 4 )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 5 )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州境内, 72 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 6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县市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 7 )发生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且 72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8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4.2  响应措施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州森防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州应急委提出建议,由州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在做好Ⅱ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在省森防指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 1 )州应急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救援力量赶赴火场,加强前线指挥力量,制定扑救方案,全力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 3 )由州级火场前线指挥部决定森林草原火灾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州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4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按照规定移交火场,并逐级上报。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森林消防专业队、森林消防队伍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各县市和防火重点单位、防火重点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别组建不少于 50 人、 20 人、 15 人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县市、乡(镇、街道)、村三级要依托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 100 人、 30人、 15 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资金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前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经州森防指或州应急委协调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航空消防飞机超计划飞行、运输扑火物资、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省级扑火救灾费用,按照属地原则,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进行支付,州级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给予支持。各县市需要航空消防飞机超计划飞行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县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兰坪县境内有需求的,县森防指办公室报至州森防指办公室,由州森防指协调应急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丽江站;泸水市、福贡县、贡山县境内有需求的,县市森防指办公室报至州森防指办公室,由州森防指协调应急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保山站;需要跨护区、跨省调动航空消防飞机以及森林消防局昆明航空救援支队飞机增援的,由发生火灾县市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州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请求,由省森防指办公室商省应急委办公室按照程序协调衔接调动增援。

7.4  物资保障

县市、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州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补给。特殊情况下,请求省级、国家级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州森防指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州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县市森防指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州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州森防指向州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逐级上报,获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者境内火烧出情况时,由边境县市按照联防协定进行处置;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协调的由州外办报省外办。9.2  预案演练

州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州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州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州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根据需要设立州级火场前线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州应急局、州林草局牵头,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扑救组

由州应急局、州林草局牵头,州公安局、州气象局、怒江军分区、怒江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扑火方案,按照程序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组织指导火灾扑救、火场清理看守、检查验收移交。组织做好火场气象监测预报,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技术组

由州应急局、州林草局牵头、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配合。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主要职责:提供现场森林草原分布图和地形图,参与制定扑救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通报高火险信息,提供测绘服务。

四、人员转移安置组

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公安局、州应急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五、通信保障组

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通管办牵头,中国移动怒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怒江分公司、中国电信怒江分公司、中国铁塔怒江分公司及有关部门、力量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火场通信畅通。

六、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应急局、州商务局、州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

七、社会稳定组

由州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八、医疗救护组

由州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州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九、火案侦破组

由州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火案查处。

十、宣传报道组

由州政府新闻办牵头,州应急局、州林草局、州广电局、州委网信办、怒江传媒中心,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负责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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