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贡山县心脑血管事件报告技术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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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 贡山县心脑血管事

件报告技术方案 》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科学、动态、长期开展我县心脑血管疾病监测工作,及时获得完整、准确的居民心脑血管事件发病水平、分布特征和变化趋势,为制定心脑血管疾病防控的相关政策、干预策略和效果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制定了《贡山县心脑血管事件报告技术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2 年12 月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贡山县心脑血管事件报告技术方案

一、报告目的

为科学、动态、长期开展我县心脑血管疾病监测工作,及时获得完整、准确的居民心脑血管事件发病水平、分布特征和变化趋势,为制定心脑血管疾病防控的相关政策、干预策略和效果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二、报告信息

(一)报告病种

报告病种包括:(1)急性心肌梗死(I21-I22);(2)心脏性猝死(I46.1);(3)脑卒中:致死性和非致死性脑卒中(I60-I64),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脑梗死及未分类脑卒中。不包括一过性脑缺血发作(TIA)及慢性脑动脉硬化。报告病种为以上疾病的急性发作事件,具体以发病28天为期,并以一次事件记录为一个病例,发病28天以后,若再次急性发作,应按又一新发病例报告。不包括陈旧性并处于恢复期的病例。急性发作后死亡和未死亡的病例均需报告。

(二)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门诊号、住院号、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户籍地址等基本信息,疾病诊断、ICD-10编码、诊断依据、确诊时间、是否首次发病、确诊单位等疾病信息。

三、报告单位与报告人

(一)报告单位

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均为报告单位,包括县人民医院、县妇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二)报告人

1.各医疗机构配备人员,对于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照规范的流程,进行心脑血管急性事件报告卡的填写、收集与上报等。

2.基层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心脑血管事件的病例信息收集、审核和上报。

四、报告方法

(一)病例登记

是指报告医疗单位临床医生,对符合上报条件的病例,及时填写《心脑血管事件报告卡》;由专人收集、整理、审核后,及时录入报告系统。

(二)信息上报

包括手工录入、批量导入、死亡补发、系统对接等途。

1.个案录入指对于临床医生填写的报告卡,由专人收集、整理、审核后,及时录入报告系统。

2.批量导入指报告医疗单位利用本单位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提取后,按照规定的数据模板整理数据,之后再导入系统。

3.死亡补发县级疾控中心专门人员对系统中推送的死亡卡片进行比对审核,对确定未报告的病例责成居住地所在的基层医疗机构建立报告卡并核实完善报告信息。

五、质量控制

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保证报告质量。

(一)加强领导

应建立监测领导组织机构,负责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完善县、乡、村三级报告系统,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业务人员负责监测工作,根据需要成立监测工作技术指导和咨询组织,指导和协助解决监测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二)健全制度

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发病报告管理制度、例会制度、个案核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和工作督导与考核制度等工作制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2次对各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漏报调查,定期进行通报。

(三)质量督查

县卫生健康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心脑血管事件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并纳入对各单位年终考核内容。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2次技术指导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修正并通报,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能力培训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报告人员业务技术能力和水平;各医疗机构要加强责任报告科室医务人员培训,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

六、数据安全与管理

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下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指南(试行)通知》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2015版)的通知》中疾控信息发〔2015〕167号的要求,疾控中心及报告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信息网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做到:

1.设立重要慢性病综合监测系统的使用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承担相关设备管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必须使用专网或与互联网安全隔离的虚拟专网进行信息报告、审核、查询等工作。

3.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与权限的管理,应根据信息安全三级等级保护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制度,推进分级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账号安全管理。

4.县疾控机构应按年度逐级做好系统管理员、业务管理员的

备案工作;同时做好医疗机构的用户备案。

5.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信息系统使用人员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坚决杜绝用户和密码共享(如上传至互联网或随意张贴),避免多人使用一个账号。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6.疾病监测信息的对外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除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法发布疾病监测信息外,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员无权向社会和无关人员透露。

7.心脑血管监测信息报告、管理、使用部门和个人应建立数据使用的登记和审核制度,不得利用疾病监测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对外泄露病人的个人隐私信息资料。除直报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应对病人个案信息中的个人隐私信息项进行常态化屏蔽,因流调、随访、访谈等业务确需使用的,可临时开放隐私信息,严格执行签审制度,相关工作结束后及时屏蔽。

8.县疾控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内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保存至本地硬盘或其他介质,备份介质应与互联网隔离。

9.加强用户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必须安装计算机防病毒软件及防火墙并及时更新病毒库并更新软件。

10.加强各级系统使用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增强其信息安全意识。定期对从事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信息安全保护能力。

七、职责分工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心脑血管事件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负责本辖区心脑血管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辖区心脑血事件报告系统,并为系统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定期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心脑血管事件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该项工作纳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年度考核。

3.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心脑血管事件报告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心脑血管事件报告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本辖区心脑血管事件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实施心脑血管事件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心脑血管事件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2.负责本辖区心脑血管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开展心脑血管事件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负责本辖区心脑血管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本辖区心脑血管事件报告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5.开展本辖区心脑血管事件报告的考核和评估。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心脑血管事件报告信息的审核;负责定期与公安、民政等管理部门核对人口、死亡资料,及时反馈基层开展查漏补报,定期组织开展漏报调查工作。

(三)各医疗机构

1.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心脑血管事件诊断、报告、登记和信息交换制度;

2.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心脑血管事件报告培训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报告卡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

3.负责定期开展自查,减少漏报,利用院内死亡数据,对院内心脑血管事件报告数据进行补漏。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质量控制和医院漏报检查。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发现的心脑血管事件的漏报和错报,及时进行入户调查,并按照程序补报。

附件:1.急性心脑血管事件报告卡

2.心脑血管疾病报告病程及ICD代码附件1

急性心脑血管事件报告卡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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