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财政局 文山州教育体育局 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山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山军分区动员处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文财教(2022)10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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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财政局 文山州教育体育局 文山州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山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山军分区动员处关于印发《文山州学生

资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财教〔 2022 〕 108 号各县(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武装部,州属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 < 云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 的通知》(云财规〔 2022 〕 2 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了《文山州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 年 12 月 9 日

文山州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 < 云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 的通知》(云财规〔 2022 〕2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州、县(市)财政用于落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普通高中脱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的高等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各级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当年 10 月份将下年度所需资金预算编制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纳入下年度年初预算安排。

第五条 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依据《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申请,经认定机构审批并公示后,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州财政局、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共同管理。州财政局会同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下达学生资助资金。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各县(市)、校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类别、资助面、资助标准、分担比例、分配因素等基础数据,编制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会同州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资金包括计提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各地做好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州军分区动员处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相关认证工作,协助办理退役士兵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高等职业教育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本专科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云南分为 2 档,其中,一档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3800 元,二档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2800元。

(四)本专科省政府奖学金。 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云南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五)本专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云南省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4000 元。

(六)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补偿代偿及减免标准为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 8000 元 / 生 /年,研究生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 / 生 / 年。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七)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到云南省 25 个边境县(市)和迪庆州 3 年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 3 年以上(含 3 年)的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补偿代偿最高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八)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一)中职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 5% (含 5% )和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 5% 但达到前 30% (含 30% )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二)中职省政府奖学金。 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4000 元。原则上,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民族自治地区就读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文山州属于民族自治地区,按现行政策辖区所有公、民办中职学校全日制中职学生(除戏曲表演外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予免除)全部享受免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其中戏曲表演专业每生每年 6000 元)。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 — 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 11 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上述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文山州八县(市)均属滇桂黔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外的 20 %确定。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第九条 普通高中教育资助

(一)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 2004 年《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 2004 〕 536号)确定的各地普通高中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等级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云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 2500 元,二等为每生每年 1500 元,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学生资助政策推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云教发〔 2022 〕 8 号)要求,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给予最高档次国家助学金资助。

(三)普通高中脱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用于补助 2020 年及以前入学并在籍在校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户学生和 2021 年及以后入学的在籍在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500 元,脱贫攻坚过渡期内( 2021-2025年),需每年评审确认一次当年受助资格。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各级财政分担,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 2020 〕 142 号)精神,具体如下:

(一)本专科家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本专科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等职业教育省政府奖学金、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三)本专科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普通高中助学金等补助资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 8:2 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省、州、县(市)财政按照 17 : 0.3 : 2.7 比例分担支出责任;普通高中脱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州(县、市)财政按 8.5 : 1.5 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州属学校由州级财政承担,县市级学校由县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取 “ 预拨 + 清算 ” 的方式拨付。依据上年度数据预拨本年度第一批资金。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对各县(市)、校上一年度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清算,扣减上年结余资金后再下达本年度第二批资金。各县(市)、州属学校应于每年 3 月 1 日前将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资金支出和结余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上报财政。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中的受助学生数据将作为下达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日常维护,确保资助系统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因学校虚报、漏报、迟报受助学生信息导致预算编制不实、资助资金下达不准确的,由各有关学校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县(市)、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绩效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的资助项目,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助尽助、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服务对象满意度不断提升等。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实现归口管理,确保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部门应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学生资助资金专项审计,将学生资助工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校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中职省政府奖学金。 由中等职业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初审后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逐级报送至省教育厅、教育部评审。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国家助学金。 由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做好困难认定工作,同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经学校资助评审小组评审公示后,学校学籍、资助、财务部门联合报送,由同级学籍管理部门、资助管理中心审签后进行免除和资金发放。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免学费、国家助学金、生活费补助。 由普通高中学校组织学生做好困难认定工作,同时组织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经学校资助评审小组评审公示后,学校学籍、资助、财务部门联合报送,由同级学籍管理部门、资助管理中心审签后进行免除和资金发放。

第十九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由高等教育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经学校评审公示后将评审结果逐级报送至省教育厅、教育部评审。

第二十条 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 由高等教育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经学校初审公示后将评审结果报送至省教育厅评审。

第二十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由高等教育学校组织学生做好困难认定工作,同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经学校评审公示后将评审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由高等教育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入伍学生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退役学生由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审核,做好身份认证,报学校财务、资助部门联合审核后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由高等教育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请,经学校财务、资助部门联合审核后报送省教育厅初审,学生服务期期满三年,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工作所在地学生资助中心,按照程序逐级报送至省教育厅终审。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由学生毕业高中学校或县(市)教育体育局组织贫困学生申请,经高中学校或县(市)教育体育局评审公示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分别按照《文山州中职学生资助操作规程(试行)》《文山州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手册(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所有资助项目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各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州级部门备案;各州属学校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州财政局、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军分区动员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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