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发〔2022〕7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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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印发怒江州关于

贯彻落实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

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怒政发〔 2022 〕 73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怒江州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 彻落实。

2022 年 12 月 1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十四五”

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 2021 〕 3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云政发〔 2022 〕 47 号),结合怒江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 党政重视、各方参与。坚持党的领导,努力构建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责的发展格局。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基础性作用,打造共建共享的老年友好型社会。引导老年人树立主动健康和终身发展理念,鼓励老年人积极面对老年生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 人民至上、保障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促公平、提质量,聚焦解决老年人健康养老最关心、最紧迫的问题,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 精准施策、共建共享。确保各项政策制度目标一致、功能协调、衔接配套,做到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建立健全社会共建共享机制,让老年人依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老年人经济保障、服务保障、精神关爱、作用发挥等政策支撑。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城乡协调、区域协调、事业产业协调。

(二)发展目标

到 2025 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共识基本形成,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匹配的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格局基本形成,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升,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老年健康支撑体系基本建立,医养融合程度进一步提升,社会力量参与更加积极,老年文化事业更加繁荣,老年人精神物质生活环境显著改善,敬老爱老助老社会风尚更加浓厚,老龄工作人才队伍更加壮大,老年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老龄产业发展更加成熟,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显著提升。

怒江州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十四五”

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主要指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1 .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稳步提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发展各类老年人商业保险产品,多渠道增加养老收入,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优化医疗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医保待遇政策继续向老年人倾斜。针对参保登记、异地就医备案、门诊特殊病病种待遇认定、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社会保障卡挂失解锁等老年人办理的高频事项制定便民利民措施。 (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建立基本服务清单制度。对照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建立州、县市两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科技进步进行动态调整,逐步丰富发展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优先将经济困难的失能、重残、高龄、空巢、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重点保障对象,推动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退役军人局,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线”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高龄、独居、失能、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救助力度。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对老年人的“救急难”工作,按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给予救助。完善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推动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进一步衔接,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完善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分类优化调整现有帮扶政策,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加强对脱贫老年人人口动态监测和及时帮扶。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残联、州乡村振兴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5 .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健全城乡特困老人供养服务制度,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排查,合理制定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计划,优先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到 2025年,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 60% ,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 100% 。公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普惠和示范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在此基础上允许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院内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 .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加大现有公办养老机构改造力度,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增设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在满足政策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失能老年人入住。针对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逐步增设隔离功能,改造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设备,加强人员应急知识培训,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作用,辐射带动周边各类养老机构完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机制。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 .调整优化养老机构功能。推动养老机构提升护理型床位设置比例和康复护理水平,到 2025 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 55%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持续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提质改造,优化服务功能,推动具备一定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作为农村养老的核心阵地,将服务范围和协调职能延伸至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和居家老年人,拓展其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指导中心和支持中心功能。推进光荣院建设,努力建成以州级为骨干的光荣院体系。 (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 .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原则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各地采取委托管理、补贴运营、股权合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推动公建民营模式逐步实现成熟化、制度化。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可向社会开放其余床位,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等的养老服务需求,提供低价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鼓励利用闲置办公用房、学校等资源,通过改建、扩建、置换等方式,建设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向社会开放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 .着力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持续推进居家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以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抓手,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 20 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300 平方米,到 2025 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 100% 。已建成的小区可采取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置换、补建等方式,按照每百户 15 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补足养老设施,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到 2022 年,原则上所有街道至少建有 1 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优化居家服务,推进 “ 老年幸福食堂”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实惠的助餐服务。加快构建“十五分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社联动”机制,到 2025 年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 90% 。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 .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发展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以日间托管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护理保健、辅具配置、紧急救援等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医疗机构、文化单位、家政物业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兴办或运营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六助”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展精神文化服务。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老年健康支撑体系

11 .强化老年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加快转变以治病为主的传统医疗卫生服务方式,把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整合型的健康服务作为健康怒江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老年人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等服务。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老年人群重大传染病的早期筛查、干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等神经退行性疾病的早期筛查和健康指导。加强老年健康服务,强化老年人健康管理,提升老年医疗服务能力,发展社区和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医养保险等制度。坚持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推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进村(社区)巡诊服务机制,为老年人开展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医疗巡诊、照护人员技能培训等服务。每年为辖区内 65 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 1 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每年为 65 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 1 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 .发展老年人医疗服务。加强老年医疗服务供给,鼓励各级医疗机构提供上门巡诊、居家护理等居家医疗服务,按规定报销有关医疗费用,按成本收取上门服务费。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老年病科建设、增设老年病床,到 2025 年,各县市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均设置康复医学科门诊,建成 1 个护理院(站);全州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 80% 以上;三级中医医院设置康复科比例达到 85% 以上; 85% 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所有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人开设挂号、就医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 .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健全医养结合体制机制。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机制,全面促进医养融合发展。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通过协议、合作共建、服务外包等方式进行合作,加强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建设,鼓励职业医生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探索农村敬老院、乡镇卫生院一体化建设、运行,实现农村敬老院能养老、可看病。到 2025 年,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 100% 签约合作,打造 4 家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和 1所基层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医保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 .发展中医药老年健康养老。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加强老年病科建设,开展老年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个性化、一体化的中医药养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拓展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中医药特色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健康干预服务,推动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 .强化老年人疫情防控。制定老年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指南,分类完善居家、社区和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疫情防控措施。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要落实人员进出管理、人员防护、健康监测、消毒等防控措施,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筛查检测工作,积极配合开展核酸检测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充分发挥社区老年社会组织、老年志愿者的作用,加强防控宣传,指导老年人持续做好自身防护,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进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加强老年人健康情况摸底及分类管理。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就医帮助、生活照顾、心理慰藉等服务。加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制度和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老龄办、州民政局、州委老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培育银发经济

16 .促进康养融合发展。对标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有序推动养老服务业与教育、健康、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幸福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各县、市依托自身优势打造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特色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旅游景区设置连锁门诊部,开展医疗与养生保健服务。鼓励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与风景旅游区或酒店合作,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加强旅游市场宣传推广,将健康旅游特色产品纳入旅游项目推广计划。充分利用生态、气候、民族文化、旅游及生物等资源优势,加快培育休闲养生健康养老产业、“候鸟式”旅游养老业等特色养老服务产业。发挥各级老龄产业协会作用,推进老龄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体育局、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 .优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对社会资本、非本地资本、境外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件和准入门槛。进一步优化有关政务服务、精简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在养老机构筹建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行一站式标准化服务,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进一步梳理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完善养老机构备案工作指南,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有关税费优惠,保障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方面享受优惠,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局、州民政局、州税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怒江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践行积极老龄观

18 .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加快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倡导终身学习理念,将老年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制定老年教育发展政策举措,进一步完善覆盖到社区(村)的五级老年教育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家门口”老年大学建设,加大老年教育经费投入,夯实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老年大学办学条件、拓宽办学规模,促进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乡(镇)党校、农村党群活动室作用,开设老年大学教学点,激发老年人活力,加快构建覆盖广泛、灵活多样、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老年大学办学格局。到 2025 年,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 20% 以上。四县市建有 1 所老年大学,力争 50%以上的乡(镇)建有老年大学分校(老年学校), 90% 以上的行政村(社区)党群活动室建有老年大学学习点。 (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委老干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 .加强老年人就业服务。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老年人劳动就业权益和创业权益。支持老年人依法依规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完善就业、志愿服务等政策措施,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为包括大龄劳动者在内的不同年龄段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鼓励街道、社区和行业系统联动,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有劳动意愿并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按规定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 .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在全社会倡导积极老龄观,引导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与家庭、社区和社会发展。引导和支持基层老年协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发展壮大老年人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银龄行动”,引导老年人以志愿服务形式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发挥老年人在家庭教育、家训传承、家风培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老年人在城乡社区建立基层老年协会等基层老年社会组织,搭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平台。(责任单位:州老龄办、州委老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

21 .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社会风尚。把敬老爱老助老道德教育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整体规划,列为公民道德建设、党员干部教育、中小学德育和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推动孝亲敬老文化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办好“敬老月”系列活动,每个县市每年 1 次“敬老月”活动覆盖率达到 100% 。积极利用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持续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和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评选。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敬老模范家庭、为老服务先进个人、助老优秀组织的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州老龄办、州委宣传部、州教育体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 .丰富老年人文体休闲生活。改扩建或新建一批老年公共文体活动场所,搭建老年文化活动交流展示平台,支持老年文化团体和演出队伍登上乡村、社区舞台。鼓励和支持电影院等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增加面向老年人的优惠时段。依托“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等项目,加强老年人身边的体育场地和设施建设。在各级公共体育设施布局中充分考虑老年人健身需求,加强配套运动场所和设施的规划建设。支持街道、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支持举办适合老年人参与的健身赛事活动。培育服务老年人的基层文体骨干,加强文体活动组织建设。 (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 .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各种助老公益活动,向困难老年人提供资助或公益服务。乡镇(街道)要定期开展居家社区老年人探访活动,重视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重点关注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数据库,以县、市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注重农村留守老年人精神关爱,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互助养老设施。 (责任单位:州老龄办、州民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4 .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结合城市更新,以老旧小区改造为抓手,对社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社区服务场所等进行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推进老年人住宅的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重点支持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大力推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加大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工具、信号灯、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力度。实施失能、残疾、高龄困难老年人家庭的居家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到 2025 年完成 1000 户改造,持续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环境的安全性。 (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 .推进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以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数字怒江”为契机,按省级要求运行云南省养老服务大数据平台,探索适合老年人需求功能的智能终端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急等服务。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技术服务创新并行,紧贴老年人需求特点,探索提供更多智能化适老化产品和服务。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优化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让老年人办事少跑腿。鼓励亲友、村(居)委会、老年协会、志愿者等为老年人运用智能化产品提供相应帮助。将加强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能力列为老年教育的重点内容,通过体验学习、尝试应用、经验交流、互助帮扶等,引导老年人了解新事物、体验新科技,帮助老年人提高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科技局、州委老干局、州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增强发展要素支撑体系

26 .加强规划引领。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在编制州、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审核依据。 (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 .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保障政策,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要保障养老用地需求,并按照“就近养老、便利就医、便于探视”原则安排在合理区位。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服务,将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用地纳入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放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养老机构的持续发展,不得将盈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要严防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设计,并依法依规变更土地和规划要求后才能建设。 (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以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抓手,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完善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设施“四同步”工作规则,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 20 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单处面积不得少于 300 平方米,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核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审查;竣工验收阶段,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项目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到 2025 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 100% 。已建成的小区按照每百户 15 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由所在地县市级政府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服务设施,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进一步补齐设施短板。到 2022 年底,原则上所有街道至少建有 1 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辖区面积不大、老年人口不多、养老需求不突出的临近街道可共建 1 个养老服务机构。 (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 .有效利用闲置资源。各县市要制定整合利用闲置资源改造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和事业单位调整后乡镇(街道)、村(社区)腾退的各类闲置用房,符合条件的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将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在公开竞租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承租。 (责任单位:州机关事务局、州民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0 .加强为老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提升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水平,抓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社会工作等人才培训,打造留得住、用得上、服务好的养老服务队伍。优化养老服务专业设置,结合行业发展新业态,鼓励和支持职业技术学院增设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医疗护理、老年营养和健康管理、老年社会工作、老年康复辅助器具、老年心理等养老服务有关专业,构建多层次、模块化、高质量的技能课程体系。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扩大居家养老日常护理技能培训规模,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大纲和最新行业企业考核评价规范开展标准化培训。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激励机制,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畅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发展通道,完善与职业技能等级配套的薪酬激励机制。广泛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宣传报道,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不断增强养老护理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岗位吸引力。大力培养老年服务志愿人才。积极发展志愿者组织,开展各项为老服务志愿活动并及时总结活动经验。加大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力度,加快发展面向老年群体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委宣传部、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1 .提升金融服务支持。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抵押融资贷款有关政策,鼓励州内各类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养老服务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探索以盈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的贷款模式,充分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鼓励州内各类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养老机构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有关责任保险及机构运营保险。 (责任单位:州税务局、人行怒江中支、怒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2 .加强宣传和维权保护。利用“敬老月”“ 12 · 4 ”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适合老年人认知特点的法制宣传活动,鼓励老年人学法、用法,增强维权意识,提高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坑蒙拐骗等非法侵害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健全老年人维权工作机制。执行老龄政策法规,确保老年人的事情有人管、困难有人帮。做好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完善涉老案件调解、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涉老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社会组织的作用,完善社会监督、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多部门综合治理等机制。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重点做好贫困、高龄、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责任单位:州老龄办、州司法局、州公安局、州非法集资办,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 .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引导互联网平台建立完善用户评价体系,依法公示养老服务注册登记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消防安全检查结果等信息。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落实养老机构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工作机制,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书面承诺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开展活动,书面承诺向社会公开,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的能力和水平。严防养老服务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做好非法集资配合处置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应急局、州民政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在国家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体系框架下,将养老纳入全州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强化系统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程序,强化分级分类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强化传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强化快速响应的救援支援处置,全面提升养老服务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能力。 (责任单位:州应急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公安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上下左右协同联动的老龄工作机制。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将本方案主要任务指标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范围。各县市要制定实施方案,整体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指标,推进任务落实,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加强正面宣传与舆论引导,健全政府与企业、社会良性互动机制,广泛动员公众参与,营造方案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工作机制

强化州、县市两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作用,充实老龄工作队伍,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加强协同配合,保证老龄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健全完善老龄工作体系,强化基层力量配备,建设一支强有力的专业化老龄工作队伍,保证城乡社区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年人困难有人帮。各县市及有关责任部门要强化工作落实,建立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三)强化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投入,统筹资金保障养老服务发展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州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 55% 以上必须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健全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和标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鼓励各地积极申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养老服务领域有关项目。全面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

(四)强化舆论宣传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介作用,大力宣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群众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凝聚思想共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关心老龄事业、支持老龄工作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开展老龄化国情、省情、州情教育,引导老年人树立“自己是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强化“家庭是健康第一道关口”观念,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先进典型宣传,及时总结推广老龄工作先进经验,在全社会营造孝老敬老良好氛围。

(五)强化评估考核

要切实加强监督落实,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的指导、督促,适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加强绩效管理,稳步推动本方案全面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指标,推进任务落实,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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