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威信县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财综〔2023〕1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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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财政局文件

威财综〔 2023 〕 12 号

威信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威信县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残联:

现将《威信县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威信县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2023 年 1 月 18 日附件:

威信县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彩票公益金是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4 号)《昭通市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昭财综〔 2022 〕 3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彩票公益金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的彩票公益金;

(二)按规定应当纳入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上级财政下达我县的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分配

第五条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财政部及省规定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

额据实结算后,分别上缴中央、省和市级财政。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六条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残疾人事业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公益事业。

(一)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主要支持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公益项目及其他社会福利项目。

(二)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主要支持群众性体育、竞技性体育、体育扶贫基础设施建设等体育事业发展。

(三)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主要支持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及其他残疾人服务项目。

(四)彩票专项公益金主要用于支持除社会福利、体育、残疾人事业以外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争取省级留成彩票公益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争取省级留成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项目,由县民政局(教体局)、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内容,以联文形式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民政局(教体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教体局)、市财政局共同初审,联文上报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争取彩票专项公益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储备至县彩票公益金项目库,县级初审后推荐到市级彩票公益金项目库。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规模,由市级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从市级彩票公益金项目库中优选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下达资金。

第九条彩票公益金项目变更程序如下:

彩票公益金项目发生变更的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复执行。省级、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发生变更的按省、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彩票公益金管理部门要设立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应结合项目绩效目标对申请使用本级彩票公益金项目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民政、教体、残联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编制彩票公益金三年中期规划,强化规划的政策导向和约束作用,年度预算须在中期规划的框架下编报。

第十二条 申报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彩票公益金支持的方向和使用范围;

(三)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工作重点;

(四)项目实施主体明确,项目支出预算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申请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同意的选址意见书;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支出预算;

(六)项目绩效资料;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确定后,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安排使用资金,并定期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存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按规定申请项目资金和资金下达两年内项目未竣工情况的部门,将调减下年度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

民政、体育、残联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当于每年 3 月上旬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彩票公益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单位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和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申报、审核和入库的必备要件,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将跟踪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市民政、教体、残联等部门应于每年 3 月上旬将上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绩效报告报市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相关费用可列入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六条使用彩票公益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工程或者服务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使用彩票公益金建设的设施和购置的设备、器材等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未完成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结转次年继续使用。项目已完成的净结余资金,按照项目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原渠道收回,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五章 宣传公告

第十九条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器材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按民政、教体和其他部门划分,分别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 — 中国福利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 — 中国体育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 — 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云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昭通市专项彩票公益金”标识。

第二十条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当于每年 3 月中旬向县财政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况。县财政局于每年 4月底前,向县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提交上一年度全县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况报告;每年 6 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县民政、教体、残联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 6 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三条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三公”经费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彩票销售机构、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截留彩票公益金的,以及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4 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信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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