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协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施意见(洱人大发【2022】5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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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人大常委会文件

洱人大发 ﹝2022﹞59 号

洱源县人大常委会

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协商发展全过程

人民民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工委室: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协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共洱源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第 19 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洱源县人大常委会

2022 年 12 月 15 日

洱源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协商发展全过程

人民民主的实施意见

人大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代党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部署新要求,加强和改进人大协商工作、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于在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大工作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党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及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协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人大协商的重要意义

人大协商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法定职权时,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正式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共同商量以便形成一致意见的民主政治形式。加强和改进人大协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吸纳民意、更好汇聚民智,对支持和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大协商有利于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 — 人大代表 — 人民代表大会 —一府一委两院”为基本架构的代议制形式,人民拥有主权但并不直接行使主权,而是通过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中的行政、司法、监察权力则进一步委托给由它选举产生的“一府一委两院”。这种间接的民主形式,随着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已经难以完全表达公民的诉求,广大公民更渴望有广泛且日常化的利益表达。人大协商将各种社会力量纳入现有的民主政治体制,广开言路、广谋良策、广聚共识,使个别的、分散的意见、愿望通过协商渠道得到系统、综合的反映,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代表性,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包容性,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二)人大协商有利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人大协商贯穿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全过程,在社会领域中开展广泛的协商民主,将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创造性地结合起来,实现了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统一。通过发挥人大协商的独特优势,可以更加广泛和多元的引导人民群众常态化全过程参与人大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来,让人民群众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和讨论对话。通过建立人大协商的制度机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民主载体,加强与不同阶层、群体和个人间的协商,有助于促进深层、理性的相互理解和包容,凝聚共识,有效弥补人大票决代议制民主存在的不足。

(三)人大协商有利于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协商民主本身就是一个协商的过程、民主的过程、决策的过程。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才能够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人大在依法行使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职权的过程中,通过依法按程序进行人大协商,建立起与人民群众联系的制度化平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绩于民,能够更大范围地汇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有效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推动人大履职行权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人大协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人大协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州县党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大力发展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行动效能、发展效能、治理效能和服务效能,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推动洱源高水平源头保护和高质量绿色发展凝聚智慧与力量。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定力,坚持人大协商的正确方向,切实把坚持党的领导融进思想里、体现在政治上、落实到行动中,对标对表具体化到人大协商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协商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和发现掌握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常委会党组要加强对人大协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 坚持人民主体。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努力激发人民群众的关注、支持、参与热情,积极引导人民群众的有力、有序、有效参与,汲取人民智慧,凝聚人民力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3. 坚持依法协商。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增强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协商,始终把人大协商规制于宪法法律的框架内,确保人大协商的各个环节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4. 坚持民主集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把人民内部各方意见集中统一起来,在集中指导下开放包容的开展协商,为人民内部各方畅所欲言搭建平台,在决策前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努力寻求各种观点和利益平衡的最佳契合点,在协商中形成共识、统一意见。

5. 坚持科学协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努力掌握全部实际情况,不断夯实人大协商尊重实际的基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自觉运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指导推动人大协商实践。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实践中检验理论、完善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在“真”和“实”上下功夫,坚决防止协商虚化、范围泛化、组织随意化、过程形式化、结果边缘化。

三、人大协商的主体与客体

(一)人大协商的主体

人大协商主体是指参与人大协商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人大协商的主体分为机构主体和个人主体两类。

1. 机构主体。人大协商的机构主体主要包括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中,县人大常委会是牵头主体,负责主持组织推动协商工作,主导督促协商成果的落地见效。

2. 个人主体。人大协商的个人主体包括人大代表、专家、选民以及其他特殊群体代表等。

(二)人大协商的客体

人大协商客体是指人大协商的客观对象。依据洱源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能职责,人大协商客体分为监督类、重大事项决定类、选举任免类、代表工作类。

四、人大协商的内容

(一)监督协商的内容

1. 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 审查和批准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

3.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4.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5. 询问和质询;

6. 特定问题调查;

7.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二)重大事项决定协商的内容

1.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2.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3.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级财政预决算、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4. 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5. 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事项;

6. 对本级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施监督中需要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7.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选举任免协商的内容

1. 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或者机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的选举、任免;

2. 对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进行罢免。

(四)代表工作协商的内容

1. 人大代表选举;

2. 代表议案建议办理;

3. 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沟通;

4. 代表与选区、选民的联系沟通;

5. 罢免代表职务。

五、人大协商的形式

人大协商的主要形式包括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会议讨论、听证、民意调查等形式。

(一)征求意见。 根据协商的不同内容,采取公示、专题调研、座谈会、民主恳谈会、咨询会、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公民旁听、个别访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二)会议讨论。 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设置代表团、分组、联组或大会审议程序,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或议案进行审议,甚至辩论;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

(三)专家论证。 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

(四)听证。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有较大意见分歧的重大问题,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

(五)民意调查。 通过问卷调查,得出客观、准确的民意数据,为决策和衡量工作成效提供科学依据。

六、人大协商的开展

(一)监督协商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开展都要纳入人大协商的范围,完善公众参与的常态化机制,确保人大监督工作始终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效提升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1. 每年监督议题的选定,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一府一委两院”的意见建议。

2.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财政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特定问题调查报告等,事前以深入的调查研究、召开主任会议等形式进行协商,常委会会议以分组讨论、代表列席会议、公民旁听等形式进行协商。

3. 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活动,事前以调查研究的形式进行协商,事中以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进行协商。

4.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专业团体的人士开展充分协商,由普遍实行的形式审查深化到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具体内容的实质审查。

5. 询问和质询,与被询问者和被质询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以促工作的落实。

6. 专题调研和特定问题调查,以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广泛进行协商。

7.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以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分组讨论、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等形式进行协商。

(二)重大事项决定协商

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要让群众了解重大事项的内容,参与重大事项的决定过程,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 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通过充分协商,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好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2.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专家论证或开展民意调查。

(三)选举任免协商

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结合,在人事任免中,充分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选择权、决定权和监督权。按照党委意图,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法律程序,保障民主权利。

1. 完善对拟提请人代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人员的事前协商制度,增强人事选举和任免工作中的透明度。

2. 在会议选举或表决前,把拟选举任免人员名单提交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使其有充足的时间对候选人进行酝酿讨论,比较全面深入地了解拟任人选的实际情况。

(四)代表工作协商

始终把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代表作用作为重要职责,健全完善代表工作机制,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1. 人大代表的选举,要严格落实选举法,增强候选人的透明度,增进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使协商更加充分。

2. 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过程中,要督促相关承办部门事先与代表联系沟通,共同协商办理方案,争取理解支持,同时加强与承办部门的协商,加大督办力度,促进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3. 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和代表与选区、选民的联系沟通,要完善联系沟通机制,创造进行协商的有利条件。

4. 代表职务的罢免,要以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分组讨论、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等形式进行协商。

七、人大协商成果的运用

(一)对协商过程中各方表达的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充分予以采纳,并体现在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调研报告、调查报告中。

(二)属重大协商成果的,通过请示、报告、信息报送等方式,如实同县委或上级人大反映报告有关协商情况和重要问题,为县委决策或上级人大决议决定提供参考依据。

(三)将人大协商中了解掌握的情况和协商成果反馈给“一府一委两院”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

(四)协商结果通过一定渠道予以公示公告,或反馈给有关人员。

八、人大协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人大协商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具有独特地位和重大意义,要从加强党的领导、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人大协商,并把人大协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来抓紧抓好。县人大常委会成立由常委会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专工委室主任为成员的人大协商工作领导组,加强对人大协商工作的领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对人大协商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二)有序探索,完善机制。 人大协商是一项十分重要、严肃的民主政治活动,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前提下,稳妥有序探索,积极建立机制,着力将人大协商工作逐步引向深入。县人大常委会要制定出台常委会监督协商办法、重大事项决定协商办法、选举任免协商办法和代表工作协商办法,使人大协商形成以实施意见统领、四大协商办法支撑的完整工作体系。

(三)周密筹划,精心实施。 每项需协商的人大工作启动前,应统筹考虑、细心谋划好协商工作,预测协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可能出现的后果,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责任分工、工作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精心实施,确保人大协商的过程顺利、程序合法、结果圆满、成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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