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 2021—2025 年)的通知
怒政办发〔 2022 〕 68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 年)》已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并经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 20 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 12 月 26 日
( 此件删减后公开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 2021 — 2025 年)
2022 年 12 月
目 录
总 则
为提高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怒江州”)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和勘查开发保护水平,加快全州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 — 2025 年)》、《云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 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 — 2025 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全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规划》做好衔接。《规划》是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县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纽带,是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具体落实,也是县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规划》适用范围为怒江州所辖行政区域。
《规划》以 2020 年为基期, 2025 年为目标年,展望到 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现状与成效
“十三五”时期是全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经济综合实力快速提升,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特色产业加快培育壮大,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生态文明建设再创佳绩,民族团结进步开辟新局面,民生保障水平全面提高,发展活力得到有效激发,矿业发展也迈上了新台阶。
一、经济社会与矿业发展概况
(一)地理概况。 怒江州位于云南省西北部,地跨东经 98 °07 ′- 99 ° 39 ′,北纬 25 ° 33 ′- 28 ° 23 ′之间,东西最大横距153 千米,南北最大纵距 320.4 千米。东连迪庆藏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丽江市,西邻缅甸,南接保山市,北靠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察隅县,国境线长 449.5 千米,具备打造通缅达印重要辐射基地的良好区位优势。全州国土面积为 14703 平方千米,下辖 1市 3 县,即泸水市、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和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截止 2020 年底,全州常住总人口 55.3 万人,是一个集边疆、山区、多民族为一体的经济欠发达自治州。
(二)经济社会发展简况。 2020 年全州地区生产总值累计完成 210.73 亿元,按可比价计算(下同),同比增长 7.1% 。其中,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 30.63 亿元,同比增长 5.2% ;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 74.01 亿元,同比增长 8.0% ;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 106.09亿元,同比增长 7.0% 。三次产业结构更趋合理,由 2015 年的16.56:30.6:52.84 调整为 14.5:35.1:50.4 。人均 GDP 达到 3.81万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7506 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7810 元。
(三)矿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怒江州位于著名的“三江”成矿带北中段,矿产资源十分丰富。 2020 年全州完成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78.94 亿元,矿业完成规模以上年度工业增加值(含采、选、冶及加工)占全州工业增加值的 22.87% 。矿业作为全州重要经济行业,有效带动了水电、运输、加工等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和支撑作用。
二、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上轮规划发布实施以来,为全州矿产资源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优化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布局,有效指导了矿业权的科学合理设置,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基础地质工作程度逐步提高。 基础地质工作有序推进,服务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得到提升。“十三五”期间, 1:5 万区域地质调查和 1:5 万矿产地质调查工作完成面积均超过上轮规划预期指标。
(二)矿山结构趋于合理。 截至 2020 年底,全州共有采矿权95 个,较 2015 年减少 10 个。大中型矿山有 17 个,较 2015 年增加 8 个,大中型矿山比例由 2015 年的 8.6% 提高到 2020 年的 17.9% ,矿山规模结构不断优化。
(三)矿山地质环境得到进一步治理。 充分认识到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诱发的水土流失、水质污染、地面沉降、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环境问题,并进行了有效的综合治理。“十三五”期间,全州多个矿山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共投入环境治理资金 2130.154 万元,恢复治理面积 28.13 公顷,部分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改善了当地生态环境。
(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不断深化。 认真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推进矿产资源量管理改革等重要举措。严格贯彻落实了生态保护红线、矿产资源规划、各类保护区等管控要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综合监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矿产资源概况和主要特点
(一)矿产资源概况。 全州已发现矿床(点) 290 余处,矿种42 种。截至 2020 年底,全州共有 28 种矿产资源量纳入储量库管理。其中,能源矿产 1 种、金属矿产 14 种、非金属矿产 13 种。矿产地 88 处,按矿床规模分:大型 1 处、中型 13 处、小型 74 处。其中,能源矿产 1 处、金属矿产 55 处、非金属矿产 32 处。
全州固体矿产保有资源储量居全省前三位的有 14 种。
(二)矿产资源特点。 怒江州地处“三江”有色金属成矿带,矿产丰富。主要分布在三个矿带,即沿澜沧江铜(钴、银、铅、锌)矿带、兰坪县河西至金顶的铅、锌、银、铜、锶矿带和以石英岩、大理岩等非金属矿产为主铅、锌、锡、钨、宝玉石、云母次之的怒江河谷带。铅锌矿、锶矿、铊矿、镉矿等矿产资源保有量在全省排前列。特别是兰坪铅锌矿,为目前中国正在开采的储量超千万吨世界级铅锌矿床。
银、锶、重晶石等矿产多为共伴生矿,规模较大,经济价值高,综合利用潜力大。
已查明的大中型矿床相对集中,品位较富,埋藏较浅,好采易选,利于整体、规模建设。
地热主要分布于泸水市、兰坪县,含多种有益微量元素,平均水温达 50 ℃左右,具有温热泉数量多、单泉流量小、温度高、天然热流量大等特征。
煤炭、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等能源矿产短缺,但水力资源丰富,可弥补能源矿产的不足,促进矿电结合特色产业发展。
(三)优势和重要矿产。 根据已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产业基础及矿产品在省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全州的优势和重要矿产为锌、铅、银、铜、锡、钨、饰面用大理岩、冶金用石英岩。
四、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水平现状
(一)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现状。全州已完成 1:100 万及 1:20 万区域地质调查、 1:20 万地球化学勘探和 1:100 万遥感地质解译。 1:5 万区域地质调查完成面积约 6788.9平方千米,占全州国土面积的 46.2% 。 1:5 万矿产地质调查完成面积约 7609.3 平方千米,占全州国土面积的 51.8% 。 1:20 万航空磁测完成面积约 9419.8 平方千米,占全州面积的 64.1% 。 1:5 万地面高精度磁测完成面积约 3857.6 平方千米,占全州国土面积的26.2% 。 1:20 万重力勘探完成面积约 5771.2 平方千米,占全州国土面积的 39.3% 。 1:25 万地球化学勘探完成面积约 4417.6 平方千米,占全州总面积 30.0% ; 1:5 万地球化学勘探完成面积约 5034.6平方千米,占全州国土面积的 34.2% 。
探矿权现状。截至 2020 年底,全州共有探矿权 85 个,登记面积 1053.2 平方千米,占全州国土面积的 7.16% 。按矿产种类分:有色金属矿产 76 个、黑色金属矿产 6 个、贵金属矿产 1 个、稀有稀土及分散元素矿产 1 个、非金属矿产 1 个;按勘查程度分:勘探 44 个、详查 35 个、普查 6 个;按行政区域分,兰坪县 54 个、泸水市 6 个、福贡县 10 个、贡山县 15 个。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采矿权现状。截至 2020年底,全州共有各级发证采矿权 95 个,采矿权面积 155.7 平方千米,占全州国土面积的 1.06% ,按发证权限分:省级发证 35 个、州级发证 42 个、县级发证 18 个。按行政区域分:兰坪县 41 个,泸水市 29 个,福贡县 12 个,贡山县 13 个。按开采规模分:大型矿山 4 个,中型矿山 13 个,小型矿山 78 个。按开采方式分:地下开采 42 个,露天开采 41 个,露天 / 地下开采 12 个。按矿种分:铁矿 7 个,铜矿 11 个,铅锌矿 13 个,锡矿 3 个,银矿 2 个,锶矿 1 个,冶金用脉石英 2 个,冶金用石英岩 13 个,石膏 4 个,水泥用灰岩 1 个,建筑石料用灰岩 12 个,石英岩 1 个,玻璃用石英岩 4 个,饰面用花岗岩 2 个,大理岩 3 个,饰面用大理岩 11 个,建筑用花岗岩 1 个,建筑用白云岩 1 个,建筑用砂 2 个 , 砂岩 1 个。
绿色矿山建设。截止 2020 年底,全州尚无矿山入选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但全州一直在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污染综合治理,降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严格采矿选矿废渣环境管理,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率。
五、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覆盖率低。 大部分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完成面积不到全州国土面积的一半。近年来地勘资金投入减少,对全州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覆盖率提升有限,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矿产资源勘查难度加大。 随着矿产勘查向隐伏矿、深部矿、新类型、新用途矿转移、延伸,地质找矿难度逐渐增加。对矿产勘查所需资金、设备、人员、技术手段等要求越来越高,地质找矿难度越来越大。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不合理。 大中型矿山比例低,仅为 17.9% ,矿山小、散、弱现状问题仍然存在。大中型矿山比例仍需进一步提高。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还需加强。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积累时间长,历史欠账多,资金紧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滞后的主要因素,但也存在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五)与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要求尚存差距。 目前全州尚无矿山入选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矿山企业对没有把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勘查、开采、选冶、加工、储运、再利用的各环节和全过程。
(六)可供开展矿业的活动空间大大减少。 根据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管控要求,相关区域内不允许开展矿产勘查开采工作。可以开展矿业活动的区域范围大大减小,符合矿产勘查开发要求的区块越来越少。
第二节 形势与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全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实现高质量追赶式跨越式发展大有可为的时期。省委省政府对我州的定位将怒江州建设成为“脱贫致富示范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核心区、世界级高山峡谷旅游胜地”。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繁重,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管理改革十分紧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对全州矿业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持续增大
“十四五”时期是全州经济发展建设的重要时期,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建设,市场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仍将维持高位。预计到 2025 年,全州主要矿产品市场需求量将达到:铅锌金属 40 万吨、锡金属 1000 吨、钨金属 800 吨、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 1500 万吨。
二、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
全州铅、锌矿储量巨大,静态保障年限百年有余,铁、锡等矿产静态保障年限 20-60 年;硅石矿静态保障年限 5-20 年;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大部分矿山停采,现有矿山不能满足建设需求。
三、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全面推进矿业绿色发展
发展绿色矿业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战略要求,是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需要,是矿业经济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全面实行绿色勘查,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将成为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改变矿产资源勘查方向方式,由传统固体矿产为主向清洁能源、战略性矿产和重要非金属矿产转变,勘查向深部和外围拓展;强化矿产资源集约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与治理措施将成为全州建设生态文明、转变矿业发展方式、提升矿业整体形象,以及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平台和抓手。
四、矿产资源管理面临新挑战
近年来全州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保措施更加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准入门槛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管理面临新的挑战,需要在已有管理模式上进一步提升。最终达到既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又要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承载力范围之内的目的。
第二章 指导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怒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怒江现场办公会议将全州建设成为“脱贫致富示范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核心区、世界级高山峡谷旅游胜地”定位,以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为主题,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升矿业开发水平,全面提高利用效率,保障矿产资源有效供给,推动矿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地质找矿,保障能源资源供给
加大地质找矿力度,实现找矿突破,增加资源储量和储备,保障能源资源供给,稳定矿产资源产业链和供应链。
二、坚持生态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兼顾生态环境安全与资源保障能力。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实现。
三、坚持空间管控,优化勘查开发布局
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衔接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新格局。
四、坚持技术创新,促进资源高效利用
加强矿产勘查开发技术创新,推动先进开发利用技术、管理经验、信息化技术等方面的深度融合,加快 5G 、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矿产勘查、开采、冶炼、加工等环节赋能应用,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水平。
五、坚持对外交流,扩大矿业开放合作
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和省发展战略,抢抓中央“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等重大发展战略机遇,推进全州矿业国际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形成“走出去”“引进来”双向开放新格局,提升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 2025 年规划目标
到 2025 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可持续保障能力不断加强,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基本建成绿色、安全、高效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
(一)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逐步提高。 积极在全州配合上级开展的 1:5 万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地质调查等工作,从而不断提高全州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
(二)资源保障能力不断加强。 积极在全州配合上级开展的全省新一轮找矿行动,优选成矿有利区带,特别是在重点勘查区合理部署矿产勘查工作,预计新发现和评价大中型矿产地 1 处,铅、锌、铜、银、锡、钨等重要矿产资源量稳定增长,饰面用大理岩、冶金用石英岩、地热等区域优势矿产取得突破。
(三)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有新提升。 配合上级建设能源资源基地,布局重点开采区,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推动区内优势资源的规模开发和高效利用,逐步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到 2025 年,力争全州采矿权总数在 2020 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防止优势矿产资源过度开采,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合理调控铅、锌、锡等矿产开采总量,重点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矿产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下达指标开采。
(四)绿色矿业取得新成效。 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不断提高矿山智能化建设水平。统筹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全州在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
(五)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持续深化。 持续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继续推进矿业权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市场化配置。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退出相配套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
二、 2035 年展望
到 2035 年,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根据怒江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相关规划、产业功能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结合全州矿产资源禀赋特点、勘查开发保护水平等因素,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布局,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有色等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发挥地质工作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作用,服务全州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一、明确矿产勘查调控方向
以绿色勘查为方向,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开展矿产资源地质潜力、开发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影响“三位一体”综合调查评价。按照突出优势及重要矿产、兼顾其他矿产的原则,重点勘查锌、铅、银、铜、锡、钨等矿产,兼顾云母、石膏、大理岩、石英岩、灰岩、建筑用花岗岩、矿泉水等矿产,加快推进地热等清洁能源勘查。
二、明确矿产开发利用调控方向
根据国家和云南省产业政策,结合全州资源开发利用实际,鼓励开采地热、铁、铜、锡、银等矿种。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矿产。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第二节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一、矿产资源开发及相关产业发展重点区域
(一)产业发展重点区域。 兰坪县有色产业重点开发区:以兰坪金顶铅锌矿为重点,加大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力度,为滇西“三江”有色金属提供资源保障。优化产能布局,充分释放铅、锌产能,提高矿山服务年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做强铅锌主业,打造国际一流的有色金属重镇。
泸水市绿色硅产业重点开发区:依托区内丰富的水电资源,巩固现有工业硅冶炼产能基础 , 加速融入全省绿色硅材产业集群;争取创建全省水电硅材一体化示范基地。
福贡 + 贡山饰面用石材加工产业重点开发区:依托区内丰富的饰面用大理岩资源,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壮大产业规模。
(二)开发利用方向。 稳步推进有色矿产开发。以金顶铅锌矿和泸水石缸河锡钨矿为主,稳步推进有色金属矿产开发。
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资源丰富、可采量大的优势,引导地热资源合理配置,带动康养产业、第三产业发展。创新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提高地热能利用比重,促进地热资源有效开发利用。
加强硅石矿产供应,发展绿色硅产业。依托泸水市资源优势,加强资源勘查,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推进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利用。
加强特色矿产资源开发力度。依托特色的宝石(碧玺)资源,加强勘查开发力度,形成特有的产业链。
提高水泥供应能力。提升怒江昆钢水泥有限公司泸水县崇仁石灰岩矿的开发利用水平,保障水泥供应。
推进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资源规划布局,支持有条件地区划定集中开采区。鼓励资源开发整合,引导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山做大做强,促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统筹资源禀赋、市场需求、运输半径、绿色环保等因素,积极推进“净矿”出让,有序投放第三类矿产采矿权。支持建设大型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生产基地,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积极有序投放机制砂石采矿权,鼓励采矿权人依法回收利用废石尾矿。
二、矿产资源结构调整和措施
(一)矿业布局优化调整方向。 矿业布局优化调整需要考虑比较优势、市场导向、产业关联、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以及区域分工与协调发展等因素。
1 .依托资源优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发展具有优势的矿产资源产业经济,努力延长产业链
做大做强铅锌产业,积极推进采矿、选矿环节改扩建工程,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升矿山产能和盈利水平 ; 提升现有冶炼系统环保节能水平和创造利润能力,技改扩建冶炼系统,提升冶炼产能,提高产品纯度,延伸发展“铅矿 - 铅精矿 - 铅基合金”“锌矿 - 锌精矿 - 电解锌 - 镀锌原料 / 锌基合金”等产业链,早日实现“百亿铅锌”产值目标。
2 .努力推进技术进步,为创造矿业的竞争优势打好基础
通过改善人力、资金和技术等要素投入条件,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比较优势和动态的市场竞争优势,从而建立起全州矿业经济发展的永续依托。
3 .把可持续发展放到突出的重要位置上来
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在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中必须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努力实现经济与资源、人口、环境的协调发展。
4 .坚持矿业布局优化调整机制的市场主导,完善政府的功能性调控
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培育健全的市场体系以及各类市场竞争主体,提高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程度,尽快形成推进矿业布局优化调整的有效动力机制。特别要努力吸收其他地区在体制创新方面的经验和长处,消除阻滞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改变落后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转变观念,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体制条件和制度环境。
5 .矿业布局优化调整要增强外向性和开放性
主动融入“一带一路”、中缅经济走廊和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等重大发展战略机遇,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平台建设,以境内外市场需求带动矿业布局优化调整。
(二)调整技术结构。 根据矿山企业自身特点,加快技术进步,采用先进采矿方法,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促进产业升级,淘汰落后设备,加快小矿技术改造,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实现规范化生产;大中型矿山企业要实现采掘方法先进、技术装备精良、生产管理现代化。
(三)调整矿产品结构。 矿业采选业和加工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延伸矿产品的产业链,促进单一产品向配套产品,高耗能产品向低耗能产品的转化,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以出口为主要流向的矿产品开发。
合理开发利用非金属矿产品,提高非金属矿产深加工水平,提升矿产品附加值,大力发展高科技和环保等新型非金属材料,促进非金属矿产深加工的产业化。着力构建“工业硅 - 有机硅 - 有机硅单体”产业链,加强饰面用大理岩开发力度,促进产业规模化。
积极开展地热综合利用。聚焦“文、游、医、养、体、学、智”全产业链,夯实旅游业发展基础,提升旅游公共服务功能,打造生态旅游、康养旅游。
(四)调整矿业采选冶结构。 改变全州采、选、冶的不合理结构,加大重点矿山的开采能力,完善采选配套,提高冶炼能力;鼓励推广使用国内外先进采、选、冶技术;鼓励利用国外、省外原料进行矿产品加工。
第三节 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一、构造能源资源保障格局能源资源基地:怒江州落实上级规划能源资源基地 1 个。
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相关产业政策和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调控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基地内矿山企业配置。规范基地内矿业开发秩序,加大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义务。持续开展矿山深部及外围接替资源勘查,延长矿山服务年限。鼓励通过市场手段,采取资源整合等方式,大力推进资源规模开发,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下游产业向基地聚集,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二、勘查开采工作布局
(一)重点勘查区。 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综合考虑矿业权现状、勘查资金(财政及社会勘查资金)投向及近期找矿突破的可能性等因素,将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规划为重点勘查区,包括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加快实现找矿突破。
怒江州落实上级规划重点勘查区 4 个,面积合计 1058.2 平方千米。全部为金属矿产类重点勘查区。
管理措施:充分发挥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引导作用,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入,形成多渠道投入的勘查机制。积极推进绿色勘查,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结合工作程度,合理部署探矿权,引导矿业权人加大地质勘查工作力度,探增资源量,实现找矿突破。
(二)重点开采区。 以战略性矿产或区域优势特色矿产为主 ,资源储量大,资源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将对全州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矿产地和矿集区划为重点开采区。
落实上级划定重点开采区 1 个,面积 9.6 平方千米。
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区内矿业开发秩序,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严禁“大矿小开”,统筹安排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引领全州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高效利用和绿色开发,提高重要矿产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集中开采区。 结合资源分布状况、工业产业布局、新型城镇化发展方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运输成本和环境治理等因素。按“开发与保护齐抓”和“集中开采,规模经营”的原则,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规模集约开发的区域划定集中开采区。
本级矿产资源规划,不具体划定集中开采区,由县(市)级规划进行具体划定。
集中开采区管理的政策措施及县(市)对第三类矿产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意见:
1 .集中开采区要严格执行矿山准入条件,新设采矿权优先在区内投放,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
2 .区内矿山必须明确制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措施,严格落实矿区生态保护责任。
3 .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政策支持。加强宣传教育,执行信息公示制度,接受广泛监督。推动区内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转变,积极引导矿山向集中开采区聚集。
4 .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区内已有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明显不协调、资源利用率低的,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引导其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经营之路。
5 .加大区内巡查力度,规范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三、矿产资源合理配置
(一)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1 .划定原则
国家规划矿区规划矿种的勘查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市县级落实;其他矿种的勘查规划区块在州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县级落实。财政出资勘查的项目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勘查规划区块。一个勘查规划区块一个主体,拟投放探矿权应与勘查规划区块的规划矿种保持一致。
对于第一类矿产(高风险矿产),原则上不要求划定具体的勘查规划区块,但是具备划定规划区块条件的,应当划定,特别是战略性矿产,有找矿信息的,要按照已知地质资料划定相应的勘查规划区块,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优先。对于第二类矿产(低风险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构造条件和勘查程度等,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2 .划定结果
规划期内,全州规划设置勘查规划区块 14 个,设置类型均为空白区新设,面积合计 71.8 平方千米,涉及矿种为:地热、铜矿、铅锌矿、饰面用大理岩、冶金用石英岩等。
管理措施:探矿权投放须做到规划控制,有序投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探矿权协议出让,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只设置一个勘查主体,拟投放探矿权应与勘查规划区块的规划矿种保持一致。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或调整勘查规划区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1 .划定原则
国家规划矿区规划矿种的开采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市县级落实;第三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在县(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其他矿种的开采规划区块在州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县级落实。财政出资勘查的项目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已经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可划定开采规划区块。一个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拟投放采矿权应与开采规划区块的规划矿种保持一致。
原则上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地已提交详查以上(含详查)报告的矿区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第三类矿产可直接在县(市)级规划中,划定集中开采区,明确矿业权数量总量控制、最小开采规模等准入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等要求;对确需进行详细安排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在规划中划定具体的开采规划区块。
2 .划定结果
截至 2020 年,全州共有采矿权 95 个。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 78 个;第三类矿产采矿权 17 个。
到 2025 年,采矿权规划期内,采矿权减少 34 个。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采矿权减少 33 个,第三类矿产采矿权减少 1 个。新设 24 个开采规划区块。其中,探矿权转采矿权预留 10 个,第三类矿产空白区新设开采规划区块 14 个。
到 2025 年,采矿权总数在 2020 年基础上减少 10% 以上,控制在 85 个以内。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采矿权数量控制在 55个以内,第三类矿产采矿权数量控制在 30 个以内。
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 合理确定勘查开发强度
一、勘查开采强度控制
(一)适当控制铅锌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强度。 以兰坪县、泸水市等地区为重点,推进资源整合,鼓励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提高铅锌等矿山规模和环保准入门槛,加强现有矿山周边和深部找矿与资源储量升级工作。
(二)合理勘查开发钨锡等矿产。 以泸水石缸河外围钨锡矿重点勘查区为重点,加强现有矿山周边资源储量升级工作,钨矿落实国家确定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稳定钨矿开采规模。
(三)加强稀有稀散矿产开发。 强化对共伴生稀有稀散金属资源的综合评价与开发利用,实现有用组分梯级回收和综合利用,保障稀有稀散金属资源供应。
(四)推进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合理开发利用 。严格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管理,规范开发秩序。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开发空间布局,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在县(市)域范围内实行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采矿权总数控制,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准入门槛,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和监管。
结合全州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对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等矿种实行指导性开采。
二、采矿权数量调控
提高矿山准入门槛,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截止 2020年底,全州共有采矿权 95 个,到 2025 年底,全州采矿权总数在2020 年底基础上减少 10% 以上,控制在 85 个以内。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一、最低开采规模
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新建矿山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不再新建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 1 万吨、年开采规模小于 30 万吨矿石量的项目(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不再新建 30 万吨 / 年以下露天铁矿、 10 万吨 / 年以下地下铁矿,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 30 万吨以下的铜矿。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立采矿权,切实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产业政策准入门槛高于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的,以产业政策为准。
二、推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
通过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大力推广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适用技术,推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水平,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到 2025 年,全州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对全州占有重要地位的铅锌矿高效利用主要采用高新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低品位矿和难选矿石选矿工艺的研发。推广异步混合浮选、电化学控制浮选等高效提取技术,应用先进技术实现节能环保和循环利用,发展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推广充填开采技术,降低废石排放率,加大废水和共伴生元素的综合回收利用。
第三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一、矿产资源勘查准入管理
(一)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 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引导性定位,推动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协调配合,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完成勘查工作后,勘查成果公开竞争出让,促进地勘基金项目成果转化,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
(二)强化绿色勘查。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加强绿色勘查项目监管,健全绿色勘查技术体系。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引导和拉动商业性勘查。 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探矿权协议出让,探矿权投放须做到规划控制,有序投放。建立完善地质找矿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
(四)加强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 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评价,提倡多矿种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节约资源。矿床勘探应当对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种进行综合评价。勘查证载矿种以外的共生矿产资源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五)摸清矿产资源家底。 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围绕国家紧缺战略性矿产,积极配合新一轮找矿行动。综合运用多元信息圈定找矿远景区和找矿靶区,科学评价矿产资源潜力,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家底。
二、矿产资源开发准入管理
(一)严格矿业权出让源头管控。 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二)稳步推进“净矿”出让。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开展“净矿”出让,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为矿业权人开展勘查开采工作提供便利。
(三)健全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体系。 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惩戒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储量年报等工作,通过动态巡查等工作手段,强化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行为的执法监察,促进全州矿产资源安全领域生产持续稳定。
(四)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对紧缺矿产,实施鼓励性勘查开发政策。对优势和特色矿产,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对产能过剩类矿产,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原则上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内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实施差别化管理,保障资源稳定供应。
第五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一、生态优先,助力引导绿色地质勘查
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推进勘查技术方法创新,最大限度减少对地面自然生态的扰动和破坏。严格执行绿色勘查标准、规范、监督评估体系和制度,确保绿色勘查得到贯彻落实。
二、结合州情,严格落实评价指标体系
严格落实国家、省绿色矿山评价指标体系,认真落实国家和云南省关于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用地、用矿、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
三、分类指导,协调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出让机关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建成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和谐的绿色矿山,走出一条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高效利用、矿地和谐的发展道路。
四、公正公开,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绿色矿山名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节 矿山生态保护修复
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执行新建、生产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措施,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
一、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一)新建(在建)矿山生态保护。 新建(在建)矿山应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开采前必须查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并评估矿山开发和建设过程中可能诱发和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矿山开采对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影响和破坏程度、土地资源影响和破坏程度。对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立即停止建设;经评估可以开采的,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强化源头管理,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二)生产(改、扩建)矿山生态保护。 坚持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灾害、土地破坏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卓有成效的治理。改建、扩建矿山,要坚持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三)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保护。 主要由政府出资完成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或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进程。
二、创新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机制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矿区生态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全面推进矿区生态保护工作,逐个落实到位,明确牵头部门、协助部门及其职责。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投入机制体制建设研究,重点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监测、预防、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持证矿山由矿山企业负责监测,废弃矿山由政府组织实施监测,落实国家和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技术要求,为提升全州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科学技术水平提供科学依据。把重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纳入各部门的执法监督管理范围,构建矿区生态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
(二)建立矿区生态修复责任和考核制度。 严格考核矿区生态修复责任机制,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区环境保护、不符合矿区生态保护要求的矿山企业,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矿区生态保护的监督检查,建立“事前 - 事中 - 事后”全方位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工作机制。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矿区生态保护义务和责任。
(四)建立年度验收和阶段验收制度。 经部门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年度验收和阶段验收,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
(五)推行社会监督举报制度。 加强对矿区生态保护的宣传,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落实举报内容,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环境意识,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推进环境保护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
(六)完善地质环境治理投入机制。 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社会资金重要参与、“谁投资、谁受益”的矿区生态保护多元化融资渠道,保障矿区生态保护工作经费,对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手段推广应用、污染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章 规划保障措施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要从健全规划实施制度、严格规划审查制度、建立规划评估调整制度和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一节 健全规划实施制度
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生态环境、能源、林草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健全和完善怒江州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实施相关制度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规划实施成效纳入矿产资源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节 严格规划审查制度
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相关行业规划,在规划目标、重要指标、重点布局、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要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规划明确的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不得新设矿业权,对共生、伴生矿等情况需要综合回收利用禁止矿种的,应严格论证。对限制勘查开采矿种,要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控制、开采准入条件等有关要求。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三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建设本级规划数据库,强化各级规划衔接协调,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衔接,加强数据可视化分析和深度挖掘,动态跟踪评估各级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调整等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