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阳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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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昭区政办发〔 2023 〕 5 号

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昭阳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昭阳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 年 1 月 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昭阳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稿)《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昭通市地震应急预案》《昭阳区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昭阳区发生地震灾害和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对昭阳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本区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区政府办配合市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

乡镇(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消防部队、各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各专业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和公安民警等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实现地震应急救援“科学决策、科学调度、科学救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昭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视灾情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前后方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2.2 昭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长(或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长:相关副区长

前方指挥长:分管应急救援工作副区长(或指挥长临时指定)

前方副指挥长:相关副区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住建局局长、区防震减灾局局长、区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

后方指挥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区长(或指挥长临时指定)

后方副指挥长:相关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防震减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区政府督查室、区发改局、区工科局、区教体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草局、区统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融媒体中心、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供销社、区科协、区交警一大队、区交警二大队、区运管分局、区防震减灾局、区气象局、区消防大队、昭阳供电分局、中国电信昭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昭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昭阳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具体工作参阅并按《昭阳区重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执行。

2.3 昭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职责

( 1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配合、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

( 2 )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处置应对本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 3 )完成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了解掌握震情、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动向。统一把关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 4 )负责震情监测,地震趋势研判会商工作。

( 5 )决定调动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 6 )请求市人民政府派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协调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提出消防救援队伍和部队需求计划。

( 7 )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开展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4 昭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 1 )负责震情速报,地震现场震情监视,震情趋势判定。协调配合中国地震局、云南省地震局和市防震减灾局做好震情监视、震情趋势判定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 2 )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救灾物资和资金的筹措与安排,并及时组织下拨。做好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的收集汇总,按规定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决定,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及措施建议,负责地震应急期间的相关协调工作。

( 3 )负责公共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指挥灾区危房排险,组织震区房屋建筑的抗震加固工作。

( 4 )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

特别重大地震是指造成区内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地区生产总值 1% 以上的地震。我区发生 7.0 级以上地震或我区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6.5 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区内 5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我区发生 6.0 级以上、 7.0 级以下地震或我区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5.5 级以上、 6.5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区内 5 人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我区发生 5.0 级以上、 6.0 级以下地震或我区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4.5 级以上、 5.5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是指造成区内 5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我区发生 4.5 级以上、 5.0 级以下地震或我区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 级以上、 4.5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表 1 :地震灾害响应级别与地震灾害级别分级标准

3.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 Ⅰ 级、 Ⅱ级、 Ⅲ 级和 Ⅳ 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 I 级,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我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地震应急 Ⅱ 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我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 III 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我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 Ⅳ 级响应,由区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并统一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我区邻区时,根据地震对我区造成的灾害情况,适情启动我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表 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一览表

3.3 特殊情况下的响应级别调整

如果地震灾害较重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特殊地区(如渔洞库区或次生灾害严重区域),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若地震发生在城区调整响应级别即可。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待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表 3 :特殊地区相应调整的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一览表I 级响应 6.5 级以上 300 人以上 1% 以上

Ⅱ 级响应 5.5~6.4 级 50~299 人 —

Ⅲ 级响应 4.5~5.4 级 5~49 人 —

Ⅳ 级响应 4.0~4.4 级 5 人以下 —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预警

区防震减灾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资料,根据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市防震减灾局划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及省、市防震减灾工作部署提出全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2 震情速报

昭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有感地震,邻区发生 5 级以上地震造成昭阳区震感强烈,区防震减灾局迅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同时启动地震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快速完成评估报告,提交指挥部作救灾决策依据。

4.3 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灾情速报与评估

一般及以上地震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局启动地震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1 小时内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决策建议,并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局;区应急管理局 1 小时内报告灾情初报,收集汇总灾情,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灾区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调查了解震情灾情,向区政府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防震减灾局)报告。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境外人员,区人民政府将迅速核实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时通报给区应急管理局。

5. 地震应急准备

5.1 队伍能力建设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加强区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险、地质灾害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配备需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各乡镇、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相邻乡镇、办事处抗震救灾队伍要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地震灾害数据、应急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共享,制定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定期开展联训联演,做好跨地区支援准备。

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防震减灾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地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等提供保障,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预警等方面的研究及运用,为地震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疫情防控培训。

5.2 指挥体系建设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本地基础数据库信息和传递机制、畅通渠道,完善地震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各乡镇、办事处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原则,健全完善本级地震应急预案、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5.3 物资与资金准备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科局、区交运局、区卫健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

各乡镇、办事处要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区财政要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防震减灾局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上级申请相关政策和经费。

5.4 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

各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

学校、医院、影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查、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5 基础设施建设与准备

区工科局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老旧设施除险加固。

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统筹规划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气安全。

区供电分局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灾区供电需要。

区广电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负责恢复被损毁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

区卫健局要建立完善医疗物资储备制度,保障灾区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级应急、宣传、教体、科技、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防震减灾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体、防震减灾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各乡镇、办事处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地震应急专项演练或者以地震应急为重要内容的演练。

5.7 应急准备检查

应急准备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防震减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全区地震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各乡镇、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及下级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预案和工作机制、救援队伍、物资储备、科普宣传、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启动

( 1 ) I 级响应、 Ⅱ 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 Ⅰ 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应对重大地震灾害时,启动地震应急 Ⅱ 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2 ) Ⅲ 级响应(包含 I 级、 Ⅱ 级响应的主要应急工作)。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省住建厅,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 3 ) Ⅳ 级响应。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政府并由区级对口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防震减灾局、市住建局,形势较为严峻的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持帮助。

6.2 应急启动

( 1 )地震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同时,负责将震情信息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 2 )区内发生 4.5 级(城区 4.0 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到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昭阳区防震减灾局,地址:昭阳区爱民路 59 号,应急值班电话: 283599 )召开紧急会议(待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建设完成并实现数据共享后,召开紧急会议地址改为: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并在主要受灾区设立前方指挥部,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3 )区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初步灾情信息。

( 4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部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6.3 主要处置措施

( 1 )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上报;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如需对其他县(市)和省外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时,应立即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毗邻市(县)实施;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救灾帐篷的安置远离次生灾害地段;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有关工作。

( 2 )信息汇集与报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并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救灾需求,向区政府办汇总灾情,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区直其他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提出救灾需求,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和地震监测与灾情损失评估组。

灾情信息要严格核实,确保准确。各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上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灾情信息与报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灾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 3 )综合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决策服务等工作。

( 4 )区人武部建立军地对接与联络机制,负责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力量和救灾任务区域的划定、任务分配与协调、救灾数据统计,组织做好其他有关保障工作。

( 5 )搜救人员。区消防大队、区公安分局、交通、医疗、电力、通信等救援人员作为第一救援力量,迅速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灾区各乡镇、办事处组织灾区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 6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区卫健局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药品、医疗器械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检测,开展灾后环境消毒、卫生防疫与心理援助工作。

( 7 )安置受灾群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网络信号通信“六有”要求,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协助当地乡镇、办事处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等部门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

区教体局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红十字会按照有关程序申请省、市红十字会组织救灾援助,接受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并协助国内红十字救援队赶赴灾区实施救援。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灾区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测,同时,对死亡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区住建局、区教体局、区卫健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 8 )通信保障。区工科局负责组织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前方抗震救灾指挥部等重点目标通信畅通。

( 9 )交通运输保障。区交运局、区交警一大队、区交警二大队等部门负责迅速查明交通受阻情况,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特别管制措施,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机场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 10 )电力保障。区发改局、区供电分局负责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 11 )市政基础设施。区住建局负责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 12 )灾害监测。区防震减灾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观测和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区气象局负责强化灾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人员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灾区环境保护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乡镇、办事处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露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发改局等部门负责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河流淤塞形成堰塞湖、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 13 )治安维护。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 14 )社会动员。团区委、区红十字会负责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

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视情况负责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必要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非灾区的其他乡镇、办事处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 15 )涉外事务。区委网信办负责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涉外联络和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安排港澳台和境外来昭阳救援人员的接待协调;组织对境外的信息发布;凡是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区委网信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昭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 16 )新闻宣传。在前方指挥部设立新闻中心,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防震减灾局等部门应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 17 )损失评估。区防震减灾局配合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市防震减灾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乡镇、办事处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及灾情报告。

灾区乡镇、办事处、区防震减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等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对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 18 )督查监察。区政府督查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适时组织开展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检查灾区乡镇、办事处、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 19 )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隐患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

( 20 )恢复生产。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工科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救灾资金和物资,落实财产保险理赔,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6.4 灾区乡镇、办事处应急处置

灾区乡镇、办事处负责核实灾情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本地消防救援、医疗队伍和民兵队伍开展搜救和医疗救助;配合省、市、区做好交通管制、物资调运等工作,保障灾区交通畅通,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严防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5 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结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办事处要对抗震救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区人民政府。

7. 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7.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或开展恢复重建规划基础性工作,为国务院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恢复重建规划。

7.3 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灾区乡镇、办事处负责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区直相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和监督。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8.1 邻近地区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邻近地区发生地震灾害,视其对我区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8.2 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和昭阳及邻区的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 3 个月内可能发生 5.0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按照如下规定处置:

区防震减灾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区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乡镇、办事处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防震减灾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

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的救援队伍要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同时区武装部协调驻昭武警部队等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区交运局、区工科局、区供电分局等部门修订完善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8.3 地震传言事件

区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防震减灾局分析传言起因,采取措施,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处置。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任务实际,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区防震减灾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乡镇、办事处,各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职能制订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和配套的工作方案,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商场超市,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昭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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