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能源局关于印发曲靖市能源行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曲能源发〔 2022 〕 20 号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能滇东矿业分公司、中村煤矿: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 事件 ) 应急处置和响应程序,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最大程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能源行业职工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曲靖市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能源局
2022 年 12 月 19 日
曲靖市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重要指示批示为根本宗旨,进一步健全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 事件 ) 应急救援体系,迅速、科学、有序、有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 ( 事件 ) 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规范全市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 事件 ) 的应急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能源行业职工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察条例》、《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曲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曲靖市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曲靖市较大以上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 事件 ), 指导各县 ( 市、区 ) 能源行业处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事件 ) 。
1.4 工作原则
1.4.1 地方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能源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依法规范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1.4.2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能源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能源行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3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的方针,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等基础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产。
1.4.4 依靠科技,科学施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救援装备,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1.5 事故分级 ( 详见附件 2)
1.5.1 煤矿事故分级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 特别重大事件( I 级)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 重大 ( Ⅱ级 ) 。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 较大 ( Ⅲ级 ) 。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一般 ( IV 级 ) 。
1.5.2 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
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 特别重大事件 ( I 级 ) 。
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 重大事件 ( Ⅱ级 ) 。
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 较大事件故 ( Ⅲ级 ) 。
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一般事件 ( IV 级 ) 。
1.5.3 电力安全事故分级
电力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 特别重大事件 ( I 级 ) 。
电力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 重大事件 ( Ⅱ级 ) 。
电力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 较大事件故 ( Ⅲ级 ) 。
电力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一般事件 ( IV 级 ) 。
1.5.4 油气管道安全事故
油气管道事故分级标准 —— 特别重大事件 ( I 级 ) 。
油气管道事故分级标准 —— 重大事件 ( Ⅱ级 ) 。
油气管道事故分级标准 —— 较大事件故 ( Ⅲ级 ) 。
油气管道事故分级标准一般事件 ( IV 级 ) 。
1.5.5 自然灾害引发能源行业次生事故分级
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 特别重大事件 ( I 级 ) 。
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 重大事件 ( Ⅱ级 ) 。
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 较大事件故 ( Ⅲ级 ) 。
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 一般事件 ( IV 级 ) 。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较大 ( Ⅲ级 ) 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成立曲靖市能源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 以下简称 “ 市能源行业应急救援指挥部 ”),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联系能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能源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曲靖市供电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总值班室 ) 、市委宣传部( 市政府新闻办 ) 、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地震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警支队、曲靖军分区、武警曲靖支队,昆明铁路局曲靖车务段、市供电局、事故发生地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救援队队长,有关油气及煤矿企业。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部署;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审议批准市能源行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抽调。主要工作职责是: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协助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各部门应急救援力量,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汇总报告事故情况,公布事故信息;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2.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市政府总值班室 ): 负责汇总事故灾难信息,向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事故灾难信息;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2.2.2 市委宣传部 (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 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灾难和抢险救援新闻报道、发布,加强网上舆情监控、研判和处置等工作。
2.2.3 市公安局:负责保护现场,疏散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周边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及案件侦破。市交警支队负责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
2.2.4 市能源局: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汇总、上报事故有关信息;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2.5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根据救援需要统筹调度应急资源和救灾物资,衔接消防、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汇总、上报事故有关情况;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2.2.6 市发改委:负责监测油品、天然气、电力价格,必要时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2.7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事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供给等。
2.2.8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事故处置中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2.2.9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援现场通信保障,负责在油气供应紧急状态下对工业用油、用气、用电企业生产的协调处置工作;协调应急状态下电力、煤炭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调度等。
2.2.10 市财政局: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2.2.1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调查事故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工伤保险情况,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2.2.12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2.1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有关企业采矿权登记、地质勘查等有关信息,组织开展次生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及处理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企业做好工程沿线及周边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协调地质灾害防治专家或专业单位提出防止措施建议,指导有关企业制定和落实好防灾预案。
2.2.14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组织事故地点环境监测,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措施,防范和控制环境污染及次生灾害,督促指导责任企业对污染地实施修复治理。
2.2.15 市水务局:负责事故现场及水灾预防处置等工作。
2.2.16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及时为事故现场提供气象信息。
2.2.17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规定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运输运力保障,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道路畅通。
2.2.1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救援现场人员食品药品安全。
2.2.19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油气管道事故涉及城市燃气工程设施的安全和应急工作,协调应急状态下的城市燃气供给。
2.2.20 市商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油品调度,保障供应安全,提供市内油品供需库存等相关数据。
2.2.21 市地震局:负责收集和及时发布地震信息,并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组织专家开展地震趋势判定,为市能源行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2.2.22 昆明铁路局曲靖车务段:负责为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装备及油品、天然气调度等提供所辖铁路交通运输保障。
2.2.23 曲靖供电局:保障现场应急指挥及事故抢险救援用电需求。
2.2.24 有关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在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市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前,首先启动本县 ( 市、区 ) 能源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25 市消防救援支队、曲靖军分区、武警曲靖支队:根据救援指挥部命令,积极参与事故救援。
2.2.26 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救援召请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有关救护规程进行灾区侦查、制定救援方案,经指挥部批准实施抢险救援。提供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2.3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险情需要,设立各工作组协同开展工作:
2.3.1 综合协调工作组
由市能源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传达指挥部指令,协调各职能部门有序开展应急工作;组织起草事故信息、文字材料。
2.3.2 现场救援工作组
由市能源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矿山救护队、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人员参加。主要负责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组织安全施救。
2.3.3 医疗救护工作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故发生地县 ( 市、区 ) 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负责事故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救援现场食品卫生。
2.3.4 安全保卫工作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以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期调查取证。
2.3.5 通信保障工作组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县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确保事故救援区域通信畅通和信息传递。
2.3.6 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县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负责落实紧急调用的物资和资金,做好救援征用补偿等后勤保障工作。
2.3.7 宣传报道工作组
由宣传部 ( 市政府新闻办 ) 牵头,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主要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经指挥部审定后组织新闻发布。
2.3.8 事故调查工作组
由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市总工会和市检察院等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的类别,认定事故的性质,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总结经验教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3.9 善后处置工作组
由事故发生地县 ( 市、区 ) 主要领导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配合,以及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及伤亡人员的赔付工作,接待上访人员,指导受灾群众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2.3.10 专家工作组
根据事故类型特点,由吸收的有关部门和行业领域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分析研判灾难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组织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为现场救援重大技术疑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对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2.4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事故信息报送
3.1.1 报送程序与时限
发生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在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曲靖市供电局。市、县 ( 市、区 ) 应急管理局、能源主管部门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逐级上报,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 小时。接到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 1 小时。
3.1.2 报送内容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简要过程、被困人数、参加处置有关部门的到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的救援方案,需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3.2 分级响应
3.2.1 当发生一般 ( IV 级 ) 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县 (市、区 ) 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2.2 当发生较大 ( Ⅲ级 ) 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县 (市、区 ) 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并由能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
3.2.3 当发生特别重大 ( I 级 ) 、重大 ( Ⅱ级 ) 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
3.3 现场处置
3.3.1 指挥调度
指挥长或有关领导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了解人员伤亡、事故性质、财产损失、现场救援力量及事故现场周边是否可能引发其它次生灾害等情况,按照以人为本原则,指挥救援力量开展搜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根据研判情况,要求涉及的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处置需要,决定成立各工作小组协同开展工作。
3.3.2 现场救援措施
3.3.2.1 采取安全技术处置措施,尽快安全撤出人员,并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 ( 中毒 ) 人员;能源企业和有关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做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3.3.2.2 迅速找到并控制危险源,消除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
3.3.2.3 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信等系统,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3.3.2.4 根据救援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迅速调集救援物资、矿山救护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全力抢救被困人员。
3.3.2.5 条件具备时,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救援基地。基地指挥由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事故地点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的电话。
3.3.2.6 强化救援现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企业现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各救援队伍的作用,加强现场管理,科学决策;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
3.3.3 其他工作措施
3.3.3.1 事故发生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全力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并为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必需的生活保障;协助调查事故原因,查证伤亡人员身份。
3.3.3.2 医疗卫生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千方百计抢救受伤人员,视情况及时请求上级医疗单位支援。
3.3.3.3 公安部门及时实施救援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维护好救援秩序和社会稳定。
3.3.3.4 根据应急指挥部审核的事故情况、数据,事故发生县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发布新闻通稿,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应急办续报情况。
3.3.3.5 如事故有进一步升级的可能,及时报请上级领导赶赴现场,或请上级部门提供支援。
3.3.3.6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确保现场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有序。
3.4 信息发布
争取主动,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第一时间公布事件基本情况,组织审查发布新闻通稿,统一宣传口径,把握舆论导向。坚持有利于事故处置、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快报事实、慎讲原因,不炒作、不渲染,逐步报道有关内容,引导舆论正面导向。加强协调服务,确认现场记者身份,规范采访活动,热情接待媒体记者,尽可能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3.5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遇难人员情况全部清楚,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次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的安置、矿区的安全环境恢复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4.2 保险与救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4.3 调查与评估
事故调查组在应急救援结束后,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较大事故救援报告于 10 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市人民政府于 10 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做出报告,送省应急办、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事故的调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
5.应急保障
5.1 监测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及能源、安全监察、应急管理、供电等有关部门要督促所属企业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认真组织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安全评估、监控管理等工作;市能源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 1 次,县级能源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 次;发现重大隐患或重大危险源,及时下达书面整改指令,督促整改达标;市、县、乡镇和安全监控中心实行 24 小时值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必须及时核实处置;加强与气象、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的联系,根据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提前准备、做好预防。
5.2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矿山救护队伍建设,按标准配足救护队员,配齐装备、器材,保证训练时间,强化训练和战备值班,确保接到灾情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紧密依靠消防救援、驻曲部队、曲靖武警支队、曲靖军分区等救援骨干力量。能源企业应当建立由本矿职工组成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动员有关单位、工矿企业、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参与救援。
5.3 物资资金保障
事故救援装备物资由各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救护单位、企业共同储备。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和县级财政负担。
6. 附则
6.1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任务、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以及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在救援中因工牺牲的,应上报批准为革命烈士。对不按规定及时报告、不积极参与抢险救援、不服从指挥,或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2 培训演练
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救援队伍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各类险情科学处置技能;市、县 ( 区 ) 、乡 ( 镇 )和能源企业要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水平。
6.3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适时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时,由市能源局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室、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供电局备案。
本预案由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曲靖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17 版 ) 同时废止。
附件 1 曲靖市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图
— — 19 —
附件 2 曲靖市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 事件 ) 分级标准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 以上 ” 含本数, “ 以下 ” 不含本数。附件3
曲靖市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登记报告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