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民发﹝ 2023 ﹞ 4 号 签发人:岩罕香
勐海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勐海县边民补助发放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审议批准,现将《勐海县边民补助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勐海县民政局
2023 年 1 月 19 日
勐海县边民补助考核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将边境地区发展与守边固边相结合,加大对边民特别是一线边民的支持力度,形成边民生活有保障,致富有渠道,守边有动力,发展有支撑的新格局,根据《关于 < 西双版纳州关于开展边境居民补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 的通知》 (西民政发 〔 2019 〕18 号)、《西双版纳州关于进一步规范边境居民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意见》(西民政发 〔 2020 〕 21 号)和严格防控境外疫情输入十二条措施和十一个一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边民补助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享受的特困人员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变,不得降低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 边民补助考核发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边民补助考核发放对象:户籍在我州实际居住在勐海县边境乡镇农村且居住满半年(以上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为时间段计算)以上的农村居民纳入边境居民补助对象。
第四条 边民补助考核发放条件:
1. 在勐海县辖区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群,户籍、实际居住地仍在边境地区且生产生活条件没有发生改变的居民。
2. 因劳动力引进、投靠等原因将户籍挂靠在边境村。无生产生活用地,但实际居住、生活在边境乡镇的农村居民。
3. 由于婚嫁原因,实际居住、生活在勐海县边境地区的本州户籍农村居民。
4. 因学在外的就读学生(以户主户籍所在地标准享受补助)。
5. 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已经落户并实际居住在边境地区的农村居民。
6. 核查时段(以上年度 1-12 月份)内符合条件,补助发放前已死亡的农村居民。
7. 户籍在边境乡镇且在边境乡镇工作的公益岗、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等农村居民。
8.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群,经国家有关政策扶持,居住条件、生活环境得到全面提升,社会管理归入社区管理,补助标准以抵边乡镇标准发放。
9. 其他边境居民补助发放标准以实际居住地确定。
第五条 不予纳入当年边民补助考核发放范围:
1. 经公安机关对涉边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认定,有跨境违法犯罪的村民小组,暂停发放边民补助。
2. 对有组织、协助、运送、窝藏、包庇、纵容等参与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取消本人及直系亲属边民补助。
3. 现役义务兵和服兵役的义务兵退伍后 5 个月内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
4. 正在服刑的人员、当年的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及刑满释放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
5. 因婚姻、投靠亲戚、外出务工未实际居住在村组长达半年的户在人不在农村居民。
6. 户籍落在村组而未履行守边固边、爱国守边、维护边境稳定及有与守边护边、边境地区管控政策相违背等行为的农村居民。
7. 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已经落户,但实际未曾居住在边境地区的农村居民。
8. 本州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群。
9. 户籍在抵边乡镇农村且居住半年以上,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纳入边民补助对象:
( 1 )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 2 )已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 3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领取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
10. 其他不予纳入边民补助对象的情形。
第三章 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标准
第六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边民补助考核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中央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和省级、州级补助中统筹安排,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边民补助考核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县级财政部门可按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回收财政统筹使用。
第八条 根据《云南省边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边民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1. 一线边境居民:指抵边行政村中实际居住地离边境线直线距离五公里范围内的村小组(分散居民点)居民,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 2500 元。
2. 抵边行政村居住的农村居民:指直接分布在国境线,村界与相邻国家接壤的行政村)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 1000 元。
3. 抵边乡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指直接分布在国境线与相邻国家接壤的乡镇农村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 500 元。
第四章 边民补助考核程序
第九条 签订责任书:村民小组与边民个人或家庭签订守边护边责任书,并张榜公示;村民小组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守边护边责任书。该项工作原则于当年 1 月中旬完成。
第十条 村委会初审:由村(组)干部结合责任书签订情况,比对本村村民户口本,逐户进行登记造册,召开户主大会进行讨论,形成初步补助人员名单上报村委会,由村委会对村民小组上报的初步补助人员名单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审核确定。该项工作原则于当年 1 月下旬完成。
第十一条 信息公示:各村委会对审核确定的边境居民群众户数及人员基本信息,在本行政村及其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该项工作原则于当年 2 中旬完成。
第十二条 乡镇复核:各村委会将确认无误后的补助人员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附人员花名册),经行政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上报乡镇民政办;各边境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各村签订责任书有关条款落实情况,再次审核村级上报的人员信息,确认无误后以政府正式文件(附人员花名册)报县民政局。该项工作原则于当年 3 月中旬完成。
第十三条 县级部门联审:主要由县民政局及县公安局进行联审,县民政局对边境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再次复核后,向县公安局提交拟发放对象名册,由公安机关核查边境乡镇户籍人员涉边违法犯罪记录情况,并向县民政局反馈核查结果。县民政局根据反馈结果返边境乡镇再次核实拟发放边民补助对象名册,最终形成发放边民补助名册。该项工作原则于当年 4月中旬完成。
第十四条 乡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民政局反馈情况,结合村民小组落实守边护边责任书有关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专题会研究通过后报县民政局备案。年度考核合格的(上年度 1-12 月份)兑现该村民小组边民补助,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发放边民补助。
第五章 边民补助考核发放条件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考核结果,商县财政局于当年5 月份内对考核合格的村民小组兑现边民补助。如在后期实际工作中时间有变动的,以实际通知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村民小组的暂停发放边民补助,暂停时间为 1 年,在暂停期限内通过公安机关核查认定未再发生跨境违法犯罪的村民小组,暂停期满后给予补发。如暂停期间发生跨境违法犯罪的村民小组,再次延长 6 个月暂停发放时间;后续仍然发生跨境违法犯罪的村民小组,以 6 个月为期限延长暂停发放时间,直至无跨境违法犯罪发生兑现补助。
第十七条 户籍落在村组而未在村组居住,户在人不在的农村居民,有跨境违法犯罪的,不影响户籍所在地村组边民补助考核发放。
第十八条 对从事组织、协助、运送、窝藏、包庇、纵容等参与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行为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经公安部门核实认定,不影响户籍所在地村组边民补助考核发放。
第十九条 边民生活补助每年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享受边民补助条件的边境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确认调整,停止发放边民补助;对当年漏发的经核实次年给予补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边境乡镇要加强对边民补助政策的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引导边民正确理解边民补助发放的政策,并严格执行公示、审核、上报、考核等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县委政法委、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等政法部门负责配合县民政局做好边境居民补助人员户籍信息核对工作,对拟发放边境居民补助人员进行涉边违法犯罪记录核查,实现边民补助精准到人。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当年上级补助的边境事业建设管理费资金额度,结合边境乡镇居民补助发放工作开展情况,可在统筹分配工作经费时给予弹性考量。
第二十三条 边民补助所需资金的预算、拨付、发放,应接受纪检、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边民补助的,立即停止发放边民补助,同时收回被骗取的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边民生活补助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 1. 村(社区)守边护边责任书
2. 村(居)民守边护边责任书附件 1
村(社区)守边护边责任书
认真组织学习守边护边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知悉跨境违法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现签订如下责任内容: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边境地区管理规定,不偷越国(边)境,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二、不为他人出(入)境实施违法犯罪提供帮助和服务。
三、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对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开展调查,积极反映掌握的可疑人员和线索。
四、严格对村民开展宣传教育,自觉抵制网络虚假信息,确保村民的人身、财产不受到不法侵害。否则,本村(社区)将为一切行为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村委会或社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村(居)民守边护边责任书
本人认真学习了有关法律规定,知悉本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现签订如下责任内容: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边境地区管理规定,不偷越国(边)境,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二、不为他人出(入)境实施违法犯罪提供帮助和服务。
三、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对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开展调查,积极反映本人掌握的可疑人员和线索。
四、对身边的人开展宣传教育,自觉抵制网络虚假信息,确保本人的人身、财产不受到不法侵害。否则,本人将为自己的一切行为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村委会或社区(盖章) 责任人(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