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 2022 〕 31 号
大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关县突发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2022 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大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2 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大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大政发〔 2014 〕 5号)同时废止。
2022 年 12 月 20 日
大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2022 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地方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预测与预警
3.3 应急处置
3.4 恢复与重建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4.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3 应急队伍保障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 物资保障
4.8 经费保障
4.9 社会动员保障
4.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4.11 科技支撑及 其他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7. 附件
大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昭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大关县委、大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大关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1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结合全县实际,分为以下四类:
( 1 )自然灾害。主要 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 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 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有害生物预警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 4 )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及电力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以上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 4 级: I 级(特别重大)、 II 级(重大)、 III 级(较大)和 IV 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具体划分标准按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行业标准确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指导全县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跨县境发生的突发事件,在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升全县突发事件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单位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县委、县政府统筹指导下,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武装及民兵基干为突击、以公安、医疗、应急、生态环境、社会力量等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6 应急预案体系
1.6.1 大关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五个层次构成:
( 1 )县级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规定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用于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 2 )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此类预案主要是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3 )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此类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 4 )乡镇应急预案。此类预案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基层组织为应对辖区内突发事件而编制的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和基层组织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 5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此类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预案,并按规定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 6 )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 为全县常设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县应急委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政委担任,委员由县直有关部门、 武警大关县中队 、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县应急委 作为全县常设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应急委日常事务。
县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县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次生灾害防治、社会稳控工作,承担国家、省、市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任务。
2.1.1 县专项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由县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或视情设立的县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县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县委或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级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单位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2.2 办事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应急办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和县级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兼任。
县应急办主要职责:组织编制、修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各乡镇、县级有关单位编制完善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全县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协调全县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县级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县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机构
县应急委统筹协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自然灾害管理委员会、县减灾委员会、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机构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由县应急委和相关单位负责。
县级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4 地方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社区)委员会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5 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和各专项指挥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及调查评估等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县直有关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服从安排,密切配合,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按事件的类型划分,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分别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防震减灾局、县气象局等单位牵头负责处置;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分别由县发改局(县能源局)、县工信商科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警大队、昭交集团大关分公司等单位牵头负责处置;公共卫生事件类突发事件分别由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单位牵头负责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类突发事件分别由县政府办(外事办)、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工信商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等单位牵头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有关工作。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的主管单位、协作单位、参与单位,分别由县直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根据各自职能职责承担。一旦宣布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各相关单位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自动生效。上一级预案启动后,县应急办及各有关职能 部门要与县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大关县中队等建立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1 风险防控
( 1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单位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 2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完善村、社区风险防控体系,各乡镇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完善辖区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单位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 3 )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战略物资储备库(含应急物资储备库)、重大燃气管道或储运设施、铁路客运干线专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
( 4 )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预测与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单位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收集。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预测信息确定后,应按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应急办在接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的报告后,应立即予以复查、核实,对可能发生一般( IV 级)、较大( III 级)和重大( II 级)、特别重大( Ⅰ 级 )突发事件的 ,应立即向县应急委报告,同时提交专家组进行研判。
3.2.1 预测预警系统
依托 110 、 119 、 120 、 122 、防汛抗旱、防震减灾以及水、电、气等公共事业接处警指挥调度系统,分类建立指挥协调的应急处置平台。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单位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收集。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依照突发事件性质、发生地域的不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事件涉及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为预警的第一响应队伍。各响应部门、单位应将预警基本情况、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采取的措施等信息迅速上报县政府办和县应急办,并提供持续信息支持和保障,做好接警、处警各项准备工作。
3.2.2 预警级别与发布
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单位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人民武装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情况。
采取及解除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 1 )责令有关单位、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 2 )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 3 )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信息和分析评估。
( 4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 5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 6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 7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8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 9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和避免、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 10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 11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 12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单位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单位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单位报告相关信息。有关主管单位要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 1 )发生一般( Ⅳ 级)突发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 1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县直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在 1 小时内向市应急办和市直有关单位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可以同时直接向市应急办报告。
( 2 )发生较大( Ⅲ 级)突发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 1 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市应急办和市直有关单位。县应急办按照县应急委意见同时报送市应急局。
( 3 )发生重大( Ⅱ 级)突发事件,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报市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 0.5 小时。县应急办按照县应急委意见同时报送市应急局。
( 4 )发生特别重大( Ⅰ 级)突发事件,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报市应急办,县应急办按照县应急委意见同时报送市应急局。
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应坚持重大信息即发即报制度,可视情况或按上级要求执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县直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单位、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除另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单位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先期处置
( 1 )事发乡镇(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本乡镇或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 2 )事发地的村(社区)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县、乡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3 )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预案或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 4 )在县外发生涉及我县的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所属乡镇及县级有关单位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县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3.3.3 分级负责
县内发生突发事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 1 )一般( IV 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进行先期处理,县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按有关预案进行处置。事件发生范围跨县(区)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县区政府共同处置。
( 2 )较大( III 级)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县应急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处置。本级政府在应急处置中有困难和问题难以解决的,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援助、支持。
( 3 )重大( II 级)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县应急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调度各类应急力量,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处置,同时请求市应急委启动市级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处理或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 4 )特别重大( Ⅰ 级)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请求上级进行处置,县级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3.3.4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及一般以上的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向县长、分管副县长报告,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有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县应急委审议决定。
针对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按照突发事件分级负责要求,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3.3.5 处置措施
本预案和县级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县应急办和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有关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工作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 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或请求有关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 ○ 1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 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报告。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 ○ 2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④ 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路、交运、公安等有关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 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 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 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
⑨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依 ○ 11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 12
( 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或请求有关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 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 协助上级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 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 3 )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单位和支持单位,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单位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方案管理比照应急预案管理。
( 4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县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所需支援情况。
3.3.6 协调联动
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保障和支援。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 1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牵头,负责对现场情况进行统计、综合、传递和上报,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工作。
( 2 )抢险救援组:由县工信商科局、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防震减灾、供电等部门和人武部、武警部队、民兵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 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 4 )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 5 )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6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公安、教育、住建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疏散安置措施,领取和发放生活必需品,保证被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
( 7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县发改、民政、财政、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经费,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
( 8 )应急通讯组:由县工信商科、住建等部门和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组成,负责保障现场应急通信畅通。
( 9 )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 10 )社会动员组:由县委宣传部、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 11 )调查与评估组:由县公安、监察、民政、应急管理、保险等部门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确定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 12 )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上报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 13 )涉外工作组:由县政府办(外事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外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各工作组之间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其协作关系如下:
抢险救援组 —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交通管制组 — 治安警戒组;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 — 生活保障组;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 — 生活保障组;
应急通讯组 — 综合协调组;
社会动员组 — 新闻采集组;
新闻采集组 — 涉外工作组。
突发事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成立的专家组要迅速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县应急委、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3.3.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乡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将一般、较大、重大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省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损失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下步工作打算等。
( 1 )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 2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 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4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 5 )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3.8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县人民政府要向市级汇报,提请省级宣布省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
3.3.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有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消。
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提出,经县应急办审核后,报县应急委批准后实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按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办理。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需紧急调集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可给予相应的抚恤、补助和补偿,做好救援物资的保管、登记、发放、使用等工作。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受灾人员安置及转移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对事件发生现场及时进行清理,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积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保险公司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对拒不履行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义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4.2 调查和评估
县级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突发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明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应急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要及时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为今后的应急处置工作积累经验。
县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的事件情况。
3.4.3 恢复重建
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恢复重建经费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必要时申请市、省和中央财政补助。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鼓励并支持社会公益组织、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参与救助活动,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救助捐助机构、工作网点和仓储设施,接受各种社会捐赠。
4. 保障措施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县工信商科局牵头,会同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建立联系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县的网络系统,维护管理好通信设备和线路,制定应急期间党政武装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
4.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调查、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确定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4.3 应急队伍保障
由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防震减灾局、卫健局、工信商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林草局、供电局等部门牵头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及基干民兵队伍建设并 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负责配合。充分依靠武警和民兵,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制定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县级应急队伍不能保障的,县人民政府应向市级请求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市应急救援中心给与支持和保障。
4.4 交通运输保障
由县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公路分局、大关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动态数据库,确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应急期间调用或征用交通运输工具等制度,制定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道路设施的抢修保通措施。应急期间,有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能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4.5 医疗卫生保障
由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牵头,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建立动态数据库,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动等方案,认真研究、整合院前急救网络,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
4.6 治安保障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加强社会面控制,在突发事件现场周围区域开展治安巡逻控制。对重要场所、设施和目标采取严密的警卫措施,严防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乘机捣乱和破坏,及时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
4.7 物资保障
由县发改局、应急管理局牵头,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制定物资调拨、紧急配送和组织生产方案、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方案,建立县的物资储备库,加强物资储备,确保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县级物资或代储的中央、省、市应急物资不能满足的,县应急、发改部门要主动对接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测和粮油产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4.8 经费保障
由县财政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积极配合,确定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监督管理措施及日常经费保障措施并将 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4.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范围、程序,制定有关的保障制度。
4.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县发改局、民政局、住建局、人防办等部门牵头,规划和建设突发事件的人员紧急避难场所,城市可将场所的建设与公园、广场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4.11 科技支撑及其他保障
( 1 )县乡有关单位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 2 )建立健全县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县、乡、村三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单位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实际需要,认真研究,积极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习并及时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和修订有关专项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演习场所、范围、要求、组织等内容应在演习前 30 天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办)及县政府办备案。
5.2 宣传和培训
融媒体中心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普及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和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常规性培训,并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干部培训内容。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大关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大关县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指挥部指挥长
2. 大关县突发事件处置组织体系
3. 一般( IV )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的主要参考标准
4. 大关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
5. 应急处置审批表附件 1
大关县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指挥部指挥长附件 2
大关县突发事件处置组织体系
附件 3
一般(IV)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的
主要参考标准
附件 4
大关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主任:副县长(分管), 县人武部政委
成 员: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工信商科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信访局、县防震减灾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主要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附件 5
应急处置审批表
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表一 )
应急结束审批表( 表二 )
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表三 )
应急扩大审批表( 表四 )
新闻报道审批表(表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