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22〕6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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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保障性 租赁住房城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怒政办发〔 2022 〕 65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城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 年 12 月 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城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 2022 〕 11 号)文件精神,加快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助力怒江城市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扶持、金融助力、市场运作,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新建、改建、改造,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筹集优质、宜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问题。

三、保障对象和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州内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自然增加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问题。本县市户籍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和非本县市户籍在县市正式就业且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重点保障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原则上不设门槛。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应相对集中,户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少于项目总套数的 70% 。本方案实施以前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房屋应当进行装饰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备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保基本”和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充分考虑保障群体的承受能力,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指导管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超过90% 。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备案。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定向供应给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自行确定具体租金标准,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备案。

四、建设方式

(一)新建。 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申请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请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 7% 提高到 15% ,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改建。 经合法批建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改建类项目最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 10 年,具体运营年限由申报单位结合实际申报,并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中明确,运营期限内不允许退出。

(三)改造。 经合法批建的居住类存量房屋,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最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 10 年,具体运营年限由申报单位结合实际申报,并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中明确,运营期限内不允许退出。

在满足本地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并稳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的前提下,部分闲置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其他。 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方式。

五、项目建设程序

(一)编制建设方案。 由项目实施主体编制建设方案,并备齐其他资料,向属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申报资料包括:

1 .申请人身份材料

( 1 )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 2 )申请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产权人身份证明;

( 3 )产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书面意见。

2 .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涉及宗地内其他产权人利益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人意见)。

3 .建设方案:包括土地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建设思路、建成后房源量、户型设计、投入成本、回报周期、租赁管理方案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

4 .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二)发放项目认定书。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根据本区域整体规划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报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办理审批流程。 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超出《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范围,并根据清单动态压减。

(四)加快项目建设。 项目实施主体要按规定时限开工、竣工,确保项目能按时交付使用。属地政府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监管,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六、运营管理

(一)加强权属管理。 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要规范租住行为,加强租金和押金监管,保障租住人合法权益。要加强运营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二)严格租金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本着租户可负担、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确定。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按规定进行处置。

(三)规范租赁行为。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面向本单位职工或特定对象出租的除外),项目开始运营前,应当通过全州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推送开业信息。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半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不超过 3 年,合同到期承租人仍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

(四)加强社区服务。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加强安保、清洁和维修养护,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服务。乡镇(街道、园区)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社区网格化治理范围,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品质和服务水平。

(五)落实安全责任。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运营主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应当建立完善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处置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确保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房屋住用安全。

(六)严格退出管理。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续期或到期退出的,产权人应当向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续期的可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到期退出的应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恢复原用途。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变更土地用途后,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不得退出,确需退出的,土地恢复原用途,房屋不得再作为住宅使用。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到期退出后,应当按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实施建设。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房屋,由相应部门将其纳入原用途管理,并相应调整税收、金融、水电气热价格等支持政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各级组织领导。 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由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进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城乡建设,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税务、电力、水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等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二)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土地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对于已经确权登记的土地,仅部分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城乡建设,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视项目实际情况将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具体按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1 年第24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规划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之一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需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后,可免予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供应企业要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管网、线路的建设、扩容,保障水、电、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稳定,不得收取规定外的其他费用。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逐级下达后,由项目属地政府及时拨付,加强监管,按规定使用。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城乡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城乡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

(六)公积金支持政策。 符合本县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七)公共服务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申领本县市居住证后,结合其租赁的保障性住房所在县市有关规定享受子女义务教育、就业、社会保险、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社区事务、科技申报、职业资格评定、评选表彰等本县市基本公共服务。

附件: 1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批表(参考模版)

2 .怒江州 XX 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附件 1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批表(参考模版)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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